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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个人所得税的三大模式
张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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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个人所得税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主体税种,它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课征 对象,根据纳税人的经济能力,实行多收入多征税,少收入少征税的量能负担原则,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其累进所得税率有利于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发挥税收稳定经济波动、调节消费和投资的功能。目前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地位,大致可以划分为高个人所得税制、中低个人所得税制和无个人所得税的避税港制等三种模式。

  (一) 高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发生在世界银 行称之为“高收入”(high income)的国家,即1998 年人均GNP 在 9361 美元以上、1999 年人均国民收入总值(以下简称 “人均G N I ”)在 9 2 6 6 美元或 以上[1]、人们通常所称的工业化或经济发达国家。在漫长的岁月里,这些国家的税收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复杂的发展变化过程,即由以简单、原始的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转化为以间接税(即商品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再进而发展为以发达的直接税(即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其主要特点,在 1999 年表现为税收收入 占财政收入的90%-97%之间和占国内生产总值( 以 下 简 称 “G D P ”)的 20%-50%之间,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40%-65%之 间,个人所得税远远超过公司所得税,而占税收总额比重的25-60%之间,占财政收入的20-55 %之间。个人所得税自1799 年英国创立以后,在19世 纪末20世纪初获得了较为迅速的发展,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更是进入了鼎盛时期,几乎成为所有国家都课征的一个普及型的重要税种。此外,随着社会保险税、增值税等税种的迅速崛起和发展,个人所得税 作为世界第一大税种的地位日益受到严峻挑战。20 世纪 80 年代 初至 2 1 世纪初,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开始竟相实施减税计划, 致使个人所得税的地位呈逐渐下降的态势。特别在欧共体的一 些成员国,个人所得税作为第一税种的地位逐渐被增值税或社会保险税所取代。在其他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地位也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社会保险税或增值税 的严峻挑战。根据国际货币基金 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的统计,1988年,市场经 济发达国家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1.21%,其中个人所得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8.45%,遥遥 领先于公司所得税、销售税、消 费税和财产税,但仅以0.45%之 差落后于社会保险税,屈居第二税种的地位[2]。但直到1996 年仍有丹麦、瑞士、瑞典、美国、芬兰、挪威、比利时、加拿大等许 多发达国家以个人所得税为第一大税种,在国家税收收入中占有45%以上的份额。即使在欧盟成 员国,个人所得税仍占国家税收收入25%以上的份额[3]。

  (二) 中低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发生在世界银行所称“中等收入”(Middle income )的国家和“低收入” (Low Income)的国家,即1998年人均GNP 在9360 美元或以下的、 1 9 9 9 年人均国民收入总值在9265 美元或以下、人们通常所称 的发展中国家。根据世界银行的 统计,在目前140多个发展中国 家中,人均国民收入总值不足 755 美元的低收入国家还有60 多 个,其中500美元及其以下的,竟 有近50 个[4]。由于这些国家居民 的收入较低,没有或很少有所得税可收,因而国家的财政收入主 要依靠商品流转税(包括关税),甚至传统的农业税。根据1986年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的资料, 在当时109 个发展中国家中,以 商品流转税为第一大税种的,共 有70 多个国家。而个人所得税地 位低下,占税收收入5 %以下的, 共有 43 个国家[5]。其中大多是人 均GNP 低于360 美元的贫穷国家。 而人均GNP 不足700 美元的低收 入国家,如印度尼西亚(1991 年) 和印度(1992 年),个人所得税 占中央财政的比重分别为6.08% 和7.68%。中等收入国家如泰国 (1992 年)、墨西哥(1989 年)、摩洛哥(1992 年),个人所 得税占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分 别为9.90%、13.72%和15.0%[6]。 另据1989 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的统计,以发展中国家计,人均 GNP 低于360 美元的国家,个人 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平均为 9.7%,人均GNP 在360-749 美元 之间的国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 收入的比重平均为12.9%,人均 GNP 在 750-1619 美元之间的国 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 重平均为11.7%,人均GNP 在 1620-6000 美元的国家,个人所 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平均为 10.8%[7]。

  ( 三 ) 无个人所得税的“纯避税港”模式 。

   所谓“避税港”,指的是 国际上轻税或(甚至)无税的场所,可能是一个国家,也可能是一个国家的某个地区,如港口、岛屿、沿海地区或交通方便的城市。目前世界上约有 350 多个避税港,分布在75个 国 家 和 地 区 , 既 有 发 展 中 国 家,也有发达国家和地区,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即不 课征所得税和财产税的纯避税 港、仅行使地域管辖权的普通 避税港以及根据各国惯例提供某 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其中纯避税港的数量不算太多, 主要有巴哈马、百慕大、瑙鲁、开曼群岛、格陵兰、新赫 布里底、新喀里多尼亚等。从地域面积来看,它们大多是一些小国、小岛或“飞地”。从 历史上看,它们曾经沦为殖民地半殖民地或曾是落后国家和地 区,且在地理位置上靠近课征高额税收的发达国家,出于发展本国经济的需要而实行独特的 免税政策,以此来吸引外国资本和先进技术。此外,还有一些石油输出国等资源国家,也 被划入纯避税港的范围。这些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非税的石油收入,仅课征少量的税收,但不征个人所得税。如科威特课征公司所得税等少量工商税,仅占财政收入的3.3%。沙特阿拉伯仅课征回教徒税、公司所得税和关税。阿联酋更是个无税国家,其财政收入全部来自于非税收入。

  

【作者简介】
    张富强,华南师范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政法学院法学教授、博士。
【注释】
  [1]1998 年世界银行以人均 G N P 作为划分标准,将其成员国以及人口在3 万以上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划分为几个组别:7 6 0 美 元以下,称为低收入国家,761-3030 美元之间,称为中低收入国家,3031-9360 美元之间,称为高中收入国家,9361 美元以 上称为高收入或工业化国家。2 0 0 0 年,世界银行以人均G N I 为标准,将其成员国以及人口在 3 万以上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划分 为以下几个组别:755 美元或以下,称为低收入国家;756-2995 美元,称为中低收入国家;2996-9256 美元,称为高中收入国 家;9 2 6 6 美元或以上,称为高收入国家。 
  [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财政统计年鉴(1 9 8 9 年)》,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出版社1 9 8 9 年,第1 3 6 页。 
  [3]引自日本财政部编:《所得税、销售税和财产税的国际比较》.参见http://mop.go.jp/english/zei/report2/zc001b10. htm。 
  [4]参见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标(2001)》,引自http://www/worldbank.org./data/wdi2001/pdfs/table-1/pdf。  
  [5]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财政统计年鉴(1 9 8 7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出版社1 9 8 7 年,第1 2 6 页。另根据国际货币基金 组织:《政府财政统计年鉴(1 9 9 3 )》的统计,以国内商品(劳务)课税为第一税种的共有87个国家,其中低收入国家商品及 劳务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平均达到 70%。所得税与商品税相比所占比重过低,只有 26 %,其中主要依赖公司所得税,尚未开 征社会保障税。  
  [6]中国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1994)》,中国统计年鉴出版社1995年版,第769 页。  
  [7]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财政统计年鉴(1989)》,IMF 出版社1987年,第136页。 
 
【出处】原载于《涉外税务》200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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