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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让定价中选址节约的探讨
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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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将业务转移到低成本地区,可能产生选址成本节约。一般情况下,这些选址节约会产生额外的经营利润,如何进行量化和分配及额外利润归属成为理论与实务的热点。我国《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对转让定价方法进行了规定,根据美国的转让定价法规和法庭案例探讨选址节约的分析方法。结合宏观经济数据,评估中国是否存在选址节约的地域优势。
【关键词】选址节约;转让定价方法;利润法
【正文】

  前言

  全球化使得生产活动从欧盟、日本和美国等成本较高的国家向成本较低的国家转移,从而保持企业的竞争力。在这种情况下,因选址节约所引起的额外利润应归属于母公司所在的高成本国家还是子公司所在的低成本国家,一直存在争议。典型的例子包括了美国制药公司将生产工厂迁移到波多黎各或爱尔兰时引起的争论和其他美国法庭案例,如:博士伦案、康博电脑案、礼莱公司案、胜德斯兰公司案等。

  近几年来,美国、日本等国家将生产制造业、服务业和分销业等生产基地转移到中国、东盟及拉美国家。因此,选址节约和转让定价之间有什么关系?如何对选址节约进行量化并将增量利润在集团企业间进行分配?以及选址节约所引发的一系列税务问题应如何管理?成为了使用“第四种方法”,即交易净利润法和可比利润法进行转让定价分析时的重要课题。美国是研究选址节约问题最早的国家,除了若干转让定价案例直接或间接地涉及选址节约在关联企业之间的分配问题外,美国最早在1963 年就已在其法规中对选址节约作了一定的阐述。我国目前对这一话题的研究较少,笔者想通过本文的介绍,引起大家对选址节约问题的关注和共同探讨。

  一、选址节约的界定

  选址节约(Location Saving)是指跨国公司通过将其某些运营环节(例如制造)从高成本地域向低成本地域转移所得到的相对的某些成本上的节约,例如通过这种转移,公司可以获得因地区与地区之间的成本因素带来的价格差异优势。通常来说,高成本地区与低成本地区之间的成本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劳动力成本(包括工资水平、教育水平、劳动力资源稀缺程度等因素);原材料成本(包括原材料价格、资源的可获得性和稳定性等因素);资金成本;技术成本;基础设施和物流成本(包括土地、运输和能源成本等);商业环境(如政府补贴、环境控制要求和税收优惠等方面)。其中,劳动力成本和原材料成本是变动成本,一般情况下,这两种成本都会因为在低成本区运营而减少,因而它们都与成本节约直接相关。而固定成本则受机器设备等的有效使用、人工熟练程度以及间接分配的影响。但是企业从高成本区转移到低成本区并不必然马上带来成本节约。由于在进行地域转移的同时,也会给跨国公司带来某些诸如运输、质量管理和新设备投入等成本的增加。因此,只有当生产要素的转移产生的节约高于生产要素转移增加的支出,才能谈得上真正意义上的成本节约。也只有如此,跨国公司迁移到海外才是盈利的。通常情况下采用净选址节约(Net Location Saving)这个概念。净选址节约是指由于地域转移所带来的成本的节约值减去成本的增加值。当然,除了额外的成本支出,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可能会影响向低成本地区转移带来的额外利润,例如由于地域转移而对供应链的影响(包括交货时间和生产质量等方面),客户对新选址的接受程度,对现有品牌的影响,对产品价格和需求的影响,新地域的税收优惠政策,竞争厂商的应对策略,应客户要求调整生产的方便程度等。

  在讨论选址节约时,我们还需要考虑到有些跨国公司选择在低成本地域建立新厂的时候,不仅是将原来的设备从原先的高成本地域拆迁到新的低成本地域,往往还会同时投资购买新的设备、投入新的技术和采用新的工艺。因此,由于地域转移给跨国公司带来的额外利润并不能全部归入选址节约的范畴。

  选址节约带来的挑战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成本节约产生的新增利润的量化问题,二是成本节约产生的新增利润的归属问题。其中,后者的实质是东道国和母公司所在国对于成本节约产生利润的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二、转让定价的“第四种方法”

