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外国财税法 » 文章内容
美国赠与税与财产移转计划
戴新燕编译

】【关闭】【点击:7176】
【价格】 0 元
【关键词】赠与税;财产转移计划
【正文】

  成千上万的人努力工作主要是为了给他的家庭提供经济上的安全感,所以他们当然关心如何才能后代留下最大数额的财富而不会被税务官所攫走。如果一个人不关心不设计一个长期财产转移计划,那么他们的短视可能会给家庭带来灾难性后果。Joe Robbie, 前Miami Dolphins队的所有人,他身故时,税务官送来4,700万美元的税单。由于遗产大部分是非流动资产,家人最后不得不卖掉整个球队和体育馆来支付税单。

  自1916年以来,美国针对个人间财产转移开设了三种税:赠与税、遗产税和隔代转移税(?generation-skipping transfer tax)。因此,生前的财产转移可能被课征赠与税,身故后其家人继承前可能要交遗产税。近年来,由于遗产税的应征人群不断扩大,使该税在政治上受到越来越强硬的抵触,国会于2001年终于被鼓动宣布将于2010年取消遗产税和隔代转移税的征收,然而许多时评人士对此法案能否真正生效表示质疑。大量美国人和他们的税务顾问仍在坚持不懈地研究联邦转移税则,为他们的家人谋取更多的福利。

  赠与当然是转移财产的好方法,如果一个人的财产在其生前即被分散到家人手中,那么税务官就无从征到遗产税了。但是与遗产税相呼应,另有赠与税限制财产在生前的大规模转移。但是,由于赠与税提供了两种免征额度,使它成为试图转移财产逃避税收者的重要研究对象。

  这里介绍赠与税中的这两个重要的免征额度与转移财产的关系。

  首先我们来看年度赠与税免征额(annual gift tax exclusion)

  赠与税的征税对象当然是赠与,而这里的赠与也是指私人之间赠与,不涉及商业间互赠。但不每种捐赠都要交联邦赠与税,私人可以不受限制地捐赠财产给合格的慈善机构或他的配偶,也可以为别人支付教育费用或医疗费用而不必交税。

  每个捐赠人在赠与是可以享受一定的免征额的。2002年,这个数字是每受赠人11,000美元($11,000 per donee),这个年度免征额就把日常的生日赠与、毕业贺礼、圣诞赠与排除出赠与税的税基。为了尽量享受这个免征额带来的好处,夫妻双方通常把一方送出的赠与以双方名义送出,这样他们就可以不用交税而向某个人送出22,000美元的赠与。

  例:阿谢夫妇有三个儿女,均已婚,七个未婚的孙子女,2002年,他们分送出十份礼金,每份22,000美元,由此可每年转移220,000美元的财产而不必交税,如果有曾孙出世,阿谢夫妇也可同样把他们纳入年度受赠人名单,这样阿谢夫妇成功地在不用付税的前提下转移了财产。

  这是年度免征额带来的好处,另外一种免征额度叫终身的赠与税免征额度(life-time gift tax exclusion)。

  如果赠与市值超过年度免征额,超过部分就属于应征税部分,但是捐赠者暂且还不必付这部分税,因为他还可享受终身的赠与税免征额,从2002年开始,这个免征额度为100万美元。

  例:Wood女士,未婚。2002年,她第一次赠送一笔市值145,000美元的股票给她的甥女,应税额为134,000美元(即145,000—11,000),因为没有达到100万美元的终身免征额,所以这一年她不用交赠与税。

  2003年,Wood女士又赠了一处房产给她的教子,市值750,000美元,应税额为739,000(即750,000—11,000),和上次累计为873,000美元(即739,000+134,000),仍未用尽100万美元的免征额。2003年,Wood女士仍不用交赠与税。

  2004年,Wood女士再次馈赠,400,000美元给她的教子,400,000美元给她的甥女,这两笔捐赠的应征额达778,000美元(即800,000—22,000),这样持续三年的累计应征额达1,651,000(即134,000+739,000+778,000),100万美元的终身免征额度已用尽,Wood女士应为超出的部分651,000美元付赠与税.

  以赠与转移财产精明之处不仅在于它逃避将来的遗产税征收,而且它有可能还带来家庭的所得税支出量下降.

  因为当一个赠与者赠出财产后,会带来双方的所得税税基的变化,赠与财产的尚未实现的增值的受益权转归受赠人所有,这不可避免的影响到整个家庭支出的所得税总额的变化。

  试举例:六年前,Roy先生把他的面值2,400美元市值10,000美元的股票赠与其15岁的孙子Steve,因为年度免征额的存在,Roy先生当然不用交赠与税,而Steve每年可从这笔面值2400美元的股票中获得红利900美元,今年他以总价16,000美元卖出该笔股票,这样他又获资本盈利13,600美元。

  如果Steve 的所得税边际税率低于Roy先生的边际税率的话,这笔赠与所带来的收入转移就会使家庭的税务支出下降。

  我们用图表对比:

   Steve Roy

  红利收入(900元每年) $5,400 $5,400

  税率 .15 .35

  应交税额 $810 $1890

  股票买卖收入 $13,600 $13,600

  税率 .08 .20

  应交税额 $1,088 $2,720

  总共应交税额 $1,896 $4,610

  

  由此看出,因为同笔财产在不同纳税人处的边际税率的不同,Roy 先生的赠与赠送使整个家庭少支出了税2,714美元。

  但是,作为上述合法避税的例外,美国国内收入法限制利用向14岁以下的少年转移这种生息型财产以达到避税目的做法,这部分儿童的非劳动收入按其父母的纳税申报表的边际税率来计税。当然,父母也可以通过那种类似赠给孩子正在成长型公司的股票(该股票暂不分红)的做法来达到将来合法避税的目的。

  

【作者简介】
    戴新燕,北京大学03级法律硕士。
【参考资料】
    资料来自Principle of Taxation for Business and Investment Planning, written by Sally M Jones published by McGraw-Hill Companies , 2003 Edition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浅谈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及相关保障措施   (孙建华)[2004/8/6]
·俄罗斯税务警察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王洋)[2004/7/26]
·浅谈日本及其他外国租税救济法   (于玲玲译)[2004/7/23]
·从税法判例中看韩国增值税法的免税条款   (金维熙)[2004/7/21]
·英国所得税的演变及其原因探讨   (蒋斌)[2004/7/20]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