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以来,为配合税制改革和新税制的执行,税收征管方面的改革相应展开。199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方案明确了税收征管改革的任务是: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五年来,以这一模式为主要内容的税收征管改革在全国展开,对我国税收征管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我国现行的这种征管模式和以往有何不同,与国外先进国家相比有何异同,其实际效果如何等等,对这些问题的进一步探讨,有利于我们更加全面的认识不同税收征管模式的优劣,有助于我们正确的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征管模式。
一、欧美国家税收征管模式的特点
(一)在税收征收方面,普遍实行税务代理制
欧美国家普遍推行税务代理制度,实行税收的公开化、社会化。税务代理制度最早产生于日本,很快便为其他国家所仿效。税务代理制度被广泛采用是有原因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人越来越多,税法的规定也日益复杂;在纳税申报方面是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而纳税企业和个人由于专业知识、办税能力、纳税成本等方面因素的限制,不可能完全协调纳税活动,规避风险,保护自身权益,同时也难以保证纳税的准确性。这时,一些拥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一般是精通税收法律和税收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或律师,就有了专门从事税务代理的必要和可能。作为社会性的中介机构,税务代理从事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乃至税务行政诉讼等范围内的业务代理。税务代理服务中介可以大大降低征管机关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税法越复杂,越繁琐,税务代理的这种效应越明显。同时,税务代理自身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也减少了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可能性和税务人员腐败的可能性。
在美国,几乎100%的个人所得税都是通过税务代理人缴纳的,日本的税理士经过多年的发展,其数量已超过了国家税务人员的数量。西方国家也相应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税务代理管理体制和税务代理人资格认定制度。如美国联邦国内税务署设有税务代理管理局,专司对税务代理人资格的认定、管理和后继教育。一般来讲,在西方国家,只有经过严格的认定,才可能成为税务代理人。如日本的《税理士法》规定,除了会计师和律师之外,其他大学毕业生,甚至大学讲师和教授,都得参加并通过全国税理士考试,且需经过严格的人品审查,才能被登记录用为税理士。美国也对税务代理人的资格作了严格限制。
(二)在税务管理方面,建立了严密的信息处理系统
欧美国家税收征管模式的重要特点是具有建立在现代化征管手段基础之上的庞大的信息系统,这里的现代化征管手段主要是指计算机的大量应用。欧美国家借助于计算机,建立起全国范围的税收信息处理系统,把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以往申报纳税的情况、对纳税人的信用评价信息等都尽可能的纳入税收监控网络,并基本实现了全国不同地区税收信息资料的共享和综合利用,在有些国家还实现了税务部门和银行、社会保险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这样一方面节约了信息收集成本,简化了征管程序,使得资源利用最大化,另一方面,通过不同部门信息的综合统计和分析,更易于发现纳税人的一些违法行为,有助于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借助于计算机的广泛利用,欧美国家在税务登记、报表审核、纳税检查等工作上基本可以实现信息资料的集中管理和无纸化处理,税务机关可随时掌握税收进展和各种纳税资料,而纳税人也清楚的意识到,在这种严密的信息网络监控下,不依法申报或漏报、少报和瞒报都难以逃脱监控。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各级税收服务中心通过计算机存贮的资料十分齐全,包括美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各税种的纳税程序、纳税人基本状况、各行各业的交易收入和支出情况等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对纳税人资料的分析,如通过对同类纳税人资料的对比,就可及时发现问题。在法国,中央税务局设一个计算机服务中心,另在全国15个地区设立计算机中心,它们分别与全国800多个基层税务所联网。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纳税人自觉申报制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逐步形成的。
(三)普遍重视税收稽查工作
欧美国家税收征管模式的第三个特点是十分重视税收稽查工作。随着计算机在税收领域的广泛应用,人们日益把税收征管的重点放到税务稽查上。欧美国家强化稽查的重要依托是具有全国范围内的贯通各地且联系密切的税务稽查信息网络。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是建立在自行申报制度基础之上的,因此,要求税务机关要具有一定的审查核实不实申报的能力,税务机关借助于计算机检测网络系统,结合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料或数据,通过电脑中设定的程序分析计算,可以在相当的程度上完成对纳税人申报状况的评估、稽查和处理。税务机关在实践中也逐步总结完善出一套较为科学的稽查对象的选择标准和制度。一般来讲,稽查的目标主要是中小企业和中小纳税人,因为这类纳税人往往比纳税大户更倾向于逃避纳税。在美国,税务审计很受重视。税务机关通过计算机和审计专家的帮助,对错、漏申报的纳税人进行评析,所得较高、扣除项目较多、错漏较严重的纳税人往往比较有可能被列为审计对象。这样针对性强的税务审计,往往效果较好。
欧美国家税收征管的上述特点是相互关联的,如发达的信息系统是保证稽查顺利实行的重要条件,而税务代理制度的广泛采用又使税务机关将大量精力投入到稽查方面成为可能;由于税务机关稽查能力的强化,对于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就有了质量保证的威慑力量。同时上述特点都是建立在税收法治前提之下的,无论是税务代理人员的发展,还是信息系统的建立,或是对税务稽查的强调,都是遵循法律而为的,均为税收法治原则的体现。而税收征管在这些方面的努力也是为了一个目标的实现,即在花费成本(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最小的情况下实现对税收法律最大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
登录或
注册成为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