  在转让定价分析中,对于关联交易的公平性验证,到目前为止主要将重点放在了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再销售价格法(RP)、成本加成法(CP)等基本三法,而其他转让定价方法(TPM)只是作为例外的方法被使用。传统的转让定价方法无法应对选址节约带来的挑战。同时,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进一步全球化及日本从2004年4月1日起开始正式承认交易净利润法(TNMM),可以预见适用基本三法之外的“第四种方法”的情况将增多。因此,笔者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试图解说企业应对这一潮流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交易”法和“利润”法

  基本法基本上属于“交易”法,是对个别交易的价格或利润与独立第三方间的交易进行比较验证的方法。若使用基本三法来验证所有关联交易,不论是明示或暗示的,必须确认独立第三方交易和验证对象交易间具有同样的经济要件(验证对象的功能和风险、成本构成等)。在此背景下,关联交易的“汇总”分析常常成为讨论的焦点。

  第四种方法基本上属于“利润”法。相对于以怎样的交易单位进行验证,“利润”法讨论的焦点在于用什么样的方法及选择什么样的可比公司。在转让定价验证过程中,不存在针对每一项交易的可比交易或企业,从而无法适用“交易”法的情形很多。为避免这一问题的出现,可以考虑基于更大范围比较分析的“利润”法。更进一步讲,“利润”是由作为一个整体运营的被“汇总”在一起的所有业务产生的,如果考虑按每个交易单位分配利润在实务中一般难以办到,在适用“利润”法时,以业务全体作为验证对象选择具体应该适用的“利润”法,可比公司的筛选必然成为讨论的中心。

  基本三法和第四种方法的差异在于各自直接验证的对象是什么。验证什么由验证的“可靠性”决定,最可能影响“可靠性”的是可比交易或可比公司的可比性。因此,首先大致分析基本三法和第四种方法各自的特征及对可比性的要求。

  1、价格的验证、毛利的验证、营业利润的验证

  第一,交易价格的验证。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下,通过将验证对象的交易价格本身与可比交易价格比较进行验证。价格的验证是转让定价验证中最直接、最直观且最容易被理解的方法,因而被许多案例使用。然而,价格常常受到产品尺寸、品质、数量、价款、时间等各种各样因素的影响。因此,对于价格本身的比较要求非常严格的可比性。绝大部分情况下,寻求价格本身的可比数据非常困难,只有当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公开市场,且可以获得该市场的详细交易数据或公司本身和独立第三方间以管理交易同样的条件发生与关联交易同样的财产、服务交易的情况存在时,可比非受控价格(CUP)法才可适用。所以,能够适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的案例非常有限。

  第二,毛利的验证。利用再销售价格法(RP)或成本加成法(CP)对毛利或成本加成率进行的验证,处于对交易价格的验证和对营业利润的验证的中间位置。虽然初看该方法容易理解,且转让定价的计算也比较简单,但实际很多情况下,寻求可比交易或可比公司比较困难。验证对象公司内部存在可比交易的情形仅限于生产单一产品的企业,而获取外部第三方同样产品同样交易的毛利率数据几乎不可能。回避这一问题的方法是不再比较可比“交易”的毛利率,而是比较可比“公司”的毛利率。以比“交易”更广的“公司”层面来进行比较的话,可以找到比较对象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毛利的比较需要调整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对于作为验证对象的交易来说,必须将验证对象公司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在验证对象的交易中分摊,然后才可能同可比公司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进行调整。事实上,多数情况下,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的分摊十分困难。另外,毛利的比较还会因收入、费用等会计确认不同而影响可比性。例如,关于特许权使用费,虽然被计入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但在转让定价验证中也有论点认为应被计入成本,不同的考虑方式将使毛利发生变化。如此,毛利的比较在实务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困难。

  第三,营业利润的验证。因为以营业利润的验证为基础的方法需要验证的是扣除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后的营业利润,毛利比较时成为一个问题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的调整不再需要。另外,由于营业利润的比较,大多不对验证对象公司进行详细数据拆分,大多数情况下也没有分摊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的必要。而且,把费用作为成本还是销售费用来处理都不会引起问题。因此,与价格或毛利比较,营业利润使得转让定价的验证比较容易。实际上,验证营业利润的方法在美国作为可比利润法一直以来被广泛使用。

