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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的国际趋势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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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随着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世界各国纷纷采取各种措施来保护环境,提高环境质量。通过课征环境保护税来达到环保目的已成为国际热门课题。本文试图在考察国际间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动因与态势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一、环境保护税的国际趋势

  (一)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理论与实践基础环境保护税是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环境政策目标,筹集环境保护资金,调节纳税人的环境保护行为而征收的特定税。从世界范围来考察,开征环境保护税有其理论依据与实践动因。

  1、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理论基础

  早期与现代西方经济学家都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理论依据。

  (1)负外部性的“内部化”理论。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最早依据其外部性理论,提出了政府可将税收用于调节污染行为的思想(计金标:《生态税收及其产生》,载《中国税务》,1997 年第1 期) 。外部性是指经济当事人(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生产或消费行为在市场外会对他人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分为有益的正外部性与不利的负外部性。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直接目标往往是追求企业近期利润的最大化,因而,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可能不惜损害社会利益,造成环境污染、生态恶化,将其应承担的处理废物的成本转嫁给全社会和生态系统。

  庇古认为,政府可以通过征税的方式来消除负外部性,即使环境污染者承担与其排放的污染量等量的税收,将其转嫁给社会的外部成本追回来,加进企业产品的总成本中,使负外部性“内在化”。在这样的条件下,当生产厂商生产产品的边际成本加上税收大于边际收益时,生产者就会停止该产品的生产,或改进防污技术,从而降低生产成本,减少污染量。因此,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使污染的负外部性“内在化”是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基本理论。

  (2)可持续发展理论。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1987 年所提出的《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含义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换言之,资源财富应在不同代际之间(当代人与后代人) 进行平衡,代际之间的交换应该是平等的。这一概念强调地球有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强调环境作为地球共同的财富必须受到特别保护。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提出推动了可持续发展经济学的诞生,同时,作为维护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环境保护税也日益受到全球的重视。

  2、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实践动因

  20 世纪以后,发达国家普遍完成了工业化和现代化,有些国家已进入“后工业社会”。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带来了大量的工业“三废”,噪音和生活废弃物。这些任意排放的生产和生活排泄物远远超出环境的容量和自净能力,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环境问题:河水污染、沙漠化日益严重、森林锐减、臭氧层出现黑洞、全球变暖等。生态环境的恶化不仅破坏着人类社会进行经济活动的物质基础,而且更威胁着人类社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制定环境保护法、开展绿色和平运动、开征环境保护税等经济手段来遏止污染行为,保护环境。

  (二)环境保护税的国际态势

  从国际范围来考察,环境保护税产生于本世纪70年代。80 年代以来,受理论与实践因素的推动,它日益受到重视,尤其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已形成了较完善的环境保护税制。在跨世纪之际,发达国家加快了健全环境保护税制的步伐。经合组织中的多数国家,如丹麦、荷兰、瑞典、挪威等已确定环境保护思想在设计税制改革中的重要地位,并把涉及能源税收的结构性调整作为21 世纪税制改革的内容。此外,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将在欧盟层次上开征二氧化碳税的目标,以进一步扩大环境保护税的范围。同时,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在积极探索可持续发展道路,加快推行环境保护税,以配合其他政策工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增长。因此,环境保护税的设置与完善将是21 世纪各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二、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思考

  (一)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的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据世界银行的环境和经济专家最近所撰写的《关于中国环境污染状况的调查报告》指出,中国大城市的环境污染状况目前是全世界最严重的,中国环境污染的规模居世界首位,全球空气污染最严重的20 个城市有10 个在中国。( 《文摘周报》1998 年3 月2 日) 因此,加强环境保护,开征环境保护税已刻不容缓。我们可以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纠正市场经济的偏差,抑止污染,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再从世界范围来看,开征环境保护税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而且发达国家都已构建了较完善的环保税制。随着跨世纪的步伐加快,我国还将深化改革开放力度,如果我国不设置有关的环境保护税种,不将排污的外部成本“内在化”,则国际上那些生产污染性产品的资本就会向无税地区转移,纷纷流入我国,既逃避本国的税负,又转移污染,进而加剧我国的生态恶化。因

  此,为了防止污染的国际转移,我国应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

  (二)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设想

  从西方国家的环保税制来考察,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是对外部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征税对象为排放工业污染物、固体废物、公害等;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程度;税率以超额累进税为主,但对那些税基难以度量的应税污染物,辅之以定额税。从具体税种来看,主要包括三大类型:(1)污染物排放税。即对工业企业与家庭在生产或生活过程中排放的“三废”和垃圾实行课税。主要税种有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以及垃圾税。(2)耗能材料滥用税。该税的课征目的在于通过征税促使生产者或消费者最大效率地利用能源、燃料及原料等,从而减小废物的遗弃与排放,既节约能源与原料,又净化环境。主要税种有:第一,燃料税,即对汽油、重油、液化气、煤、天然气、石油、焦炭等主要燃料征税。第二,交通税。即对各类车辆课征的税收。由于车辆引擎的发动必须依靠能源,因此,一般把交通税视为与燃料税有关的税目。第三,一次性商品税。如对一次性容器、塑料包装物等的课税。(3) 对造成其他公害的课税。主要有噪音税、拥挤税等。

  依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借鉴国外的经验,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可以开征以下几种环境保护税:

  1、污染物排放税。目前,我国本着“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向有污染行为的企业征收一定比例的排污费。这一措施虽然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却存在很大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第一,收费标准过低,调节力度弱。由于现行收费额大大低于正常的污物处理费用,从而使不少的排污单位宁肯缴纳排污费而不积极治理。这既难以有效地抑止排污行为,又难以筹集足额的环保基金。第二,缺乏法律约束力,征收不规范。由于征收排污费的强制性较弱,因而收费不规范的现象较为普遍,不少地方出现了“议价收费”, “感情收费”等乱收乱摊、少收短收的违法现象。同时,排污费的使用混乱,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不时出现,严重扭曲了其专款专用的性质。要消除“收费”弊端的良策就是“费改税”,对排污企业征收污染排放税,强化政府对排污行为的调控力度,增加环保基金积累。

  2、燃料税。目前,我国对耗用燃料的行为没有征税,以致各类机动车辆耗用燃料排放的尾气给城市环境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污染。为此,我们可开征汽油、柴油等燃料税,以鼓励人们使用非机动车辆,减少城市环境污染。

  3、白色污染税。白色污染现象在我国极为严重,遍地可见废弃的塑料饭盒、饮料瓶、塑料袋等。由于这类污染物的不可降解性,将给生态环境造成长期危害。为了抑制这类污染行为,我国一些城市颁布了有关法规,如北京市颁布了《禁止使用超薄型塑料袋》的法规,成都市颁布了《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饭盒》的法令。然而,这些法令的实施效果不如人意。例如,在“禁令”下达数月后,出售与使用一次性塑料饭盒的现象在成都市依然比比皆是。为此,我们应该采用以法律为后盾的经济手段———开征白色污染税。该税以生产、制造这类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企业或个人为纳税人,课以较高的税负,使其生产成本高于生产可降解的同类产品的成本,迫使生产者转产生产可降解的产品,达到从源控制,减少和消除白色污染的目的。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出处】《四川财政》 199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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