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理论 »  比较财税法 » 文章内容
西方国家税收征管模式的特色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张富强、许世芬

】【关闭】【点击:5246】
【价格】 0 元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因其同时具备法律地位和调节经济的功能、往往成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最主要手段之一。西方国家税收征管模式的特色在于它的法制化、征管手段的现代化、征管公开化、社会化以及强化税收稽查。为使我国尽快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收征管新格局,必须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上述成功经验。为此提出三个方面建议,做好征管工作。
【关键词】西方国家、税收征管、模式
【正文】

  (一)

  西方国家税收征管模式的特色首先表现在它的法制化。由于这些国家市场经济的运作已有相当一段时期,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收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育、成熟和发展阶段,基本上形成一个完善、透明的税收法律体系和健全的征管网络。在西方,税收是以法律形式颁布和实施的。各国的立法形式虽有所不同,但颁布的税法,作为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都同样具有强制的约束性,它们不仅具体规定了纳税者的权利和义务,也规定了违反税收法律的处罚措施。

  严密的法制建设,必须有一套健全的管理体制来保证其正常的运作。西方国家税收管理体制虽存在着中央集权型、地方分权型和中央地方混合型等不同的形式,但它们的共同之处,就在于基本上都形成了一个组织严密、行之有效的全国征管网络。以加拿大为例,全国设有两套相辅相成的征管系统,即联邦政府与各省税收征管系统。在联邦征管系统中,联邦税务部设有政策立法司、税收评估与管理司、稽查审计执法司、税务行政复议司和地区税务管理司等八个职能部门。这种机构设置的本身,就呈现了重立法、重征管的特点。同时,联邦税务部门按照经济区划分,在全国设立6个地区税务局,38个地区税务分局和8个税收业务处理中心,通过各税收处理中心形成了遍及全国的税收征管网络系统。各省的税务管理系统,无论在税务立法,抑或税务行政人员和管理等方面,都独立于联邦税务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省税收征管。

  税务诉讼制度的确立是税收征管法制建设臻于完备的一个重要标志。它的良好运行不仅可以监督纳税人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有效地防止税务机关滥用职权,督促其准确地贯彻执行国家税收的各项法律法规,而且能够有效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税务机关执法的严肃性,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理日益增多和复杂的税务诉讼案件,西方国家诸如美、英、法、德、荷等国,大多设有专门的税务法庭。美国作为世界上税收法律体系最完备的国家之一,它的税务诉讼制度建立亦有相当长的时期,目前共有三种法庭可供纳税人选择以解决税务纠纷:即税务法庭,地区法庭和索赔法庭。税务法庭专门为审理涉税案件所设,其审理程序上的一个特点是类似于我国的行政法庭,即通常由纳税人作为原告对被告国家税务机关提起诉讼。由于税务法庭完全独立于联邦国内税收署,从而使之能够站在较为客观的立场对税务争议作出公正的裁决。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地区法庭或索赔法庭提起诉讼,但纳税人必须首先支付税务部门要求补增的税款后,才可以向税务部门要求退回认为是多缴的税款。如果索赔要求遭税务部门拒绝,或在六个月后仍未见该部门有任何的答复,纳税人才有权向地区法庭或索赔法庭对税务部门提起诉讼。纳税人无论选择向哪一种法庭提起诉讼(税务法庭索赔部的裁决除外),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对该法庭所作出的判决提起上诉。

  (二)

  西方国家税收征管的另一特色,就在于征管手段的现代化,并藉此建立起纳税人自觉依法申报纳税制度。税收微机征纳的便捷、高效,是西方国家实现税收有效征管的一个重要体现。目前加拿大联邦税务部利用贯通全国的计算机网络,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居民报税自我评估和审核系统,旨在通过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信息咨询服务,指导或揭示如何进行自我评估和填写纳税申报表,以及对这些申报表进行严格审核并加以分户储备,有效地保证纳税人自觉依法申报纳税。美国税收征收网络由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税收服务中心构成,分别作为联邦、州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税收征管事务。各级中心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但在技术协作、信息共享和情报互通等方面却存在着相当密切的联系。税收服务中心设有数据处理、审计、计算机管理和开发、人事管理和行政管理等部门,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其工作:

  第一、税收的咨询服务工作。美国税收服务中心通过计算机存储有关税收的资料十分齐全,无论是联邦的税收法律法规,各类税种、税款、纳税手续和程序以及有关纳税人的基本状况,乃至各行各业的交易、收入和支出情况,应有尽有,并设有咨询电话,供纳税人随时通过电话查询,使纳税人能及时了解自己应否纳税、该纳多少,如何纳税等问题,提高纳税的自觉性。

