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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应纳税款的征收是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关键阶段。这一阶段涉及许多细致具体的制度,下文将依次论述。
 
第二节 应纳税款征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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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征纳主体;税款延期缴纳;税款追征;退税;税收减免;完税凭证;税款入库
【正文】

  一、征纳主体制度

  征纳主体,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是应纳税款征收中相对应的两个重要的主体,相互之间互享权力(利),互负义务。现阶段,我国的征税主体主要是税务机关和海关,简称征税机关。征税机关在税款征收中的主要权力是税款征收权和税款入库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8、30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中的主要义务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纳税主体,主要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是指依照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并解缴税务机关的税款征收方式,如支付工资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收代缴是指依照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与其有经济往来的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并解缴税务机关的税款征收方式,如承办筵席的宾馆代收代缴宴席税。

  纳税主体在税款征收中的主要义务是缴纳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0、31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在履行税收义务的同时,纳税主体还享有税法上的权利,如申请税收减免权、申请延期纳税权、申请退税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要求国家赔偿权等。

  二、主管和管辖制度

  主管,是指不同类别的征税机关之间税款征收权的划分;管辖,是指相同类别的征税机关之间各自征税范围的划分。主管和管辖是征税机关依法行使征税权,纳税主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条件。科学合理的主管和管辖制度对于防止偷漏税和避免重复征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具有重要意义。

  主管主要是在税务机关和海关之间划分征税权。现阶段,海关主管的税种主要有:关税、船舶吨税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考虑到财政机关主管的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也正在向税务机关移转,因此,可以认为,除海关主管以外的税种都属于税务机关主管。由于我国税务系统分设国税和地税两套征管机构,它们之间征税权的划分也应属于主管问题。国家税务机关主管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征收,如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车辆购置税等。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的征收,如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海关系统的管辖相对简单。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在明确主管以后,还存在各自系统内的管辖问题,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这些管辖是通过各税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税地点而体现出来的。由于各个税种的经济属性不同,其纳税地点也各有差异,有机构所在地、销售地、应税劳务发生地、核算地、土地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等。

  我国的税收管辖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税收管辖规定层次较低,很多税收管辖都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通告作出的;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条件不够明确;企业所得税管辖规定变换频繁,其他各税种管辖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我国税收管辖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在于:国有企业改革不到位,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不完善以及税收法制的不完备。为了完善我国的税收管辖制度,应该建立与国有企业改革相适应的分税制财政体制。[1] 从公共产品的层次性这一特征出发,确定税收主管和级别管辖;然后以“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为原则确定地域管辖。这样的主管和管辖制度符合公共财政理论的基本要求,有利于经济的协调运行;同时也有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有利于征税机关依法征税。

  三、征收方式

  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的规定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情况而采取的具体组织税款入库的方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确定税款征收方式的原则。即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在实践中,具体采用的税款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委托征收以及其他方式。

  (一)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或应税所得及应纳税额,并报送有关账册和资料。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账册、资料进行审核,填开纳税缴款书,由纳税人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要求纳税人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额,能够依法纳税。

  (二)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查实,进而核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账册不齐全的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查验,进而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的纳税人。

  (四)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按期核定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难以查清真实收入,账册不全的个体工商户。

  (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是指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应纳税款进行扣缴或收缴的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了代扣代缴方式。《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了代收代缴方式。

  (六)委托征收

  委托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少数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征收方式。《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七)其他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的方式除上述几种外,还有自计自填自缴(简称“三自”纳税)和自报核缴等征收方式。

  “三自”纳税,是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缴款书、自行按期到银行缴纳税款的一种纳税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1)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完备,可以提供计税的确切依据的;(2)纳税态度好,严格遵守税收法规的;(3)有专职办税人员,办税基础较好的大中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实行“三自”纳税的,必须经过当地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随着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纳税人税法意识的普及,这种税款征收方式将会得到更多的运用。

  自报核缴,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经税务机关审核,核定应纳税额,填发缴款书,纳税人凭其到银行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对不具备“三自”纳税条件的,但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健全,纳税态度较好,并配有办税人员,能按期核算出应纳税额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采用这种征收方式。[2]

  四、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在纳税义务发生后,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纳税期限可分为纳税计算期和税款缴库期两类。纳税计算期是指纳税人应多长时间计缴一次税款。税款缴库期是指纳税人在多长期限内将税款缴入国库,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期限。申报期限是与纳税期限相关的概念,是指纳税人每期申报应纳税款的间隔时间,通常是缴库期限的一个内含期限。纳税期限一般分为按次征纳和按期征纳两种。[3] 前者如屠宰税、耕地占用税等;后者如流转税、财产税等,又分为按月、按季和按年征纳。纳税期限还可分为核定纳税期限和法定纳税期限。[4] 前者指税法只规定一段纳税时期,纳税的确切时间授权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适当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予以审核决定;后者指税法直接规定确切的纳税时间,不须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5]

  目前各种著作和立法对纳税期限这一概念运用得很不一致,和人们通常意义上的理解有出入。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第1款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第2款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这一条文出现了两个期限,立法者将前一期限界定为纳税期限,而对后一期限未予界定。我们认为,目前人们对纳税期限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纳税期限包括税款计算期和税款缴库期;狭义上的纳税期限仅指税款计算期,也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期限。鉴于人们对纳税期限这一概念理解上的不一致,在以后立法中最好还是采用税款计算期和税款缴库期、申报期限等比较具体的概念。这样在上引条文中就一目了然,前一期限,诸如1日、3日、5日等是纳税计算期,后一期限是税款缴库期。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我国主要税种的纳税期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如上所述。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和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完全相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和增值税、消费税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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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参见刘剑文、魏建国:《完善我国税收管辖制度的思考》,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4期。 
  [2] 参见石坚、卢焱群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详解》,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8月版,第127-132页。 
  [3] 这里的纳税期限应是指税款计算期。 
  [4] 这里的纳税期限既可指税款计算期,又可指税款缴库期。 
  [5] 参见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280页。 
  [6] 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8月版,第342页。 
  [7] 参见颜庆章:《租税法》,(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9月版,第129页。 
  [8]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31条第2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9] 在税法学上,有所谓“借用概念”和“固有概念”的说法。对于借用概念,即从其他部门法借用过来的概念,除了税法明文规定表明了可作不同理解外,一般均应按其概念在原部门法上的相同含义理解。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8月版,第77-78页。 
  [10] 当然,我国破产法关于破产界限的规定尚不符合国际惯例。参见魏建国:《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西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1期。 
  [11] 法律实体,是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组织纳税人。 
  [12] 参见林雄:《规定无限期追征税款不合理》,载《法学杂志》1996年第2期。 
  [13] 张守文:《略论纳税人的退还请求权》,载《税法研究》1998年第2、3期。 
  [14] 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8月版,第286页。 
  [15] 陈敏:《租税法之返还请求权》,载(台湾)《政大法学评论》第59期。 
  [16]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78条第2款规定,《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17] 参见颜庆章:《租税法》,(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9月版,第133页。 
  [18] 叶振鹏、张馨:《公共财政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251页。 
  [19] 参见石坚、卢焱群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详解》,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8月版,第134-135页。 
  [20] 扈纪华、张桂龙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释义》,红旗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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