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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联邦税收法典中联邦税、地区税和地方税内容解读
隋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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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了俄联邦税制税法沿革的一些特点,列举经2008年修改与补充俄联邦税收法典目录内容;对《法典》中税与费的定义及两者的区别进行了解读;对联邦税中增值税及其计税方法、企业利润税及成本构成和矿产资源开采税及勘查阶段收费进行重点解析;通过对比分析,总结出中俄两国税制的异同;深入研究《法典》,对于中资企业在俄境内开展实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关键词】俄罗斯 联邦主体 增值税 税率
【正文】

  一.俄联邦税制税法沿革

  正确处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处理各级政府在税收问题上权限的划分,始终是俄罗斯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早在苏联时期就在不断地进行调整,以解决中央政府集权与地方政府分权的问题。

  在苏联时期集中的财税体制下,税种确定与税收课征均由中央政府统管,绝大部分税种由中央政府征收,再由中央政府根据各共和国的需要予以下拨,或是按税种分成。国家财政长期采用统收统支办法,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征税理财的积极性。

  1991年苏联解体,独立后的俄罗斯进行了税制改革,特别是调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按各级政府职能与权限对税种作了划分,尽管归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种并不少,但由于税收总额不大,曾一度引起地方政府强烈不满,它们要求扩大对税收的支配权。迫于地方政府压力,联邦中央政府划出一些税收给予地方。但这种划分的有效期仅为五年。要求地方在五年期间建立自己的税收体制,这表明允许地方权力机关自行征税,地方政府在税收方面的权限有所扩大。

  尽管如此,地方政府越权截留中央税收的现象仍相当严重。为此,联邦政府曾专门发布命令,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但此种现象仍屡禁不止,1993年出现30多个联邦主体截留联邦税款,个别地方政府甚至将本地区90%的税款留为已用。这固然有地方本位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作祟,但地方政府财政困难乃是事实。

  1994年,俄联邦在税收体制方面就中央与地方关系进行实质性改革时期,主要方向是实行分税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职能与税收权限划分上取得了进展。规定了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拥有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特别是联邦主体执法机关和代表机关有权规定纳入地方预算税收的税率,有权新增税种。地方政府在预算与税收方面的独立性加强,使俄联邦预算收入再分配向有利于地方预算的方向发展,地方预算在联邦预算中的比重已增至51%。

  《俄联邦税收法典》第一部分于1998年7月1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生效。该法典生效前,俄联邦实行的是适度分税制。这种分税制最大特点是联邦中央集中了税收立法权,并且明确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与应征收的税种,地方在税收方面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俄联邦税收法典》生效后,俄联邦在政府与税收方面出现一系列变化:进一步强化联邦中央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强调税收法典所列税种清单是详尽无遗和不可增补的;明显缩小地方政府的税收权限,除税收法典规定的税种外,不允许各级地方政府自行新增地区税或地方税;取消13种地方税费,缩减地方政府税收收入。

  俄联邦税制改革始于1991年12月27日,叶利钦总统签署的《俄联邦税收制度原则》规定了税制体系及其实施原则;制定了税种征收与计算办法;确定了税务机关及纳税人的责任与义务。《俄联邦税收制度原则》成为俄联邦主要税务立法基础。

  《俄联邦税收法典》第二部分于2000年7月19日获国家杜马通过,2000年7月26日俄联邦委员会批准,2000年8月5日经普京总统签署生效。当时《俄联邦税收法典》第二部分实际上只包括了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和统一社会税等4个税种。

  2001年1月1日起实行的税制改革特点:

  1.将个人所得税由多级税率改为13%的单级税率;

  2.将预算外的退休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合并为统一社会税,取消就业基金;

  3.改革公路使用税征收办法,原税率为销售额的2.5%,改为商品销售额与进货额之差额的1%;

  4.取消了住宅及社会文化设施税、燃料油和润滑油的销售税、车辆购置税、个别种类交通工具购置税等。

  2001年8月俄联邦税制改革又迈出新的一步,对《俄联邦税收法典》进行修改与补充。其中包括增加利润税,将原35%的税率改为24%;修改消费税,税率在原有基础上普遍提高至12%;增加矿产资源开采税,替代原矿产资源使用税和矿产资源基地再生产税。2001年11月27日普京又签署新的法律,将《俄联邦税收法典》第二部分内容又增设销售税。