  第二、负责对本政府税收的征收。美国税法规定,每个纳税人或代缴代扣义务人,均得依法定期限,自行如实核税,分别向所属该级政府税务部门指定的税收服务中心申报缴纳税款。税收服务中心负责将这些纳税申报表输入计算机系统,并将纳税人、代缴代扣义务人随同申报表寄来的税款(支票),转存入银行(金库)。如遇到退税,经法定程度审批或报批后,协助办理退税手续。税收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执行公务期间,不得与纳税人、代缴代扣义务人发生直接的接触。

  第三、负责评税并选择稽查对象。美国评税工作亦是通过计算机的自动核对完成的。在工作人员将纳税人的申报表输入计算机系统后,计算机会将它们与已输入的其它同类资料自动核对。通过设定的电脑选查计分标准程序,计算机会对该表申报数据的可靠性打分,选出可能与事实不符的申报表作为稽查对象,并通知纳税人或通知当地税务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第四、负责对不申报纳税或拖欠纳税的纳税人催交纳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经常性地通过计算机系统将纳税人的申报与其他纳税人的同类材料加以核对,如发现有不申报纳税者或少交、欠交税款者,计算机会自动打印催报催交通知单,连同对于逾期不报或少交税款,依法应交的滞纳金和罚款通知书,一起通过邮局寄达纳税人。若从邮局发出第四封催交催报通知书,仍未见纳税人回答,计算机就会把信息传递给自动电话中心。该中心将在此后一段时间里,一天24小时不断地致电纳税人,若超过期限仍未见效,再把此信息传回税收服务中心,由后者通知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征收的措施。

  (三)

  西方国家税收征管的第三个特色,在于它们普遍推行税务代理制度,实行税收征管公开化、社会化。税务代理制度最早于1895年在日本产生,不久即为其他国家仿效。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如日本、美国、德国、法国和台湾、香港等都实行税务代理制度,并构成税收征管体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日本的税理士制度自1911年确立,历经80多年的发展,现已有税理士6 5万,雇员20多万,两者合计超过国家税务人员达一倍以上。个人所得税的三分之一,财产继承税的三分之二,85%以上的企业都是由税理士代理申报纳税事务的。在美国,亦有50%的工商企业和几乎100%的个人所得税都是通过税务代理人承办纳税的。推行税务代理制度,在税务人员与纳税人之间设立一个独立、公正和客观且精通税收法律法规的第三者———税务代理人,形成征、纳、代三者之间一种相互制衡的机制,有助于进一步理顺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家税务人员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的纳税事务,而是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即税务代理机构来承担,可使税务征管人员从繁忙的征税事务中解脱出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日常征管工作量过大而顾此失彼的压力,使税务机关把主要精力放到税制建设和税务稽查上来,减少征管成本,提高征管质量,堵塞税收漏洞。纳税人能通过税务代理机构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事宜,及时获得税收方面的专业咨询和法律服务,可以把主要精力放在生产经营活动上。而税务代理机构作为税务部门最大的社会协税护税组织,其本身并不与税务机关发生直接税收关系,与纳税人则是经济伙伴关系,通过税务代理既可以帮助纳税人正确执行纳税义务,又可抑制税务人员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的弊端,督促税务机关正确执行税法,维护税法的公平性、严肃性以及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近一个世纪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已建立起较为健全的税务代理管理体制和税务代理人资格认定制度。如美国联邦国内税务署设有税务代理总局,其职责在于:组织对非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税务代理申请人员进行全国统考,对通过考试人员资格的认定并发放执业证书;依法对于违犯税法和税务代理有关规定的代理人,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其资格证书,若被吊销资格证书者,无特殊情况,在五年内不准再从事税务代理工作;对于已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人员,定期(每三年一次)进行重新审核认定工作,在此限期间,该人员应主动到税务学院或有关部门组织的进修班学习税收业务72课时以上。否则,将须重新参加全国资格考试。

  西方国家对于税务代理资格的认定较为严格。日本的《税理士法》规定,除了会计师和律师之外,其他如大学毕业生,甚至大学讲师或教授,都得参加并通过全国税理士的考试,且需经过严格的人品审查,才能被登记录用为税理士。美国亦规定,从事税务代理的必须是以下两类人员:一类为需经税务代理管理局发证认可,才可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员;另一类为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他们无需经税务代理局办理任何认可手续,即可兼做税务代理业务。

