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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方的法观念之比较》译后记
战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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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东西方的法观念之比较》是日本比较法学泰斗——大木雅夫教授的代表性著作,原名为《日本人的法观念——与西洋人之比较》(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已再版十次,并曾荣获日本优秀著作奖。经作者同意,此次译成中文时改为现名。因本书原著内容在比较法学术著作领域属跨度大而渊博且精深的名著,又加之本书原著的颇多内容是由日文古文构成,致成许多国家尤其欧美未能将之译成本国文本。故,依大木雅夫先生所说:本著作的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版本实属本著的海外独版独本。

  关于该著作的中文版翻译、出版多蒙大木雅夫教授、东京大学出版会、北京大学出版社副总编杨立范先生的鼎力协助,于此无任感谢。

  在该著作中,大木雅夫教授以客观性法观念的比较为切入点,在系统地批判了有关东西方的法观念主观性通说的基础上,提出了独创性的比较法研究方法。体现其“实证”、“批判”和“独创”性的研究风格。同时在该著作中文版前言中指出:西洋与东洋的法观念之差异主要表现在法治主义与德治主义之对立上.即,西洋的法观念是以礼赞法律,崇信法律工作者,依据法律解决纠纷和为权利而斗争为内容的;而东洋的法观念是以轻视法律,不信任法律工作者,靠调停解决纠纷和靠互让求得和解为内容的.作序者本人于字里行间深受启发,痛感现代法观念的核心即“为权利而斗争”。

  在西方,德国国民正是因为秉持“为权利而斗争”这一法观念,才使自己的命运从官府或当权者的“皮鞭的支配”、“棍棒之统治”下解放出来,走向康德、黑格尔的“法治主义”,使昔日法西斯德国成为如今的“法治行政国家”;法国国民正是因为树立了“为权利而斗争”的法观念,才将自己的命运从“绝对王政”之下解救出来,使法国迈进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合理的行政国家”;英国国民正是因为张扬“为权利而斗争”这一法观念,才使自己解脱于“王政”,通过颁行英国大宪章,使英国步入“立法国家”;在东方,日本国民也正是因为觉醒于“为权利而斗争”的法观念,才使自己的命运得以摆脱“菊花与战刀”的军国主义血腥统治,使日本成为当今世界的 “行政国家”和经济大国。

  为“权利而斗争”这一法观念的缺乏或丧失,都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国民的另一种命运——丧失作人的“自由”、 “平等” 和“尊严”这三大生而为人的基本权利,亦或基本人权.如果国民百姓始终在权利的账簿上昏睡,不去实现法律赋予自己的一切权利,不去主张尚在宪法法条之外的“天赋”人权,则会沦于“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 最终沦于被为政者恣意宰割、无端捉弄的非人境遇。更令人悲哀的是:不以他人或自己的权利被剥夺、被侵害为怪、为耻、为不幸,反而以牺牲自己的神圣“权利”去迎合执政者为常、为荣、为幸,鼓吹官府“权力至上”,小民“忍让为先”,视法律与权利为虚无,甚至从权力的受害人堕落为一切权力积极的和消极的“帮凶”。

  而东方的中华民族,在我们过去的一百多年的内忧外患中,可能有过些许对权利和人权的觉醒、反省甚至微薄的胜利。但是在国民百姓心中那无形的账本上仍然写满了吃人的“专制权力”.这是三千年来在封建的“专制”、“德治”、“人治”(德治=人治=专制)、“官本位”的恐吓与威慑下一笔一笔划出来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象蛛丝一样轻轻抹去。国民的法观念还基本停滞在“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绝对服从于官府的“统治权”、“镇压权”、“奴役权”、“只知穷尽其义务”而“莫敢呻吟其权利”的“封建奴才观念”水准上。换言之,国民更多被强加的是“为权力而争斗”的意识,而不是“为权利而斗争”、“以民为本”的法观念.而这种“为权力而争斗”的意识实则并非出于本性,而是被扭曲的,是被以“权力”为其生命线的执政者及其官府所强加并由国民强忍着咽下的。它使以“权利”为其生命线的国民的“为权利而斗争”的法观念苍白、泯灭;使百姓的政治、经济、社会以及包括财产权、隐私权在内的诸多个人权利、人权受到官府、制度的剥夺或侵害却往往无处伸张、无法救济,只能诉诸于一个可怜而无奈的“忍”字,聊以自慰、苟且偷生。

