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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消费税是一种什么样的税呢?
渡边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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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消费税具有以下特性:

  (1)所得越低的人,它的税收负担越重,因此消费税具有逆进性。所得=消费支出+储蓄。消费税针对消费支出课征,不对储蓄课税。由于所得越低,消费支出所占据的比例越大、储蓄比例越少,因此以所得为基准来看的话,所得越低的人税负越重。因为消费税具有以上逆进性,所以任何国家都要制定缓解其逆进性的措施。

  (2)消费税附加在商品的价格之中,销售商通过提高物价来转嫁税负,但税负能否转嫁,最决于经济交易,也就取决于买卖双方在市场当中现实的力量对比关系。竞争力强的企业可以顺利地把税负转嫁出去,但弱小企业就有可能蒙受重大损失。

  (3)消费税是间接税,具有“代为保管金”的性质。所得税、法人税之类的直接税收,是从你个人的金钱当中要一部分出来充作税金,因此税务机关在心理上较为谦逊。而消费税从一开始就附加在了商品的价格之中,销售商品的人代为保管着相当于销费税部分的国家的金钱,因此税务机关在征收时会作出一副“快拿出来,你不会是想贪污国家的钱吧”的嘴脸。

  1991年的改革之后,税务管理从以前的分税目管理转换为了按纳税人为单位进行管理,税务机关可以从法人税与消费税两个方面进行检查。因此,即使是亏损法人,也因“代为保管理金”的原因而必须纳税。

  (4)消费税可以带来巨大的税收,可以被称为巨大的自动增收装置。因为具有以下原因:

  A、所有的人日常生活,都包围在税网之中;

  B、不光是现有的商品,新的商品或服务也会被自动加入到税网之中;

  C、由于附加在价格之中,随着价格的上涨,税收也自动增加。

  

  在最初引入消费税的1990年,每1%的税率约等于1。5兆日元,但到了2003年,增到到了2。4兆日元。今后,随着税率的加大,税收更会加速度地增加。

   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天底下也找不出第二份这样方便的税收来,但站在一般国民的角度来看,它也是天底下最为麻烦的税收。

  

  二、消费税引入,给日本的税制带来了怎样的变化?

  (1)夏普劝告税制的理念和结构

   夏普劝告了决定了战后日本税制的理念和基本结构。夏普劝告税制当中的个别间接税只起到辅助性的作用,采用综合累进制的个人所得税,具体体现了税负的公平理念。形成了“累进税制=按能负担=税负公平”的理论。

   夏普劝告认为:1、直接税具有强化纳税人意识,培育民主观念与主权者意识;2、直接税的所得再分配功能可以使富人承担他们相应的社会责任;3、累进税制的景气调节功能可以起到防止通货膨胀的作用。因此,税制的意义和功能也就不仅仅在于确保财政收入,而具有按照新宪法确定的方向来改选国家、实现福利国家,促进经济稳定这样的重要功能。

   但,与此同时,对夏普税制(累进税制)的敌意、以及对其理念与结构进行“修正”的活动也就开始了。1951年日本租税研究协会第3次大会上,个别来自财界的人士,执拗地主张从直接税向间接税转型,主张引入针对营业额课税的的普遍消费税。这些财界人士以原安三朗(日本化药社长)为代表,主张“营业税收得最多,最为公平”,原安三郎作为财界的领袖,先后兼任过政府税制调查会的委员和税调会的会长,在他的主导下税调会首次向国会提交了主张创设消费税的意见书。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竹下登内阁引入消费税,正是这一连串的“修正”活动的延长、及“悲愿的达成”。

  

  (2)政府税制调查会讨论引入一般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的经过

   (省略)

  (3)引入消费税的竹下税制改革(1989年)的理论和结构

   1989年,竹下内阁开征了消费税。竹下税制改革的核心是:直接税(法人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减税(主要通过降低累进税率)和改革间接税(废除物品税和引入消费税)。

   竹下登曾经担任过中曾根内阁时期的财政大臣,是中曾根内阁的税制改革的推动者之一。因此他的改革,沿袭了中曾根阁“彻底地重新认识税制”的改革理念,即在“调整直间比例”的大旗之下,把税收公平的理念由原来的“按能负担”替换为“宽而薄的负担”,全面继承了所谓的“活力论”。

   他们所说的“宽”,是指向低收入层增税,具体通过引入新型间接税(消费税)和调低课税下限(缩小和废除所得税中“人的扣除项目”)来扩大负税层。所谓的“薄”是指给富人减税,是指累进税率的平坦化。所谓的“活力论”是指缩小行政规模,基本上对市场和社会不过多介入的“小政府”,也就是政府要抛弃福利国家的理想。

  

  三、引入消费税的影响

  (1)与景气的增长相脱节的税制

   消费税的引入,正好赶上了泡沫经济期,从国税收入来看1989年为56兆日元,比88年增加了4兆日元。1990年跨过了60兆日元的大关,实现了自民党政府所悲切期盼的“财政再建”,即“不发行赤字国债”的目标。所得税与法人税大幅减税而税收收入反而增加了。设想一下,如果没有所得税与法人税的大规模减税的话,累进税制一定会发挥效果,带来更多收入增加,财政状况也会得到大的改善,从总体上会抑制泡沫。

   从国税的税收收入来看,引消费税的1990和1991年达到顶点,为60兆元左右,92年到97年这几年间则在51至54兆元之间的徘徊。以2006年度的财政预算案来例,分税目来看,法人税从最高峰的18兆日元降低到了9兆日元,所得税也从26兆日元降低到了13兆日元,这二者都减税一半,只有消费税从97年增税以来,每年以9—10兆日元的速度递增。

