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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潜力
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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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大多实行以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而我国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多实行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国内不少人士认为我国也应该逐步实行以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特别是加强所得税的征收。但是,税收制度的选择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主观选择,而是由国家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选择不同的税收制度和政策,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平衡,并满足财政运行的需要。所以,不同的税收制度各有特点,分别适合不同的国家以及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本文试图从这两种税收制度的对比中,探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潜力。 
 
【关键词】所得税 税收结构 个人申报
【正文】

  

  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大多实行以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如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奥地利、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等国)(1)。其中,所得税属于最主要的部分。而拉美和亚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或中等发达国家(如巴西、阿根廷、智利、印度),多实行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商品流转税等间接税占据重要地位,所得税等直接税在税收结构中的地位正在不断提高,但还没有占据主导地位。

  这种税收结构的不同,很难评述孰优孰劣,主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国家的产业政策密切相关。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时,不能一味追求“先进”和“现代”,必须从自己的国情出发,综合考虑本国的经济、社会、历史状况,并结合本国的产业政策,制定适合本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的税收政策。制度难说好坏,合适就好。

  西方发达国家进入资本主义社会比较早,经济发展已经成熟,产业结构经过一、两百年的不断调整日趋合理,国民收入水平很高,国民经济处于稳步发展阶段。税收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主要任务不再是“杠杆作用”,而是为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提供经济基础。同时税收也起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作用,防止社会财富的占有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导致社会不安和动荡。

  发展中国家和中等发达国家,由于历史原因,进入资本主义社会比较晚,有的至今还没有完全实现市场经济目标,大都处于振兴民族经济的“经济追赶”阶段或“结构调整”阶段。税收还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家通过税收等财政手段,进行经济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以实现国家的经济发展计划,使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税收在这些国家也有调节社会财富分配、防止社会财富的占有出现严重两极分化的作用,但重点不在于此,效果也不明显。

  所得税是西方发达国家直接税中的主要税种。从个人所得税来看,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是根据个人的年收入来课税,实行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纳税越多,最后起到调节社会财富分配、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作用。在一些福利较好的北欧国家,一般工作人员的实际收入与不工作而依靠社会福利救济的人员,实际年收入差距不大,也出现了很多因此而懒于工作的人,各方面的评价也褒贬不一。但是,有一点是不容忽视的,那就是,那些高福利的北欧国家社会秩序优良,生活水平高,人民安居乐业,生活质量高。个人、集体、国家、社会和自然关系和睦融洽。

  此外,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多实行“个人申报”、“预扣预缴” 等制度。每年的特定时期,每个国民都必须主动填写纳税申报表,根据法律规定如实申报自己过去一年的各种收入、可以享受的各种减免优惠、应该缴纳的税款金额等;雇主也可以根据雇员的收入从支付的工资收入中预扣个人所得税,个人还可以依据上一年的缴税额预缴税款并因此获得优惠,纳税在那里是一项真实的义务。对于浩如烟海的申报资料,税收机关采用重点监控、普遍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对于一些高收入的“名人”进行重点跟踪监控,对于普通百姓则进行随机抽查。如果发现不实申报,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追缴或给以严惩。在这些国家,逃税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后果十分严重,轻则高额罚款,重则锒铛入狱,国民很少“明知故犯”。由于采用个人申报制度,税收机关征税方便,征收成本低,征税面广,税收收入有保障。

  在发展中国家和一些中等发达国家,所得税还不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或正逐步成为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因为这些国家的国民收入都还不是很高,多数国民还处于“小康”,还在“致富”途中。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面比较窄,税源有限,所得税的总量远不能支撑政府的巨额开支。而且,这些国家经济多处于加速发展时期,还需要通过税收进行产业政策引导和宏观经济调控。

  在我国,虽然很早就开征了个人所得税,但存在的问题依然很多。

  首先,征税起点低,目前依然是沿用过去的月收入800元人民币标准(2),少数地区实行了1200-1500元不等的标准。由于人民币的贬值,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现在的起征标准明显偏低,折合美元不到100美元/月,属于“温饱型”,导致税收成本高,人民税收负担重,税收面太广,如同人们常说的“撒胡椒面”,压制了人民的生产发展与生活水平的提高。

  其次,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纳税申报制度”。虽然实行了 “单位代扣代缴制度”,但是个人收入是多元的,尤其是一些高收入者和纳税大户,许多收入都没有纳税或者是“灰色”收入。税收机关疲于奔命要处理堆积如山的纳税资料、要面对海量般的纳税个人,没有“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征税任务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结果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普通“工薪一族”的微薄收入大多依法纳税,而那些高收入“名人” 的各种报酬则往往“插肩而过”,溜之乎也!近年来不断曝光的“名人税案”就是明证。

  此外,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免税措施不够。“一家五口”与“一家两口”纳税标准一样,单纯根据工资收入而不考虑纳税人供养的家庭情况和其他情况,标准的单一造成了一种事实上的不公平,也背离了个人所得税开征的初衷,不仅没有缩小贫富差距反而加大了贫富差距。

  最后,我国的税收征管缺乏透明度,不仅普通个人的征税难以为人知晓,即使一些公众人物的纳税情况也往往不得而知。缺乏真实有效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征税的工作何其难耶?难道皆因国民的纳税意识淡薄,税收宣传不够?

  通过比较世界各国,包括发达国家、中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我们不难看出,如此泱泱大国,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还是很有潜力可挖的,堂堂十三亿多人口,每人身上征税几十上百元,集中起来还不能办成大事?

  问题不会如此简单,关键还是要有一个合理的个人所得税体制和一套高效可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如果再加上节约开支、减少浪费,几无虑也!

  

【作者简介】
    何春华,北京大学法学院03级法律硕士。
【注释】
  (1)《世界各国税收制度》 邹正方 编著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5年第 1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09/10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10/31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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