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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薪酬与职业发展调查报告(2012)
张富强 张逸云 林 蔚 孙天华 罗文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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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服务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历了巨大的变革,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律师事务所更似雨后春笋般地涌现。而在律师行业尚未真正做大做强之时,其发展则亟需税收法律与政策的支持。作为经济大省,广东法律服务业曾经辉煌一时,创下数个全国第一。可是,由于缺少广东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律师业面临的税收负担与京沪地区相比较为沉重,加上税收征管方式也不甚合理等因素,广东律师在高素质队伍的建设、律师事务所品牌价值的创建,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综合、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等方面,呈现出难敌南拓的京沪地区和北上的港澳地区律师的弱势,这促使不少高水平、高收入律师纷纷流向京沪等税负较低的地区。本次调查以精密化的科学研究为目的,着重于了解、分析广东律师的税收征收状况与高素质律师队伍建设的情况,以为广东税收政策的改革、保障律师队伍稳健发展提供必要的理论与实践支持。
【关键词】律师薪酬 征管方式 素质培养 职业发展
【正文】

  一、可行性分析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广东省律师行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健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中心任务,在强化法律服务功能、律师队伍和行业建设、提高队伍素质、规范法律服务行为、全面提升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和认知度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是,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律师行业内部的国内、国际竞争逐步显现且日益升温。香港、澳门律师的北上,京沪等地律师的南拓,国外律师事务所开始设立驻华机构,甚至在华设立律师事务所,诸如此类的潜在竞争因素,均可能“抢夺”我省律师事务所优质、高端的客户资源,给我省律师行业带来极大的竞争压力。加之我省律师行业长期缺乏地方政府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实行不甚合理的征管方式,税负较为沉重,行业呈现大而不强、缺乏明显竞争优势和知名品牌的状况,不少高水平、高素质的律师也不得不转向税负较低的京、沪、鹏等地执业。受到内外因素的强烈冲击,我省律师行业多年前实施的“打造广东律师界高知名度品牌”战略以及之前形成的行业竞争优势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为此,我们在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初举行一次规模较大的“税费改革与高素质律师队伍建设”的调研活动。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思路与方法

  本次调研的主题为“税费改革与高素质律师队伍建设——以广东律师行业为典型事例”,主要内容系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对广东省律师薪酬及职业发展问题展开广泛而深刻的调研。通过数据的收集、整合、分析,力图呈现广东省律师行业现阶段发展的基本面貌。

  调研小组针对广东省内有一定代表性且律师行业较为发展的城市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佛山、湛江的律师事务所设计调查问卷,共设30个问题,主要涉及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总部所在地、人员、结构以及律师的业务范围、执业环境、薪酬状况、税收制度和业务进修等内容。为了及时收集信息,形成网络的交流互动,调研小组在广东律师网[1] 、南方财税法网[2] 上公布调查问卷,开辟网上论坛,并向上述城市律师事务所寄送问卷总计600余份。同时,调研小组组织各种形式的研讨会、座谈会,邀请部分律师及专家学者就相关议题展开较为深入、广泛的讨论与交流。调查资料收集后,调研小组采用SPSS、SAS、Excel等统计分析软件进行统计,在此基础上对数据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研究的组织工作方案和进度计划

  本调研报告由中国财税法学会副会长、广东省财税法学会会长、华南理工大学财经法研究所所长张富强教授主持,华南理工大学部分专家学者、经济法学研究生以及省律师协会部分工作人员参加。

  本课题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调研阶段,通过多种渠道,分别对港澳台地区及京、沪、粤等地律师的薪酬税费进行调研;第二阶段对广东省律师进行问卷调查,了解他们对税费负担、律师素质培养的看法;第三阶段在调研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撰写调研报告,即围绕上述课题,在对国内外、境内外律师行业税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问卷调查、专题研究及对各省律师协会的专访、对律师、法官、检察官、税务工作人员等实务界人士的调查访问等方式),以学者独立的视野提出对律师税负改革的意见,并设法向相关的税务部门陈述观点及建议。

  

  

  二、调查问卷与调查对象

  (一)问卷设计

  尊敬的律师:

  您好!

