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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制度之比较
代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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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飞速发展,在经济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虽然,中国新的税收制度起步较晚,但积极借鉴世界先进的税收制度,中国在税收制度,税法方面也逐步完善,在WTO体制下,积极与世界接轨,为中国的企业进一步走向世界扫清障碍。美国是发达国家,各种制度比较健全,本文就两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作粗略的比较,从中找出差别。

   一、美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在我国,《辞海》对企业作如下解释:“企业,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独立核算经济单位。”学者们一般认为,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可见,国内外均认为企业为一种组织。什么叫组织?组织是指按一定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集体。故而,企业充其量只包括商人中的商法人和商合伙以及商个人中少部分,一个自然人商人不能称之为企业。有以上对企业的定义可知,我国的企业不仅包括公司,还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而美国没“企业”这一词。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在美国实际上指的是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为了概念的统一,我把美国的公司所得税纳税主体称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美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有限公司,联盟,联合股份公司和保险公司。但是也可能包括其他组织,例如,合伙组织,信托组织等。令人惊讶的是有限公司也可能作为合伙组织纳税,即使它法律上是有限公司。一个经济组织只有满足一定的标准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美国和其他相关规定规范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资格。

   1.法人的人格 经济组织不依股东的退出,伤残,死亡和破产而消灭,即法人能独立于股东而持续存在。

   2.集中管理 经济组织由经营管理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独立于任何一个股东。

   3.股东股份的自由转让 股东可以自由的转让其所拥有的股份和权益。

   4.股东的有限责任 股东只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这四个特征是美国法人的构成要件,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一个组织必须满足这四个特征的50%以上;作为合伙组织纳税的必须等于或小于这四个特征的50%。例如,一个有限公司具有完整的法人人格,1/4的集中管理,股东的股份不可转让,1/2的有限责任,则1+1/4+01/2=1.75, 因此,这个公司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应按合伙组织纳税。

   按照国际上常用的对法人居民身份分类地标准,可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如果企业根据美国50州、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或者美联邦的任何一部法律成立,并在美国注册,则是美国的居民法人;美国不适用实际管理所在地作为区分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的标准。由此可见,美国法律是以法人的组建地作为区分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地标准,如果依据美国的法律在美国组建的法人则是美国的居民法人,否则是非居民法人。采用法人组建地标准来确认法人的居民身份,其优点在于便于识别,因为法认得注册登记地只有一个,并且在这种标准下法人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国的同意才能办理有关手续,才能变更居民身份,因而可以有效的防止法人不正当变更自己的纳税身份,但这一标准较难反映法人真实活动所在地在一国登记注册,可以完成脱离该国到其他国从事经营活动;目前,有许多跨国公司为了逃避所在国的沉重税负,纷纷在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以规避有关国家的税收管辖。有以上论述可得,美国的企业的居民义务人包括法人纳税义务人和一部分合伙组织等。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包括非居民法人纳税义务人和其他一些外国的经济组织。总的来讲,如果企业不在美国登记注册,则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在美国境内所得交美国联邦所得税。来源美国境内所得包括投资所得和经营所得。外国公司在美国登记注册的子公司和美国的国内公司的纳税方式和税率相同;但是,子公司汇往美国以外的利润要交预提税,利润预提税因为税收协议通常被减免。

   外国的企业分支机构在美国的经营所得需交纳联邦企业所得税。除了正常的联邦企业所得税以外,分支机构还要交另外两种预提税:分支机构利润税和分支机构所得利息税。当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在美国经营时既要缴纳所得税,也要缴纳利润税,企业分支机构利润税和利息经常因为税收协议而减免。没有收入来自美国境内的外国企业不是美国纳税义务人。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分为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和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内资企业是位于我国境内的,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薄、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

   我国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居民税收管辖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将其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包括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虽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但将其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是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总机构的含义是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和控制的中心机构。这实际上是总机构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中心的结合。根据我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法人。可见,我国的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法人注册登记地标准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的结合,可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外国企业其总机构不设在中国境内,属于外国法人实体,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按照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仅负有限纳税义务,就来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收入缴纳所得税。另外,外商投资企业中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又来源于我国境内设立总机构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也是涉外企业所得税的有限纳税义务。

   通过以上论述可知,中美之间就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有以下不同:

   1.美国与中国就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规定标准不同,由此产生出美国的有限公司、合伙组织可能是企业所得税的主体,也可能作为合伙组织纳税;信托公司、合伙组织可能成为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也可能作为合伙组织纳税;并且公司(合伙组织、信托组织等)与股东的法律关系由美国各州或地方的法律决定,即在不同的州和地方同一组织可能作为不同的纳税主体纳税。在我国,合伙和独资公司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这会存在一个问题,即独资和合伙组织企业对外负无限责任,而在纳税问题上,它们却和股份有限公司不一样,不但要就企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还要就企业分得利润即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这会造成不平等竞争。而美国的标准复杂,实际上很难把握,几乎没有可操作性。

   2.我国和美国关于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义务纳税人的标准不同,美国采用法人注册组建地标准,我国则采用法人注册组建地、法人总机构所在地与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相结合。

  

【作者简介】
    代纪柱,北京大学法学院03法律硕士。
【注释】
   1.曹建明、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第六卷),法律出版社 2000年5月第1版。 
  2.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第3版。 
  3.Joseph.Amico,Introduction to the US income tax system , 1993 Klu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 Deventer,The Netherl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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