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征管法的概念
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征税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纳税人应纳税款依法组织收缴、入库的活动。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税收征管法,它通常在两个意义上被使用:作为法律形式存在的税收征管法和从部门法意义上讲的税收征管法。
在我国,作为法律形式的税收征管法就是指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9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税收征管法律,也是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1995年2月28日的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以及2001年4月28日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分别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对这部法律进行了修订。
在部门法的意义上,税收征管法作为税法的次一级部门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税收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有关税收征管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的税收条约等,其主体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002年9月7日修订)。税收征管法是程序法,它以规范税收实体法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为其主要内容,确立了征纳双方在税收征管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不仅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也是税务机关依法行使征税职权和职责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可谓是规范各税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征收管理及救济程序的基本法,在整个税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本书中若无特别说明,均是从部门法的意义上来使用“税收征管法”这一概念的。
一般而言,一国的税收征管法是与本国的税收实体法紧密相联的。税收实体法决定了一国对什么课税,课多少税,即确定税收应该“做什么”,体现了一国的税收政策意图;而税收征管法则是根据实体法所确定的课税对象、税率等因素,将税收负担具体落实到每一个纳税人身上,使应收税款能够及时足额的征收入库,它决定的是应该“如何做”,即如何来具体实施国家的税收政策。显然,若是只重视税收实体法而忽视税收征管法,就是只制定行为的目标而怠于将行为的各项内容一一实现,这样的结果只能是使得实体法的规定流于形式,从而无法很好的实现立法者的政策意图。因而,税收征管法不是税法体系中可有可无的一部分,而是税法中的重要内容。“好的税制建立以后,能否发挥作用,还要看征管;税收政策能否达到预期目的,能否得到有效贯彻,最后还是看征管能否到位。征管对于税收工作来说,既是最主要的业务,也是体现、落实政府意志的主要办法。” 近年来,税收在世界各国政治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税收征管法与税收实体法一样,也开始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1]
二、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税法的效力是指税法对一定范围的主体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适用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税法的效力源于税法的渊源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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