  自恢复律师制度以来,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各方面都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税收政策对于各地的律师行业发展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次调查以精密化的科学研究为目的,着重于了解律师税收征收状况与高素质律师队伍建设的情况。

  问卷不是对特定律师或事务所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所有数据只进行统计分析,不涉及个人或组织的营业秘密。问卷也不是对您的态度和知识的测试,答案没有对错之分。我们将对您的回答做无记名处理,并做好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措施,因此请您不要有任何顾虑,务必将最准确的答案提供给我们。同时也请按照问题编号的顺序逐一填写,防止出现遗漏。填写时,请按照每题的具体要求在相应的答案选项的序号上画“√”或填写相应内容。

  调查结果的可信性完全取决于您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务必请您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时间协助完成这项调查。对于您所给予的支持和协助,在此表示深挚的谢意。

  

  一、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1、您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地区:

  A.广州

  B.深圳

  C.上海

  D.北京

  E.重庆

  2、您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A.合伙所

  B.公司制

  C.个人所

  如果您选择A或B,请继续回答第3、第4题;如果您选择C,请直接回答第5题。

  3、您所在律师事务所属于:

  A.总所

  B.分所(总所所在地: )

  C.外资所在本地区的办事处

  D.其他(请具体说明: )

  4、您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人数:

  A.3—5名

  B.6—8名

  C.9—12名

  D.13名以上(请具体说明: )

  5、您所在律师事务所接受案件的收入分配:

  A.专属于各个“合伙人律师”,各自从收入中支出资金分担事务所经费

  B.首先属于事务所,然后从总收入中除去用来支付事务所费用的那部分,再将剩下的金额按一定方式分配给各位“合伙人律师”

  C.其他(请具体写明: )

  二、个人基本信息

  6、您在律师事务所从事的是:

  A.专职律师

  B.兼职律师

  C.实习律师

  D.律师助理

  7、您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年限:

  A.1—3年

  B.3—5年

  C.6—8年

  D.8—10年

  E.10年以上(请具体说明: )

  8、您的工作阅历:

  A.法律专业毕业即从事律师工作

  B.其他专业毕业即从事律师工作

  C.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一段时间后考取资格证再从事律师工作

  D.从事其他行业考取资格证后再从事律师工作

  9、您目前的主要业务领域:

  A.非诉业务、法律顾问为主

  B.诉讼业务为主

  C.两者并重

  三、律师行业的收入与税费情况

  10、您每年承办的案件数量大约是:

  A.10件以下

  B.11—20件

  C.21—30件

  D.31—40件

  E.40件以上

  11、您目前的年收入:

  A.3万以下

  B.3—10万

  C.10—30万

  D.30—50万

  E.50万

  12、您目前的薪资方式:

  A.年薪制

  B.基本工资

  C.案件提成

  D.基本工资+案件提成

  E.定额上缴、余额归己

  F.其他(请具体说明: )

  13、您认为您的收入水平与同龄其他职业群体相比,属于以下哪种情况:

  A.收入较低

  B.中等偏低

  C.中等水平

  D.中等偏高

  E.收入较高

  14、您目前执业地对律师薪酬所采取的征收方式为:

  A.核定征方式

  B.查账征收制

  C.不太清楚

  15、您上年度收入中缴纳税款的金额占总收入的百分比为:

  A.1%—10%

  B.10%—20%

  C.20%—30%

  D.30%以上

  16、您认为上年度的税负重吗:

  A.不重

  B.比较重,但可以承受

  C.十分重

  17、您认为对律师薪酬所采取哪种征税方式更为合适:

  A.核定征方式

  B.查账征收制

  18、对于您而言,如果税负过重,是否会影响您当律师的决心:

  A.成为一名律师是我的理想,税负与经济水平并不影响我当律师的决心

  B.是的,如果税负过重,我会考虑转行

  C.是的,但前提是有更好的工作机会,我才会转行

  D.其他(请具体说明: )

  19、如果本地的税收负担过重,您是否会考虑到其他税负较轻的地区执业:

  A.会,因为这样可以增加我的收入

  B.不会,因为我的客户主要在本地

  C.不会,因为我的家人朋友都在本地

  D.其他(请具体说明: )

  四、律师队伍的素质培养与品牌价值

  20、您希望以后从事哪类法律服务:

  A.非诉法律服务

  B.诉讼法律服务

  21、您每天的工作时间平均是:

  A.6小时以下

  B.6—8小时

  C.8—10小时

  D.10小时以上

  22、您平时主要是通过何种途径不断更新法律专业知识:

  A.参与律协的培训计划

  B.参与律协的专业委员会

  C.参与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培训及业务交流

  D.参与其他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

  E.自学

  F.其他(请具体说明: )

  23、您认为在目前工作者,您尚需提高哪些方面的能力:

  A.扎实法律基础知识

  B.扩展与业务相关的其他知识(如财务、金融类)

  C.增加实践经验

  D.提高执业技巧

  E.加强社会交际能力

  24、除了学习法律专业知识,您平时是否学习其他知识:

  A.是的

  B.不会,因为我主要致力于加深法律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

  选择A的,请继续回答第25题;选择B的,请直接回答第26题。

  25、您平时主要学习哪些方面的知识:

  A.外语类

  B.金融类

  C.财务类

  D.税务类

  E.管理类

  F.社会交际类

  G.其他(请具体说明: )

  26、您用于学习专业知识或者其他知识的时间大概是:

  A.周末偶尔会学习

  B.一周总共1—3小时

  C.一周总共4—6小时

  D.每天固定1—2小时

  E.每天固定2—4小时

  F.更多(请具体说明: )

  27、您一般通过哪个途径接案:

  A.老客户或家人、朋友介绍

  B.事务所或主管律师分配

  C.通过对外培训、网络营销等对外宣传

  D.客户主动上门

  28、您认为争取客户最重要的方法是:

  A.打造个人品牌

  B.加入口碑较好的律师事务所

  C.较低的收费标准

  D.其他(请具体说明: )

  29、您认为律师行业的前景如何?

  A.很有发展前景

  B.比较有发展前景

  C.很难说

  D.发展前景比较暗淡

  E.没有什么发展前景

  30、您认为律师素质的培养与律师事务所品牌的打造是否存在联系?

  A.有联系

  B.很难说

  C.没有联系

  (二)问卷的抽样、发放及回收

  本次律师薪酬及职业发展调研活动历时3个多月,问卷发放主要针对广州、深圳、东莞、中山、佛山、珠海、湛江等地的律师事务所。问卷发放原则为随机抽取,共发放600份问卷调查,回收330份问卷,回收率为55%。

  

  

  三、调查结果分析

  (一)律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分析

  回收的330份问卷中,来自广东省内注册的本地律师事务所(简称本地所)的调查问卷[3] 总计298份、来自省外注册的外地律师事务所的分所(简称外地分所)[4] 的调查问卷总计32份。其中,公司制律师事务所6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126所。数据显示,广东省内主要为本地律师事务所,但外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内设立分所的趋势正处于上升状态。统计所有的回收问卷,来自广州市的问卷总计168份,其中本地律师事务所158份,外地分所10份;来自深圳市的共计122份,本地所103份,外地分所19份;来自湛江市的共计12份;来自中山市的14份;来自佛山市的7份;来自珠海市的7份;来自东莞市的11份。

  

  

  表一: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规模的统计

  

  从表一中可以看出,在广州市,拥有3至5名合伙人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占律师事务所总数的比例最大,约占广州总数的35%,拥有6至8名合伙人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占广州总数的10%,拥有9至12名律师规模占广州总数的21%,拥有13名以上合伙人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占广州总数的33%;深圳市拥有3至5名合伙人规模的律师事务所极少,几乎不占比例,拥有6至8名合伙人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占深圳市总数的33%,拥有9至12名合伙人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占深圳总数的14%,拥有13名以上合伙人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占深圳总数最大,约占深圳总数的47%;广东省其他城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规模分布的比例较为相近,几乎以小型律师事务所为主,其中拥有3至5名合伙人规模的律师事务所约占广东省其他城市律师事务所总数的50%,拥有6至8名合伙人规模的律师事务所约占广东省其他城市律师事务所总数的33%,拥有9制12名合伙人规模的律师事务所约占广东省其他城市律师事务所总数的15%,而拥有13名以上合伙人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其他城市几乎不占比例。除广州、深圳以外的其他城市,合伙人人数在律师事务所的分布中较为平均。反映出广州、深圳市以小型及大型律师事务所居多,而其他城市的律师事务所多为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现象。

