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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吉克斯坦新版《税法》解读——“矿产资源使用税”
隋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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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新版《税法》即将实施,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国企业境外矿业投资,亟须弄清所在国现行《税法》中有关“矿产资源使用税”方面的问题。

  1.新版税法简介

  目前塔吉克斯坦颁布出版的新版《税法》(业经塔国议会两院通过,埃莫马利•拉赫蒙总统签署最终文本),将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并执行。新版《税法》特点是对以往税法中的征税和报表程序进一步简化并增加透明度;高效、公平、公正,以及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为主要目的。

  新版《税法》总条款数量由359条缩减至329条,税务名称由384个减少到176个,税务申报数量缩减至41%,税务报表数量降低到86%。税务总目录中由21大类缩减至10个类别(2017年1月1日起在缩减至9个类别),其中国税由17种减少至8种,地税由4种变为2种。2017年起,制造业的利润税由15%减至13%,其他经营类别则由25%降至23%。

  新版《税法》中废除了零售贸易税,并将相近的税种进行合并(包括土地税与不动产买卖税、销售税与商品加工税、矿产资源使用税与水利资源税,以及利润税与最低利润税合并)。取消了采用平均的统计指标来计算利润税和社会税。

  2.矿产资源使用税

  塔吉克斯坦新版《税法》将“自然资源税” (Налоги за природные ресурсы) 单列出一节来表述,税法中的“自然资源”包括在资源使用合同范围内用于地质研究与矿床开采的矿产资源和(或)用于水利发电的水资源。

  新版《税法》将自然资源税划分为两大类:矿产资源使用税和水资源税。其中“矿产资源使用税” (Налоги с недропользователей) 包括认购矿权税、商业发现矿权税和矿产资源开采税。

  2.1.认购矿权税

  2.1.1术语解释

  认购矿权税 (Подписной бонус) 是指在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内为获取矿产资源使用权,由矿产资源使用者一次性缴纳的固定税。“认购”对象是指由国家专营的出资勘查形成的探(采)矿权。缴税目的是进行地质研究和矿床开采。

  应当指出,认购矿权税与国内所称的“矿权价款”含义相近似。1998年在中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首次出现“价款”这一术语。“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区块的探矿权,探矿权申请人除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40号令《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除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预先缴纳矿权价款的重要性还在于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同时也是投资人进行地质勘查,若发现了矿产地,应该保护其投资人权益。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有资产私有化的推进,为保护国家这一特定出资人的权益,申请人在申请取得由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探(采)矿权时,必须缴纳探(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2.1.2认购矿权税纳税人和纳税金额的确定

  作为矿产资源使用权招投标获胜者,或者通过直接谈判得到经营许可证(探矿权和(或采矿权)之一者)的自然人或法人是认购矿权税的付款人。

  认购矿权税纳税金额是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制定的规则来确定,并体现在矿产资源使用合同中。对于有些矿床,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可能提高认购矿权税纳税金额。

  提出认购矿权税金额多少所起的作用是用来确定矿产资源使用权招标获胜者的重要标准之一。矿产资源使用权招投标公告应包含认购矿权税最低额信息。提出认购矿权税最高金额的参标人视为招标获胜者。

  2.1.3认购矿权税缴纳时间

  确定的认购矿权税总额的50%,应当自颁布矿产资源使用权批件之日起,30天内缴纳;余下的认购矿权税总额的50%,自矿产资源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能迟于30天缴纳。

  对于个别矿床的认购矿权税缴纳时间,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可能确定为另外的纳税期限。

  2.2.商业发现矿权税

  2.2.1术语解释

  商业发现矿权税 (Бонус коммерческого обнаружения) 是指在合同区域内由矿产资源使用者勘查发现的、按照规定程序审定的某种矿产资源储量。并且这部分储量经济上开采是有益的。如矿床发现后,采矿工作根据技术经济论证结果认为是不合理的(不准备进行以后的开采),则不缴纳商业发现矿权价款。

  每次发现矿产资源后,将按照国家矿产资源储量委员会审定的所发现矿床储量(通常为市场价值的1%),向矿产资源使用者征收商业发现矿权税。矿产资源使用者缴纳商业发现矿权税后,在获取该种商业发现矿段开采许可证时,将不再征收认购矿权税。

  实际上,矿产资源开采的认购矿权税最低金额不能低于商业发现矿权税【塔吉克斯坦政府2011年8月30日第426号令】。

  2.2.2商业发现矿权税纳税人

  商业发现矿权税的纳税人是指矿产资源使用许可证范围内在合同区域开展勘查工作时,声明商业发现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使用者。

  2.2.3商业发现矿权税金额的确定

  商业发现矿权税纳税金额是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制定的规则来确定,并体现在矿产资源使用合同中。对于个别矿床,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可能提高商业发现矿权税纳税金额。

  2.2.4商业发现矿权税缴纳时间

  商业发现矿权税上缴国家预算的时间,自颁布开采许可证或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机关审定所发现矿床储量之日起或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授予全权部门审定所发现矿床储量之日起,不能迟于90天。

  对于个别矿床的商业发现矿权税缴纳时间,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可能确定另外的纳税期限。

  3.矿产资源开采税

  “矿产资源开采税” (роялти за добычу) 属于矿产资源使用过程中经常性支出项目,相当于经营者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或租金。缴税目的是开采矿床(包括选冶矿石),使用矿产资源。待项目达产后,投资者将按月缴纳。

  矿产资源开采税税基为按其类别规定的所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根据开采的矿产品销售收入来确定。例如塔吉克斯坦新版税法中贵金属(金、银和铂族元素)开采税税率为6%。

  参考文献(略)

  

【作者简介】
    隋延辉,男,1963年生,博士,吉林大学地探学院综合信息矿产预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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