  然而所幸的是,举国上下,在惨痛的历史教训面前,已多少认识到“权源于民”这一执政党及其官府权力之根本渊源.20世纪末,历史上第一个由共产党执政的、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现已解体)的(旧)苏联及其东欧的执政党-共产党丧失其执政地位的历史事实证明:一个执政党如果在其自我标榜的动听口号下,只一味地追求其政治集团的私利,认为其政治集团的利益及权力得以满足就等于国民百姓的利益及权利的满足而无视对国家社会的发展及老百姓的生存发展权亦即人权所应承担的政治责任,那就必将失去国民的信赖,而失去国民信赖的执政党则势必失去其执政的合法基础,为国民所唾弃而最终丧失执政权,继而被赶出历史舞台。从这一20世纪末的包括列宁主义故乡旧苏联在内的东欧共产党执政地位更迭风云錄中,应清醒认识到:一切政党及其官府都要无条件接受法律的考验和国民的监督。如果该执政党无端地视其“党权”高于“国权”、则国不将国、将变成“党国”;如果该执政党放肆地视其“党章”高于“宪法”、则国之根本大法“宪法”将是“党章”的装饰品和附庸;如果执政党随心所欲地无视其执政权系受之于民,谋之于民这一权力渊源,不在以宪法为顶点的法秩序下,去保护国家国民的权利和利益,却一味地强调本党政治集团的利益,并将该利益强化到高于国家利益、凌驾於国民利益之上这一绝对化地步,则该执政党必然不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然失去执政党之执政的合法基础。因执政党的根本利益在于巩固其统治权的执政权,有了统治权便有了一切;而国民百姓的根本利益在于获得及保护其生而为人的“人权”亦或“生存权与发展权”,老百姓有了人权保障就有了一切。否则,在一个只讲党权及其利益而漠视国民“人权”的国度里,“人权”将不再是“天赋人权”而是“党赋人权”。因此,倘若该执政党的官吏将党章视为高于宪法、将党派的利益视为高于国家利益和国民利益,则他将会以其党权谋国权及政权,以其“顶带花翎”居位於国民百姓之上作威作福,鱼肉百姓权利,依其党权同百姓争夺利益,甚至以强权迫使国民百姓一味膜拜权力和官府,鼓吹顺从和忍让这一吃人的封建礼教观念,这非但不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而且亦不是经世济民的大道,反而是祸国殃民的根本。即如果不摧毁“官本位”,则成为腐败的温床、官府干部则会失去人民公仆的资格;如果不树立“以民为本”,则“为人民服务”这一口号将变成“虚伪”;国民将成为权力的奴仆。这样的政治将是封建政治的继续!

  国欲变,则变法易制为先;民欲变,则变革法观念为当务之急。然而,维权改制历来就十分危险和百倍艰难!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变法者有几人能幸免于为政者及其官府的屠刀、有几人能幸免于权力的放逐?!古有商鞅变法而遭为政者的五马分尸车裂而死;近有七君子戊戌变法而成封建专制的刀下冤鬼;即令今世,共和国第一任国家主席刘少奇手捧宪法来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亦被宣判为“罪该万死”,甚至“死有余辜”;那场践踏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国民甚至孩童人权的、招来国破山河碎、万户潇疏鬼唱歌的长达10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更是对人间平等、自由、生而为人的尊严及权利的摧残!历史上,国民百姓数番揭竿而起,不是被权力利用就是被官府镇压.尽管如此,而且,也正因为如此,国民百姓更应该认识到“权源于民”、“权力应为民权之仆”、“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全靠自己救自己”、“民心不可背”、“民意不可辱”、“民权不可夺”这些话语的含义,更应该为生而为人的“天赋”人权及以宪法为顶点的法秩序及国际人权法所赋予我们国民百姓自己的权利而不断斗争。