  

  

  表二:律师事务所接案的收入分配方式

  

  表二系针对律师事务所接案的收入分配方式进行的数据分析。在广州市回收的168份问卷中,将近120份问卷选择了“收入首先属于事务所,然后从总收入中除去用来支付事务所费用的部分,再将剩下的金额按一定方式分配给各位合伙人律师”这一选项,其比例高达71%;这个选项在深圳市也占较大比例,约为65%左右。广东省其他城市律师事务所收入的分配,湛江市以“案件收入属于律师事务所,在抽取费用后,按一定方式分配给各合伙人律师”为主,占湛江回收问卷总数的51%,中山市两类收入分配方式的选择较为平均,各占中山市回收问卷总数的50%,珠海及东莞市则以“收入专属于各合伙人,各自从收入中支出资金分担律师事务所经费”为主,其中珠海市这一项选项占该市问卷总数比为65%,东莞市这一选项占该市问卷总数比86%。

  关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案件收入的分配制度,广州及深圳、湛江多采用薪酬制,即案件收入首先归属于事务所,然后从总收入中除去用来支付事务所费用的部分,再将剩下的金额按一定方式分配给各位合伙人律师。由合伙人先抽取专案费用,再从中支出资金分担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分配制度在广东省律师事务所中只占极少部分。

  

  (二)律师的个人基本信息

  

  表三: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人员的分类

  

  表三是关于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人员分类的统计数据,从该表可以发现,在接受调查问卷的律师中,有85%为专职律师,21%为兼职律师,4%为实习律师,7%为律师助理。

  

  

  表四:律师事务所人员的入职过程

  

  表四反映的是有关律师从业过程的情况。其中有48%的人员是从法律专业毕业后就从事律师工作的,有6%的人员是从其他专业毕业后从事律师工作,有32%的人员是先从事其他职业,在考取司法资格后转而从事律师工作,有14%的人员先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段时间并通过司法考试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后从事律师工作。由此可见,从法律专业毕业就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中占最大的比例,但从其他专业毕业转而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占最小比例。

  

  

  表五:律师从事业务的主要类型分析

  

  表五反映的是律师从事业务主要类型的相关数据。就抽样调查的各个城市而言,律师从事业务类型较为相近,各个城市之间的差异并不大。总体上,非诉业务、法律顾问业务占20%;诉讼业务占34%;二者并重的律师人数占46%。从该表数据可以看出,传统诉讼领域的业务在律师业务市场中仍然占据较大份额,而以法律顾问,法律咨询服务为主的非诉讼领域在律师业务市场中的比例也在逐渐提高,不少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继续开展传统诉讼领域的强项业务同时,也不断拓展非诉、法律顾问等技术性较强的新型业务。

  

  (三)律师行业的收入与税费情况

  律师收入的高低与律师行业的兴旺程度息息相关,而律师行业的税费政策是否与其收入相适应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行业能否健康稳健地发展,因此考察律师行业的收入及税费情况十分必要。

  在调查所涉及的几个城市中,广州和深圳市由于经济更加发达,律师(不论来自本地所还是外地分所)每年平均承办案件总量要远远高于其他城市。

  

  

  

  表六:各城市律师年均承办案件量的统计

  

  表六的数据显示,广州、深圳两市律师的年均办案量为11-20件的占全年办案量的比例最高。其中广州律师年办案量11至20件的占本市办案总数的35%,10件以下办案量占本市办案总数的23%,21至30件办案数量占广州总数的13%,31件以上办案数量占广州总数的16%。深圳律师年均办案量11至20件的比例件的明显高于广州,约占深圳律师办案量总数的69%,深圳市年均办案量为10件,占深圳年办案量的18%,要比广州的比例低;年均办案量为21-30件的,也比广州市的低。东莞律师年均办案量一般为11-20件,其分布的比重与广州、深圳两市大致相似。广东省其他城市律师年均办案量在表六中数据显示分布较为平均,仍以年均办案量11-20件的比例较高。

