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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日本税务警察制度比较
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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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越来越多地反映为税收上的矛盾,涉税犯罪在总量上呈现上升的趋势。为此,如何构筑现代税务警察制度已经成为我国一个税收与法学界所共同关心的话题。意大利与日本的税务警察制度各具特色,对我国建立税务警察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同时,如何控制警察权的无限扩张,也成为我国引进这一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
【关键词】税务警察,意大利,日本
【正文】

   一.意大利与日本的税务警察

  意大利税务警察制度是世界上创立最早的,正式成立于1881年,是意大利第一个专业性的武装团体,是具有国家军队性质的督察部队,也是意大利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

  在设立之初,意大利税警只是负责征收关税,保卫边境,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关系的进一步复杂,目前,其职责已经扩大到了国家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监督相关税种的征收。具体包括:1.监督生产税的征收。2. 监督所得税、增值税、注册税、印花税等的征收。3. 监督关税的征收,打击走私犯罪。在所有机场、港口和其他边境口岸设点,并在领海巡逻,抽查出入境人员,保护国家的海关税收。4. 查禁毒品。在各边防口岸对贩毒活动进行打击。5.刑案侦察。应最高检察院、法院和地方检察院、法院的要求,协同其他警力,对经济犯罪和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破。二是保证国家税务机关的安全,保护税务人员执行公务时免遭蓄意伤害。协助税务部门查处税收违法和犯罪案件,一旦出现暴力抗税情况,税务警察作为武装力量及时介入,同时也可以提高税务、海关等相关职能部门执法的威慑力。[1] 三是防止和揭露税务机关的舞弊行为。在国家审计院的授权下,对国库、工业等部门的公共开支进行审核,与公共部门的贪污、浪费行为做斗争。同时也受理有关税务机关失职或职务犯罪的举报和投诉。

  日本的税务警察制度的历史虽然不及意大利那般久远,但是,从二战后建立这一制度算起也有将近六十年的历史了。

  在二战战败以前,日本采用的仍旧是由市、町、村的官吏确定应纳税额的赋税课征征收制度,偷税被看作是对国家财产的损害,所以对偷税行为的惩处着重于追究偷税者对国家的赔偿责任。[2] 二战后,日本于1947年3月进行了税制改革,引入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制度。从应然的角度来看,自我申报制度的确立是对税收法律关系的认识的飞跃。纳税义务更多体现为社会应尽的义务,偷税被看作是反社会的行为。但是,先进的理念、制度的引进与确立必须要与本土的资源相结合,要适应本国的需要。当时的日本,人们并没有从观念上接受自行申报制度,公民意识严重不足,偷税并不认为是什么不光彩的行为,致使当时偷税者比比皆是。而固有的警察队伍难以胜任在打击偷税犯罪的任务。日本的税务警察制度也就应运而生了。日本的税务警察在创设之初的主要任务是打击黑市交易、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随着日本经济状况好转后,其职能发生转变。目前税务警察的首要任务是收集足以经得起法庭考验的犯罪证据。

  

   二、意大利与日本税务警察制度的比较研究

  意大利、日本的税务警察制度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

  第一,性质不同。意大利的税务警察具有军队的性质,是该国武装力量的一部分,税务警察的总司令必须是德高望重、执法如山的四星上将,具体人选从军队中挑选并由内阁首脑任命,任期四年。税警由财政部直接领导,和平时接受内政部协调,战时归属国防部指挥。卫队队员一般都是经过警察学院培训并从中挑选出来的,提高了税警队伍的素质。而日本的税务警察是拥有刑事侦查权的税务人员,不同于意大利在警察队伍中专设一支力量,专门打击税收犯罪。日本的税务警察在工作职责上以打击犯罪、行使刑事调查功能与普通的税务人员相区别,又在建制上隶属于税务机关、不拥有枪支等方面相异于普通的警察人员,在日文中有一个专门的称谓“查察”来表达这种特殊的制度。

  