  对营业利润的限制和企业的应对。对转让定价采取“营业利润的验证”方法,有些人对此表示异议,担心转让定价税制会妨碍自由的经营活动,甚至于通过对各地法人的“保证利润”,会严重妨碍原本“努力的公司得到回报”的经营激励机制。这样的担心不无道理,对转让定价合规性的努力,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成对经营造成很大的制约。为尽量避免使转让定价成为经营的制约因素,实务上有必要充分认识第四种方法——营业利润验证的局限并恰当加以运用。

  2、交易净利润法(TNMM)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OECD 转让定价指南》,就本质而言,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该方法考察的是关联企业在一项关联交易或几项关联交易集合中所获得的相对于某一适当基础(如成本、销售额、资产等)的净利润率。它将关联企业的上述净利润率与非关联企业在类似情况下从事类似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净利润率进行比较,从而确定关联交易的正常价格。由于此类方法基于净利润,因此一般情况下受交易差别的影响较小;同时此类方法着重对测试企业所履行的职能及所承担的风险进行考察。正是由于它的这些特点,此类方法在实际操作中被广泛应用。

  适用性:该方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净利润。非关联交易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净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利润率指标。资产收益率(ROA)=营运利润/营运资产×100%。营运资产指的是会计调整后的总资产减去投资,如子公司投资和证券投资。由于利润和营运资产之间的关系受职能性差异的影响比利润和销售收入或成本费用之间的关系小,与分析时采用的财务比率相比,ROA 对于关联方和可比公司在职能可比性方面要求较低。销售利润率(OM)=营业利润/销售收入净额×100%。营业利润即毛利润减去营业费用。一般地,当验证对象和可比公司之间存在职能性差异时,OM 的可靠性较ROA 要低。由于职能性差异,如果被分析公司拥有不同的资产密度,该比率的可靠性将会降低。跟其他比率一样,OM 的可靠性取决于其计算所引用的数据的准确性。如果利润表的数据比资产负债表的数据更精确,那么营业利润率可能比ROA 更可靠。OM 通常适用于分销商的基准性分析。净成本加成率(NCP)=营业利润/成本总额×100%。成本总额指的是产品销售成本和销售及一般管理费用之和。NCP 测算的是受控交易获得利润额是否符合基于可比非受控交易所获得的净利润确定的公平交易原则。与OM 相似,NCP 对于关联方和可比公司之间的职能性差异较ROA 敏感。NCP 通常用于制造公司和服务提供商的基准性分析。贝里比率(Berry Ratio)=毛利润/销售及一般管理费用×100%。与OM 相似,贝里比率对于验证对象和可比公司之间的职能性差异也较ROA 敏感。当职能性差异导致与营业费用相关联的使用资产水平不同时,贝里比率的可靠性较ROA 要低。然而,当利润表比资产负债表更能准确反映经营活动承担的职能和风险时,贝里比率可能比ROA 可靠。此外,不同于OM,该比率对于成本在产品销售成本和营业费用之间的划分差异比较敏感。OM 通常适用于代理商的基准性分析。

  交易净利润法的优缺点。优点:一、与价格相比,净利润受到交易差异的影响较小,与毛利润相比,不易受到功能差异的影响。因此,在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时,有时采用交易净利润法得出的正常交易价格仍比较可信。二、在适用交易净利润法时只需要对一个联属企业所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进行考察,因而不需要在共同的基础上对所有交易方的账册、记录等进行申报。尤其当交易双方中有一方的业务比较复杂且有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活动时,或者关联交易一方的资料难以获得时,适用交易净利润法的优点更加明显。缺点:一、净利润可能受到那些对价格或毛利润根本没有影响或影响较小的因素的影响,从而使得确定出精确或可信的正常净利润较为困难。二、只适用于受控交易所涉及的一方联属企业,因而容易使得归属于一方的净利润被确定后,归属于另一方的利润过多或过少,这样容易造成计算出的造成交易价格过低或过高。

  3、利润分割法(PSM)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通常适用于关联方之间存在高价值的服务提供或多项交易密切相关难以区分的情况。利润分割法包含两种方法:贡献利润分割法及剩余利润分割法。

  贡献分析法(contribution analysis)是《OECD 转让定价指南》所讨论的第一种具体的利润分割方法。指南对该方法的定义为:根据各关联企业所履行的职能的相对价值,并尽量参考外部市场上独立企业之间在类似情况下如何分配的做法,将从关联交易所获得的总利润在关联各方之间进行分配。一般认为,贡献分析法建立在关联企业内部资料的基础之上,对关联各方对综合利润的贡献进行分析,但指南仍要求对外部市场的情况尽量参考。如果所进行的贡献分析没有使用这类市场参考点,它将割裂与正常交易原则联系的主观型或公式型的利润分割。

