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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遗产税法简介
王战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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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国对遗产税的征收在立法上采用总遗产税制,与赠与税一道并行征收,征管程序详尽而复杂,美国遗产税的征收客观上一定程度的抑制贫富分化和社会浪费,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因为其高额的征收成本、微弱的聚财功能而备受批评。 
 
【关键词】遗产税法 继承 美国
【正文】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财产转移他人时所课征的一种财产征税”(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编著:《西方税收理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4月版,第218页),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遗产净值,属于财产税,为防止以生前赠与的手段来逃避遗产税,美国在课征遗产税同时亦课征赠与税作为配套措施。美国的联邦和州两级政府均开征遗产税。

  美国联邦政府实行总遗产税制。

  课税对象:财产所有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下的财产总额(包括财产价值和财产权益)。

  纳税义务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

  具体课征方法:1、确定遗产总值。一般按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2、遗产税的扣除:债务、丧葬费用、遗产处置期意外损失、配偶间转让和慈善捐赠。3、遗产税的豁免额:各宗遗产都有 60 万美元的终生豁免额。

  税率:美国联邦遗产税使用超额累进,税率分 18级,最低为 18 %( 0 - 10000 美元),最高为 50 %( 250 万美元以上)。

  美国采用总遗产税制的特点是先税后分。在对遗产进行课税后,然后进行遗产分配。在税率设计等方面不考虑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亲疏程度,不考虑继承人的负担能力等。这种遗产税制计算简单,征管便利、节约,但由于不考虑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及各个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税负分配有失公平合理。

  美国遗产税与赠与税的配合: 为防止以生前赠与的方式逃避遗产税,美国同时设立赠与税,与遗产税一道并行征收。美国赠与税制亦采用总赠与税制,扣除项目主要是捐赠扣除和配偶间赠与扣除。美国联邦赠与税与遗产税使用同一超额累进税率。

  美国遗产税属于小税种,1995年美国的遗产税占联邦税收收入的1%。与其他税种比较起来,征税难度大,征税投入力量相对较多。遗产税的征收设置专门的机构,遗产的核实、评估和征收花费专业知识的人员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从税制本身来看,遗产税是美国税制最复杂的部分之一。因此,美国国内取消遗产税的呼声日高。美国国会甚至已作出减税计划,最后取消遗产税。

  美国遗产税制的配套措施:个人财产和个人收入申报登记制度;有专门的财产评估机构和相对完善的评估制度和法规;健全的遗产税监控机制和相应的管理机构。

  美国对遗产税的征收从客观上鼓励了富人对各种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入,但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对我国以后征收遗产税立法有很多借鉴之处,帮助更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一目标。

  

【作者简介】
    王战鹰,北京大学法学院03级法律硕士。
【参考资料】
    1、《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编写:《财产税制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 
  2、《美国遗产税面临的挑战——兼论我国开征遗产税不宜操之过急》,载于《涉外税务》2001年第4期。 
  3、戴德生:《遗产税立法若干问题探讨》,载于《政法论丛》2000年01期第35~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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