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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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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管理;税务登记
【正文】

  实践中,税务管理是一个使用较多而又比较混乱的概念。在我国《税收征管法》颁布之前,常用的“税务管理”一词有以下三种含义:第一种,税务管理是指国家围绕整个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所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和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此种意义上的税务管理范围最广,它既包括执法机关,也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为管理税收而建立的制度和实施的行为,其实质等同于税收管理。第二种,税务管理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对税务活动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征收、协调控制和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此种含义的范围较前一种为小,仅指国家税务机关实施的税收管理行为,但它包括所有围绕税务活动实施的管理行为,具体而言有税务决策管理、税源管理、征收管理、稽查管理、违章管理、税收计划、会计统计管理、税务行政组织管理等内容。第三种含义则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对征纳过程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它是与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相对应和相并列的一个概念,具体内容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收政策宣传、纳税人辅导、组织群众协税、护税等内容。

  以上三种含义实践中都有使用,惟第一种含义范围太广,《税收征管法》颁布后已少有人继续沿用,一般都统一使用税收管理一词来表达该种含义。上述第二种含义作为广义上的税务管理仍有存在的必要和市场,且多为人们所接受和使用。第三种含义则为我国《税收征管法》所采用,只不过《税收征管法》并未将此种意义上的税务管理的内容全部规定到条文中,而是只规定了其中的三大主体内容,即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因此是更为狭义上的税务管理,本章所指的税务管理意即如此。

  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税务管理属于基础性的环节和内容,所以也有人称之为税收基础管理。但它同时也贯穿于整个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其内容和细节融于税收征管的每一环 节。因此,科学有效的税务管理,不仅是做好税款征收工作的基础,也是顺利实施税务检查的前提,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以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有关变动时,在法定时间内就其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制度。事实上,这只是一种狭义的税务登记概念,符合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为主要管理对象的我国税收征管现实。税务登记的本来含义应是指一切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办理的有关税收登记的一项法定手续,是税收征纳关系建立的法定依据。

  实施税务登记管理的法律意义在于,首先,它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征纳关系建立的开端与依据,对于整个税收征管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其次,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中的基础之基础,便于税务机关掌握税源,对纳税人实行源泉控制和监督管理;第三,税务登记还有助于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密切和改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征纳关系,提高稽征效率。

  二、我国税务登记制度的沿革

  建国以来,税务登记便一直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0年政务院颁布工商业税、货物税等税种的各个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税务登记都作了明确规定,以后的历次税制改革也都一再重申了此项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财政部税务总局于1982年9月1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通告》,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税务登记,进一步健全了税务登记制度。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再一次对税务登记作了统一规定。1992年9月4日通过的《税收征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所有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内容、程序及有关管理予以统一规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则对税务登记的有关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1998年5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有效控制税源。1995年2月28日和2001年4月28日《税收征管法》经历了两次修改,尤其是2001年的修订,使我国的税务登记制度更趋完善。

  三、我国税务登记制度的内容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面结合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1998年《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我国税务登记制度作具体解读。

  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县区(含县区)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也可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受理并报转县(区)税务局(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实行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税收征管范围有变动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与工商登记一致,根据办理登记的时间与内容的不同,税务登记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即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与工商登记不同的是,根据税务管理的需要,税务登记还包括停业与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两种类型。

  (一)开业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经由工商登记而设立,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纳税义务人时,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一般简称开业登记,或通称税务登记。

  1.登记主体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为两类: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两类主体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程序和内容有所不同。其中,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1)企业。即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组织,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等。

  (2)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如分公司、分厂、分店、驻某地的产品经销处、维修服务站、产品加工点等。

  (3)个体工商户。即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批准的城乡个体工商户。

  (4)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没有生产经营收入,由国家拨给财政经费维持,不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

  其他纳税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以外的纳税人,即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登记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所属的跨地区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以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登记程序及内容

  实务中,税务登记程序及内容包括[1] :

  (1)填写税务登记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报告,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国税、地税分别填报。按纳税人的经济类型及核算情况,税务登记表分为DJ001—DJ005五种表,其中DJ001适用于内资企业,DJ002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DJ003适用于企业分支机构,DJ004适用于外国企业,DJ005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其中,单位名称应按全称填写,护照号码适于法定代表人或业主为外国公民时填写。

  ②住所、经营地点。应按详细地址填写,因为住所和经营地点直接关系税务管辖或纳税地点的确定。在城市的,应填写××市××区××镇×号;在县城的,应填写××县××镇××街×号;在乡村的,应填写××县××区××乡××村等。境外机构的地址要根据所在国现行的行政区划级别填写。