  余值分析法(residual analysis)对关联交易利润的分割采取两个阶段,即基本利润分割阶段和剩余利润分割阶段。在有形财产的交易或服务中,如果涉及到具有价值的无形资产,那么在该交易的总利润中有一部分是可归属于有形财产或服务的基本利润,另一部分是剩余的可归属于无形资产的利润。第一阶段的分割是对可归属于有形财产交易的基本利润的分割,使足够的利润被分配给关联各方以弥补其成本并提供与其从事的基本活动相称的报酬;分割的第二阶段是对可归属于无形资产的剩余利润的分割,通常以无形资产的成本为依据。

  适用性:利润分割法适用于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情况。

  优缺点:利润分割法是利润定价法的一种,根据利润倒推出正常交易价格。该法认为进行交易的双方应均能获得与其功能、资产及风险等相适应的利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正常交易原则。利润分割法优点一、它通常不直接依赖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密切可比交易,即使没有可比交易的情况下,该方法也可以适用。但并不意味着它能够不参考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结果而加以运用。指南认为,在考虑对于关联企业来说可能是独立的特殊事实与情况时,利润分割法提供了灵活性。利润分割法优点二、是它同时考虑了受控交易双方的获利情况,而不像成本加成法、再销售价格法和交易净利润法那样仅审查交易一方的利润,从而减少了交易某一方被确定为拥有极端的和未必实现的利润水平。转让定价指南也将利润分割法称为两面(two-sided)分析的方法。缺点一、其赖以估计的联属企业贡献的市场数据或外部资料不像其他可使用的方法那样与受控交易有密切联系。如果这种联系太松散,该方法可能变成纯粹主观或公式型,其产生的结果也只能是偶然地与正常交易原则相符。缺点二、利润分割法需要较多的内部资料,这些资料看起来容易获得,其实并不完全如此。如果关联一方处在国外,其有关资料就更难获得;而且实践中,独立企业间很少采取利润分割法进行转让定价。最后,利润分割法一般是对经营利润进行分割,但对利润及经营资产的衡量也比较困难。

  (二)转让定价方法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并未对转让定价方法进行规定,只是该两法的实施细则进行了简单的说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四章规定了五种转让定价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相比较之前的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我国转让定价制度有许多完善。例如:每种定价方法的概念、适用条件及参考的可比因素都加以详细规定;用交易净利润法取代净利润法,更加准确,体现了该方法是建立在交易基础上,而非建立在整个产业或其他基础上,是检验关联企业间交易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关键;废除三种传统定价方法的适用顺序等。但是,我国转让定价制度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关于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问题有必要进行立法。美国关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已进行较为成熟的规定。如适用于无形资产的匹配交易法、可比可调整交易法、可比利润区间法等,成本分摊问题也受到了OECD转让定价指南的采纳等。我国关于选址节约的成本分摊问题应由国家税务总局采取单独文件的方式加以规定。当然,应根据我国具体情况进行借鉴,不能一味地照搬西方的做法。

  三、选址节约的量化

  对其进行定量分析,其后才能就选址节约所带来的这些增量利润在集团企业间进行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分配,进而解决由此带来的对转让定价问题和其他税务问题的挑战。选址节约的定量根据独立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来考虑。根据上述各种因素和国外通常采用的方法,我们对跨国公司选址节约的定量计算提出以下建议:

  1.在母公司所在国,寻找没有进行地域转移的企业,作为可比企业。由于完整具体的第三方公开数据较难获得,实务中,可以母公司被转移部分的业务在最近年度的完整数据作为比较的基数。

   2.对可比企业和位于低成本地域的子公司,分别计算各自生产某产品时,在单位时间内所需耗费的劳动力成本。

  3.对可比企业和位于低成本地域的子公司,分别计算各自生产某产品时,每单位产品所需耗用的平均时间。

  4.基于2 和3 计算出可比企业和位于低成本地域的子公司各自生产某产品时每单位产品所需要耗费的劳动力成本。

  5.基于4 计算出可比企业和位于低成本地域的子公司生产某产品的单位产品劳动力成本差异。

  6.假设可比企业和位于低成本地域的子公司的生产量相同,用5 中的单位产品劳动力成本差异×产量,可得到可比企业和位于低成本地域的子公司生产某产品的总劳动力成本的差异。