  中国目前宪法是有的,却没有宪政,也无宪法法院,这势必将会导致宪法形骸化的结果。宪法是国之根本大法.其核心是主权在民、拥护和平和保护人权这三大原则.如此说来,难道不应该为实现宪政而修改和完善宪法吗?国家权力结构的核心在于分权制衡,或者说权力之监督与约束.而分权制衡的核心又在于司法独立.那么,中国目前是否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分权制衡和司法独立呢?如果不真正实行”分权制衡””司法独立” “政企分离”和“党政分离”,则国民百姓“为权利而斗争”的依据何在?则国权存在的依据又何在?.执政党之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又何在?2004年三月的“宪法修正案”(尽管在修改程序上有待商榷)说明在中华大地实施宪政,将不再是南柯一梦、更不是杳不可期的。

  近代以来,西方国家的“依法治国”亦或“法之支配”的观念在于以“三权分立”和“宪政”来牵制官府权力,救济国民百姓的权利,核心是保护国民的“自由”,“平等”和“尊严”这三大作人的基本权利,或称人权,其精髓和旨要是维护生而为人必然拥有的、自然具备的“尊严”。在“依法治吏”的同时,重心在于“依法济民”亦或”还权于民”。而东方的“法治”观念则大多体现在“依法治民”、“以民斗民”的观念中。这体现在均为同根生的国民间人为地设置“差别待遇”,然后使均为同根生的国民之间为人为所设置的“差别待遇”所引起的“不公平”而相煎太急。而通过设立“差别待遇”而挑起相煎太急局面的为政者却在座山观虎斗,最后以救世主的面孔及权力去拨弄百姓,而不是依法去为国民伸张大义;也体现在为政者 将国民化整为零(被分为各阶级各阶层各帮各派)、分而治之,而后再“利用矛盾各个击破”、“鹬蚌相争、渔翁得利”的“统治权观念”当中;体现在惨酷的权力祭坛上“以百姓为刍狗”的集体专政或个人专制的“统治权观念”当中(如元朝时为政者出于统治权需要,就把整体国民划为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猎八民九儒十丐这十个阶层,以达分而治之,继而以其统治伎俩-“差别待遇”再使同一阶层内或同类内发生内讧或窝里斗亦或相煎太急,最后再利用内外矛盾进行各个击破的统治目的)。因此,导致整体的国民一盘散沙,使国民百姓视“王法”为“刑惩”、为“畏途”,认为法是官府用来强化其统治的工具,而为政者却逍遥法外;而国民百姓则是法所规制的客体;认为党权高于国权,而国权又高于民权;认为主权根本就不在民、人权也只是个口号而已;国民不崇尚法律,厌恶诉讼,认为如何运用法律那是官府权力的事,不相信法院的门是为百姓开的,不相信法官是替百姓权利说话的逆反观念。

  作序者认为大木雅夫教授的”为权利而斗争”这一法观念的提出,是基于这样的理论基础.即,权利的渊源是不证自明的(与生俱来的和正当的),权利的设置是合理的及充分的.在宪政国家只有这两个前提存在,才可实现国民“为权利而斗争”的期望和可能.宪政国家无外乎建立在“天赋权利”或者“权源于民”这一观念之上.当然这个“天”大概还包括所谓的“皇天”、“上帝”.但,无论称其渊源何来,这个渊源都必须首先确立.否则,“为权利而斗争”极有可能被单纯理解为“为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而斗争”.若如此,官府同样可以“为权利而斗争”为契,来维护其统治的合法性.如政府部门、地方权力机构热衷立法本身,有时亦不排除实则是“以法争权”之嫌;而国民百姓面对形骸全无或形同虚设的权利,斗争的依据从何而来?更何况“专制权力”甚至可借“法治”这一口号,使专制独裁性权力内化于法律并披上“法”这一庄严袈裟,以在”法治”这一理念下或借法律的名义,走向更残酷的”法律专政”.

