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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赠与税概说及相关思考
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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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赠与税是以赠与财产为对象而课征的一种税。它是财产税的一种。征收赠与税,主要是为了防止财产所有人为逃避遗产税,生前将其财产赠与他人。美国和日本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体,也是富人最多的两个国家,故而赠与税在这两个国家显得尤为引人注目。(1) 本文将对美日两国赠与税制作一个概要介绍,并进而对中国赠与税制度的建立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赠与税,美国赠与税,日本赠与税
【正文】

  

  一.美日赠与税制度的基本情况

  1.纳税义务人

  在美国,赠与人为纳税义务人,按财产赠与人一定时期内赠与财产的总价额课税,这种征税方式称为总赠与税制。而日本实行的是分赠与税制,也称受赠与人税制,即按照接受赠与人一定时期内受赠财产的价额征收赠与税,纳税人为受赠与人。

  2.课税对象

  赠与税的课税对象又称为课税物件,即通过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讲,所有无偿的财产转移都可成为赠与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而现实中各国都通过规定免征赠与税的名目来划定赠与税的征收范围。在美国,主要有以下几类:

  (1)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财产;

  (2)捐赠给政治团体的财产;

  (3)捐赠给学校的财产;

  (4)夫妻之间的相互赠与;

  (5)夫妻双方如果一方亡故,留下的供另一方生活所用的财产;

  (6)夫妻离婚后,用于给与对方教育和医疗之用的赠与。

  在日本,包括:

  (1)因法人赠与而取得的财产;

  (2)扶养义务人之间作为生活费、教育费而赠与的财产;

  (3)公益事业接受的赠与财产中确实用于公益事业的部分;

  (4)公职候选人选举运动中接受的金钱及其他财产。

  另外,日本还将下列财产利益定义为准赠与财产,(2) 并对之课税:

  (1)信托受益权。但残疾人因依据该特殊残疾人为受益人的特殊残疾扶养信托合同被排除在课税对象之外。

  (2)保险金。当保险金受益人并非投保人时,对此笔兑现的保险金要课税。

  (3)定期金。当定期金的给付人并非领取人时,对此笔定期金要课税。

  (4)因低额受让带来的利益。以显著低廉的价格(低于市价的1/2时),接受转让的情况下,视接受该转让者因该财产转让人的赠与取得了与该价格和财产之间差额相对应的金额,法律对此部分课税。

  (5)因免除债务等事业的利益。不支付价款或以显著低廉的价格接受债务免除、转移或第三者偿还债务而带来的利益时,接受免除债务等利益都被视为因免除债务者的赠与取得了与接受该利益时的价格相当的金额。

  (6)其他利益。

  3.征税税率

  美国赠与税实行的是累进税制,10000美元以下免税,10000美元以上的,税额为一定基数加上超出额与税率的乘积,税率幅度因赠与额不同而在18%--60%之间波动,但财产转移额在21,040,000之上者,直接缴纳转移额的55%做税,而无需加基数。依照美国2002年对赠与税做出的最新修订,每位美国公民在一年中对某一个人赠与10000美元(1932—1976年是3000美元)以上的,都应缴纳赠与税,但每位美国公民在其一生中有700,000的免税赠与与遗产遗留额度,即在此范围内的财产转移无需付税。

  在日本,首先从课税价格中扣除基础扣除(目前为60万日元)和配偶扣除。配偶扣除是婚姻存续20年以上者从配偶处接受居住用不动产或取得该不动产的金钱赠与时所承认的扣除(承认2000万日元以内的扣除)。对扣除上述之后的余额适用税率表(税率在10%至70%之间,超过2亿日元的,适用70%的税率),

  4.美日赠与税的发展趋势

  (1)监管力度在不断加强。正如开篇注释中提到的,克林顿在竞选总统时,曾被问及用什么来偿还巨额国债,他的回答是加强今后10年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征收工作。

  (2)征税的标准有提高的趋势。移居美国2002年最新法律规定,美国公民医生可减免的税额到2006年将增加到1,000,000美元。

  

  二.美日赠与税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我国综合国力,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开征赠与税的条件日趋成熟,现在开征赠与税有许多有利条件,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经济发展了,有税源,改革开放20年来,一部分人已经先富起来,中国出现了一个富裕阶层。第二,从税收本身来讲,改革开放20年,税收的地位增强了,作用增大了,人们的纳税意识也增强了,此外,和财产相关的制度也在逐步健全完善,如买房有房产登记,买汽车,有车辆登记;买股票有股票登记,这些都为开征赠与税创造了条件。

  在具体建立的制度方面,我觉得美日两国都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1)征税方式:即纳税义务人的确立,建议采用美国式的由赠与人承担纳税义务。因为赠与人一定是富裕人士,而被赠与人则为不特定的任何人,把赠与人定为征税对象更加便于的征税机关监控。

  (2)课税对象:考虑到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在赠与税制度建立之初,应尽量限制课税范围,在确立免税范围时,可综合美日两国的类型。

  (3)征税税率:同样考虑到中国的富裕阶层正处在财富的初创阶段,税率不宜定得过高,以免挫伤他们致富的积极性,进而可能有损于全社会财富的增长,所以建议税率在10%--50%浮动。每人免税的赠与额可定为500,000人民币。

  

【作者简介】
    吴迪,北京大学法学院03级法律硕士。
【注释】
  1 克林顿在竞选总统时,曾被问及用什么来偿还巨额国债,他的回答是加强今后10年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征收工作。 
  2 因为此类财产虽在法律上不能被称为因赠与取得的财产,但实际上与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性质相同,所以从公平角度出发,视其为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并作为赠与税的课税对象。
【参考资料】
    [日]金子宏 著 《日本税法》法律出版社 2004年3月第一版 
  Corporate, Partership, Estate and Gift Taxation(2001 Edition) By James W. Pratt William N. Kulsrud DAME PUBLICATIONS, INC. Huston, 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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