   一般而论,税收会随着景气而增加,但“就算是景气恢复到1997年的规模,在现行税制下税收也最多只能达到45—46兆日元”(国税厅试算,见《日经新闻》)。按现在的一般会计预算规模(80—82兆日元)来估算,除去税收和3兆日元的税外收入,国债的发行额(30—35兆日元)一点也不会减少。上述的现行税制,正是竹下内阁以来的税制改革的结果,特别是指把所得税的最高税率调为37%、法人税的最高税率定为30%的1999年之后的税制。原本对景气最为敏感的所得税与法人税,因为税率都被大幅调低,所以即使景气恢复,也难以期待税收的增长。

  

  (2)政治影响

   在日本的财政史上,因为反对增税的国民舆论,第一次动摇了当时政府的政权基础。在引入消费税之后的参议院选举中,自民党大败,沦落为了少数党。随后,日本进入了联合执政的时代。但在联合执政时期,社会党并未没抓住废除消费税的好时机,村山内阁反而提高了税率,政权也就因此而消灭了。把税率提高到5%的桥本内阁也最终被迫下台。消费税问题成了左右政权生命的幽灵。现在的总理大臣小泉,在开征消费税的竹下内阁,以及调高税率的桥本内阁都担任过厚生大臣,由于他本人经历过二次内阁解散,所以他虽然主张提高消费税的税率,但出于自保的目的,宣称在任期内不提高消费税税率。

  

  四、“薄”与“宽”的效果

   进入21世纪之后,无论哪界政府关于税制调整的答辨,都强调要增税。如果是国家财政困难而需要增税的话,应当是把目前调低了的法人税与所得税,从某种程度上恢复到以前的规模,即提高所得税的累进税率,提高法人税的税率。

   但政府的答辨只字不提法人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增”字,而是强调“不再进一步减税”,也就是把现在的减税部分当作不可侵犯的圣域,以求高所得者放心。因为对高所得者的轻课,正是体现了政府税制改革的一大理念----“薄”字。例如,从2000年之后,政府税制调查报告不再把法人税称作“主体税源”,而是把“消费税”称作了主体税源。

   石弘光政府税调会长是这样来解释法人税地位的这一变化的,他认为“企业没有选举权”,因而“从纳税义务的角度来看,只应处于配角的地位”,“税收不能过度依从法人税”(税制手册,2005年版,113-114页)。大概在石会长的眼里,企业的政府献金、政府与财团的沟结之类的事一概是视而不见的。

   那么,对于高所得者又是如何呢?石会长认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变薄”的改革已经十分充分,从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来看,日本是37%、英国40%、德国42%、法国48。09%,日本确实是算低的了,下一步改革的重点是要“宽税基”。

  今年1月份的税调会上,石会长提出了“提高所得税的累进性,强化所得的再分配功能”,但这并不是要提高最高税率,而是把在维持最高税率的前提下,扩大其适用对象(向1800万日元以下调整),也就是改革不触及最高所得阶层(1800万日元以上)的利益,而是向中坚阶层下手。石会长在记者会见中表现,这样做的理由是“提高最高税率,高额所得者就会向海外逃避”(2月17日)。

   石会长提出下一步税制改革的理念是“税收不是由特定的少数人负担,而是通过多种方式,让尽可能多的人来共同负担”,改革的方向是“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和标准进行整理,废除部分扣除项目,提高消费税在收入中的比重,并调低消费税的免税点,提高继承税的起征点。”

  税调会所提出的理想的税制是“宽且薄、由大家共同负担”的税制,因此要调低最高税率,防止最所得者负担过重,让“努力者有所回报”(竹下平藏)。这就是税调会所谓的“薄”。

  另外,被税调会认为“税收负担的偏重”,是指现行的几项“人的扣除”,比如配偶者特别扣除,只适用于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有职业的家庭,把这项扣除缩小或取消的话,对单方工作的家庭来讲意味着增税,但对双方工作的家庭则意味着公平。另外老年者扣除和公共年金扣除,是“把人按年龄进行区别”,取消这些扣除项目对老年人讲虽然是意味着增税,但从整体来讲,则意味着不分年龄平等对待的公平。这些增税,就是税调会所强调的所谓“宽”税基。因此,薄和宽这二者相结合,就会带来“大家共同负担”的结果。

   但是,以上对所得税的人的扣除因素的缩小的废除,则意味着下调课税最低限的下限,从历史来看,这在二战之后还并没有这样的先例(包括世界先进各国),只有在二战当中的政府才实施过调低下限的措施。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这莫非是所谓的“有事税制?”(特殊时期税制)

  夏普税制以来,人们接受了“既然是资本主义社会,就得承认人与人在经济能力(所得和资产)上的差异(不平等),但同时也得按各自的能力负担税收”的税收公平理念。因此,综合考虑了人的社会情况的“人的扣除”(这些扣除综合为课税最低限)和具有累进税率结构的所得税被认为是最能代表负担公平原则的税收。但是现在,所得税的“人的扣除”被称之为“偏颇”,要加以改革和废除,公平的理念被替换为“无论是谁,都负担同样的税负”,这是对税收理论的逆转,体现这种逆转的正是消费税的增税。

  

【作者简介】
    渡边基成,渡边会计事务所所长,名古屋大学法学博士,税理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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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语】
    本文为渡边基成先生2006年5月26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做的讲座。感谢张小平先生的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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