  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的国家,历来十分重视税收稽查工作。随着电子计算机在税收领域的普遍应用,人们日益把税收征管的重点放到税务稽查上来,从而呈现税收征管以稽查为主的特色。

  西方国家强化税务稽查的一个做法,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贯通各地且联系极其密切的税务稽查机构网络。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是建立在自行申报制度基础之上的,因此,既要求纳税人能依法自觉如实申报,同时亦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申报表进行客观和仔细的审查。为了做好这一工作,英、美、法、德等国皆在税局内部设置了税务稽查处,负责对纳税人状况的评估,稽查和处理并在实践中逐渐建立起一整套科学的稽查对象选择标准和制度。

  (四)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税收的法制建设正处在逐步走向规范化的起步阶段。公民的纳税意识相当薄弱,依法纳税还不能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现行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尚缺乏刚性,对于偷漏税违法行为处罚不严,打击不力,而税收征管体制更是未能从根本上跳出“重征收、轻管理、弱稽查”的旧有模式,加之税收代理业务发展滞后,征管手段落后,征管力量不足,导致税收管理上出现诸多空白,致使纳税人偷税逃税现象的严重存在,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在这种情况下,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尽快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收征管新格局,是很有现实意义的。为此,我们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做好征管工作:

  第一,下大力气,加快征管法制化的步伐。新税法的颁布,为我国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制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税收的征管过程,实际上表现为贯彻执行国家税法的过程。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强税收的法制建设,以法律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围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落实,尽快制定税务代理、税务稽查和税收处罚等法规章程,严格区分征、纳、代三方的法律责任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以保证税收征管的每一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健全税务诉讼程序,对于纳税人的偷税逃税行为和税务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法律环境,以尽快建立“宽管、严查、重罚”的新颖征管模式。

  第二,结合全国各地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行纳税申报、税务代理和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模式。(1)逐步建立纳税人自觉纳税申报制度,这是深化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核心,也是构筑新颖征管模式的基本条件。(2)以点带面,逐渐、有效地推行税务代理制度,实现税收征管的公开化和社会化,这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必要途径和重要条件。当务之急是创造条件,加紧扶持各级税务咨询和代理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律师、审计和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形成纳税人、代理办税机构和税务机关三方互为依存、互为制约的机制,以不断健全和完善税务代理管理体制;制定严格的代理人资格考试和认定制度,多层次地培养高素质的税务代理人,使税务代理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并尽快接近国际先进水平。(3)建立严密的税收稽查网络,充实稽查队伍,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这是深化征管改革,推行“三位一体”模式的最终法律保证。

  第三,尽快实行税收征管手段现代化。先进的征管模式只有与先进的征管手段相配套,才能有效地深化征管改革,保证“三位一体”新颖征管模式的顺利发展,最终推动我国税收征管体制走向法制化、规模化和国际化。税务部门对于电子计算机的开发利用,应有全局性和统一性的规划,尽可能克服浪费和重复开发的现象。首先应在各省建立税务信息处理中心,以后逐步实行全国联网,即以国家税务总局信息处理中心为核心,建立贯通全国各地的税收信息网络系统。在这一系统中,既要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纵向的“信息上报程序网络”(从乡镇税务征收机关———县市税务征收机关———省级征收机关———国家税收征管中心)和“信息反馈程序网络”(即从国家征管中心逐级下达至乡镇基层征收机关),又应建立从税务机关到银行、海关、房地产等部门横向的网络系统。必须推广使用统一的纳税人编码,已建成的系统亦应尽快统一的编码转换。抓紧税收征管软件的开发利用,使这一方面能为纳税人提供检索申报纳税和交易对象资料,为稽查部门定期提供税务调查的候选人。另一方面,能加快步伐扩大微机征管系统的采用面,大幅度地降低征管成本,减轻不断增加的税务工作量,把节约的大量人力物力,用于查处偷税漏税和规范征收管理体制上,以保障我国市场经济获得稳妥和健康的发展。

  

【作者简介】
    张富强,广东省社会科学院;许世芬,广东省社会科学院。
【出处】原载于《南方经济》1996年第十期。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论政府预算的法律本质———理论、日本特色与我国的选择   (焦建国)[2004/6/14]
·中日税法的若干比较   (张松)[2004/6/12]
·世界个人所得税的三大模式   (张富强)[2004/6/11]
·西方国家环境税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   (康昕)[2004/6/1]
·巴西2003年税收情况盘点   (牟晋军译)[2004/5/27]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