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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收行政赔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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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行政赔偿;法律制度
【正文】

  一、税收行政赔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税收行政赔偿又称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由致害的税务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予以赔偿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

  税收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指税务机关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税收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1)税收行政赔偿的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收和管理权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3)存在损害事实;(4)税务行政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税收行政赔偿的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3、4、5条对行政赔偿的范围以列举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规定。据此,税收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应予赔偿的范围和不予赔偿的情形。

  (一)国家应予赔偿的范围

  1.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赔偿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规定,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只包括对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侵害两类。就哪些税务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范围而言,因税务机关不享有行政拘留的权力,因此,就税务行政执法而言,国家应予赔偿的行为有:(1)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结合税务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税收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导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损害的各种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包括:(1)违法征税行为;(2)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行为;(3)违法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行为;(4)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行为;(5)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行为;(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7)税务机关违法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8)税务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国家不承担税收行政赔偿责任:

  1.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损害的。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相对应,税务人员的双重行为是由税务人员的双重身份所决定的。税务人员的个人行为是与行使税收行政管理权无关的行为,由此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赔偿责任是民事责任,由税务人员自身承担,而不应归属于国家。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才有可能引起税收行政赔偿责任。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不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就不存在税收行政赔偿责任构成所必须具备的因果关系,税务机关当然不代表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前,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造成的损害。

  

  三、税收行政赔偿的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一)税收行政赔偿的请求人

  税收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法侵害而依法要求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国家赔偿法》第6条的规定,结合税收行政赔偿的实践,税收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以下几类: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作为税收行政赔偿请求人应是受害人本人。如果受害公民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不能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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