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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税务警察制度建设的一些浅见
王传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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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的现代税务警察制度到底应该如何建设?本文结合意大利和德国的税务警察制度以及日本、美国税务警察制度中的一些具体的操作流程,对建立我国现代化的税务警察制度做了一些尝试性的分析,并且初步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具体操作上的建议。
【正文】

  到目前为止,我国专业化的税务司法保障体系还未真正建立起来。税务机关对于涉税犯罪活动没有独立的侦查、预审、检察、审判等权力,税务司法活动基本上依靠非专业性的公、检、法机关执行。这种状况引起的不利后果有二:其一,由于没有有效的司法保障体系,使得《税收征管法》中所规定的税务机关所具的种种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强制执行权等缺乏必要的保障手段而难以落实;其二,对于涉税犯罪的查处,由于受人员短缺、经费有限、精力不够、专业知识不足等条件的限制,使得税务犯罪案件立案难、查处难、结案难的状况普遍存在,从而严重影响了税收刚性原则。再加上税务犯罪的手段越来越高明,方式越来越隐蔽,使得建立一支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警察队伍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意大利、德国和美国的税务警察制度

  翻开世界税务警察制度历史的长卷,我们的眼球一开始就不得不投向意大利——就是这个国家首开了税务警察历史之先河。1774年,撒丁岛国王维多利奥•阶麦德欧为了征税,成立了轻型步兵团,这个兵团就是现代税警的雏形。经过近100年的演变和发展,到了1881年,正式命名为税务警察,亦称财政卫队,这支队伍现有6万余人,分布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及海空港边防口岸。

  意大利税务警察有两个突出的特点:第一,它具有军队性质,是该国武装力量的一部分,其最高长官是四星将军,总司令部设在罗马。税警由财政部直接领导,和平时期接受内政部协调,战时则归属国防部指挥,所有警官及警员均为长期服役的职业军人,总司令从陆军中挑选,级别为四星将军(中将衔),经财政部、国防部协商后由内阁委任,四年一任。在这一点上,民国时期的税警性质也有些许相似之处,1941年12月,民国税警总团改编为新38师,后参加缅甸远征,为抗日立下赫赫战功。第二,税警执法的信息化程度比较高。税警总部除直属部队外,下辖6个督察署,其中每个地区督察署辖3至4个大区司令部,全国共有13个大区司令部。上个世纪80年代初,这些大区司令部就建立了增值税和直接税的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后又与财政部联网,实现了资源共享和监控对象的延伸,除了中心数据库外,他们还建立了2000多个分支数据联络点,及时进行信息的上下传递。此外,他们还对收集的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并据此预测与课税相关的各种消极现象的发展趋势,并提出防范建议和提供相关咨询。

  与意大利不同,德国采用的是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制度。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是依据法律在税务局设立的专司查处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的特殊机构,它负责对税务稽查局移送和群众举报的涉税犯罪案件进行刑事侦查,对触犯刑法的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则移交税务征收局处理。

  德国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兼具警察、检察和行政执法的职能,既有税务检查权又有税务违法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和起诉权。调查局的调查人员不授警衔,但兼具税官和警官双重身份,在税务违法犯罪案件调查中,拥有警察进行刑事侦查所具有的职权和手段:搜查犯罪嫌疑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住宅和人身;查扣没收证据资料;拘留疑犯;跟踪、电话窃听、监视居住等。德国法律还授予调查局对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的检察起诉权。调查局内设调查处和处罚处(具有检察公诉职能),并配有对案件查处给予技术支持的其他有关人员。

  意大利的税务警察制度偏重于“警察”的强制性,优势在于威慑力强,反应迅速,对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大;而德国税务警察制度偏重于“税务”的专业性,其优势在于对税法的掌握全面完整,能很好地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把握执法尺度,有利于缓解征纳矛盾。

  我国建立现代税务警察制度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

  中国与以上几个国家所处的实际情况都是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我们自己的特色。因此,我们在科学的借鉴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之前,不得不做好国内情况的调查分析工作。

  我们国家目前处于民主与法制的建设中,人民法律意识属于培育阶段,税收环境不好,偷税现象非常严重。当然,这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执法力度弱,而且不完全依照税法征税。税务部门的税收任务按计划指标层层下达,层层加码,一级级将指标压下去, 这样税务人员在征税中很难做到依法征税,极难体现法的严肃性、税的公平原则。有的少缴了税,有的多缴了税,纳税人抱怨的比较多,使一些纳税人认为国家的税法有空子可钻,学会或者掌握偷税技巧是本事,可谓是不偷白不偷,偷税、骗税十分猖獗。而税务稽查力量太单薄,也受各单位计划指标的影响,还是很难做到依法治税。实践中,税务人员在征税中常常是阻力重重,特别是稽查人员在查到问题后,有的遭到恐吓、谩骂、殴打甚至杀害,税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成立税务警察,有武器,在工作中也有广泛的司法权力,对税务人员正常征税有所保证, 也有助于打击偷税、骗税,减少国家税款的谈到税务警察的建制和初期运作。

  目前国内关于组建税务警察大体上有这么两种设想。一种是以意大利的税务警察为模本,建立一支直属于税务总局的警察部队,身份、编制都为警察,从事涉税刑事犯罪侦查和税收治安处罚工作。这样设置的好处是人员可以从税务机关的优秀人才中选拨,信息可以实现与税务部门的共享,可以及时满足税收工作的需要,但对现行的警察制度所作的变动很大,需要涉及一系列的法律修改工作,人员管理、枪支管理、监狱看守所等设施利用管理等一系列问题不可能很快解决。另一种设想是对现在的警察制度基本上不作大的改变,只是把公安部门现有的经济警察中切一块出来,机构单设,归公安部垂直领导,在业务上由国家税务总局与公安部双重管理。这样设置在分工上与税务机关的协作关系不太紧密,人员以公安机关为主产生,不容易及时掌握税收知识。