  

  

  表七:各市律师年平均收入比例差异

  

  表七的柱状图直观地显示了各收入阶层的收入差异,其中广州律师年收入为3万元以下的占广州总数的38%,年收入为3万至10万元的占广州总数的27%,年收入为10万至30万元的占广州总数的24%,年收入为30万至50万元的占广州总数的7%,年收入为50万元及以上的占广州总数的4%。深圳律师年收入为3万元以下的占深圳总数的26%,年收入为3万至10万元的占深圳总数的33%,年收入为10万至30万元的占深圳总数的23%,年收入为30万至50万元的占深圳总数的15%,年收入为50万元及以上的占深圳总数的3%。广东省其他城市上述年收入为3万元以下占这些城市总数的31%,年收入为3万至10万元的占这些城市总数的48%,年收入为10万至30万元的占这些城市总数的15%,其中年收入为30万元以上比例最低,仅占这些城市总数的6%。

  相较于广东省其他城市,广州律师收入之间的差距更加明显。年均收入为3万以下的律师所占比例较大,而这一矛盾在深圳市则缓和很多。深圳律师的年均收入额在表七中呈现出两头细中间粗的现象,即低收入和高收入精英律师群体占据小部分,大部分律师在从业一段时间后,均能获得中高层次的收入水平,即年收入达到10万-50万。从表七的数据对比图可以发现,深圳的律师职业环境及发展前景要明显优于广州市,现阶段广州市律师的执业压力相对更大。

  在表六中,广州律师年均承办案件数量为10件以下的在被调查的各市中所占比例最高。而在反映律师年收入的表七中,广州律师年收入为3万以下所占的比例也高出其他城市许多。结合上述两组数据,不难发现,律师的收入与其承办案件量呈现直接的正相关关系,律师是否拥有良好稳定的案件来源直接决定了收入水平的高低。同样道理,深圳及广东省其他城市所显示出来的数据上也可以得出上述结论。

  通过横向比较,不管是在律师年均承办案件量还是在律师年均收入上,深圳律师事务所都比广州律师事务所领先一个阶层。产生这一差异的原因不仅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及规模,同时,两个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政策环境也对这一差异的产生休戚相关,要详细剖析产生该差异的具体原因,还需要更为深刻的数据调查。

  

  表八:律师薪酬制度

  

  在调查广东省律师年均收入的基础上,调研组还汇总分析了广东省各市律师薪资方式的数据。在所有回收问卷中,广州市选择年薪制的问卷为9份,在广州律师薪酬制度中占比为5%,选择基本工资制的问卷为20份,在广州律师薪酬制度中占比为12%,选择案件提成制的问卷为55份,在广州律师薪酬制度中占比为 32%,选择基本工资加案件提成制的问卷为31份,在广州律师薪酬制度中占比为19%,选择定额上缴、余额归己方式的问卷38份,在广州律师薪酬制度中占比为22%,选择其他方式为15份,占比为10%;深圳市选择年薪制的问卷为5份,在深圳律师薪酬制度中占比为4%,选择基本工资制问卷为10份,占比为8%,选择案件提成制的问卷为19份,占比为16%,选择基本工资加案件提成制的问卷为13份,占比为11%,选择定额上缴、余额归己方式的问卷为79份,占比51%,选择其他方式的问卷数为1份,几乎不占比例;在其他接受调查的城市中,湛江和中山市均以基本工资加案件提成为主,分别各占湛江、中山市总数的80%,佛山、珠海均以定额上缴制为主,约各占佛山、珠海市总数的65%,东莞市以工资制为主,占东莞总数的93%。