  7.通过类似的方法,得到原材料、土地租金、财产税、培训、运输、质量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成本差异。

  8.综合上述差异,再扣除由于竞争及买家和卖家讨价还价能力而形成的销售价格差异,形成最终的选址节约。

  9.如果国家为了鼓励引入新设备、新技术和新工艺,对此给予跨国公司在投资新设备、新技术和新工艺上相应的优惠,则在对选址节约进行定量时,亦应予以考虑。

  关于“成本节约”这条在“国税函”里是这样说的,我们要积极参与编写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手册,提出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合算等新理念、新方法,强调发展中国家作为新兴市场国家在购买力、土地和劳动力方面的优势。

  如果“选址节约”被认为是海外关联企业较高利润水平的来源,那么在转让定价分析中不得不先正确的将其影响量化。如何将地域性成本节约带来的额外利润进行归集,是对额外利润在集团公司间进行合理分配的首要工作。在进行量化分析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来进行。在量化的过程中,需要详细比较各相关的成本因素,而不是单纯以跨国转移前后的成本差异进行计算。需要把生产要素以外的因素排除在外。如设备相关的费用需要和生产要素分开考虑。在量化资本生产力带来的好处时,主要考虑的是机器设备的能力和设备相关的成本。这些设备相关的成本,即使企业没有将业务转移到海外,也是可以通过增加机器设备和间接部门的效率有所降低的。所以这方面的成本节约与业务转移带来的“选址节约”无关,应该在分析中予以分离。

  此外,由于在地域转移过程中,跨国企业会向新地域引入新的设备、工艺和技术,来提高其生产率,并且不同的区域,存在人员素质、生产设备的差异,会影响实际生产率。一般而言,高成本国家的劳动者生产率会高于低成本国家的劳动者生产率,因生产率不同产生的成本差异也应在计算地域性成本节约中予以考虑。业务转移带来的“选址节约”中,劳动力成本的节约影响很大。因此,在计算劳动力成本节约的数额时,除了对产量差异进行调整之外,还必须考虑劳动力生产效率的差异。因此,我们需要先计算出“每单位时间的劳动力成本”上的差异,再对劳动力生产效率的差异进行调整,以得出真正的劳动力成本差异。理论上,建议采取如下步骤:

  1、在本国选择一个尚未转移的生产基地作为可比方。由于实际操作中,完整的第三方公开数据很难获得,因此可以用母公司被转移部分的业务在最近年度的数据作为比较的基数,当然相关数据应不存在关联交易或者即使存在这些交易但对数据的影响是可以调整的。

  2、分别计算验证对象(转移至低成本国家后的工厂)和可比对象每单位时间的劳动力成本;

  3、分别计算验证对象和可比对象中一个工人生产每单位产品所需的时间。

  4、分别计算验证对象和可比对象中每单位产品所需的劳动力成本(以每单位时间的劳动力成本乘上每单位产品的生产时间)。

  5、将第4项中的结果乘上验证对象的产量,进而得出劳动力成本的实际差异。

  采用类似的方法,对原材料、土地、运输成本等其他与地域性成本节约有关的成本差异进行量化。由于我国为了鼓励投资和引入新设备、新技术,对此给予跨国公司在出口退税、投资新技术新设备上的相应优惠,也应在对地域性成本节约进行量化时给予考虑。

  根据实践中的经验,在实际用企业数据进行地域性成本节约的计算中,也存在一些不确定的因素。例如在对劳动生产率的差异量化中,往往会面临地域转移前后工艺的差异而难以用每单位产品所需耗费的劳动力成本来简单衡量;在对土地能源价格的计算上,由于我国企业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在财务处理上分期摊销,而很多跨国公司在本国获得的是土地所有权,土地在获得当期一次性进入资产,不再分期摊销,也会使得最终成本基数产生分歧。同时,在生产活动跨国转移前后,成本差异中除了通过地域性成本节约进行解释外,也有部分来源于资本和资产效率的提升和生产过程效率的提高。

