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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与赠与税:以国际比较为视野
周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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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世界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约有50个,其中很大一部分国家实行以遗产税是主税,赠与税为辅税,两者配合征收的税收政策,以防止财产所有人通过生前的赠与来规避纳税。而中国在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之后,社会贫富差距持续拉大,自1994年以来基尼系数持续超过4.0的危险水平。 因此,如何通过规范和完善我国税制,开征新税种,特别是遗产税与赠与税以达到社会资源调配公平与平衡,已经成为我国目前税制改革中的重要问题。本文将以世界各国的遗产税与赠与税税收制度比较分析为视角,并在吸收借鉴的基础上对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作出制度设计与设想。 
 
【关键词】遗产税与赠与税 比较 立法构想
【正文】

  目前世界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约有50个,其中很大一部分国家实行以遗产税与赠与税两者配合征收的税收政策,以防止财产所有人通过生前的赠与来规避纳税。而中国在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之后,社会贫富差距持续拉大,自1994年以来基尼系数持续超过4.0的危险水平。因此,如何通过规范和完善我国税制,开征新税种,特别是遗产税与赠与税以达到社会资源调配公平与平衡,已经成为我国目前税制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一、各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原因及作用

  遗产税和赠与税本是两个税种,但它们之间关系非常密切,故多放在一起研究。如美国1976年,修改了联邦财产转移税,将原分别适用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两套税率,统一为同时适用于两种税的同一套税率,遗产税和赠与税都不是再是独立的税种,而只是财产转移税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如我国台湾地区有专门的《遗产及赠与税法》(1974)。

  各国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在一些方面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也是两税能够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具体可概括为:(一)调节社会分配。国家通过遗产和赠与税,实行区别税负,将拥有高额遗产者一部分财产归为社会所有,用以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会福利事业,形成社会一种分配的良性循环。 (二)增加财政收入。(三)限制私人资本。在贫富悬殊、社会矛盾激化的现代社会里,适当限制私人资本,缓和社会矛盾。(四)抑制社会浪费。遗产继承所得和受赠财产,对接受者而言是不劳而获,容易使继承人和受赠人奢侈浪费。课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将一部分财产转为社会拥有,对抑制浪费,形成良好社会风气有一定作用。而且允许对公益事业的捐赠从财产额外负担中扣除,鼓励大众多向社会捐赠,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五)平衡纳税人的心理。由于重课由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而获得的非劳动所获的财产,减少因血统、家庭等非主观因素带来的财富占有,使用权人们在心理上感觉较为公平。

  二、美、日、德等主要国家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

  (一)美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美国现代意义上遗产税是于1916年立法开征的。1976年,修后的联邦财产转移税,将原分别适用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两套税率,统一为同时适用于两种税的同一套税率,遗产税和赠与税都不是再是独立的税种,而只是财产转移税的一个组成部分。联邦遗产税和赠与税中(1)纳税人。联邦实行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嘱执行人。赠与税的纳税人是财产赠与人。(2)课税对象。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死亡者遗产总额,它包括财产价值和财产权益。赠与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赠与人给他人的财产价值和财产权益。(3)财产估价。遗产总值一般按死亡时的财产市场价格确定。赠与财产价值按赠与发生时的市场估定。(4)扣除项目。遗产税的扣除有:债务扣除、丧葬费用扣除、遗产处置期意外损失扣除、配偶间转让的婚姻扣除以及慈善捐赠扣除。赠与税的扣除项目主要是捐赠和配偶之间赠与扣除。(5)抵免。两税设相同的抵免额。 分统一抵免与税收抵免。(6)税率。美国对遗产的起征点比较低,即遗产的价值超出65万美元就要征收37%的遗产税(65万美元的遗产不征税)而一旦遗产的总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遗产的税率就要高达55%,在西方国家中名列前茅。

  (二)日本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日本的遗产税采用分遗产税制即继承税制,赠与税是分赠与税制。(1)纳税人。继承税的纳税人是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由赠与而获得财产的个人为纳税人。(2)课税对象。包括继承财产和视为继承财产和赠与财产和视为赠与财产。(3)税额计算。日本的遗产税不同于传统上的遗产税,具体办法是,首先将遗产减去被继承人债务及丧葬费用,形成课税价额,再将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课税价额合计起来,作为基础扣除,将其余额乘以适当的税率,求出应纳遗产税总额。(4)扣除和抵免。遗产税扣除项目有:债务扣除、丧葬费扣除、配偶继承扣除、未成年人继承扣除、短期内连续继承扣除等。抵免主要是已纳外国的遗产税的税额抵免。赠与税的扣除有基础扣除和配偶扣除。抵免主要是外国税收抵免。 (5)税率(两税不同)。