  俄联邦境内执行的税收法典目录如下:

  俄联邦税收法典目录(2008年修改与补充)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税费法与其它税费法规

  第2条 俄联邦税费体系

  第二章 纳税人与缴费人,税务代理人,税法关系代理机构。

  第3条 纳税人与缴费人,税务代理人

  第4条 税费法律中规定的代理机构

  第三章 税务机构,海关,金融机构,内政机构。税务机构、海关、内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5条 税务机构,海关,金融机构。税务机构、海关及其公务员责任

  第6条 内政机构

  第四章 履行税费支付义务的一般规则

  第7条 纳税对象

  第8条 履行纳税义务

  第9条 税、费及罚金支付期限变更

  第10条 税费支付要求

  第11条 保证履行纳税义务的方法

  第12条 多支付或多处罚余额的结算与返还

  第五篇 纳税申报与税务监管

  第13条 纳税申报

  第14条 税务监管

  第六篇 税务违法及其责任

  第15条 税务违法法律责任总则

  第16条 税务违法行为类型及基法律责任

  第17条 实施税务监管费用

  第18条 银行违反税费法律规定的义务类型及其责任

  第七章 税务机构及其公务员作为或不作为报告申诉

  第19条 税务机构及其公务员作为或不作为申诉程序

  第20条 申诉审查与受理

   (第二部分)

  第八章 联邦税费

  第21条 增值税

  第22条 消费税

  第23条 个人所得税

  第24条 统一社会税

  第25条 企业所得税

  第25.1条 动物资源和水中生物资源使用费

  第25.2条 水税

  第25.3条 国家税

  第26条 矿产资源开采税

  第八章 1.特殊税收制度

  第26.1条 农业商品生产征税体系(统一农业税)

  第26.2条 简化征税体系

  第26.3条 特定业务类型被认定为统一收入税的征税体系

  第26.4条 履行产品分割协议时的征税体系

  第九章 地区税

  第27条 销售税

  第28条 交通税

  第29条 博采税

  第30条 企业财产税

  第十章 地方税

  第31条 土地税

  二.俄联邦税收法典中税与费的概念

  ㈠.税的定义

  税指的是个体单独地无偿义务缴纳,向单位(团体)和自然人征收的款项,将隶属于其的财产所有权、经营业务或业务管理权,以货币资金形式收归国有,用于国家事业和(或)地方发展的财政保障。

  ㈡.费的定义

  费指的是向单位(团体)和自然人征收的应缴款,款项支付作为交款人履行由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其他授权机关和法律上具有重要作用的公务员订立的条款之一,包括提供某些法律服务或签发许可证件。如联邦税中的动物资源和水中生物资源使用费。

  ㈢.税与费区别

  税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据其社会职能,按照法律规定收取的款项,税收具有强制性,属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费是指国家机关向有关当事人提供某种特定劳务或服务,按规定收取的款项。税与费的主要区别在于:

  1.征收主体不同 税款通常由税务机关、海关收取;收费通常由税务机关与事业单位收取。

  2.是否具有无偿性 国家收费遵循有偿原则,国家收税遵循无偿原则。有偿收取的是费,无偿课征的是税。

  3.是否专款专用 税款由国家通过预算统一支出,用于社会公共事业,除极少数情况外,一般不实行专款专用;收费则用于满足收费单位自身业务支出需要,专款专用。

  因此,不能将某些税称为费或将某些费看作税。

  三. 联邦税、地区税和地方税

  俄罗斯为联邦制国家,现由89个联邦主体组成: 其中包括21个共和国、6个边疆区、49个州2个联邦直辖市、1个自治州和10个民族自治区。俄罗斯一级行政区称之为“联邦主体”。这一概念是1993年自俄联邦宪法引入司法体系的。各主体地位平等,但各有不同的国家法律地位。

  俄联邦境内税费种类包括联邦税、联邦主体税(即地区税)和地方税,即三级税制。采用三级税制为联邦制国家所特有的制度,美国、瑞士、德国和印度等亦属联邦制。

  ㈠联邦税

  联邦税为《俄联邦税收法典》中直接规定的,在俄联邦境内普遍实行。但并不意味着联邦税的税收收入统归联邦预算。联邦税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统一社会税、企业利润税和矿产资源开采税。

