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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之比较
刘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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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对80年代初期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正,但课税模式并未发生变化,仍保持原来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所隐藏的问题充分暴露出来。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在我国的实践已经表明,这种模式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已不相适应,因而改革势在必行。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
【正文】

   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对80年代初期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正,但课税模式并未发生变化,仍保持原来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所隐藏的问题充分暴露出来。具体表现在:

   1.对工资薪金按月计征,而对劳务报酬等按次计征,缺乏公平性。

   同样的收入,由于来源不同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不同;相同的收入额,由于取得的次数不同,税负也不同。

   2.在费用扣除方面的规定已不符合当前的客观实际。

   近几年来,城镇居民收入每年以6~7%的速率递增,农村的农民收入也以3~5%的速度增长,城乡居民的名义收入均已翻番(不考虑物价的因素),可税法规定的免征额却仍然为800元。800元在贫困地区可能算高收入,可在上海、北京、深圳等城市却只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这样的扣除标准已经完全背离了客观实际。

   3.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

   目前我们的税收体制是单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忽视纳税人的自然状况,如婚姻、家庭、健康、养老等,这与体现税收的负担能力相悖。

   4.所谓“次数”难以界定,造成操作困难。

   分类所得课征由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既有按月扣除,又有按次扣除,在按次扣除的情况下又要有区别“几次”的问题,这样在实施源泉扣缴时,给扣缴人确定适用的扣除额带来困难。又因为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在扣除方面的非个人化和由此产生的应税收入“切割效应”,大大地侵蚀了税基,使得个人所得税收入大大低于本应征收的数额。

   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在我国的实践已经表明,这种模式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已不相适应,因而改革势在必行。

   个人所得税是一个世界性的重要税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开征此税。在美国,个人所得税已成为联邦政府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由于个人所得税不但具有聚集财政收入的功能,而且具有调控收入分配、调节经济发展的功能,因此,各国政府均十分重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并结合各自的不同国情,选择了适用的课税模式。

   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一般不外乎以下三种:

   1.分类所得课税模式。

   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是对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按不同性质来源分类,并对不同类型的所得规定不同税率进行课征。这种模式的理论基础是“所得源泉论”,即认为政府课税的所得应局限于每年经常反复发生,具有源泉性质的所得。分类所得课税一般限于有经常、连续性来源的所得,以累进税率进行课征。

   2.综合所得课税模式。

   这一模式是将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在一起形成所得总额,然后减除各种费用扣除额、税收扣除额和各项政策宽免额,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进行课征。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以“净资产增加值”为理论基础,认为政府课税的所得应是一定期间内的净资产增加额减去同一期间内的负债增加额后的余额,这一所得包括纳税人在此期间内所获得的一切经济利益。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针对足以带来净资产增加的各种来源的收入进行综合课征,并全部采用累进税率课征。

   3.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

   这一模式又称混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对纳税人各类所得按照标准税率分别征税后,再综合纳税人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来源所得按适用累进税率综合计征,并就其某些类别所得已在源泉课征的纳税额给予全部或部分抵扣。

   个人所得税的这三种模式,从表面上看各自独立,其实是相互联系、互为条件的。如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以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为基础,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更是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与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相加的基础上产生的。所以这三种课税模式在第一阶段上,即确定纳税人所得这方面是一致的,只是在第二阶段即征税时采取的计算课税个人所得税法有所不同。

   纵观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建立、发展、改革的全过程及改革发展趋向,大致表现为:

   1.由分类所得课税模式趋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

   2.所得的课税范围越来越广泛。

   3.税率档次不断减少,税负总体水平下降。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选择上偏好于综合型,但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对管理的要求比较高,如没有先进的征管手段相配合,将导致税源的大量流失。因此,鉴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还是暂时选择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比较合适,待条件成熟后再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转化。在过渡时期,要有步骤地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对未按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重罚,并通过公共媒体进行曝光,积极营造纳税光荣、逃税可耻的氛围,同时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通过多种途径使纳税人知道,为什么要纳税,怎样纳税,不纳税要负哪些法律责任,树立全民自觉申报纳税的法律意识;(2)根据身份证号码,建立全国统一的收入纳税登记号,这将对其他税种例如社会保险税、财产税的征收管理带来方便;(3)增加税法的透明度,保证纳税人能及时了解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法规,并为纳税人的申报和纳税提供社会化和专业化的服务;(4)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稽查的对象主要应是个体户、私营业主、影视演员、时装模特、体育运动员及暴富者;(5)建立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主要标志的现代化管理手段,使个人的申报表、税务登记、催报、催缴等通过微机系统一条龙服务,使税款缴纳向现代化、专业化方向发展;(6)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要求从事政府税务管理的工作人员应是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业务操作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作者简介】
    刘凤,北京大学法学院03级法律硕士。
【参考资料】
    [1]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2001年中国财政发展报告[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财产税制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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