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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内地个人所得税在税率设计
、税收弹性和税收征管方面的差异
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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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香港和内地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上存在很多差异。在税率设计上,香港和内地都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但内地税率档次较多,边际税率较高;在税收弹性上,相比于香港,内地的个人所得税尚非常欠缺这方面的机制;在税收征管方面,香港基本采用自行申报纳税,内地则主要是源泉扣缴。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率设计 税收弹性 税收征管
【正文】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原因,我国香港和内地的税制存在众多的差异。香港税制为适应“投资者乐园”的自由市场经济,一贯坚持税制简单、税种少、税负轻、稽征简便的原则。就个人所得税来说,它在香港不是单独的税种,《香港税务条例》按照以收益类型设置税种的方法,将个人所得征收的税项分为4种:薪俸税、利得税(关于个人的部分)、物业税和利息税(1989年停征)。为了便于比较,可将其统称为个人所得税。内地则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按照纳税人的特点分类,将所得税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单独的税种,有专门的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因篇幅所限,本文主要探讨香港和内地个人所得税在税率设计、税收弹性和税收征管三方面的差异。

     一、税率设计方面的差异

    在税率设计上,香港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其中,薪俸税采用15%的标准税率或2%-17%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可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薪俸税,但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的薪俸税,不得超过以扣除费用前的总所得乘以标准税率计算出来的税额。利得税和物业税都采用标准税率15%。

    内地的个人所得税在税率上也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按所得的种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其中,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从实践的过程中看,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在设计上不够科学,根据收入来源渠道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税率,从而造成各项所得之间税负不一,没有做到量能负担原则。同时累进税率也有不足之处,税率档次多、边际税率高,特别是对工资薪金适用的累进税率级距过多,有些边际税率与实际生活中的收入结构不配比,几乎用不到。就累进税率来说,香港税率档次较少,最高边际税率较低,只有17%。这与香港的经济发展程度和理财思想有密切的关系,我们不能盲目照搬。因此,内地在税率的改革上,要经过科学计算、测量纳税人的负担,设计出一个合理的税率,同时可适当减少税率档次,降低边际税率,以符合世界税制改革的倾向。

    二、税收弹性方面的差异

    税收本身是一种法,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固定性。在面对不断变化的经济条件,特别是面对通货膨胀冲击时,税法在技术操作上必须具有一定弹性。香港个人所得税的弹性主要体现在薪俸税的累进税率和免税额上。近几年,香港的经济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也出现了通货膨胀的影响。因此,香港政府几乎每一财政年度调整一次税率级距和税率水平,来减除通货膨胀的影响。同时,香港政府对薪俸税免税额也经常进行调整,使其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通货膨胀的幅度。

    然而,内地的个人所得税尚非常欠缺这方面的弹性机制。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是1993年10月修订税法时制订的,其后的物价总指数经历了较大的起伏波动,但费用扣除标准仍固定不变,至今都未调整过。今后的个人所得税,应将通货膨胀与税收结构联系起来,具体做法可以采用“指数化”的方法,每年按物价调整,即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级距、费用扣除等均与通膨胀率同时增长,以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弹性。

    三、税收征管方面的差异

    香港各个税种基本采用自行申报纳税。香港每年进行统一报税,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报税表,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并且提供有关财务资料;再由税局评税主任按照所上报的税表估税或者评税,然后发出估税表和评税通知;纳税人收到评税通知,应于指定日期纳税。在税款征收方面,香港的一些做法颇有特色,其中之一就是税局可以向纳税人的债务人追索税款。另外,税局充分发挥电脑税务工作中各环节的作用,目前香港已建立了一套统一的数据处理系统,每位香港居民都以其身份证号作为税局电脑个人档案号码,公司及股东以其商业登记证号作为电脑档案号码,便于资料的集中管理,便于税务稽征,降低征管成本。同时,税务机关根据税源大小,确定税务稽征的重点,把重点放在占税源80%的纳税大户上。

  内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是源泉扣缴,只有在某些情况下才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方式。在实践过程中,征管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代扣代缴制度未能得到严格的执行,扣缴义务人自觉履行扣缴义务的并不普遍;自行申报制度不够健全,目前尚无可操作的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由于个人收入来源日趋复杂,使税源隐蔽难于控管,在各项收入中除工资可监控外,其他收入基本处于失控状态;税务部门征管手段落后,现有的微机仅仅发挥了会计统计等简单功能,还没有一个现代化的综合信息网络和一套科学的、规范的现代化征管程序。相比之下,香港的征管制度更科学与高效,内地个人所得税应充分借鉴其成功经验,尽快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体系,加快税收征管电子化的步伐。同时,与纳税人编码制度相配合,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数据管理一律用计算机进行,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代化水平,在申报制度上,可有选择地加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特别是可以在高收入阶层中,选择一些纳税意识较强、素质较高的对象,实行自我申报,这样就不仅可以积累经验、扩大社会影响,还可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控。

  

【作者简介】
    刘伟,北京大学法学院03级法律硕士。
【参考资料】
    1、David Flux:Hong Kong taxation : law and practice, The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1981 
  2、Berry F C Hsu Hsu:A guide to Hong Kong taxation , The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1996 
  3、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 
  4、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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