  1.增值税

  增值税基本职能是充实国库收入。俄联邦增值税有两个税级:对食品(不包括加征消费税的食品)、俄政府所确定的儿童用品清单上的商品、粮食、原糖、鱼粉、鱼,工业用的、饲料生产用的、制药用海产品等,税率为10%;其他商品(工程、服务),包括加征消费税的食品,税率为20%。俄联邦增值税收入的85%纳入联邦预算,15%纳入联邦主体预算。

  普京在“相会俄罗斯——2001”世界经济论坛会议上表示,俄联邦今后还将深化税法改革,进一步简化税种,为各国投资者创造较好的投资环境。俄联邦吸引投资的最大优势是低税率,2001年的税制改革已使俄罗斯成为欧洲税率最低的国家。自2002年开始,普京政府取消了一些税种,如薪金税、销售税等,并将增值税税率由20%降至18%。

  2008年2月11日,普京在国会上允诺最大限度降低增值税率后,俄联邦政府有关部门称,将增值税税率降低5~6个百分点,即由18%降至12~13%,将会使俄联邦GDP增速提高0.5%,加速俄联邦经济增长,从而帮助普京实现“10年内GDP翻一番”的承诺。

  俄联邦增值税计税方法

  应税周转额是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应税周转额是按下述价格计算已售商品(工程、劳务)价值:不含增值税的自由(市场)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国家调节批发价格、含增值税的国家调节零售价格。企业按照包含增值税额价格销售商品(工程、劳务),自由(市场)销售价格中包括这些商品的总成本、利润、消费税(应课消费税商品)和增值税。按含增值税的国家调节批发价格销售燃料动力综合体的产品和生产技术用途的劳务。按含增值税的国家调节零售价销售基本消费品和向居民提供服务。在所有销售产品结算凭证中,增额须单独列出。不单独列出增值税金额的结算凭证,银行将不予受理。对不缴纳增值税的商品(工程、劳务),应在结算凭证中加盖印章,或加注“不缴增值税”字样。

  企业为生产目的购买的原材料、燃料、配件、其他产品、工程、劳务、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应上缴预算的增值税,按企业销售商品(工程、劳务)时由购货单位取得的增值税和向供货单位实际支付的增值税差额确定。从事销售与转销业务的采购企业、供销企业、批发企业等,应上缴预算的增值税,也应按照企业销售商品时由购货单位取得的增值税和向供货单位实际支付的增值税差额来确定。对于销售自产产品的企业,应缴入预算的增值税,同样,按照由购货单位取得的销货税额与向供货单位实际支付的购货税额之差额确定。

  购买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交纳的增值税额,在核算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时全部由应缴入预算的税额中扣除。同时,对用预算拨款购置的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以及对投入使用的完工工程项目所支付的税款,则不能从预算得到补偿,而应增加账面价值。

  购买桥车与轻型汽车交纳的增值税,不允许由应划拨到预算的总税额中扣除。该税不增加所生产产品价值,不应列入生产与销售费用构成,而是靠其他有关的拨款来源交纳。此办法对用于非生产性需要的采购的商品课征增值税同样适用。

  企业向供货单位实际支付的税款大于其销售商品税款额时,超出部分可以抵补下期应付税款,亦可以由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提供的计算表自预算中予以返回。返还税款应在得到计算表之日起10日内完成。企业出口商品(工程、劳务)时,向原材料供货单位支付的增值税,若在出口时仍未得到补偿,则由税务机关自预算中予以补偿。

  企业用于非生产性目的的商品(工程、劳务),以及用于生产免交增值税的商品(工程、劳务),其向供货单位支付的增值税,不得由购货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中扣除,而应列入生产与流通费用。

  对于在俄境内销售商品(工程、劳务)并且未在俄税务机关登记的外国企业,规定了特殊的增值税交纳方法。增值税由俄联邦企业用划拨给外国企业的资金向预算足额交纳。俄联邦企业纳税后,外国企业有权补偿商品输入俄联邦境内时向预算实际支付的增值税额。对于税务机关登记的外国企业,它们在俄境内销售商品(工程、劳务)时,则应当按照俄联邦增值税法规定的方式计算与交纳。

