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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务代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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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代理;现状;完善
【正文】

  税务代理是民事代理的一种,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定范围内,接受纳税人的委托,以纳税人名义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专门行为。它是一国经济发展和税收法制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从市场中介行业中独立出来专门从事税务中介服务的行业,对一国的经济繁荣和税制建设起着重要作用。我国在1994年颁布《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确立了税务代理制度,并在我国税收征管和税收法制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国外税务代理概况

  世界上最早推行税务代理的国家是日本。早在1908年,伴随着明治维新后的租税改革,日本的税制变得复杂,纳税人多数都不很了解新税法,此时一些退休的税务工作人员就承担起了税务咨询等工作,帮助纳税人正确纳税,这就是税务代理的雏形。后来,日本政府于1942年制定了《税务代理士法》,规定了税务代理士的地位、性质、业务及管理等。二战后,日本推行了极具美国色彩的夏普税制,并于1951年将《税务代理士法》修改为《税理士法》,重视发挥税务代理在监督、帮助纳税人正确纳税方面的作用,规定了税务代理士的考试和注册制度,拓展了业务范围,促进税务代理制度的更大发展。此后,很多国家都建立了税务代理制度。如德国于1961年颁布《税务顾问法》,将税务代理、咨询作为一种行业进行管理,1975年又修订为《税务咨询法》,将代理、咨询合并,统称税务咨询业。韩国也于1961年制定了专门的《税务士法》,从法律上确立了税务代理制度。美国财政部于1966年发布了230号通告——《联邦税务局开业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代理人、注册保险审计员及估价人员的业务规则》,专门对在联邦税务局注册的开业人员进行了规定,也从法律上确立了税务代理制度。其后,英国、荷兰、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也相继颁行了有关税务代理的法律,确立了税务代理制度。

  从世界各国推行税务代理制度的具体情况来看,税务代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模式:第一种是集中的垄断模式。其基本特征是政府干预的程度较高,国家有专门的税务代理立法,有专门的政府管理机构和专门的行业协会对税务代理进行统一管理,税务代理人的资格取得要通过政府组织的统一考试和认定。这种模式以日本、德国和韩国为代表。第二种是分权的松散模式。其基本特征是国家不作专门立法,政府不设专门管理机构,税务代理人主要由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而这二者的资格是由各自的行业组织考核赋予的,政府只管开业注册登记。英国、荷兰、比利时等采取这种模式。第三种是混合模式。其基本特征是政府不设专门的管理机构,但制定有专门的行政规章进行调整,而税务代理人由行业组织考核赋予资格的会计师、律师充任。其典型代表是美国。[1]

  目前,税务代理在发达国家早已成为一种普遍推行的制度,而且日趋成熟,表现为有完善的税务代理的法律法规,税务代理市场比较发达等。而税务代理在发达国家之所以得到如此广泛的推行,是因为它具有以下功能:

  首先,对纳税人来说,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使各国税制也呈现复杂化、专业化的趋势,纳税人没有精力和能力全部了解一国税收法律、法规来进行依法纳税,而不同的税收决策对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影响也越来越重要。在这种情况下,税务代理人作为税收法律专家,可以充分利用其专业知识,帮助纳税人准确纳税,提高纳税效率;而且可以通过税收筹划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合理纳税,减轻不必要的负担,使纳税人获得“节税”收益。

  其次,对税务机关来说,实行税务代理,将大量的不必要的事务交由社会中介机构去做,有利于转变职能,而把主要精力集中到税收的监督和管理上来,提高税法执行实效。而且可使税务机关集中精力进行宏观调控,充分发挥税收杠杆对经济的调控作用,促进一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最后,税务代理人作为独立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第三方,具有超然的地位,一方面,可以通过对纳税人进行监督,防止偷漏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另一方面,又可以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依法提供给纳税人税收优惠,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这样,有助于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明确彼此之间的职责范围,可促进依法治税,保障一国税法的良性运行。

  二、我国税务代理的发展概况

  我国税务代理制度是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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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参见黄河清:《税务代理》,经济日报出版社1995年版,第16页。 
  [2] 参见田俊:《乘脱钩改制之风稳步发展税务代理事业》,载《中国税务报》2001年12月4日第6版。 
  [3] 参见赵恒群:《税务代理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载《税务与经济》200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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