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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地与香港税制的异和同
张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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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税收制度是内地与香港财政体系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在保证各自的财政收入、规范税收征纳关系、调节经济运行过程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由于历史的和社会的等等方面的原因,两地税收制度的发展进程不尽相同,规范运作的方式亦存在差异,但它们都是或基本上是在不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逐渐走向成熟、走向完善的;同时,由于两地同文同种,有着相同的文化传统和社会背景,相互之间又始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相同或相似的特征。对内地与香港税收制度作一番较为深入的比较,无疑有助于相互的借鉴和补充。对于探索香港九七回归后两地税收制度相互衔接的途径和方法,有一定的意义。

  (一)

  税收制度是国家或地区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制定税收制度的目的,在于规定政府与纳税人的征纳关系,把这些关系法律化、规范化,成为政府与纳税人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依据。内地与香港采用现代税收制度的时间并不长,但至今却已完全形成或正在形成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

  内地现代税收制度建设的起步较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向市场经济的逐渐过渡,通过借鉴香港及其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一些成功经验,仅用短短的十几年时间,就大体完成了现代税制体系基本框架的建设,其成绩是显著的。特别是通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内地已建立起以流转税、所得税并重、辅之以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目的税,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税种、以消费税等16个税种为辅助税种的多层次、多环节的复合税制体系。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香港税收制度不可避免地受到英国税收制度的浓重影响。1947年,香港制定一部重要税收法规——《税务条例》,所体现的治税精神,就深受英国“重稳定税入、轻经济调节”的传统税收原则的影响,所规范的税收制度,系来源于“英联邦税收一揽子方案”,所规定的征税方法,则更是基本上采用了1803年英国税法所实行的征税模式。当然,任何一种税制,都不可能脱离本地的社会实践,香港税收制度亦是如此。海港的环境,使香港税制的制定和修订,始终以有利于吸引外资、促进本港经济贸易发展为出发点,从而使之始终呈现税制简单、征税面窄、税种少、税负轻等特点。半个世纪以来,香港已逐渐形成了一套形式较为完备、内容协调一致的税收制度。它以《税务条例》为主干,以其他税收法规为补充,形成了以入息及利得税法、财产税法、娱乐税法等构成的结构简单而行之有效的税制框架,并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处于不断的完善过程中。

  税收制度的核心是依法治税。从广义上来说,其内涵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内容。就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只有新加坡等极少数国家的税务机关,既有税收立法权,又有税收执法权,还有部分税收司法权。绝大多数国家的税务机关只有税收执法权和部分司法权,只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和享有对纳税人进行民事处罚的司法权力,而刑事处罚则由国家的司法机关负责。有些国家如美国虽设有联邦税务法庭,但完全独立于税务机关,属专门审理税务纠纷案件的特别法院。香港税务机关拥有税收执法权,但没有立法和司法权。香港基本上实行一级财政管理,立法局在财政上有权统一制定法例和审议全港预算收支。法案在立法局通过后,须经总督同意,始成为法律。财政司作为香港财政当局的最高长官,除了拥有财政行政和管理的莫大权力,还直接参与各种经济及金融事务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而作为财政司下属及全港税务最高行政机关的税务局,纯属税收法规的执行机关,在执行税法时,有独立依法办事的权力,任何部门无权干预,且可以就税收法规修改问题向财政司提出意见和建议。内地的情况则有所不同,作为全国最高税务机关的国家税务总局不仅拥有执法权,而且还具有一定的授权立法权。内地税收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颁发地方性法规权力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由各级人大授权立法的国务院、地方政府和全国税务主管机关。根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可以依法拟订和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令、法规,制定和执行实施细则及税收行政规章,提议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的增减、税率的调整;省级税务局可依法拟订地方各级的税收行政规章和实施细则,根据规定权限,处理有关地方税种的减免,负责集体和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

  (二)

  税收管理的特点,是依靠国家的权威,通过税收行政管理机构来组织、指挥和控制税收分配的活动。而税收管理能否获得有效的运作,与税收管理机构的设置有密切的关系。综观世界各国税收管理机构的设置,大致有海关和税务局分设、海关和税务局合而为一、海关和税务局的管理范围相互交叉三种模式。