  俄联邦企业根据对外贸易合同支付进口商品款的,则不扣税。将由海关部门按海关价格征税。因此,俄联邦购货单位扣税将造成双重课税。

  2.消费税

  消费税是包含在商品价格中由购买者支付的间接税。实行消费税的目的,是将生产高盈利产品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征收到预算中,并为所有企业创造大致相同的经济活动条件。同时,为了保护本国民族消费市场,对进口商品也规定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与增值税相同,在国家预算收入构成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消费税收入全部纳入联邦预算。1996年和1997年,消费税在俄联邦预算收入中所占比重分别为全部税收收入的15.6%和20%。在1998年的联邦预算中,消费税比重增加到22.8%。同时,就全俄而言,1998年地区预算收入,消费税比重占4.5%。

    消费税与增值税区别在于:一是消费税的课税对象仅仅是商品的销售额,而且应课征消费税的商品清单只限于某些品名,对作为增值税课税对象的工程和劳务,不征收消费税;二是增值税在商品生产和流通的所有阶段产生并缴纳,消费税只限于生产领域,但对输入俄境内商品的消费税除外,这种情况下,消费税的纳税人是采购应课消费税商品的法人与自然人。

    俄联邦征收消费税的商品有:(1)用各种原料酿造的乙醇和含酒精溶液;(2)酒类制品:饮用酒精、伏特加、烈性甜酒类、白兰地、天然葡萄酒、特制葡萄酒和酒精含量1.5%以上的其他饮品;(3)啤酒和烟叶制品;(4)珠宝首饰品;(5)石油及天然气凝析油;(6)汽车用汽油;(7)轻型汽车;(8)某些矿物原料。

  3.个人所得税

  《俄联邦税收法典》第二部分规定个人所得税统一税率为13%,由多级税率改为单级税率。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办法为:税收的16%纳入联邦预算,84%纳入联邦主体预算。

   4.统一社会税

  统一社会税为《俄联邦税收法典》第二部分中的新税种,它将原有的三种国家预算外基金,即退休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合并在一起,以达到精减税种,减轻税负之目的。纳税人为两大类:一类是为雇员发工资的雇主,包括单位、个体经营者、北极地带从事传统行业的氏族和家庭小团体、农户(农场)、自然人;另一类是不雇工的个体经营者、北极地带从事传统行业的氏族和家庭小团体、农户(农场)、律师。

  5.企业利润税

  自2002年1月1日起,企业利润税税率调整为24%,其中7.5%纳入联邦预算;14.5%纳入联邦主体预算, 2%纳入地方预算。

  俄联邦现行的税收体制是效仿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税收体制而建立的。主要特点是向企业课税作为预算收入的主要来源。1995年,企业利润税占全部直接税收收入的76%,由此可见,企业利润税在俄联邦税收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作为保证联邦预算和联邦主体预算收入的主要税种。俄联邦预算收入中,企业利润税占税收总收入的20%,或占联邦预算全部收入的18%。近年来,企业利润税占预算收入的比重呈下降趋势。

    企业利润税属直接税,其数额取决于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即获得利润多少。该税对投资过程和资本逐渐增加过程均产生影响,为企业的基本税种。企业和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以及有单独资产负债表和结算账户的其他附属部门,为企业利润税的纳税人。

    企业利润税课税对象是经济主体活动的最终价值成果,即企业总利润。企业总利润由四部分构成:即从事基本活动(如销售产品)的利润;销售固定资产利润;销售其他财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属于流转资金的商品物资、企业的其他资产)利润;从销售业务以外获得的利润(如租赁财产取得的利润、按经济合同获得的罚款额、滞纳金和违约金等)

    应当指出,课税时计算的总利润与账面利润是有区别的,对产品销售利润采取特殊的核算方式。为了确定产品销售利润,必须从产品销售进款中扣除增值税、消费税和包含在产品成本中的对外经济活动的出口关税。并且,以课税为目的,须在规定标准内采用计入产品成本的费用,但在会计核算时这些费用需按照实际数额计算。对于不高于实际成本价格销售产品的企业,采用产品销售时同类产品的市场价,但不能低于实际成本。这将简化税基的确定。企业销售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的利润,按这些财产的销售价格与根据通货膨胀指数计算的其原始价值或残存价值之间差额来确定。这种情况下,财产的残存价值适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和易耗品。销售财产亏损与财产无偿转让亏损都不能减少应税利润。

