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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务检查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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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检查;法律制度
【正文】

  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的情况所进行的检验、核查活动。在正在形成中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中,税务检查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计算机和互联网在税收征管中的大量运用,税务检查的作用更是愈加突出。《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检查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12月发布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于2000年4月又发布了《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以下将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对税务检查的相关具体制度予以介绍。

  

  一、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力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具有如下权力:

  1.查账权。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场地、经营情况检查权。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有权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提供资料权。税务机关有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权。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单证检查权。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存款账户、储蓄存款查询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7.取证权。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8.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法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二、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依法进行,应该履行法定的义务。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主要有:

  1.示证检查义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式样、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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