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体制是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收入与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它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处理各级政府在税收管理中相互关系的准则①。
英国的中央税收征管划归两个征管系统负责。一是直接税征管系统,由国内收入局负责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税、石油收益税、资本利得税、资本转移税、土地开发税和印花税等。二是间接税征管系统,由关税和消费税局负责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国内收入局和消费税局受财政部的监督指挥,并直接向政府财政大臣负责。
国内收入局是直接税的最高征管机构。它在全国设有15个大区税务局。大区税务局是联系国内收入局与基层税务所之间的重要桥梁。国内收入局通过大区税务局在全国设立了650个基层税务所和150个基层征收所。
英国税收征管工作的一个最大特点是核定税额和办理征收是分别进行管理的。这样做有利于核定单位和征收单位各负其责,各负其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②。
德国的税务管理机构设置三个独立系统:联邦税务司和关税司、州税务局、区税务局。联邦税务司负责起草税收法令、条例,掌握各地税收情况,协调和指导各地区的税收工作。关税司负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收工作。各州财政部内部设有税务局,下面设直属税务所,负责征收属于州的固定税收。区一级设税务局,只负责征收区的固定税收。税务司与州和区税务局不是直接领导关系,不能直接发文件和布置工作。州税务局、税务所对区税务局同样没有领导关系,只是业务上互相联系,互通情况。
英国的税收管理体制是典型的中央集权型。国家的税收收入和管理权集中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它的税收约占全部税收比重的80%以上,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靠中央拨给。德国的税收管理体制属集权分权结合型。中央集中掌握主要的税收收入,地方掌握次要的税种收入,各自拥有一定的财权,同时以共享税为主构成各级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专享税为辅。
英国与德国不同的税收管理体制实际与其各自的政体紧密相连。英国是实行中央集权的国家,税收作为重要的财权当然要由中央控制。而德国是联邦制国家,从财政支出责任讲,联邦、州、地方分别负责各级的行政、社会福利、基础设施等。由此要求各级税务管理机构在各级独立的政府支出职责范围内履行收入保障的职责③。
两种税收体制可谓各有千秋。英国式的中央集权型税收体制能保证一国经济协调、全面发展。而德国式的税收体制客观上形成了各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共同体,产生了一种积极的凝聚力,对调动各行政层次积极发展生产,充分就业,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稳定发展起了引导和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