  四、选址节约带来的额外利润的归属

  在明确了怎样量化选址节约,就需要考虑这些额外利润的归属问题。无论是母公司还是子公司所在地的税务当局,都会主张额外利润应归属于其管辖内法人实体。就企业方面,成本节约在关联公司之间的分配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双方讨价还价的能力。下面以两个转让定价案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1)若在中国子公司是一家来料加工企业,完全凭借母公司给的订单对原材料进行简单的生产加工,生产出来的产品不直接进行销售,全部卖给母公司。在这种来料加工企业经营模式下,子公司在成本节约方面的谈判能力就非常弱。因为所有使用权利都在母公司层面。

  (2)若中国这家子公司是一家具有若全功能风险的公司,自主研发、生产并在中国市场销售。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又取得比正常情况下,别的中国本地企业挣的利润多很多的话,就说明通过生产地的转移取得了一个很大的成本节约。这一块成本节约其实中国税务局可以有很强的依据说中国企业是产生利润的来源,我们可以把成本节约这一块利润放在中国征税。

  所以,对成本节约的归属以及相应的转移办法要看双方谈判能力的强弱来辨别到底是哪种比较合理,然后进行区分。

  在超额利润的归属问题上,应该回到公平交易原则,从转让定价的原则出发,以独立交易原则为基础进行分析,同时也可以参考相关法规条文以及相关案件的审判结果,最后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但事实上在被称为转让定价圣经的《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转让定价指南》”)中亦未提及“ 选址节约” ,因此只能参考相关的转让定价案例来进行判断。

  案例1 康博电脑V.美国国税局

  美国税务法院备忘录1999-220号,1999年7月2日

  美国母公司向新加坡的子公司以及另一独立第三方采购某种电脑自用的印刷电路集成组件。在制定与子公司的转让价格时,康博集体内部自行将美国本土生产部门标准劳动力成本和新加坡子公司之间差异带来的成本节约分配给该子公司。

   然而,美国国税局要求使用成本加成法确定母子公司之间的转让价格,不承认将选址节约带来的额外利润分配于海外子公司这一做法。初审期间纳税人提出,如果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进行分析,并以纳税人向美国本土独立第三方购买完全相同产品的价格作为比较对象,那么纳税人支付给新加坡子公司的采购价格可以被证明为合理的。法院最后的判决指出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进行分析,并且因此判断地域性成本节约带来的额外利润应分配于海外子公司。即使集体管理层把相关业务转移到海外的决定使子公司获得高额利润,法院认为,不可因此否定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适用性。

  案例2 博士伦公司V.美国国税局

  美国母公司从事软质隐性眼镜的再销售活动。母公司再销售的产品是从爱尔兰的子公司及另一独立第三方购买。美国国税局认为,爱尔兰子公司的额外利润与其从母公司获得的无形资产有关,据此将子公司的税前利润重新核定为销售收入的20%,并同时否定了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特权使用费收入。

  纳税人以独立第三方之间的销售价格对税务当局作出回应。纳税人认为,他们的产品很容易被其他制造商生产的隐形眼镜所代替,并且证明了他们与爱尔兰子公司的交易价格比独立第三方之间的交易价格还要低。法院的判决最后演变成纳税人完全以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作为分析的基础。然而,在考虑到预期受益的情况下,法院判定爱尔兰子公司支付的特许使用费率过低,并认为销售价格的20%才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特许使用费。

  案例3胜德斯兰公司V.美国税务局委员会

  胜德斯兰公司的新加坡子公司从事航空器配件的制造并销售给美国母公司。在此交易中,交易价格是按照再销售价格减去15%进行计算,因此把地域性成本节约带来的额外利润分配于新加坡子公司。美国国税局认为,子公司在功能上仅是契约制造商,不应考虑选址节约这一因素,并使用成本加成法进行分析。

   作为回应,纳税人表明了选址节约可通过详细分析进行量化。在法院判决中,新加坡子公司被认为是母公司的许可制造商而非契约制造商。法院原则上支持纳税人认为地域性成本节约带来的额外利润应归属于子公司的主张,并同意母子公司之间应按照再销售价格减去20%来确定交易价格。

  然而,法院也要求子公司依据现存的可比许可协议把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率从销售额的6.5%提高至10%,并同时要求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以前年度尚未支付的技术服务费。