  内地与香港都采用税务局与海关分设制。在内地,设有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财政部农业税征收管理局三大机构,分别负责关税、工商税收和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是主管全国工商税收工作的职能机构,主要职责是拟定国家税收法律、法令、法规,制定实施细则,拟定和执行国家税收方针、政策,建立并逐步完善税制体系和税收管理体系,确保国家税收计划的实现;海关总署是主管国家海关工作的职能机构,依法制定海关各项业务工作及关税税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或参与拟订有关海关问题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统一制定对进出境的监管程序和方法,管理关税的征、减、免、缓事项,并对全国海关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农业税征收管理局是财政部主管农业税收工作的职能机构,依法拟订有关税收法令、编制中长期税收计划,管理全国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组织征收入库。

  相比之下,香港税务管理机关要简单得多。在香港,税务局是财政司财政科辖下的署级机构,在局长直辖科的领导下,设立五个执行分科。税务局根据香港税收法规来制定税收执行方案,全局征收、管理、查账三条线分工明确,职责分明,互相促进,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香港税务局负责港内的税收征管,除征收直接税外,还征收娱乐税、博彩税、酒店房租税、商业登记费和各种牌照税(费)等间接税。差饷税和各种注册费等则由库务署征收。香港海关的作用,除了对在本地生产而出口的或为本地消费而进口的酒类、烟类、碳氢油类、化妆品类等五类货物征收具有关税性质的消费税,对进口汽车征收首次登记税以外,主要职责在于执行若干管制条例,对出入口旅客和海空交通航线搜查各种毒品、非法刊物、侵犯版权的录音带及其他出于安全和卫生需要的违禁物品。香港对货物的进口、转口及出口实施免征关税的政策,固然失去一部分重要税源,却因此吸引了大批外资,进而使香港的对外经济贸易获得迅速的发展。

  目前,实行国税地税的分税制,已成为国际上处理纵向财政收入的一项通行性制度。内地地域辽阔,税务机构按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市(专区、盟)税务局和县(市)税务局四级设置。1994年采用国际通行的分税管理体制,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双套税务机构。国家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系;地税系统实行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但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置国税局直属分局,后者再在地市设支局,在地税局设征收员。国税系统实行垂直领导,不受行政区划限制,负责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及国家指定税种、基金的征收管理。地税系统按行政区划设置,由原各地税务局与当地政府、财政部门协商后负责组建而成,受地方政府领导,并接受国家税务总局的业务指导,负责征收地方税的征收工作。实行分税制,国税局和地税局各司其职,严格征管,能保证中央和地方税收及时充足地入库,同时,亦体现了税收管理体制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相反,香港由于地域狭小,仅为一个港口城市,没有必要实行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制度。因而在港府的一级财政体制下,相应设置一级税务机关,采用一级税制,无论薪俸税、利得税等直接税或是娱乐税等间接税,都实行一级开征。

  (三)

  税制结构则是指税收制度中各税系、各税种、各税制之间相互组合、相互制约而成的有机体系,它始终受到经济发展程度以及相应的经济结构的决定性影响。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大多实现了由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到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转换过程,而发展中国家则大多仍采用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税种结构。一般而言,直接税包括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和社会保险税等税种,其中以所得税为代表。

  内地处于市场经济的发育阶段,目前还是以间接税为主,其收入约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9%,直接税仅占31%。内地现行的直接税仅包括所得税和房产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得税会逐渐成为集中财政收入、调节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就现在的发展程度来说,所得税仍不足以构成内地的主体税种。这反映出现行内地税制结构上呈现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特点,流转税逐步向国际标准看齐、走向规范化,而所得税则呈逐步上升的趋势。按税收的一般理论,作为国家税收体系的主体税种,必须既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又利于发挥调节经济的作用,而内地目前的商品课税能够更好地满足这两方面的要求。作为市场经济发达的地区,香港早于本世纪七十年代就完成了从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向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体系的过渡。香港的直接税由入息及利得税与遗产税两部分构成,前者包括利得税、薪俸税和物业税三个税种,收入额约占香港财政收入的47%;后者约占香港财政收入的1%。由于香港长期奉行低税政策,不征资本利得税,不征社会保险税,所以直接税收入仅占香港税收收入的60%左右,约占全港财政收入的48%。