  第二,组织设置不同:意大利的税务警察的总司令部设在首都罗马,负责税警的统筹、管理、控制、指挥。总部除设直属部队外,下设6个警察署,分别是西北警察署、东北警察署、中部警察署、南部警察署等4个地区警察署和军校督察署、后勤督察署。其中每个地区督察署管辖三至四个大区司令部,全国共有13个大区司令部。日本的税务警察部门内设于税务机关,但在业务上各地国税厅的查察部由国税厅的调查查察部所统领,保持着相对独立的体系。日本的税务机关采用了厅、局、署三级机构,而税警部门只在厅、局两级机构内设置,在税务署一级不设税警部门,以各国税局为单位开展工作。

  

  第三, 起源不同:意大利的税务警察,可以追溯到意大利半岛统一前各个城邦的海关警卫队。税警原名轻型步兵团,是根据撒丁岛王阿麦德欧三世的意愿于1774年成立的,以后逐渐演化为警察职能,并于1881年正式易名为税务警察。而日本的税务警察产生于二战后的多事之秋,由于引进了纳税人申报这一与当时日本现实与传统不相适应的制度,致使偷税行为泛滥,黑市交易横行,原有的警察队伍难以胜任打击偷税犯罪的任务。因此,日本的大藏省主税局内部增设查察部,之后又在各地财政局内增设了相应的查察部,从而完成了税务警察队伍的组建工作。

  

   三.中国的制度选择与警察权控制

  通过对意大利与日本的税务警察制度的比较,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意大利与日本的税务警察制度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模式。意大利模式是建立一支直属于税务总局的警察部队,身份、编制都为警察,从事涉税刑事犯罪侦查和税收治安处罚工作。日本的模式是通过特别立法把涉税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予税务机关的一个特别的部门来行使。这两种模式各具优缺点。

  意大利的税务警察模式的优势在于高压集权、政出一门、反映迅速,便于协调行动,统一指挥,有效地打击犯罪。税警人员可以从税务机关的优秀人才中选拔,信息可以实现与税务部门的共享,可以及时满足税收工作的需要。日本模式的优势在于,税务警察制度的确立可以在原有的税务机关内部完成,人员的选拔、与税收管理机关的工作协作和信息共享都较为容易的实现,部门调整所带来的人员调整、职能转变的震动较小,有利于公众了解与认同。当然,这两种模式的缺点也是非常明显的,意大利的税务警察模式效率高,执法的力度大,但是对现行的警察制度所作的变动很大。日本的模式制度设置的成本低,税收执法专业化水平高,但是比起意大利模式,效率方面、执法力度方面又稍逊一筹。

  制度的引进与设立必须要立足于本国的国情,中国的税务警察制度的建立也必须符合本国的现实。[3] 我国97年刑诉法典规定,把涉及税务方面的经济犯罪案件划归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不再直接侦查涉税犯罪。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了涉税犯罪。[4] 可见, 税务机关与警察机关有联合办案的传统,社会公众对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比较熟悉。此外,我国的税务稽查部门拥有大量具有税收专业知识的人才。只要吸收少量的现役警察,开展适当的培训,并赋予这支队伍有侦查的权力,就可以开展工作。同时在国家机关内部就可以调整,这也符合机构改革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因此,从现实出发,日本的模式是比较适应中国国情的。

  但是,我们在建立税警制度时,一定要注意对税务警察职权的明确划分,其权力的行使要受到严格的法律控制。警察权作为一种公权力,是国家授予国家机关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力。[5] 公权力自从它产生时起就有走向异化的倾向,使得它又成为私权利的障碍。因此,必须规范警察的权力行使,使其权力不得有剩余。我国税务警察制度必须经过特别立法设立,应明确职权,并保证依法行使。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对立,越来越多的反映为税收上的矛盾,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涉税犯罪逐渐增多,建立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税警制度对我国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对这一制度引进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吸收其他国家税警制度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从中找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模式。

  

  

  

【作者简介】
    高巍,北京大学2003级法律硕士。

  

  

【参考资料】
    1.林晓《国外税务警察一瞥》,《上海财税》1995年第6期 
  2.张小平《日本的税务警察制度》,《税务研究》2001年第6期 
  3.吴培玉《民法文化对警察执法的影响》,《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11卷 
  4.黄德荣《浅谈税务警察职能和组建模式》,《福建税务》1999年第6期 
  5.许文 胡新文《关于我国组建税务警察的思考》,《财金贸易》1999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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