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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消费税简介及最近改革动态
王莹莹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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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本的消费税是面向国内交易中的个人经营者在国内作为营业而展开的、并获取相应对价的资产转让、借贷、提供服务的活动,以及进口交易中的进口商进口外国商品等活动而征收的税种。为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还制定了针对中小企业的特别措施。最近日本对消费税进行了改革,一般认为这将会增加中小企业的负担。
【关键词】消费税
【正文】

  一、概要

  消费税是面向消费行为广泛征收的、谋求公平负担的间接税。

   消费税的课税对象是经营者在国内作为营业而展开的、并获取相应对价的资产转让、借贷、提供服务以及进口外国商品等活动。

   

  二、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为4%。

  另外,除此之外,还要再按消费税额25%缴纳地方消费税(换算成消费税率为1%),因此消费税率加起来为5%。

  

  三、纳税义务人

   国内交易的纳税义务人为个人经营者和法人。

   另外,进口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为从保税区提取进口货物的人。

  

  四、纳税税额的计算

   以营业额为基础计算出的相应税额,减去已包含于进货价格中的税额,即为消费税的纳税税额。

  

  五、针对中小企业的特别措施

   为了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对于上上年度或上上个营业年度的应税营业额在3千万日元以下的企业,原则上免除纳税义务。

   另外,为了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还设置了简易课税制度。适用这种制度时,无需计算进货价格中所包含的实际税额,而是以营业额为基础计算出相应税额,再乘以一定的设定进货率,将其所得金额视为进货价格中所含的税额。

   

  六、简易课税制度

   消费税的税额,通常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税营业额)×4%-(应税进货价格)×4%

   但是该纳税期间的上上年度或上上个营业年度的应税营业额在2亿日元以下、且事先提出申报表示同意适用简易课税制度的经营者,可以适用简易课税制度。

   这一制度的做法是,不再计算应扣除的实际的进货税额,而是设定一定的进货率作为应税营业额税额的折扣率。消费税法将不同的行业划分为批发业、零售业、制造业等、服务业等及其他行业共五类,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设定进货率。

   第一类行业(批发业)  90%

   第二类行业(零售业)  80%

   第三类行业(制造业等) 70%

   第四类行业(其他行业) 60%

   第五类行业(服务业等) 50%

  

  七、申报纳税制度

  应税经营者在每个课税期间结束之日的次日起2个月内,要向其纳税地所属的税务署长提交消费税的确定申报书,并缴纳税金。

  另外,对于消费税的年纳税额超过48万日元的经营者,还要适用中间申报制度。它分为两种情况:

  1) 前一课税期间的消费税的年纳税额超过48万日元而在400万日元以下的经营者,在本课税期间开始后满6个月时,自6个月期满之日的次日起2个月内需对该期间的经营进行中间申报并纳税。纳税额原则上是前一课税期间的消费税的年纳税额的二分之一。

  2) 前一课税期间的消费税的年纳税额超过400万日元的经营者,自本课税期间开始之日起,以每三个月的为一期间,在每一期间结束之日的次日起2个月内需对每一期间进行中间申报并纳税。即一年中要进行三次中间申报。纳税额原则上是前一课税期间的消费税年纳税额的四分之一。

  中间申报以临时决算为基础进行。在该课税期间结束,进行消费税的确定申报时,要将已按中间申报纳税制度缴纳的税额扣除,不足以扣除的,进行相应返还。

  

  八、2003年消费税制修正的基本内容

   2003年日本对消费税制进行了修正,并规定自2004年4月1日开始适用。一般认为这一修正将加大经营者的负担,特别是将对小规模经营者产生很大的影响。其修正的主要内容可归纳如下:

  1、对适用于中小经营者的特别措施进行了修正。

  1) 自2004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期间起,将可免除纳税义务的应税营业额的上限从3千万日元降至1千万日元。

  2)自2004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期间起,将可适用简易课税制度的应税营业额的上限从2亿日元降至5千万日元。(个体经营者自2005年起适用。)

  2、申报纳税制度的修正。

   前一课税期间的年纳税额超过6000万日元(含地方消费税)的经营者,原为每三个月进行中间申报,修正后需每个月进行中间申报纳税。(个体经营者自2005年起适用。)

  3、增加了经营者的标示商品价格总额的义务

  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示的价格标签、广告纸或产品目录等上面标示的商品价格,必须是包含消费税额(含地方消费税)在内的的商品价格总额。

  

【作者简介】
    王莹莹,北京大学法学院03法律硕士。 
【出处】编译自日本国税厅网站(http://www.taxanser.nta.go.jp/)资料。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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