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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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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账簿;凭证;凭证管理;税控装置
【正文】

  一、账簿、凭证的概念与种类

  (一)账簿

  所谓账簿,亦称“账册”,是由具有一定格式而又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以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

  按其用途,账簿可分为序时账簿、分类账簿和备查账簿。序时账簿,俗称日记账,是指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而逐笔登记的账簿,如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分类账簿,是指按照经济业务的分类来进行登记的账簿,包括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其中,总分类账是根据总账科目开设的账户,用来分类登记全部经济业务,提供各种资金占用、资金来源、费用成本和收入成果等总括核算的分类账簿,简称总账;明细分类账则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二级或明细科目开设账户,用来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提供明细核算资料的分类账簿,简称明细账。备查账簿是指对某些在序时账和分类账等主要账簿中未能记载或记载不详的事项进行补充登记的辅助性账簿。我国《税收征管法》中所称的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按其形式, 账簿又可分为订本式账簿、活页式账簿和卡片式账簿。其中,订本式账簿,是指将账页固定地装订在一起的账簿;活页式账簿,是指不固定成册而由许多可随时取放且置于活动账夹中的账页所组成的账簿;卡片式账簿的账页由许多印有一定格式的硬纸片组成,存放在卡片箱内而形成账簿。由于订本式账簿具有按顺序编号,避免散失和抽换,便于查阅等优点,我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至于明细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则未予限制,一般采用活页式或卡片式均可。

  (二)凭证

  所谓凭证,就是指会计凭证,是用来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

  纳税人的凭证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原始凭证,它是经济业务活动发生或完成时的最初记录,是记账的原始依据;二是记账凭证,是由财会人员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而成的记账依据,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二、实行账簿、凭证管理的意义

  (一)账簿、凭证管理在会计核算中的意义

  实行账簿、凭证管理的意义,首先体现在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活动中。因为纳税人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具体情况和有关数据资料是通过会计核算来反映的,即通过会计核算对纳税人已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完整、连续和系统的反映,而会计核算最主要的两个环节便是填制和审核凭证、登记账簿。

  凭证是会计记录的起点和基础,会计凭证的填制和审核在纳税人的会计核算中具有重要意义。表现在以下三方面:其一,会计凭证的填制,可以及时、正确地反映各项经济活动的完成情况。通过会计凭证的填制,日常发生的大量经济业务得以全面记录和如实反映,并得到系统的分类与汇总,从而成为反映纳税人经济活动的业务档案,同时也为会计检查提供了必要的原始资料。因此,填制会计凭证成为决定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准确的关键环节;其二,通过会计凭证的审核,可以检查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是否合法、有序;其三,凭证的填制和审核可以保证账簿记录的真实可靠;其四,实行会计凭证的填制与审核,还有助于明确经济责任。

  账簿是记录各项经济活动的簿籍,也是保存会计数据资料的重要工具,与凭证同属会计的核心部分。账簿的设置与登记在纳税人会计核算中的意义体现在:其一,通过设置和登记账簿,可以全面、系统和分门别类地记录反映经济活动各种必要的数据资料,将分散的核算资料加以系统化,为经营管理提供系统、完整的核算资料;其二,账簿所提供的核算资料,也是加强日常监督和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其三,利用账簿所提供的核算资料,还可以开展会计分析和会计检查;其四,设置和登记账簿,有助于加强经济核算。

  (二)账簿、凭证管理在税征收管中的意义

  账簿、凭证不仅是纳税人记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经济核算的重要工具,而且也是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额,进行财务监督和税务检查的主要依据。账簿、凭证管理在会计核算中的重要意义,决定了它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加强账簿、凭证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正确核定应纳税额和征收税款。

  纳税人使用的账簿、凭证以及编制的会计报表,直接反映出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所载经济信息是税务机关据以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因此,账簿、凭证反映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可靠,将直接影响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能力的判断和对计税依据的确定,加强账簿、凭证管理也就成为税务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2.加强账簿、凭证管理有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财务监督和税务检查。

