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即“知”的权利。1945年美国记者肯特•库伯首次提出知情权作为一种权利主张的法学概念,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会应最大限度的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
西方纳税人知情权包括纵向知情权和横向知情权。纵向知情权是指纳税人有权知道税收制度的变动情况,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对税收政策制定的知情权,对税收政策内容的知情权,对税收管理的知情权和对税款支出方向、效率的知情权。纳税人有权获得这些方面的信息,税务机关应履行相应的义务。例如,美国为保证纳税人的知情权,开设了面对面的电话问答站,纳税人可以直接从那里得到答案。澳大利亚有明文规定:对纳税人的书面咨询,答复时间不超过28天;对电话咨询者和前来税务局咨询者,让其等待时间不超过10分钟。横向知情权是指纳税人有权了解其他公民的财产职业应纳税款以及交纳的税额等情况。纳税人只有了解上述情况,才能知道自己是否多交了税,是否受到税务人员的欺诈,这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在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人的知情权受到充分重视。早在1829年,美国政治家亨利•克莱就曾指出:“政府是一个信托机构,而政府官员则是受托人;信托机构和受托人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设立的。”因此,纳税人对整个财政收支过程中的信息享有充分的知悉与获取的权利。加拿大1985年通过的《纳税人权利宣言》中明确规定“加拿大宪法和法律赋予纳税人许多权利以保护其在所得税事务方面的利益, 纳税人有权知道这些权利,也有权坚持这些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信息权、隐私权、保密权、要求得到公正对待的权利等。”美国国内收入局(IRS)发给每个纳税人的宣传手册《作为纳税人你所享有的权利》中详细列举、说明了纳税人在税收事务中作享有的各种权利。
西方国家对纳税人知情权的重视,不仅提高了政府部门运作的透明度、确保了税务机关的高效和廉洁,也有利于减少纳税盲区,树立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任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