    确定应税利润需要核算营业外收入,此类收入包括:(1)以股份形式参与其他企业活动所取得的收入;(2)出租财产收入;(3)股票收入和属于企业的其他有价证券收入;(4)外汇业务的汇率顺差;(5)未进行联合经营情况下从其他企业无偿取得的资金;(6)与产品生产和销售没有直接联系的其他业务收入。应付给每个联合经营者的利润份额,计入其营业外收入,并按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该参加者的总利润构成中课税。无偿获得的固定资产、商品和其他财产,在对利润课税时按转让证明文件中指定的价值核算,但不能低于财产转让企业会计核算文件中反映的账面(残存)价值。

  俄企业利润税税率多次改变。1993年将税率统一规定为32%,从事中介活动的收入按45%的税率纳税。根据1993年第2270号总统令,列入联邦预算的企业利润,按13%的税率课税;企业列入联邦主体预算的所得税最高税率不能超过22%。同时,对于从事某些银行业务、保险业务和中介业务活动所取得的利润,列入联邦主体预算的所得税税率可提高到30%。因此,企业利润税最高税率为35%;而从事银行业务、保险业务和中介业务活动的利润,企业利润税的最高税率为43%。

    成本定得过高会减少课税基础并相应减少企业利润税额,这意味着隐瞒利润并要受税务机关的制裁。而过分压低成本会增加课税基础并由此增加企业利润税额,但留归企业支配的利润会减少。若企业不足额计提折旧,过分降低修理费用等,各种修理费和及时更换陈旧固定资产所需资金就会短缺。关键在于正确掌握产品(工程、劳务)生产和销售费用计入成本的方法。事实上,并不是所有费用均都列入成本。成本只包括与产品生产和销售有关的全部实际发生费用。而诸如社会文化领域支出,这类企业实际费用并不摊入成本,将从留归企业支配的利润中拨付。

  将生产性用途的支出计入成本的凭据包括:(1)支出的根据,如技术工艺图表、定额、预算书、传票、支票和收据等;(2)购买行为凭据证明,如付款委托书、入库凭单、支票和收据等;(3)正确办理成本冲销手续,如标准格式的证明文件、通知单、杂费单、限额购买卡等。这三条要求必须严格遵守,若违反其中的一项,所发生的费用将不能计入成本,而应从缴纳全部税收后留归企业支配的纯利润中拨付。若企业仍将无凭据的支出列入成本,税务机关在6年内可以对企业同时处以相当于以下数额的罚款:(1)隐瞒的利润额;(2)拖延缴纳税款,自规定缴款之日起,每拖延一天,按未缴纳税款额的0.3%征收罚金;(3)按应补缴税款额的10%进行罚款。

    便于计划与核算,将费用项目划分为:(1)与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2)与天然原料使用有关的费用;(3)生产过程服务费用及自然保护用途的基金维护与开发利用费;(4)自然保护用途的基金维护与开发利用日常费用;(5)劳动力再生产保证费用;(6)与生产完善和发明创造有关的费用;(7)与生产管理有关的费用;(8)支付贷款利息费;(9)国家预算外基金提成;(10)各种税费;(11)生产开发费;(12)其他费用。

    按经济内容将产品生产与销售费用分为五个部分:(1)材料费;(2)劳动报酬费;(3)社会需要提成;(4)固定资产折旧;(5)其他费用。材料费是指原材料费、购买制品和半成品费、辅助材料费、燃料能源费等。劳动报酬费包括:发放的工资、按规定发放的奖金;发放实物形式的工资,如农产品和民用工业品;各种补贴费等。社会需要提成包括:养老基金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缴纳、居民就业基金缴款、必须医疗保险基金缴款。固定资产折旧则反映用于完全恢复固定生产基金的折旧提成额。固定生产基金账面价值和批准的折旧率占固定生产基金账面价值的百分比,作为确定折旧提成的基础。成本构成中的其他费用包括:各种税费、各类付款、保险基金提成和其他必须的提成、对发明创造与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支付贷款利息、差旅费、干部培训费、无形资产折旧等。

