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税收征管法中的纳税人
纳税人和税收征管机关都是具体税收征管中的主体,在征管过程中处于相对的地位。我们往往过于强调纳税人的“光荣纳税义务”,强调加强税收征管机关的各项权力,而忽略了对纳税人主体地位的全面充分认识和对税收征管机关权力的制约。因此,本节拟以纳税人为中心来考察税收征管中的主体。
《税收征管法》第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纳税人,有的书中称之为“纳税义务人”,其实,纳税人不仅仅是承担纳税义务的主体,在税收征管活动中,纳税人也享有一系列的权利。现在,各国已经认识到,强调纳税人的权利和强调纳税人的义务同样重要,在纳税人的权利义务都得到明确并有相关措施保证其权利的实现、义务的履行的制度设计中,依法治税才有可能步入一个良性的循环。
一、纳税人的权利
这里的纳税人权利指从纳税人与征税机关的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主要体现于税收征管法的纳税人权利,即微观层面的纳税人权利;至于从纳税人与国家关系的角度考虑的宏观层面的纳税人权利,考虑其主要通过税收的基本法或其他基本法甚至宪法加以确认,本书不将其列为考察重点。
纳税人权利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法律对其依法可以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包括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获得的救助与补偿。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情况,对纳税人的权利内容作了或多或少的确认,将其规定为法定权利甚至宪法权利。值得指出的是,法律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包括了对纳税人权利可实现的承诺。在许多国家,纳税人的诸项权利不仅仅是写在纸面上的,更有具体的条文对其实施加以保障。如美国为保证纳税人的知情权,开设了面对面和电话问答站,纳税人可以从那里得到答案。税务机关还利用报纸、电台和电视向公众进行宣传。此外,税务机关还提供细则、裁定、通告、通知、新闻发布等形式的正式税收信息手册。英国对于纳税人独立上诉和复查的权利规定十分详细,纳税人如果对自己的税务案件不满,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包括通过下院议员提交给财政大臣和要求内阁独立管理委员会委员对案件进行复查。
随着经济的发展,多数国家的税收负担增加很快,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数也大大增加,这使得对纳税人权利的强调显得格外重要。另外,为保证税务机关及时足额的收缴税款,法律往往赋予税务机关广泛的权力,其权力一旦被滥用,对纳税人的影响将是巨大的,因此,必须从法律上保障纳税人的权益。从各国的规定来看,纳税人的权利体系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知情权。这首先指纳税人有权获得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完整而准确的信息,包括根据什么法律、法规规定,被课征哪些税种,按照什么比例缴纳,自己享有什么权利等等;进一步的知情权还包括纳税人有权了解国家把这些税款用于何处,自己所享受的公共产品的服务是否与自己付出的代价对等等。为了促进纳税人了解和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一些国家专门制定了《纳税人权利宣言》或类似的权利书,详细介绍纳税人的各项具体权利,并免费分发给纳税人。在澳大利亚、丹麦、法国、德国、瑞士、美国等国家,税务部门在征税时应为纳税人提供关于税款如何开支的材料。
2.合理纳税的权利。指纳税人只对法律所要求的正确数额的税款负责。征税不应对纳税人有所歧视,纳税人有权要求与处于同样情况下的纳税人采用相同的税收缴纳程序。纳税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获得应享有的税收减免和扣除,合法减少其应纳税额。在税款征收中还广泛适用诚实推定原则,即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课税一般应以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资料为准,除非税务机关有充足的理由证明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是错的。
3.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得到保护的权利。所有的纳税人都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不无端干涉个人隐私。在实际中,隐私权常常被解释为避免无由搜查纳税人住宅和询问与确定应纳税额无关的信息。纳税人提供给税务机关的个人财产信息或有关的商业信息应得到严格保密,只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被使用。许多国家规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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