  由于账簿、凭证反映和记录的是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必要的数据资料,掌握了纳税人的账簿、凭证,税务机关的财务监督和税务检查活动才有凭可据,有据可查。因此,账簿、凭证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财务监督和税务检查的主要依据。税务机关据此可以准确了解和掌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经济活动的情况,检查其各项业务是否合理、合法,及时查处税务违法行为,加强对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税务纪律。

  3.加强账簿、凭证管理,还是打击、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效途径。

  目前,不少偷、逃、漏税行为都是在会计凭证、账簿上做文章,以隐瞒收入等手段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目的,而账簿、凭证的有效管理能直接为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提供明确、有力的证据。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会计核算。这直接为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税款征收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我国账簿、凭证管理的有关规定

  正由于账簿、凭证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税收征管法》在税务管理中设专节予以规定,将其作为我国税务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账簿设置的范围和要求

  1.账簿设置的范围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2.账簿设置的要求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税收征管法》中所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分别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我国目前的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体制,财政部是我国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涉外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是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制度和私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主管部门;个体工商户的财务处理规定及会计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具体确定。

  纳税人应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合法、有效的凭证是指填制内容、方式符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其中,合法的原始凭证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专用性票据和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以及经财政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包括: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编号、填制和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有关人员的签章等。原始凭证所填制的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各项内容填写齐全、文字简要、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符合规格、填写正确,并有经办业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签名盖章,所记录的经济业务符合国家的政策、法令、制度和核准的预算,必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原始凭证方为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凭证则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加以归类整理,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和登记账簿的凭证。记账凭证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有:填制单位的名称,凭证名称、编号、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制证、审核、记账等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记账凭证的填制要求与原始凭证基本一致。无论是何种凭证,都要连续编号,以备查考。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利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形式已经出现并呈扩大趋势,事实上它正因其突破了记账的传统形式和方法,以高效、快捷和网络化的优势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青睐。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所谓财务制度,是指有关纳税人进行财务活动、处理与各方面财务关系的规范,也即有关纳税人资金的取得、使用、耗费、分配等一系列活动的规范。财务处理办法,是指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对每项资金的取得、使用、耗费、分配等活动的具体处理方式,是财务制度的具体化。所谓会计制度,是指组织和从事会计工作所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准则。会计制度是经济管理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管理国民经济的主要工具。

  我国目前的企业财务制度是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的,主要的带有全局性的财务制度由财政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各级企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因此,在我国,不同经济性质以及不同行业部门的企业遵循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尽一致。

  在《税收征管法》中,涉及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规定主要有两项,一是备案制度,二是税务会计的决定权。

  1.备案制度

  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实行备案制度的原因有三:第一,我国财务、会计制度的复杂性使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于所处的行业或部门不同,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相应也有很大差别,这给税务机关计征税款带来极大不便。为了使税务机关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就有必要实行报送备案制度,将其纳入税务管理的范围。第二,由于纳税人的财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是从资本运动中反映再生产的全过程,它包括再生产固定资金、流动资金的运动,以及生产消耗的核算和财务成果的分配等,因此只有掌握了纳税人的成本核算、利润分配、留利情况、专项基金等财务处理办法,税务机关才能据此准确计算纳税人所应缴纳的各种税款。第三,实行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备案制度,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区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对其进行分类指导,包括纳税鉴定、纳税辅导和纳税检查,从而既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又确保依法计税和税款征收。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须指出的是,报送“备案”不等于报送“审查”。将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只是纳税人的一种单方面的义务,在法律上税务机关并无对其审查并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思表示的对等义务。不过,当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现行国家财务、会计有关制度相抵触时,税务机关有权责成纳税人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来纠正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但是,如果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具体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但部分与国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税收方面的规定不一致时,纳税人仍可以继续使用原有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理进行会计核算,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的规定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缴税款,也即税务会计的决定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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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参见石坚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详解》,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8月版,第76页。 
  [2] 参见《德国租税通则》,陈敏译,台湾地区财政部财税人员训练所1986年3月版,第157~167页。为不致曲解原文,下文部分术语直接援引该《通则》。 
  [3] 参见颜庆章:《租税法》,台湾月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3-217页。本部分引文引自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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