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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科技税法及其税收政策
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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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二战”以后,美国开始实行促进科技进步的政策,这些政策以及关于科技税收的立法,极大地促进了美国科技的发展速度,终于奠定了美国今时今日经济霸主的坚强地位。本文将简要论述美国在“二战”后的科技税法及其税收政策。 
 
【关键词】美国 科技税收 立法政策
【正文】

  “二战”以后,美国开始实行促进科技进步的政策,这些政策集中体现在一系列鼓励企业科技进步的税法上:

  

  1,“税收减免针对科技支出实施。1981年里根政府颁布的《经济复兴税收法案》规定,凡是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支出超过前三年平均值的,其增加的部分的25%可给予税收减免。1984年制定的《公平简化与经济增长税收改革方案》规定,凡用于科学研究和试验设计的费用,企业可以作为日常生产费用,或者从应税所得中一次性彻底扣除,或者在若干年内从全部所得逐次扣除。1986年又出台了新的减免税法规,对全部产品研制投资,创新产品研制投资以及对原产品进行本质更新研制投资的,均可减税20%。”同时,美国税法明确规定各类科研机构(包括政府的和私营的)归属于非赢利机构的范畴,没有纳税的义务。这些规定,使一部分科技开发投资从税金中得到了补偿,大大刺激了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的积极性,并且使科研机构也有兴趣加入企业科研的行列,进一步促进了科技的发展。

  2,“对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1981年公布的《经济复兴税收法案》规定,凡研究开发使用的设备折旧期为三年,同时提高了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率。”这样企业每年的折旧率增多,利润总水平下降,应纳税额也就相应减少,企业从中得到实惠,有力地推动了企业固定资产在更高技术基础上进行更新,从而用扩大对新技术的需要来刺激科技进步。

  3,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共同开发研究。1980年美国通过法律规定,接受政府资助的合作研究中心可享有专利权和50%的减税优惠待遇。1981年公布的税法规定,工业企业捐赠给大学的仪器设备,可作为慈善捐赠给予减免,其减免额度相当于仪器的原始成本。1986年的税制改革方案规定,凡资助大学开展基础研究和向大学转让科研设备的工业企业,享受较高比率的科研费用税收冲抵优惠;对通过合同委托大学帮助完成基础研究课题的企业,允许它们将其科研经费的20%抵减应纳税所得额。通过企业与高等院校的合作,在刺激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的同时,也增强了高等院校的科研能力,达到“双嬴”。

  4,“引导企业联合成立科研开发组织。鉴于研发投入与企业开发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有关,所以美国在概念上把企业用于研发的支出看成是企业的一种投资,并且把研发投入与一般性的投资区别开来,对研发经费实行“费用扣除”和“税金减免(减免所得税)”的双重优惠。”同时为了促使企业参加科研开发联合组织,美国政府不但允许它们获得出售科研成果的利润,而且规定成员单位交纳给联合组织预算的款项完全可以从它们的应税所得中扣除。实施这样的政策不仅有利于企业自身加大研发的投资力度,并且通过企业参加联合组织,各企业可以取长补短,形成一种规模效应,更好地刺激科技的进步。

  5,帮助企业减低高新技术投资的风险。降低风险投资税率是美国发展高科技企业的一项战略决策。风险投资总额的60%可免交所得税,使风险投资的税率从1970年的49%下降到目前的20%。这一税法使高新技术的投资风险由国家和企业共同承担,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心理负担,从而使风险投资大幅度增长。

  

  通过税收立法以及一系列税收政策的施行,美国将国家应得的税金让渡给企业,帮助它们筹集巨额的技术研究开发资金,以确保科技投入顺利实施,提高科技进步在经济增长中的含量,迎接新技术革命的挑战,终于使美国在“二战”后一跃成为今日的世界经济强国。

  

  

【作者简介】
    张云,北京大学法学院03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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