  通过上述数据可看出,广州和深圳不仅在律师年均收入总额上存在差异,两地律师的薪资获得方式也有很大区别。广州律师虽然采取不同的薪酬制度,但其分布较为相近,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采用了案件提成的薪资方式,基本工资加案件提成制以及定额上缴制在广州律师事务所的薪酬分配制度中所占比例亦不小,年薪制所占比例最小。而在深圳,更多的律师事务所采用的是定额上缴、余额归己的薪资方式,其比例高达深圳市总数的51%。而在广州市律师事务所占19%的案件提成方式,在深圳市仅占16%左右,基本工资制以及基本工资加案件提成制所占比例也仅占深圳市总数的11%左右。

  纵观广州、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对于薪酬制度的选择,不难发现,广州市主要以案件数量多少为律师薪酬的核心评估标准,律师办理的案件越多,则案件提成越多,相应的薪酬收入也越高,这样的薪酬设计方式有助于促使律师更为广泛的扩大案源数量,接纳案件,因为律师案件数量的增多,也能为律师事务所带来更高的收入。而深圳市则主要采用定额上缴制,这一制度使得律师事务所的收入与律师的办案数量不再挂钩,律师要上缴给律师事务所的费用是固定的,律师只要完成这个定额,其剩余的代理费用得完全归自己所有。这一薪酬制度相对于案件提成制而言,更加有利于提高律师的办案动力,但相对来说不利于整个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发展。

  广东省其他城市的薪酬制度也是主要以案件提成制为主,其中湛江市的抽样结果表明,90%律师事务所采用基本工资加案件提成制,中山市各类薪酬制的分布也较为平均。东莞律师的薪酬制度基本为工资制,但这样的薪酬制度不利于提高律师的办案动力。

  结合上述几组数据,广东省以深圳律师的年均收入最高,而在经济发展水平与其相近的广州市,律师收入则低了一个档次。通过问卷调查,反映出其原因主要有三点:首先,深圳律师事务所多采用定额上缴的薪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利于增强律师的办案动力,而广州则以基本工资加案件提成为主;其次,深圳市律师人均接案量也远远高于广州市律师的承办案件量,接案数量决定案件提成;第三,在表十中,广州、深圳两地不同的税收征管方式也是律师收入差异化的原因之一。

  

  

  表九:有关律师对自己收入满意度的调查结果

  

  在表九中,调研组对律师的收入满意度进行了调查。问卷结果显示,约65%的律师认为自己实际收入低于期望薪酬(即律师认为自己收入较低及中等偏低),其中,认为收入偏低的律师占33%,认为收入中等偏低的占32%。有28%的律师认为自己的收入属中等水平;仅有6%的律师认为自己的收入中等偏高,1%的律师认为自己收入较高。由此结合表七的收入调查数据可以看出,虽然部分律师的收入可以达到年收入10万元以上,但是这距离他们心中的理想薪资水平仍然有一定的距离。

  

  

  表十:律师税收征管方式实施情况比较

  

  对律师税收的征收一般采用核定征收或查账征收方式。从图中可以发现,这两种征收方式在广东省各市的律师事务所中均有采用。

  其中62%的律师薪酬采用了核定征收方式,35%的律师薪酬采用了查账征收方式。同时,只有3%的调查律师表示自己不太了解或答错。表明广东律师的法律素质普遍较高,从业人员有较为深刻的纳税意识,拥有较强的纳税人观念,清楚自己的纳税情况。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律师行业对于税法的重视。

  广东各市关于律师事务所收入的税收征管方式呈现出较大差异,其中自2010年1月起广州律师事务所已全行业采取查账征收方式,问卷调查中,选择查账征收方式的比例为95%,但有5%或表示不知情。深圳律师事务所则以核定征收方式为主,问卷反馈比例约为73%。广东省其他城市采用征收方式均以核定征收为主,问卷反馈比例约为85%。

  目前广东律师行业正面临着税收征收方式的根本性变革,除广州市外,深圳市自2012年4月起也将全面实行查帐征收。不远的将来,省内其他城市所有的律师事务所也都将适用查帐征收方式。对律师行业实行查账征收的税收政策依据是2009年7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该通知规定,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属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的特定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5] 也就是说,律师行业不再适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即使是那些原本可以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税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也都将一并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为了适应这一变化,那些规模小、人员少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将不得不增加开支聘用专职的财务人员,加强财务核算,以满足查账征收的要求。