  案例4美国礼莱公司V.美国

  美国母公司向波多黎各从事药品制造的子公司购买成品药并在美国以批发商身份进行销售。与前三个案件不同,本案采用了一种类似于剩余利润分割法的方式在母公司和子公司间分配额外利润。波多黎各子公司的利润与美国母公司的利润被加总起来,再分割为归属于一般功能的利润、归属于地域性成本节约的利润和归属于无形资产的利润三个部分。

   在上述分析中,一般只能被进一步分割为制造职能和销售职能。与制造有关的利润被100%分配于波多黎各子公司;与销售有关的利润被100%分配于美国母公司。除此之外,地域性成本节约被认为是来源于波多黎各从事制造而获得的劳动力成本减少喝当地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因此,选址节约被100%分配于波多黎各子公司。加总利润减去以上各项后的剩余部分作为母子公司无形资产的价值总和,按照45%-55%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55%归属于波多黎各子公司。

   综上,选址节约所带来的额外利润来自生产要素的成本差异,与无形资产带来的额外利润应分开考虑。母公司如果向海外子公司提供了无形资产,法院应认为子公司应通过特许权使用费向母公司返还一部分额外利润。不能因为母公司决定到海外投资,承担了决策风险就应将选址节约带来的额外利润归属于母公司。因为,这是投资者在其承担的投资风险上预期的税后利润该如何分红来进行分配的问题,与转让定价关注的税前利润没有直接关系。

  美国转让定价法规482章提出了对不同地域市场活动进行公平交易分析的框架:“如果非受控交易纳税人和受控交易纳税人的活动运营在不同的地域市场,则需要就不同地域环境造成的重大成本差异进行调整。进行这种调整,需要在考虑特定市场上买卖双方相对竞争地位前提下,反映成本差异对收取或支出的对价造成的影响。因此,如果受控的制造者在某一地域市场经营所需的成本比其他地域市场低,那么只有在非受控的制造者在同样的相对竞争环境下也能增加自身利润的前提下,该受控制造厂商才应该取得更高的利润。

  OECD转让定价指南虽未对“选址节约”作出明确规定,但明确了在使用成本加成法时,商品或服务供应方的成本差异和生产效率需要被考虑进去,在独立第三方交易中,供应方的效率低下带来的高价格固然不会被交易对手接受,供应方能够达到超过预期的高效率所带来的额外成本优势,其结果应该由供应方来享受。

  另外一种情形是“消费者剩余”,即选址节约带来的好处全部由消费者享受了。这种情形是母公司的大部分竞争对手也逐渐开始在中国进行生产,同行业间可能出现价格竞争,则市场上该类产品的独立交易价格开始下降,母公司的选址节约不复存在了,额外利润以产品价格下降的方式从制造者转移给了消费者。但是,在某些例子中,制造者的选址节约在短期内没有通过产品价格下降传导给消费者,因此子公司可能在这段时间内享有选址节约带来的额外利润。选址节约随产品售价下降而消失,其速度取决于买卖双方讨价还价的能力。制造者间的竞争强度越高,需求的价格弹性越大,则买房讨价还价能力越强,制造者很难保有选址节约带来的额外利润。是否存在选址节约母公司的情形呢?例如,在高成本国家作为零售商的母公司从其低成本国家的子公司购买产品。现在母公司购买采购产品的批发价大幅下降,而产品的零售价格下降的很小。本例中,让母公司得到较高利润空间的转让价格可能是合理的。又如,如果高成本国家的母公司是产品制造者,并且从低成本国家的子公司购买零部件,母公司只有在部件价格下降,而产成品价格不变时,才能得到额外利润。在这些例子中,母公司获得利润增加,应该通过批发价格下降而非从事跨国生产来解释。由此可见,很难确定选址节约是否会给母公司带来额外利润。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在选址节约存在的情况下,额外利润一般都归属于子公司。

  交易净利润法。这个方法只有在市场上找到充分可靠且财务数据可以的可比公司才有效。利润分割法的应用。假设超额利润已知,可以通过贡献分析来评估选址节约的超额利润的分割比例。本地零售商对保证这一市场准入的贡献,如克服监管壁垒和限制。品牌拥有者的贡献,如可辨识的国际品牌,高质量的产品等。关联方的贡献可通过不同的经济学方法进行量化,以估算合资企业和集团对创造和保持其各自的无形资产。经济学中的议价理论如Shapley值法也可用来量化各方应分摊的利益比例。

