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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于网络经济税收问题的研究比较
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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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线交易使得以地域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传统的国际税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目前,世界各国对网络经济税收问题都进行着积极地研究和探讨,主要有: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否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应该征收那些税种;对居民的概念、常设机构的概念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的讨论。 
 
【关键词】网络经济;税收;管辖权;常设机构
【正文】

  

   随着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在线交易逐渐成为当今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这种新的交易方式使得以地域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国际税法体系已经无法有效应对传统的国际税法在网络经济环境下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自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11月发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报告之后,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欧盟及其部分成员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世界贸易组织也都对此问题提出了报告。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也在2000年发表了题为《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的研究报告。由此可见,网络经济引发的税收问题已经引起国际关注。

   目前,专家学者们对于网络经济税收问题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1、对网上贸易进行征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2、是否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应该征收那些税种。3、对居民的概念、常设机构的概念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的讨论。

   在电子商务的跨国所得的税收问题上,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何者优先的问题上,争论较大、分歧明显。美国的观点有其代表性,反映了其作为网络大国的利益所在和法律要求。美国主张应该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理由是,在网络空间中,用传统的来源地概念将一项所得和某个具体地理位置相联系,不是不可能,但是相当困难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电子商务中可能失去其合理性而被废弃。几乎所有的纳税人都是某个国家的公民或者居民,这样的使一国征税有了比较明确的基础。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则代表另一类主张,对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哪个原则优先没有倾向性声明,而是强调公平分配全球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的税收利益。这两个国家的信息产业都落后于美国,财政利益的需要和信息产业的发展都是他们面对的问题。

   在是否该对电子商务征税,应该征收那些税种的讨论中,可以大体有两种主张,即主税派和免税派。主税派主张,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的贸易已经威胁到现有的税基,必须采取新的手段,以防止应征税收通过网络大量流失。加拿大和荷兰税收专家先后提出“比特税(bitax)”的方案,对全球信息传输的每一个信息单位征税。免税派主张对电子商务总体来说暂缓征税。有许多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草率征税弊大于利,从长远看对电子商务按常规应该征收的税种应该部分免税。

   在免税问题上,美国的主张有代表性,美国提出对电子商务应该免征多项税种。不应该对电子贸易开征新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对电子贸易免征关税,当货物利用电子形式定购而实体货物运送时,不应因其利用电子形式定购,而征收额外的电子税收。

   欧盟在电子商务免税问题上的主张与美国基本一致,双方已对全球电子商务的指导原则达成协议,其中包括对“免税的电子空间”的承诺,但是欧盟国家在全球贸易的格局中多为买方,这一点与美国主要作为卖方的地位有所不同,欧盟国家为增加财税收入,可能会对电子贸易开征新的税种。

   在互联网环境下只要有一台服务器就可通过其维持一个网站进行在线交易,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OECD组织的改革建议将服务器认定为常设机构。在线交易的整个过程唯一和实在的地理位置有联系的就是计算机服务器,为传统的税法规范适用于在线交易留下了一个入口。基于加拿大女王大学教授Arthur J.cockfield的“数字生物圈”模型的评价,OECD组织这一努力的思路是好的,力图通过对现行法律的解释使之可以适用到新的网络环境,但是这一改革建议没有考虑网络的特性以及网络、计算机空间和传统税法规范的相互作用,因此会产生诸如使国际避税更简单化、激发恶性税收竞争等不利的税法后果。

   在各国都在积极探讨符合本国财税利益的网络经济税收问题的同时,应当至少遵循两条指导原则:一是既要保证产业的健康发展,又要保证税收的、防止避税;二是各国要在税收管辖权的划分上采取合作协调态度,而不应该仅仅出于本国财税利益采取进攻措施,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网络经济发达国家与网络经济不发达国家更应该如此。

  

【作者简介】
    章艳艳,北京大学法学院02级法律硕士。
【参考资料】
    刘剑文:《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那力:《电子商务与国际税法》,载《当代法学》,2001-3期 第20页 
  李寿双:《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所得税法变革——基于“数字生物圈”模型的分析》,《政法论丛》,2002年第6期 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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