  ③经济性质。即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十种经济成份填写,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全民与集体合营、全民与私人合营、集体与私人合营、中外合营、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经营、外资经营、个体经营以及其它经营。从目前来看,各经济性质不同的企业,其税收负担尚有差别,但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推进以及WTO的加入,今后各类纳税人的税负会逐渐趋于一致。

  ④企业形式、核算方式。企业形式包括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核算方式则按独立核算、联营或分支机构填写。此项的填写能反映企业承担税收债务的能力。

  ⑤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有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此项按营业执照上所记载的内容填写。尚未办理的,则按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写。如有兼营的,要填明主营和兼营。

  ⑥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其中,固定资金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填写,流动资金按企业实有各项资金填写,投资总额按截至填表时的实际金额填写。所有开户银行及账号都应如实登录。

  ⑦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生产经营期限应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期限填写;从业人数按在册人数填写;营业执照号码如实填写,并填上发证日期。

  ⑧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应填写企业财务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办税人员一栏填写纳税人指定的办税人员的姓名和职务。此项登记的目的在于明确责任人员,保障税款征纳活动的有效进行。

  ⑨其它有关事项。

  此外,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应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以便于税务机关对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的经济往来进行税务管理。

  除填写税务登记表外,实践活动中,税务机关还要求纳税人填写税种登记表,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还应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填报税务登记表的同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①营业执照;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银行账号证明;④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审核发证。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有关证件及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并分税种填制税种登记表,确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的期限、征收方式、缴库方式等。对不符合规定的登记申报,也应给予答复。

  税务机关的审核包括三部分:首先是对税务登记表的审核。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资料,对其填报的税务登记表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填写内容是否准确属实,有无缺漏事项。对符合要求的税务登记表,办理确认纳税人识别号、核定税务登记有效期限,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经办税务人员签章等工作;其次是对税种登记表的审核。税务机关应检查、核对填报内容是否准确,对填报符合要求的,应按工作程序核定税种、纳税期限、适用税率及预算级次;再者是对企业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的审核。如果审核无误,应办理核准手续,并根据纳税人对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领取申请,确定核发数量。

  审核完毕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纳税人签收、收取工本费的基础上,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国务院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核批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但副本上应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对纳税人领取多份副本的,税务机关还应对发放的副本进行编号并加盖编码。

  (4)建立纳税人登记资料档案。所有的登记工作完毕后,税务登记部门应将纳税人填报的各种表格以及提供的有关资料及证件复印件装入专为其建立的分户档案袋中,建成纳税人登记资料档案,交档案室保管。同时,按工作程序将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内容录入计算机,建立纳税人分户电子档案,以加强税务登记信息电子化管理和利用。税务机关登记部门还应将纳税人办理的开业登记有关信息通知传递给其他工作部门,或直接登录到发票管理簿、申报征收簿和稽查簿中,为以后的税收征管提供可靠的信息来源。

  (二)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

  实施变更税务登记管理的原因在于: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随着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动,难免导致税务登记内容的变化,而税务登记一经办理对征纳双方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为此,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登记的事项进行管理,行使依法征税的权利,纳税人要按照税务登记的内容从事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正是基于这种特定的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每项登记内容的变化都可能会引起纳税人纳税事宜(包括适用的税种、税率、纳税手续、税务会计处理等)以及税务机关管理上的变化,从而会影响到纳税人的实体税负和在税法上的地位。例如纳税人改变经营项目,就会涉及到适用税率的确定;而纳税人改变经营地点,又会涉及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变化。因此,《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有关事项发生变化时,必须按期主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否则要承担与不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相同的法律后果。这对于有效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防止税款流失以及保护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都极为必要。

  1.变更情形。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后,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单位名称;

  (2)改变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

  (3)改变住所、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

  (4)改变经济性质;

  (5)改变企业形式、核算方式;

  (6)改变生产经营方式;

  (7)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8)改变或增减开户银行账号;

  (9)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10)改变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

  (11)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12)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2.申办期限。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则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变更程序及内容

  (1)纳税人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供如下资料:①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②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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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参见王建军、张建伟主编:《实用纳税程须知》,法律出版社1998年2月版,第2-6页。 
  [2] 参见王建军等主编:《实用纳税程序须知》,法律出版社1998年2月版,第9~10页。 
  [3] 参见《德国租税通则》,陈敏译,台湾地区财政部财税人员训练所1986年3 月版,第152-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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