  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收入在发达国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越来越高,其中大多数国家的税收约占财政收入的90%以上,例如,美国占98%,英国占96%,日本占91%,其税负之重,可见一斑。改革开放以前,内地税收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并不高,基本上徘徊在35%~58%之间。1984年以后,税收成为最主要的财政收入形式,达到全国财政收入的90%以上。其中1993年,税收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总额(不包括债务收入)的93.8%。税收收入的变化,肯定会引起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变化,1978年,这一比重是14.9%,1985年上升为24.5%。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税负仍不算重。香港在税负方面并没有追随各国呈日益加重的趋势,相反,它继续采取低税率、高扣除的做法,把税负限制在最低的程度,从而使税收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较少。在七十年代,税负曾下降至46%;至八十年代,约占财政收入的六、七成左右,到九十年代则达到七成以上,但最高的年份也只有八成左右,仅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12%左右。这种低税负政策,对于维持香港私人企业的成功,吸引外国资金,发展香港经济,无疑在客观上起到促进作用。

  发达国家的税收覆盖面广,税种数量也多。美国课征的税种最多,达80多种,法国、日本课征的税种也有50多种。相比之下,香港和内地所课征的税种数量是相当少的。在内地,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可分工商税、关税和农业税三大类20多种,其中工商税共18种,分五小类:流转税(增值税等3种)、资源税(资源税等2种)、所得税(企业所得税3种)、特定目的税(土地增值税等3种)、财产和行为税(房产税等7种,其中遗产税和证券交易税尚未立法开征)。香港课征的税种更少,直接税有利得税等四个税种,课征的间接税有差饷税、印花税、关税与消费税、博彩税和娱乐税;另有酒店房租税、商业登记费(税)、汽车首次登记税、以及诲底隧道额外税,机场过境税以及各种牌照税等11种,合计不过15种。

  (四)

  世界上有不少国家和地区从吸引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发展经济的角度出发,在税收上相应地采取了一些优惠或低税措施。在这方面,内地与香港税制有着相似的特征。内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于发育阶段,利用外国资本和先进技术,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是既定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吸引外资,内地不仅统一了税收管辖权和涉外企业所得税率,并采取了许多税收优惠措施,旨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充分照顾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以调动他们参与中国经济建设的积极性。1991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按照国际惯例,统一了对涉外企业税收管辖原则。税法规定,作为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负有全面纳税义务,而作为非法人的外国企业则仅负有限的纳税义务,统一对法人纳税人与非法人纳税人的标准,既有利对外合理地行使税收管辖权,又有利于外商投资者选择投资方式。

  新税制还改变了原有对合营企业实行比例税率、对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作法,实行统一比例税率,将税率降低为33%,减轻了外国企业的税负,把它统一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税负水平。税率和税负的统一,有利涉外企业在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下竞相发展。新税制除了保留原有的税收优惠,还进一步调整和增加了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措施,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给予头二年免税后三年减税的优惠;对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合作企业中外国投资者取得利润再投资享受再投资退税待遇,等等。这样做,使在内地的外商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实际负担,要低于世界减税浪潮后的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吸引外资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近半个世纪以来,香港的国际地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其税制简单、税种少、税负轻的基本特征并未发生大的变动。正由于香港能够在自由经济下数十年如一日地推行这种税制,使之始终独具吸引外资的魅力,保证香港能够从一个地域狭小、名不经传的自由港,迅速地发展成为世界各国货物的集散地、远东地区的海空运输中心以及国际金融、旅游中心。香港的低税率、高扣除、轻税负,首先表现在薪俸税,它以应纳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税率实行四级超累进税率,1994年度税率改为2%~20%,起征点提高到7.2万元,夫妻无子女的,免征额为14.4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是丈夫和妻子的所得总额扣除生计费用和必要费用后的余额,即在标准税率15%的范围内,扣除纳税人及妻室、子女、赡养老人的最低免税额以后的个人收入,按第1个2万元、第2个3万元、第3个3万元及上述总和数以上等四个等级递增征收5%~20%不等的税款。如果纳税人还有营业利润所得、物业所得,除按分类计征办法外,还可选择将上述4项个人所得合并为个人入息课税,按标准税率计征。一个单人收入的四口之家缴纳薪俸税前平均年收入为89.2万港元。香港利得税的税率也很低。1994年度,香港无限公司的税率为15%,有限公司税率更是降至16.5%。由于利得税是以纯利为计税依据的,所以凡纳税人为企业赚取利润而付出的各项费用均可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同时,为了推进技术更新,固定资产除正常提取折旧外,购置机器允许按成本额的60%,工业楼宇按成本的20%折旧。纳税人发生经营亏损,可用以后年度的盈利进行无限期抵补,直到抵补完为止。此外,香港实行税收来源地域管辖权,从而使征税面大为变窄。据此,不管收入取得者是否属香港居民,仅对来源于香港境内的所得征税,即使是汇到香港的境外所得,也全部免税。这种严格限于境内所得征税的税收原则,使香港成为一个著名的“国际避税港”。

