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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本文从会计学角度对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进行了中美之间的对比,尽管结论尚欠深入,但仍可从异别于税法学的角度给予我们某些启示。
 
试论中美企业所得税法在会计处理中的几点差异
贺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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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美两国在企业所得税法不仅在税收法律关系及税收制度上规定有所不同,从会计制度的角度来看,也可以管窥到两国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层面上的差异。本文试图从法的运行层面考察一下有关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在会计活动中如何体现以及凸显出的问题。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会计 比较
【正文】

  税法的实施有赖于税收活动的顺利进行,而税收征收的平台又是建立在国家的会计制度之上,因而,我们在探讨税法的完善不能忽视其与我国会计制度的协调。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可谓他山之石。随着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FASB说明书第96号》的发表,美国所得税会计已比较规范和完善,而我国所得税会计则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

  一、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的对比

  (一)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原因的对比

  会计收益是指根据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财务会计的程序确认的、在扣减当期所得税费用之前的收益;应税收益是根据国家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收益。中美两国对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原因的分析实质上是一致的。大体都承认将差异的原因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暂时性)差异。

  (二)两国关于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内容的对比

  1.永久性差异的对比

  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企业一定时期的应纳税所得与税前会计利润因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后,不能在以后各会计期间转回。美国把永久性差异分为三种基本类型:(1)有些收入在财务报告上确认为收入,但不要求纳税。如市政债权利息、公司因投保职工死亡而取得的人寿保险所得。(2)有些费用在财务报告上确认为费用,但税法则不允许扣除。如商誉的摊销、高级职员的人寿保险费。(3)有些项目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按一般公认口径原则不能确认为费用。如超成本折耗的百分比折耗、特殊股息扣减。我国对永久性差异包含的内容没有分类列示,而是在税法中逐项列示,但笔者认为,若要对我国永久性差异进行分类列示,分为项目差异和标准差异两种情况是比较合适的。(1)项目差异。项目差异是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两者收入、费用的确认不一致造成的,一方确认而另一方不予确认。具体可以细分为四种情况:一是会计上确认为收入,但不要求纳税。如购买国库券和公债利息所得。二是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但税法上要求纳税。我国对某些视同销售的规定即属此类,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等。三是会计上确认为费用,但税法不允许扣除。如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各种非救济、公益性捐赠和赞助支出等。四是会计上不确认为费用,但税法允许扣除。(2)标准差异。标准差异是指会计准则和税法两者对费用都允许扣除,但税法对其扣除有限额规定,超过限额部分应予纳税。一是利息支出。会计制度规定应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高于按照向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超额部分,要作为计税利润。二是工资支出。会计制度要求工资、奖金据实进入成本,但税法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计税工资标准,企业实发数超过计税标准的部分要缴纳所得税。三是职工工会经费、福利费和教育经费支出。会计制度企业应按职工实发工资计提,而税法只允许按计税工资标准总额计提“三费”。四是业务招待费支出。财务制度虽规定应控制在规定比例范围内开支,但超过部分仍据实列支,但纳税时超额部分要作为计税利润调整。五是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会计制度规定此项支出应据实列支,但税法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以外的部分要计算纳税。

  2.时间性差异的对比

  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不同而造成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发生的、在以后能转回的差异。我国长期以来,为了既方便税务部门计征所得税,又便于企业计缴所得税,立法机构制定税法时,尽量使应税收益同税前会计收益保持一致,与此相适应,财政部在制定财务会计制度时,力求与税法现行的规定接轨。由此决定了在我国时间性差异项目的出现是不多见的,即使有出现时间性差异的会计项目,也有很多限制条件,如折旧问题,所得税法要求对固定自查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企业如需采用加速折旧法而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或年数总和法。笔者认为,财务会计和税收作为两个不同领域,其事实主体、所持立场已经工作目标都存在差异,如果我们硬把两者糅合在一起,不利于财务会计为社会有关方面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也不利于实现税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因此,我国的税法和财务制度必须保持其独立性,美国在这方面走在了前头,值得借鉴。

  中国和美国针对永久性差异都采取应付税款法,但在时间性差异的问题上,与美国采取的“以综合基础采用负债法对时间性差异进行所得税跨期分配”相比,我国现行的规定不是很规范。但由于我国目前财务会计与税法规定差别不是很大,时间性差异出现的不多,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不妨将美国的经验作为备案。

  二、经营亏损弥补处理的对比

  美国《国内税务法规》准许公司将特定年度的经营净损失向前追溯3年或向后结转15年,即“营业亏损抵回”和“营业亏损抵后”。所谓营业亏损抵回是指公司用当年发生的亏损去抵销以前年度报告的应税收益,它应在亏损期间予以确认,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所得税退还款”,贷记“营业亏损抵回所得税利益”,并应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一项资产(短期应收款),在损益表上反映为营业亏损的减少;所谓营业亏损抵后是指公司用当年发生的亏损额去抵销以后年度的应税收益,它也应在亏损期间予以确认,其会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记“营业亏损抵后所得税利益”。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少,在损益表上反映为营业亏损的减少。这两者都将给公司带来所得税上的好处。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计算。在发生亏损的年度,会计处理为: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本年利润”,在弥补时,不用作会计帐务处理,仅进行计算调整。

  从上述两者比较可见,我国与美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存在以下区别:a我国现在只有营业亏损抵后的规定,而没有营业亏损抵回的规定;b抵补数额和连续抵补年限少。

  综上所述,税务与会计已丝丝入扣,我们无法脱离对会计制度的合理安排而空谈税收制度建设。然而,会计制度也终究只是一个技术手段,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税收制度的科学化程度,但我们仍然要从完善税收政策和法律的层面上引导会计制度朝着精细化、透明化的方向发展。

  

【作者简介】
    贺莎,北京大学03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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