    除外商投资企业与小企业外,企业应根据纳税期的预计利润额和税率预付税款。按预计利润缴入预算的预付税款证明书由企业出具,并递缴地方国家税务检查局。每季度结束后,企业应根据课税的实际所得利润额计算自年初开始累计的实际所得税总额,扣除上期已缴纳的税款后,作为季度报告应缴税款。若实际预付税款低于应缴税款,企业应补缴欠缴税款,同时还应补缴按中央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少缴税款的利息。若企业多缴预付税款时,多缴的部分应予退还,并加上多缴税款的利息,也可以抵补下期应缴税款。企业补缴税款时所增加的补缴部分的利息,应列入营业外支出。

  6.矿产资源开采税

  联邦政府2001年8月8日签署的《俄联邦税收法典》第二部分第26条——矿产资源开采税,替代了原有的矿产资源使用税和矿产资源基地再生产税。新的矿产资源开采税规定了纳税客体、税基和税率。矿产资源开采税的纳税客体为在俄联邦境内开采的、供纳税入使用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采中产生的残渣及废料中获得的,根据俄联邦矿产资源法应获取许可的矿产资源;在俄境外联邦司法管辖区域内的矿场开采的矿产资源(在外国租赁区域或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

   矿产资源开采税的税基为按其种类规定的所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或根据纳税人在相应纳税期所形成的销售价格(不含国家补贴)确定;或根据所开采的矿产资源销售价格确定;或根据对所开采的矿产资源进行计算得出的价值确定。

   矿产资源开采税依据矿种的不同,税率由3.8%至16.5%不等。例如,有色金属税率为 8.0%;黄金税率为6.0% ;贵金属(黄金除外)税率为 6.5 %;

  另外,最新的《俄联邦矿产资源法》中规定,矿产勘查项目不同研究阶段所收取的费用是不同的,对于贵金属(金银和铂族金属)项目,普查与评价阶段收费标准为90~270卢布/平方千米;而勘探阶段收费标准为3000~18000卢布/平方千米。

  ㈡.地区税

  地区税由联邦主体立法机关以专门法律规定,并在相应地区普遍实行。包括销售税、运输税、博采税和企业财产税。

   1.销售税

  销售税属联邦主体税或称地区税,其立法权与实行权为俄各联邦主体,是在联邦主体内必须缴纳的税种。销售税的税率、纳税方法和期限、税收优惠、税收报表,均由联邦主体立法机关在俄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确定。但是联邦主体通过销售税法后,须向俄联邦国家税务总局通报税法的实施。由于销售税在俄联邦属新税种,各联邦主体的销售税法又不统一,导致销售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为了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将税负由生产者向消费者转移,俄联邦于1991年1月1日推行销售税,由于争议颇多,1992年1月1日被取消。1998年7月16日经俄国家社马通过,并于1999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俄联邦税收法典》(第一部分),再次决定开征销售税,并将其列为联邦主体税(即地区税)。

  凡从事以现金或银行信用卡支付的,由自然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业务均需缴纳销售税。税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由联邦主体立法机关确定。该税收入40%纳入联邦主体预算;60%纳入地方预算。

  俄联邦不断进行新税制改革,废除政府各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附加税,恢复征收销售税,简化税收体系。销售税应依据商品价值在批发或零售过程中征收,以现金方式结算,最终体现在消费者身上。大多数国家都会选择其中一种税种征收,个别国家,如加拿大征收两种税。俄联邦销售税自2004年1月1日起被废除。

  2.运输税

  运输税纳税人是以其名义按规定登记运输工具的人。纳税客体是汽车、摩托车、卡车、飞机、轮船等运输工具,根据地区法律每种交通工具又按照发动机马力(排气量)的不同分别确定税额。

  3.博采税 略

  4.企业财产税

  该税税率最高不超过2%,具体由联邦主体立法机关确定。税收收入的50%纳入联邦主体预算;50%纳入地方预算。

  ㈢.地方税

  地方税由地方自治代表机关以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并在其管辖地域普遍实行。现行的俄联邦地方税仅为土地税:

  土地税为在俄联邦必须交纳的税种。征收土地税的目的在于促进土地的有效使用、保护和开发,提高土壤肥力,拉平不同质量土地上的经营条件。土地税主要用于土地规划和整治、整理地籍簿、土地保护和提高土地肥力、开垦新土地等措施的拨款,用来补偿土地使用者用于上述目的的费用,以及偿还采取上述措施所使用的贷款和利息。土地税包括三种形式:土地税、土地租金和土地标准价格。对土地所有者、土地占有者和土地使用者课征年土地税;对出租的土地征收土地租金;对购置和赎买地块,以及对获得银行贷款作为土地抵押,规定土地标准价格。

  俄联邦征收土地税首先考虑土地使用性质,区分农业用地与非农业用地。根据土地的不同使用性质,规定不同的征税机制和税率。俄联邦《土地使用费法》对每类土地和每类地区规定了年均税率。

  四.中俄两国税制对比

  俄联邦税制是在前苏联税制基础上,经过多次改革而形成。与前苏联税制相比,无论是税收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还是税制结构均发生实质性的改变。俄联邦在效仿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调整税制结构方面取得了进展。主要标志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取代了周转税;企业利润税取代了利润提成等利润上缴形式和转移支付;自然人所得税得以全面推行;合并了一些税种,并新设立动物和水生物资源使用费、博采税等税种。

  俄联邦构建税制结构的基本原则是在课税方面一视同仁,保护所有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各级政权之间明确划分确定与征收税费的权限;课税为一次性,即同一课税对象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课税期内一次性课征一种税;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分别确定具体的权利和责任范围。

    俄联邦新税制结构特点如下:

  1.按照政权机关管辖范围与税收支配权限,分为联邦税、地区税(即联邦主体税)和地方税三级税制。

    2.按照税收能否转嫁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直接对收入和财产课税,税负不能转嫁他人,如企业和组织利润税、自然人所得税、自然人财产税、企业和组织财产税等。间接税是对商品和劳务的征税,其缴纳者形式上虽是商品与劳务的供应者,但实际承担者却是商品与劳务的购买者,间接税中税负转嫁他人,如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

    3.按照税收的用途与课税目的分为普通税和目的税。普通税用于满足经常性经费的需要,纳入国家预算用于全国性的措施拨款,绝大部分税种属于普通税。而目的税或称专项税是为满足特殊经费需要而课征的税收。该税具有严格的固定用途,不得挪作它用,如道路缴通税、生态税、国家预算外社会基金缴纳等。

    4.按照税收客体性质分类:(1)利润(收入)课税,如利润税、所得税和资本收入税等;(2)产品销售收益课税或称商品课税,如增值税、消费税、销售税等;(3)财产课税,如企业和组织财产税、不动产税、自然人财产税、继承或赠与税等;(4)自然资源课税,如土地税、水资源税、林业税、矿产资源开采税、动物和水生物资源使用权费等;(5)对所产生费用额课税,如广告税。

    5.按照税收客体所在地分类,可分为国内税和国境税。国内税是对国内的税收客体所征的税;国境税是课税对象通过国境时所课征的税,如关税(包括反倾销税)。

  中国现行的税种(21种税)按其性质和作用分为如下五大类:

  1.流转税类(4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2.资源税类(3种)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有归入特定目的税类的)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所得和收益类(3种)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4.财产和行为税类(8种)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有归入特定目的税类的)和车辆购置税(有归入特定目的税类的。

  5.特定目的税类(3种)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耕地占用税。

  此外,按照税收收入归属与征收管辖权限的不同,又分为国税、地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国税和地税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而产生的,为税务机构设置中两个不同系统。两者不同之处体现在负责征收的税种。国税主要征收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空所必需的税种(如消费税、关税)与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税种的部分税收(如增值税);地税负责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如营业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以上不难看出,中俄两国所采用的税制结构是相同的,均属“双主体”税制——即直接税与间接税共存;两国税种称谓上有所不同;有些税种如俄联邦的销售税、中国的印花税难以对比。中俄两国税制改革趋势均在沿着减化税种、降低税负的方向不断深入发展。

  

【作者简介】
    隋延辉,吉林大学地学部综合信息矿产预测研究所,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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