  

  

  表十一:律师上年度纳税金额占年收入的百分比

  

  表十一主要体现了律师上年度纳税金额所占年收入的情况。其中,广州市受访律师上年度收入税款占总收入1%-10%比例为34%,占10%-20%的比例为36%,占20%-30%的比例为21%,占30%以上比例的为10%;深圳市受访律师上年度收入税款占总收入1%-10%的比例为37%,占10%-20%的比例为60%,占20%-30%的比例为2%,占30%以上的比例为1%;湛江市受访律师上年度收入税款占总收入10%-20%的比例为100%;中山市受访律师上年度收入税款占总收入1%-10%的比例为21%,占10%-20%的比例为64%,2占0%-30%的比例为14%,占30%以上的比例为0;佛山市受访律师上年度收入税款占总收入的10%-20%比例为86%,30%以上的比例为14%;珠海市受访律师上年度收入税款占总收入1%-10%的比例为14%,占10%-20%的比例为86%,东莞市受访律师上年度收入税款占总收入10%-20%的比例为100%。

  

  

  表十二:税负对律师从业信心的影响

  

  表十二主要反映了税收对于律师执业信心的影响。在表十二中,48%的律师认为即使税负与当地行业收入水平不符,也不会影响到他们的执业信心;约25%的律师认为在高税负的压力下,可能会考虑转行,或者在有更好的工作机会的前提下,考虑转行。这一数据说明,目前我国律师行业税负普遍较高,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律师的从业信心。若要促进律师行业健康、积极、长远的发展,适当降低高额的税负压力,对提升律师执业信心必将有很大的帮助。

  

  

  表十三:税负对律师选择执业地的影响

  

  同时,不同的税收环境对律师选择执业环境也有较大影响。在表十三中,有30%的广州律师认为,如果可以增加收入,他们将会选择其他城市作为执业地;同时有55%的律师认为,即使税负高于其他城市,但鉴于家庭或者客户的原因则不会轻易改变执业地点,只有15%的律师因为客户原因选择留在本地继续执业;深圳市律师由于客户原因,选择本地执业的比例十分高,达72%;选择由于可能增加收入而考虑其他城市执业比例为13%,选择由于家庭原因留在本地的比例约为15%。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税负压力对于深圳律师而言,并没有如同对广州律师的影响那么明显。约87%的深圳律师不会因为税负差异而考虑改变其执业地,主要是因为其已经建立了稳固的客户群基础或已在深圳定居。广东省其他地方的差异则并不明显。

  根据2000年8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称《通知》),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对应“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意味着不同形式的律师将全面实行查帐征收。

  北京市对于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依据2005年发布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69号),在该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具备实行查账征收制的在北京注册的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即合伙人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不适合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按季超额累进征收率为: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5%,超过100万—300万的部分,税率为6%,超过300万的部分,税率为7%。

  上海市律师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依据2000年8月23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6] 对上海市律师主要采取累进制征收个人所得税,基本税负在30%—40%左右,但其享有一定税收返还优惠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进行营改增改革试点,对律师收入实行6%的增值税,由于增值税仅对应税服务的增值额课税,这意味着其抵扣的范围较广,税负更轻。

  深圳市律师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1]63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深地税发[2011]15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深地税发[2011]8号)以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独资、合伙律师和会计师等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7] 。“对能够准确计算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的事务所,应继续实行查帐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准确计算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的事务所或事务所已采用定率带征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从2002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经征管分局核准,可以采用定率征收方式征收投资者个人所得税”。“事务所采用定率征收方式缴纳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暂定为应税收入的4%。”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大律师事务所查账征收方式推行力度的通知》(深地税发〔2012〕54号)要求:自2012年4月1日起,对实行核定征税的律师事务所应督促其建账建制,尽快转为查账征税。[8]

  重庆市律师个人所得税主要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年272号),对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应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照《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律师事务所的出资律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定为25%。