  (三)德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德国的遗产税起源较早。现德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都开征,且适用同一税率。1、纳税人。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赠与税的纳税人包括赠与人和受赠人。2、课税对象。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因继承而获得所有财产。赠与是指很少或根本不考虑报酬的转移以及为某一特定目的的转移。对这种转移而得的财产课赠与税。3、财产估价。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按市场价值估价。4、税率。税率按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或受赠人,赠与人与被赠与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设计不同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5、免税规定。死亡人或赠与人的配偶享有基本免税额和额外免税额,子女与孙子可免税一定税额。慈善公益捐赠全额免税。6、抵免。允许居民纳税人抵免已缴纳的外国遗产税和赠与税,但规定最高抵免额外负担不超过按德国税率计算的国外财产的应纳税额外负担。

  三、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发展趋势

  (一)遗产税和赠与税将可能逐渐转为地方税种。长期以来这两个税的收入不多,所费成本不少,由中央政府征收似不如交给地方政府好。且近年来各国都比较重视地方体系的发展和调整,从调动地方积极性,便于征管的角度考虑,将其作为地方税种为好。

  (二)两税的配合问题将有新的突破。各国寻求解决两税配合问题已有多年。从简化税制、减少征收阻力等方面考虑,这个问题将会有新的突破,发达国家方面可能倾向于将两税合并,而发展中国家可能将两税并为一个税种。

  (三)税率设计将趋向简单化和兼顾公平。由于税率是关系到纳税人税负和国家税收收入的核心,税率的设计和变动将更谨慎,今后各国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另外还会根据继承人的亲疏关系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税率。

  (四)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管理将进一步加强。从发展趋势来看,重点将是进一步完善财产评估工作,包括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同时适当修订有关免税规定。而对发展中国家最主要是加强立法,增强公民的意识,改进财产评估机制,建立和完善财产评估制度,加强税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的培养等。

  四、我国建立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与立法构想

  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还存在以下一些困难:一是税源上。我国尚处在市场经济初级段,虽然出现了一部分较富裕的人,但总体来讲还是少,税源不容乐观,而且这部分人财产的情况比较分散隐蔽,很难掌握他们的真实财产情况;二是很多人对遗产税的意识还较淡薄,没有真正理解遗产税;三是在征收上拿到的钱有限,还容易得罪人,在目前征管力量不够的情况下,势必会影响到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鉴于存在的困难,借鉴上述国家的经验,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时从立法上应着重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一)纳税主体。纳税主体,即纳税义务人。要确定纳税义务人,就必须先确立遗产税的立法模式。针对目前世界上对遗产税大致有两种模式的价值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的遗产税亦应采用属人和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即中国居民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遗产,应当缴纳遗产税;非中国居民从中国境内取得遗产,应当缴纳遗产税。

  (二)征税范围。刚开始征遗产税时,征收面不要太宽,起征点不要定得太低,不能简单从工资收入来定,要综合现代人收入结构特点,充分考虑非工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重点征收有巨额财产的人的遗产,对一般人应采取照顾,这样征收管理就可以简化。

  (三)税率。我国可借鉴绝大多数的国家的做法,在遗产税税率的设计上采用累进税率。但基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思想意识水平,我国遗产税可采取逐步推进办法,目前最高税率的设计不宜过高。

  (四)遗产税与赠与税配合,实行统一立法。一方面基于遗产税与赠与税有特殊的主从关系,且无论从立法技术还是从税收征管实践来看,都有很多类似之处,宜采取遗产税、赠与税统一立法的体例,在遗产税法中规定赠与税,使二者相互配合,实现法律体系的完整。另一方面,各国发展趋势以及各国实践看也宜将遗产税、赠与税统一立法。

  

  

【作者简介】
    周碧清,北京大学法学院03届法律硕士。
【参考资料】
    ① Michigan: Estate and Gift Tax: An Overview Frunzi Press 2000 
  ② Daniel C. Doherty, P.C :Unified Gift And Estate Tax System Law Offices 2001 
  ③ 戴德生:《遗产税立法若干问题探讨》,《政法论丛》2000年第1期 
  ④ 朱海燕:《国外遗产税和赠与税概况》, 《外国税法研究》2001年第3期 
  ⑤ 欧阳媛 甘宁:《关于开征遗产税的法律问题及立法构想》,《企业经济》2002年第9期 
  ⑥ 王金芳 :《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国际比较》,《 改革与开放》,1999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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