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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之比较
王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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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长,对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资金等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与税收制度比较发达的美国相比较,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在总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最大,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国总税收收入比重尚小,两国无论在具体制度上,还是在监管力度上都表现出一定的差距,因此,通过比较研究,从差别中找到需要改进的地方,结合我国实际进行改革,才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的最终目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制度 比较
【正文】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国家对个人所得进行征税是国家强制性地把个人所得纳入国家再分配的范围。那么对个人而言,则意味着个人既得利益的一种减少,相应地,国家的财政收入则会得到增加,因此,可以说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国家与个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同时,单从个人的角度而言,由于纳税人之间收入来源存在差异、收入额度存有差距,所以,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还应当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现象,体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在其整个税收体系中处于“龙头老大”的地位,这与我国以流转课税为主、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小的税收现状实在大有差别。虽然无需对国外的做法尽数抄袭,但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无论是在税率等基本制度的设定方面,还是在征管制度方面都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因此,对国外的经验还是值得借鉴的。以下是对我国和美国在个人税收制度上的几点比较:

  一、个人所得税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不同。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美国税收制度中居于重要的地位。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联邦税收总

  收入的比重已超过一半(不包括社会保障税),是美国联邦税收结构中比重最大的税种。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相比流转税而言,比重甚小。这不仅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本身规定不健全有关,还与居民的纳税意识、政府的征管力度相关。目前,我国所得税的流失现象可谓相当严重,这使得所得税税收收入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二、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选择不同。

  美国采取的是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即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

  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一个税率公式来计算纳税。其指导思想是认为个人所得税既然是一种对人税,就不应该对个人所得进行分类,而应综合个人全年各种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再减除各项法定的宽免额和扣除额的净额,然后按统一的税率课征。而我国选择的是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即归属于一个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各部分所得,如薪金、股息、营业利润或偶然所得,每一类都要按照单独的税制规定(如税前扣除、税率等)纳税,换言之,其全部所得都要以各自独立的方式纳税,互不干扰。不难看出,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使得同一数额的收入由于取得方式不同而要纳不同数额的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税负的不公平现象。

  三、对个人所得的申报制度不同。

  在美国个人所得税是采用个人和家庭的自由申报制。每年1月到4月15日是美国个

  人所得税的报税期,所有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家庭都要自觉地向税务部门申报前一年的收入并缴纳税款,如果没有特殊理由,该纳税而过期不交者,就要被视为偷逃税。此前的个把月时间内,美国人要仔细研究各种税则的新变化,政府有什么新减税计划,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收入。有关部门也会通过各种简便的方法,告诉各种纳税人,如何根据自己的情况,申报必须申报的收入和税收。而我国的税收制度,在没有确立人们最基本的生活标准基础上,未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不同的扣除就一刀切的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只要是月收入过了起征点的居民,不论家庭负担轻重有别均要纳一样的税,实际这也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四、最低费用扣除标准不同。

  在美国,最低扣除额即“个人宽免额”,是密切联系国家的经济发展、通货膨胀程度以及居民收入变化而及时进行调整的,而且长期以来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个人宽免额一直处于上升趋势。而我国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对工资、薪金的最低扣除额一直为800元,未作过任何更改,但我们不难看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已今非昔比,人均国內生产总值、居民消费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均发生了成倍的提高,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最低扣除额却并未随之变更,这实在有悖于税收制度的发展原则。

  五、对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项目的规定不同。

  在美国个人所得税制中,有许多扣除、宽免等优惠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优惠规定越来越多。如可以扣减给慈善机构的捐款、幼儿保育支出、工会会费以及抚养亲属的费用,同时为了鼓励购房,个人购房支出也可在税前扣除。而我国的扣除项目少,只是对一些非工资、薪金性质的补助及费用,如托儿补助费、交通费等,并没有考虑到收入相同但家庭结构不同之类的因素。例如:一家人只有一个人有收入来源,只要达到起征点,并不对亲属的抚养费用进行一定的扣除,仍要与有相同收入的但无家庭负担的单身贵族纳一样的税。这显然是有违市场公平原则的。

  六、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阶层来源不同。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大职能即是调节收入差距,从而一定程度上改变贫富悬殊的问题。在美国,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是来自于高薪阶层,越是收入高的人纳税数额就越多,从而有效调节了收入的贫富差距问题。当然,我国累进税率的规定也体现了收入越高纳税越多的原则,但我国个人所得税监督体制不完善,高收入者普遍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来自于城镇居民的工资性收入,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个人所得税收入也随之增长,由此表明,我国中低收入阶层已成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这固然与利用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问题的初衷是背道而弛的。

  七、政府对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监管力度不同。

  逃避纳税义务在世界各国都是一大问题,这就会造成国家财政税收的流失,对此各国

  都纷纷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制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在美国,充分体现了用税收杠杆来调节收入差距悬殊的现象,税务部门对于名人、有钱人可谓是高度关注,而且对偷逃税的处罚也非常严厉。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出有偷逃税行为,不仅要被罚款,而且会受到税务部门的经常性“惠顾”,有时可能一查就是十到二十年,同时,这一劣迹还要被记在个人信誉账户上,那么对于取得银行借贷、申报技术职称等都会受到影响。而在我国,对个人收入不能实施充分有效监控,对高收入个人的税收调节力度不足,税务机构难以了解个人真实的收入,工商个体户、企业分配收入随意、个人收入隐性化,灰色收入的监管跟不上,这些都给税务机构合理征税提出难题。

  八、税收征管的配套制度有差距。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一种高成本的税种,它需要跟踪每个人和每笔交易的信息、明确个人的各项收入来源,由于现如今收入的多样化,自然就更需要健全的金融、公司、财会等配套体系,才能低成本地反映和监控个人收入。美国作为经济大国,无论是在税务机构、税收制度的基本设置上,还是金融、公司、财会等配套体系上,均已相当成熟和完善,显然,良好的配套体制可以降低征税的成本。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时期,金融、财会等都尚不健全,彼此之间没有形成良好的结合运作机制, 因此对于税收的征管,如果没有可计算和可记录的市场交易体制的支撑,税务部门想要对高收入者查处其不报和假报的成本就会相当高,

  综上,通过与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相当不

  完善,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这不仅仅说明国民的纳税意识薄弱,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国家税收制度上存在缺陷、政府征管不力、配套制度不健全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不仅要通过宣传教育来增强居民纳税意识,同时也要在制度建设方面多下功夫,力求形成“居民自觉纳税、国家服务于纳税人”的新气象。

  

【作者简介】
    王嵘,北京大学法学院03级法律硕士。
【参考资料】
    1、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 
  2、刘剑文:《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国际接轨》,《法商研究》1995年第2期; 
  3、高培勇:《西方税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年; 
  4、刘剑文:《税法学》,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6、《美国个人所得税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8、1999年美国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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