  作序者还认为:欲确立“为权利而斗争”这一法观念,尚须满足如下两个要件,即只有在摈弃和肃清了(封建,独裁)专制的束缚之后,才有可能.从历史上看,这一观念的确立,只有在(封建,独裁)专制制度消亡或针对(封建,独裁)专制制度而产生的.从现实来看,”为权利而斗争”之法观念也是为抵制专制制度复辟而存在的.因此,对那些曾经独裁专制的国家或脱胎于封建独裁专制的、并必然带有封建专制胎毒的国家而言,国民百姓“为权利而斗争”这一法观念的形成实则有着重要意义.对于这类国家而言,问题并不在于是否存在”权利”,而实应在于”权力”源于何处.因此,“为权利而斗争”实应始于“还权于民”.彰显“为权利而斗争”这一法观念的形式和实质,不仅是对权力的制约,而且也是对“苍天不生人上人,亦不生人下人”(注1),“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万物齐同)”(注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的礼赞.

  德沃金教授(R, Dworkin.近代著名法理学家)在其《认真对待权利》中指出:“政府必须平等地尊重和关心个人权利,不得为了社会福利或社会利益去牺牲个人权利。……如果政府不能认真对待权利,它就不会认真对待法。……另一方面,代议民主制的多数裁决规则也仍然可能侵犯到权利,这就需要在市场经济制度与代议民主制这两种主要制度上再加上各种个人权利的限制,使个人把这些权利作为抵抗来自政府、制度的侵犯的有力武器。……‘认真对待人权’是要求政府认真对待每一个人的人权。……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呢?是政府治理下的所有人、是每一个国家的公民,是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人民’、‘国家’通常是一个空洞的、抽象的字眼,必须努力把权利的诉求落实到每一个人,每一个案上。……个人有权利选择信奉集体主义,但这必须出于自愿,而不是别的个人或政府强加给他的结果。”(注3)。本书的著者大木雅夫教授也在末尾指出:“在耶林写作《为权利而斗争》一书后,又过去了一个世纪的今天,我们还要倾听一下利黑亚尔特•修米特(Richard Schmid)的名言:‘我们的国家和我国的法秩序究竟为那些受诬蔑、受侮辱的国民百姓干了些什么?!我们能眼睁睁地看着那些最渴望权利保护的人们的权利被剥夺,被压抑而又不能要求保护的惨状,却在一旁袖手旁观吗?!如果我们袖手旁观而又无视渴望权利保护的要求受到何等压抑的话,其结果只能是民众根本不可能为权利而斗争!”这些掷地有声的法学家的话语,不仅是在提醒执政党应“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告诫官府必须尊重百姓的权利,而且只有尊重老百姓的权利,执政党及其官府才能从其中引发出巨大的经济力及所期望的政治凝聚力,则该”权力之舟”才能在百姓权利的海涛浪尖上平稳行驶;呼唤每一包括法律教育者在内的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良心及正义之感;同时也是在启发每一国民百姓都应懂得法律(学)着实是门“关于权利”的学问。即,立法是为“分配权利”;执法是为“落实权利”;守法是为“得到权利”;司法是为“救济权利”这一以权利为核心的简明法理;最终使每一国民自觉性地本能性地成为“权利的捍卫者”,不但应“由之”,更应去“知之”,每一国民百姓都应养成去为生而为人的人权及法律所赋予我们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法观念,切莫成为一切形态的专制权力的牺牲品,去为实现自由、平等、人人有其尊严的宪政国家而斗争!

  

  

   后序者: 清华大学 教授 戦憲斌

  

   二零零三年五月于清华园

  

【作者简介】
    战宪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1日本思想家-福泽 谕吉《劝学篇》开篇语(福泽 谕吉全集第三卷29页) 
  2《庄子内篇 齐物论》 
  3《认真对待人权-聆听德沃金》(清华大学 法学院《法苑》第二十期第二版高尚省 陈俊豪 200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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