  五、中国的选址节约的优势分析

  由于微观方面,不同行业或企业的地域优势可能不同。从宏观经济分析的角度进行比较,可以得出一些可供参考的结果。因此,笔者主要从宏观方面分析中国的选址节约优势是否存在。宏观分析:从供给方面来看,包括劳动力成本及其他“成本节约”。美国劳工统计局的一份国际制造业劳工小时补偿成本的横向对比证实中国是一个低劳动力成本的国家。中国制造业的小时补偿成本为1.36美元,为世界第二低,不到欧盟和美国的5%。除了劳动力成本外,还有原材料成本、土地和租金成本、政府补贴、低税率等。但这些成本节约可能会被“负成本节约”抵消。如更高的物流和交通成本,更高的质量监控和技术支持成本,与不利于商业环境相关联的成本(如政府效率和法制环境低)。

  从需求方面来看,涉及市场规模、市场增长。中国人口巨大,拥有足够大的国内市场,虽然中产阶级所在比例较低,但在绝对数量上,中国已经出现了稍多的中产阶级。在评估市场规模方面,世界经济论坛的“市场规模指数”可以作为总人口的有力补充。该指数从1到7(指数越高表示市场规模越大),同时关注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国内市场规模由以下数值估算:国内生产总值加商品、服务的进口额,减去出口额;国外市场规模由以下指数估算:商品、服务的出口额。有数据表明,中国的市场规模仅次于美国。从市场增长来看,中国具有最高的GDP增长率和最低的通货膨胀率,中国的市场正快速增长。

  

【作者简介】
    杨娜,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方向硕士研究生。
【注释】
  [1]《美国税收规程》63-10,1969-1 CB490。 
  [2]森信夫、中岛敏:《关于转让定价分析中的“第四种方法”》,载《国际税务》2005年第8期,第149页。 
  [3]根据IRS(Annual APA Statuory Reports 2004),2004年缔结的APA的适用转让定价方法,159件中有79件采用了可比利润法。不过,美国的可比利润法有时在一些案例上对于可比公司的选择和适用相当粗略,受到以OECD为中心的国家的质疑。 
  [4]森信夫:《与作为营业活动的转让定价设定有关的课题及对策》载《国际税务》2000年第1期,第34页。 
  [5]OECD Guidelines Par.3.16 
  [6]王铁军:《利润分割法》,载《税务译丛》1997年第2期,第14页。 
  [7]屈航:《浅析五大转让定价方法》,载《税收与税务》2012年第6期,第26页。 
  [8]OECD Gguidelines 1995b, Par.3.7 
  [9]刘永伟:《转让定价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2页。 
  [10]池澄,王琳:《对选址节约相关税务的思考》,载《涉外税务》2008年第9期,第18页。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税函[2011] 167号文 
  [12] [日]池谷城:《新兴市场区位特定优势所带来的超额利润问题探析——日本生产业转移案例》,载《涉外税务》2012年第4期,第9页。 
  [13]郭洁:《中国转让定价新规及实践》http://tax.hexun.com/2012-04-28/140919944.html 
  [14]邵慧:《关于转让定价中选址节约的讨论》,载《东方企业文化》2011年第10期,第4页。 
  [15]诺恒经济咨询:《日本转让定价基本税制及应用案例》,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年版,第178页。 
  [16]Miyajima, Daisuke, “Transfer Pricing and Location Saving”,International Taxation,Vol.22,No.10 
  [17]Mori, Nobuo, “Global Management of Transactions in Intangible Assets and Services”,Japan Machinery Center for Trade and Investment,June,2004 
  [18] [法]龚赛安,《新兴市场区位特定优势所带来的超额利润问题探析——服务业和分销业案例》,载《涉外税务》2012年第5期,第11页。 
  [19]Fris P& Gonnet. Contribution Analyses under the Profit Split Method.International Tax Review,Intellectual Property No38.2007-2008 
  [20]Gonet S,Gottschling B & Voegele A.Transfer Prices Determined by Game Theory:Underlyings ,BNAI Transfer Pricing International Journal,2008 
  [21] [法]龚赛安著,姚柏坚译《新兴市场区位特定优势所带来的超额利润问题探析——中国的成本优势是否存在?》,载《涉外税务》2012年第6期,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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