  (五)

  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税收功能,体现为税收通过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发展。经济增长是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之一,而税收是政府实施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为了有效地保证实现税收的功能,对税收制度的本身加以不断改革和完善,也就成为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政府的一个重要任务。香港与内地现代税收制度的发展历程,正说明了这一点。与香港相比,内地现代税收制度的建立为时较晚,目前仍有不少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之处;香港作为现代税收制度比较完善的地区,它的一些成功做法,对内地无疑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1.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有利于减少政策的随意性,尽快实现依法治税的宏伟目标。依法治税,是税收的本质要求和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我国现有的税法体系,大多数表现为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有些条例虽颁布不久,但有的规定已呈现与现实脱节、操作性不强的缺陷;有的条例已“暂行”了四十多年,更是有作出修改的必要。由于立法滞后,国家不得不经常以临时性的“政策”作为补充。为此,我们应该借鉴香港的经验,加强税收立法的步伐,有些重要的税法,例如《税收基本法》、《遗产法》、《证券交易税法》、《社会保险税法》等,应尽快制定施行。对于现行的条例,也应有一个逐步修改、完善的过程,并将其提高到“法律”的效力层次。这样,才能有效地规范税收征纳活动,确保国家税收职能的充分发挥。

  2.实行税收征纳的规范化管理,需要尽快配合以先进的征管手段。香港的经验表明,纳税审报制度的严密有效,除了加强法制建设,还必须配合以先进的电脑监管网络以及严厉的执罚措施。因此,我们应在深化改革征管体制的同时,尽快实行税收征管手段现代化,实现税源管理、税款征管、纳税检查及违法处理等项业务的微机化处理。对于计算机的开发利用,应有全局和统一的规划,先在各省建立税务信息处理中心,以后逐步实行全国联网。在这一网络中,既要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纵向的“信息上报和反馈程序系统”,又应建立从税务机关到银行、海关、房地产等部门的横向系统,使之一方面能为纳税人提供检索申报纳税和交易对象资料,为稽查部门定期提供税务调查的候选人;另一方面,在减轻税务工作量的同时,把节约的力量用于查处偷税漏税上。对于偷税、漏税、逃税的行为,则依法予以严惩。

  3.培育公平的竞争机制,尽快实施内外统一的税制。香港通过税收立法上确立整体利益原则和内外一视同仁原则,不对某些行业或某些个人实行较为优惠的税务优待或较为严厉的税务措施,统一内外税率,通过低税率、轻税负、高扣除来吸引外资,发展本港经济。而目前我国存在的按纳税人经济成分、按纳税人区域和按纳税人国籍实行税收征收差别的做法,虽在一定时期内对于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具有比较显著的积极意义,但毕竟在客观上造成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税负不公平,有碍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良性竞争。为此,我们应尽快制定内外统一税制,对所有纳税人平等相待,即通过纵向规定纳税能力不同的纳税人可缴纳不同数量的税额,横向规定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应纳缴相同数量的税额,并以纵向公平作为调节的重点,以保证全国各地各种经济成分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竞争与寻求发展。

  4.尽快转化为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税种结构,有助于税收对经济调节功能的有效实现。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除法国等少数国家以外,大多数都已建立起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税种结构,香港也不例外。从七十年代中期起,香港即完成了由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向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转化。内地目前的税种结构仍以商品课税等间接税为主体税种,这是由内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商品课税本身的特点所决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经济收入的不断提高,内地的所得税将不可避免地取代商品课税作为国家税收体系的主体税种,这定会在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调节经济运行的过程中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作者简介】
    张富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出处】《港澳经济》199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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