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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务稽查理论与实务的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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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稽查;责罚处理;比较
【正文】

  在税收征管中,税务稽查的监控是提高征管质量的保证。纳税人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既可以反映税务登记、申报等事前监控中的经验和问题,也可以检验税款征收的质量,从而成为非常重要的事中和事后监控环节。

  目前国际上比较普遍的理想税收征管模式为“自动申报纳税——税务稽查”的二元组合,[1] 采用这种模式,需要强调两点对征纳双方的要求:一是纳税人必须自觉申报纳税并能够正确掌握和运用税法,即该纳税人是规范化的纳税人,他们是纳税意识强,有较稳定的生产经营状况,有健全的账表及财务核算制度,且又能掌握和运用税收政策业务的法人或自然人;二是税务机关必须建立规范、科学而又简便的征收管理机制,包括高效严格的税务登记程序、统一规范的税务代码、明晰简单的纳税申报表格、全面及时的税务咨询服务和完备详尽的税务信息系统,以及科学合理的征收管理检查方法,以使纳税人能以最低的成本自愿的纳税,同时又能方便税务机关自身的审核、复查和管理。在实践中,由于经济生活日趋复杂化、专业化,税收制度已经形成了一个纷繁庞杂的大系统,纳税人对自己的应税情况根本不可能全面、准确的掌握,因而理想的模式只在少数国家才被采用,一般都是小国。大多数国家在鼓励纳税人自动申报的同时建立了税务代理制度,以实现税款征收的科学性、有效性和专业性,但在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中,税务稽查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务操作中都是“重中之重”。

  亚当•斯密在资本主义刚刚发展之际,确立了平等、确实、便利和最少征收费用税收四大原则,其中后三项原则是谈征管的。在19世纪下半叶,瓦格纳提出四项税收原则中也专门提到了税务行政原则。但随着凯恩斯主义的出现,国家干预经济的作用增加,而且税收征管制度经过西方国家长时期的苦心研究与经营,已比较完善。因而人们日益关注税收政策问题,税收征管一时间不太引人注意。到了20世纪70年代特别是80年代,各国政府因财政收入的紧张,开始注意到未付税的“地下经济”,逐渐从过去的增设新税种、提高税率来增加财政收入转向了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来增加收入。[2] 在供给学派税收理论的推动下,税收征管又成为税收制度研究中的重点。伴随着电子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推广应用,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税务稽查体系成为各国首要目标。本部分将从不同方面对国际上的税务稽查进行比较研究。

  一、税务稽查及其相关的机构、人员设置的国际比较分析

  (一)情况介绍

  在纳税人自动申报模式下,税务稽查覆盖税收征管的全过程,承担了税收征管每一个阶段中大量的审核、检查任务,一个强有力的、独立高效的、分工科学明确的税务稽查机构是所有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前提和基础。

  大多数国家一般都采取在税务部门内部设立相对独立的税务稽查机构,实现了税务征收、管理和检查三大征管程序的合理分工和专业化管理。同时,各国因经济发展水平与历史传统的差异,其机构设置又各具特色。

  美国税务机构分联邦、州和地方三级,联邦税务总局下设运行司司长,运行司司长直接管理7个大区税务局,大区税务局按其管辖负责地方税务局和税务中心,其中税务中心负责地区纳税申报。[3] 美国税务稽查工作一般由地方税务局(基层税务局)负责,总部及大区税务局通常不负责具体的税务稽查工作。但对于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案件,往往由联邦税务总局牵头,其派驻世界各地的代表提供资料,并协助检查。[4] 各检查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按检查程序、职能分工设置实地调查员、审计员、税务检察官和税收检查员等,并且设置了税务警察。[5]

  介绍美国的税务稽查机构就必须提到对检查有重要意义的另一套税务机构,那就是联邦税务总局中下设的主管信息系统的发展和管理的信息司司长,及其直接领导的底特律计算中心和位于西弗吉尼亚州的马丁斯博格的计算中心,前者帮助分析、设计、发展、测试自动数据系统的运行,负责税务机构的人事相关的信息管理,后者负责管理和掌握税收管理制度运行的资料。正是这样一个机构的存在,建造了贯通全美的税收征管网络系统,由联邦统一管理协调,奠定了美国税收征管模式——以纳税人自动申报和税务稽查为主导——的基础,使得美国的税务稽查机构能以比重并不大的检查人员完成了世界上最庞大、最复杂的税务稽查任务,并引领了世界税务征管的发展潮流。