  本人认为,通过特别立法把涉税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与税务机关的一个特别的部门来行使,机构、职能的变动可以在税务机关内部完成,人员的选拔、与税收管理机关的工作协作和信息共享都较为容易实现,办案效率会大大提高,并且所涉及的法律修改工作不大,在历史上有过税务机关与检察机关联合办案的传统,也较为容量被社会接受。另外,税务稽查部门一直从事着大案、要案的查处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工作,在实质上承担着侦查税收犯罪的职责,在税收犯罪的调查、认定上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在组织上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系统和工作制度,为建立税务警察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刑事侦查权赋与税务机关的一个特别的部门来行使,不仅可以提高案件的查处效率,而且可以借助刑罚的威慑力量提高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权威地位。 还有就是用长远的眼光来看,我们在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要考虑税务警察的建制能够在将来为大陆、港澳台税务刑事调查的合作构建一个良好的平台。

  

  在工作指导思想上,本人认为特别应该借鉴日本税务警察“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的方针,不以办案的数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集中精力打击数额巨大、手段具有代表性的犯罪。

  在立案案件的选择上,重点放在媒体上经常露面和公众人物和人所共知的知名大企业上,利用对方已经形成的传媒效应吸引众多的人关注,达到宣传税法的目的。另外根据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纳税认识的需要,有选择地处理一些有导向作用的税案。对涉税犯罪的惩处上,把行政处罚的普遍纠正功能与刑事处罚的有效吓阻功能相结合,不求把所有的犯罪分子都绳之以法,但一旦被送上法庭的就必定要让偷税者落个倾家荡产的下场。

  在调查手段上,我们完全可以借鉴美国。一是可以签发有法律效力的举证通知书,要求纳税人或掌握纳税人信息的其他相关方(银行、亲友、交易伙伴等)提供有关资料或凭证。二是可以在另一通话者的配合下,对电话进行监听和录音。这个录音可以作为合法的呈堂证供。三是派人监视、跟踪调查对象,查清与之往来人群及常去的场所,甚至拖走调查对象的垃圾,带回去检查分析,以发现案件线索或犯罪证据。

  在与司法部门的配合上,税务警察可向法院申请搜查令,申请书主要写明两个内容:一是有初步证据表明税务犯罪已经发生;二是有极大可能在预定的地点找出税务犯罪的其他重要证据。得到搜查令后,调查人员可立即赶到有关地点进行入户搜查,在某些紧急的情况下,调查部门还可向法院申请逮捕令,直接逮捕调查对象,但这种情况以严格限制为宜。

  在最后对涉及税务犯罪嫌疑人的提起起诉上,税务警察需要在调查结束后写出调查报告,并确定是否对他的调查对象进行起诉。税务刑事案件往往文字材料很多,专业性强,起诉方必须考虑如何得到法官及合议庭的支持。与此相适应,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选择现有的机构,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财政部为主,由其决定税务刑事调查是否起诉。

  我国地方政府建立税务警察的实践和其它问题

  1999年4月,石家庄市地税局经市政府批准与市公安局共同组建了石家庄市地方税务警察室。三年多来,石家庄市共组建税警室22个,受当地公安、地税双重领导,实现了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领域公安、地税两家联合办公,信息联网,快速反应。据统计,自1999年以来,石家庄市各级税警室共协调处理涉税事件1930起,追缴税款4950多万元。全市涉税案件减少了28%,税收秩序得到明显好转。我们在考虑税务警察建制的时候,类似石家庄的在实践中取得的经验我们应该非常重视,这些经验都是我们进行税务警察制度建设的宝贵经验,是本土的资源,是更合乎中国自己的国情。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建立税务警察机构虽然有助于解决税收的流失问题,但不要奢望它能杜绝所有的偷骗税。因为偷税、骗税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它还得依赖以下方面的改进: (1) 税制本身的完善问题; (2) 增强政府办事效率,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其实不能怪百姓纳税意识不高,多年来政府预算管理不透明,各级报告是不是在糊弄老百姓。你想想,纳税人不知道自己所缴的税款用在了哪里,也不晓得自己有什么权利,而仅仅单方面强调纳税意识和纳税义务是不公平的。一些纳税人对政府是不是廉正有疑问,他们认为合法避税是对抗政府的腐败现象。所以要强调政府收入、预算的透明度和税款的使用效率,使纳税人对税有个全面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纳税意识。(3) 加强税收征管手段,特别是技术手段,以先进的科技遏制税收的流失现象。税务警察最好不要搞得太多,应是少而精的队伍。千万不要把税务警察搞成了纳税人的对立面,使纳税人敌视政府。法治国家多强调税务机构是服务部门,纳税人则是被服务的对象, 而且他们的这种服务意识是根深蒂固的。税务警察容易引起纳税人的反感,对税务机关产生对立情绪,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反而不好,要尽量避免。所以税务警察队伍要向调整融洽纳税人与征税机关的方向走,让纳税人不要认为税务警察就是跟他们过不去,就是管治他们。

  结束语

  总之,我们希望借鉴多个国家多个模式以及我们自己历史和现实中的实践经验,由点及面,稳步改革,及时纠偏,多方配合,最终建立起现代化的中国税务警察制度。

  

【作者简介】
    王传贵,北京大学法学院03级法律硕士。
【参考资料】
    1 李祥龙、高莉、孙靖 《税务警察制度的比较与借鉴》,《涉外税务》2000年第六期  
  2 陈济 《意大利税务警察简介》,《中国税务》2000年 第二期 
  3《美国"税务警察"探秘》,《中国税务报》200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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