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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税收征管法 »  第二章 税收征管法的基本原则 » 文章内容
第三节 税收征管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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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作用;立法;执法
【正文】

  从目前出版的有关税收征管法介绍的书目中,我们并没有看到专门对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作出论述的,本书之所以设立单独的章节对此加以系统的阐述,是因为确认和明晰税收征管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对于税收征管法的立法和执法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对税收征管立法的作用

  税收征管法基本原则的基础是法治原则,法治原则不仅是税收征管执法行为应遵循的原则,同时也对税收征管立法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前面我们讨论征管公正原则的时候强调要依法征管,并将依法作为形式公正的表征,但是如果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就会给执法人员带来合法性和合理性选择的困惑。虽然,前面我们提到合法性的基础性价值,但是,这在另一个方面要求我们在立法的时候要更加注重合理性,这样才是法治原则的应有之意。立法合法性的加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程序的公开性。但就税收征管的立法公开层面而言,并不是单独的一部《税收征管法》就可以解决的,需要整个税收立法体系的完善。

  目前在税收征管法领域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如法律不严密、不完善,征管制度设计不合理,对纳税人义务规定的多,权利规定的少,规定有银行、工商管理等单位的配合义务,却没有规定违反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导致一些法律规定形同虚设;一些有关征管的规定多以国务院颁布的《条例》、《规定》等行政法规出现,法律效力低。在对法律法规的解释上,有的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有的则授权财政部制定《实施细则》,结果就形成了有的实施细则在内容上取代了主法规,或抵销了主法规的原则规定,这种由行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税法的作法,实质上是违背了谁立法谁解释的原则,并且也给基层税务机关层层扩大解释权限提供了“合法”依据,最后形成了小法管大法的极不正常现象,也影响了税收法律在群众中的权威性。就制定法律的过程而言,很多的规章、命令的出台实际上并没有贯彻这种立法公开的要求,这对于征管法治原则也是一种侵蚀。

  所以说税收征管法的基本原则一方面以“有法可依”为前提,要求税收征管法律体系更加的完善,相应的征管依据的法律层级更高,从而符合《立法法》以及《税收征管法》要求的法律保留原则;另一方面又对立法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对税收执法的作用

  税收征管工作虽然包括众多环节,但从宏观上区分包括征和纳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直接关系着税收征管法的贯彻落实,关系着整个社会税收关系的稳定。必须看到,单靠国家的强制,不能保证税法的有效实施,征管关系的良性运行有赖于我们正确的处理征纳关系。税收征管法的基本原则从根本上帮助我们去正确认识征纳关系,否定那些不正确的思想和行为,为税收的征和纳提供了基本行为准则。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基本原则确立的整个税收征管制度,将更加注重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依法征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征管、公开征管和提高效率,并将在此基础上尽可能简化税制,为纳税人提供多种便利条件。

  具体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类推适用的禁止

  凡税法皆有漏洞,那么是否可以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适用类推以弥补税法的漏洞呢?一般认为,依据税收征管法治原则,在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活动,或对税法进行其它适用时应严格禁止类推适用。因为纳税义务人的界限是由税法明确规定的,所以要求禁止以类推的方式将税法作不利于纳税义务人的适用,同时也禁止以类推的方式将税法作有利于纳税义务人的恣意的适用。有的人从税法解释原则的实用性角度考虑,认为从保证税收收入,满足财政需要,谋求公共福利或税收负担的平等出发,应允许税法的类推适用,这样可弥补税法的漏洞。但必须看到,税收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一种强制性剥夺,税法必须考虑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所以仅以手段或工具等说明而认为法律为了达成目的可以不择方法的使用,是完全错误的。所有税收法律的手段或工具是税收法律的具体化,从该手段和方法被确定之始,即被限定,而不允许恣意的类推适用。税收法定原则是国家税法秩序的基础,若加以否定,就是对税法秩序的破坏。正如日本著名税法学家金子宏先生所言,因为税法作为侵权性规范,必须保持其稳定性,因而应依文义解释,或参照税法的宗旨进行解释,而不得作任意的扩张或类推解释;同时,类推也未必合于立法愿意,立法的缺陷应由立法机关解决,不应由类推来解决,否则即有悖于税收法定原则这一基本原则。[1]

  但是税务人员也并不是说就要束缚自己的手脚,因为税务人员在征管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是不可避免的,也是现代行政国家正常运作所必须的,法律给税务人员在事实认定,课税要素确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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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76页。 
  [2] 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第4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114页。 
  [3] 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86页。 
  [4] 高莉:《关于建立纳税服务体系的几点思考》,载马国强主编:《税收政策与管理研究文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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