  在德国,早于1934年就建立了税务稽查机构,后来在州和地方一级税务局内部一般都设有税务稽查机构,专门负责税务稽查工作。德国税务稽查人员仅占税务官员的10%,[6] 稽查工作的效率却很高,这得益于德国会计(税务)师信息数据处理中心为纳税人提供的全方位的服务,该中心的数据信息库中存入了德国所有的税收法律条文、各个法院判决的税务案件、联邦财政部颁发的有关的税收规章制度以及全国各大刊物发表的有关财税方面的专业文章(该信息库每季度都制出最新光盘,信息则每星期更新一次),供会员购买、查询、使用。另外,该中心还存有德国170万家企业的经营信息,纳税人可委托会计(税务)师了解有关情况,为自身的经营决策提供帮助。目前,该中心与税务局的信息处理中心实现联网,每月通过计算机处理大约800万件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纳税申报。[7]

   法国的税务稽查充分体现了社会化的特征。根据法律规定,法国创立了税务托管中心。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和企业法人,该中心将税收服务即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帮助作为一项主要工作。会员在加入中心时均须承诺如实申报纳税。做不到这一点,不能加入;违反这一点,取消会员资格。未加入中心和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就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因此,税务托管中心由其引发的后果看,具备了税务稽查的选案功能,相当于我国的税务所或分局。税务中心将检查分为两部分:一般税务人员只能对企业申报的纳税资料进行案头、书面稽核、分析。对企业实地检查必须是主任检查员级别以上的人员,在80000 名税务人员中,有6600名主任检查员,占8.2%。检查发现问题的提交省局检查大队查处。

  日本税务稽查内部根据被查税对象、内容不同而分工。其一,对规模较大的法人的经营、申报情况由调查部负责;其二,对复杂的、疑难的案件进行调查,由资料调查部门负责。其三,对重大的、性质比较严重的偷税案件进行调查,由查察部负责,日本从事这种调查的检查官只有1200人,仅占国税系统人数的2%。[8]

  荷兰拥有一套独具特色的税务征管机构体系。[9] 税务当局依据不同纳税人分为个人、中小公司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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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编:《中国工商税收征管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165—168页。 
  [2]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编:《西方税收理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273页。 
  [3]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编:《中国工商税收征管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259—260页。 
  [4] 参见孙培山:《税务稽查方式的国际比较及借鉴启示》,载《财政与税务》2000年第3期。 
  [5]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编:《中国工商税收征管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259—260页,第261页。 
  [6] 参见孙培山:《税务稽查方式的国际比较及借鉴启示》,载《财政与税务》2000年第3期。 
  [7] 参见杨龙:《德国税务管理考察报告》,载《涉外税务》1998年第4期。 
  [8] 参见孙培山:《税务稽查方式的国际比较及借鉴启示》,载《财政与税务》2000年第3期。 
  [9] 参见邓小洋:《荷兰税收征管特征及启示》,载《税务研究》1999年第1期。 
  [10] 参见孙培山:《税务稽查方式的国际比较及借鉴启示》,载《财政与税务》2000年第3期。 
  [11] 参见牟瑞瑾:《略论欧美国家税收征管模式的几个特色》,载《税法研究》1998年第4期。 
  [12] 参见牟瑞瑾:《略论欧美国家税收征管模式的几个特色》,载《税法研究》1998年第4期。 
  [13] 参见蔡德发、康宇虹、王曙光:《从税务稽查博弈均衡角度谈阻止逃税的有效措施》,载《税务研究》1998年第11期。 
  [14] 参见牟瑞瑾:《略论欧美国家税收征管模式的几个特色》,载《税法研究》1998年第4期。 
  [15] 参见牟瑞瑾:《略论欧美国家税收征管模式的几个特色》,载《税法研究》1998年第4期。 
  [16] 参见邓小洋:《荷兰税收征管特征及启示》,载《税务研究》1999年第1期。 
  [17] 参见福州市地方税务局课题组:《税收征管国际比较与借鉴》,载《税务研究》1998年第4期。 
  [18] 参见杨龙:《德国税务管理考察报告》,载《涉外税务》1998年第4期。 
  [19] 参见赵峻:《试论税务稽查职能的实现》,载《税务研究》2000年第9期。 
  [20] 参见牟瑞瑾:《略论欧美国家税收征管模式的几个特色》,载《税法研究》1998年第4期。 
  [21] 参见孙培山:《税务稽查方式的国际比较及借鉴启示》,载《财政与税务》2000年第3期。 
  [22] 参见牟瑞瑾:《略论欧美国家税收征管模式的几个特色》,载《税法研究》1998年第4期。 
  [23] 参见(台湾)高永长:《两岸税捐稽征法令规定之重点差异比较》,载《台港澳及海外财政、金融》1999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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