  广州市律师个人所得税主要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10年1月22日穗地税发[2010]10号)。其中明确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广州市范围内(含两县级市)个人独资和合伙性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一律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9]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10] 应纳所得税额为10%-30%。

  律师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就全国范围来看,北京市律师的全部综合税负在10%左右,上海市实行6%的增值税税负。根据上述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广州市的平均税负为25%左右、深圳市的平均税负为20%左右,相比较而言,广州、上海市律师税收负担为最重。对于全国其他城市相对较低的税收负担。在我们调研过程中,一位广州市的合伙人律师坦言表示,其在年内可能将其执业注册地转移到北京去,由于律师执业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均适用,因而律师可以更改注册地点,来规避执业地较高的税率,同时,也不会造成太大的客户源流失。但这一现象对于本地律师行业的发展及税收有着十分不良的作用,如果大规模的律师采取这种更改注册地的方法规避本地高额税率,不仅不利于整个律师行业的发展,同时也会对本地税收收入造成影响,危害本地的经济发展。

  查账征收制的适用以及广州市律师过高的税负,都极大的影响了广东省内律师的执业信心,不少律师萌生了为逃避过高税负而向其他省市转移业务的考虑,这对于广东省的法律服务行业发展来讲是十分不利的,不仅在于律师人才的流失,同时过高的税负政策也不利于引进外省的优秀律师人才资源,在这一方面,亟需广州市相关税收政策的积极改变。

  

  (四)律师队伍的素质培养与品牌价值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是现阶段律师队伍的素质培养和品牌价值创建的应有之义。在问卷调查的这个专题里,主要考察了律师的工作负荷现状、对自身行业发展前景的期望值、以及培养、提高自身素质过程中所需要的帮助等。

  

  表十四:广东省各地律师希望从事的法律服务类型

  

  联系表五中律师业务分布的数据图,同时考察表十四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出,目前律师执业业务在非诉及诉讼领域的分布较为平均,但有73%的律师希望在未来5年内将工作重心放在非诉讼法律业务上,只有27%的律师希望从事的法律服务类型为诉讼类法律业务。律师在选择法律业务的类型上与其目前从事的法律业务类型比例出现了巨大的差异,说明在未来5年内有20%-30%的律师将选择从传统诉讼类业务转移为非诉讼类的业务。这不仅说明大部分律师对于非诉类业务的选择倾向,同时也从侧面反映了目前由于与传统的诉讼业务案源渠道少,服务收费低,律师压力相对更大,多数律师更看好非诉类业务,而倾向于改变自己的执业领域。

  

  

  表十五:广东省各地律师日均工作时间

  

  表十五中,广州律师日均工作时长以8至10小时所占比例最多,高达29%;工作时间6小时以下及6至8小时的比例近似,各占18%左右;10小时以上比例较小,约为5%。深圳市律师日均工作时长以6至8小时所占比例最大,达50%;其次占较大比例的为每天工作8至10小时,约24%;工作时长为6小时以下及10小时以上的比例微小,各占7%左右。广东省其他城市律师日均工作时长均以6至8小时为主,各占市总数的70%左右。

  上述数据说明,在执业压力这一方面,广州市律师工作时长要明显高于广东省其他城市,日均工作时间为8-10小时。而在深圳市,日均工作时间为6-8小时,说明广州律师的日均总工作时长比深圳律师多了1—2小时,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广州律师面临的执业压力较大。同时,广东省其他城市的日均工作时间也基本为6-8小时,与深圳市情况较为一致。

  

  表十六:广东省各地律师法律知识培训途径

  

  表十六反映了则反映了广东各市律师获得的法律知识培训的相关途径,广州市律师对各类业务培训的总体参与度较高,但以自学和参与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为主,排在第一、二位;参与省市律师协会培训计划和省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培训的比例较低,排在第三、四位;参与其他机构举办的各项培训的比例最低,排在第五位。深圳律师获得培训的主要途径是参与省市律师协会的培训计划,其次为参与其他机构举办的各项培训,参与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及业务交流则居第三,自学所占的比例排第四,参与省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培训的排名第五。其他城市的培训途径主要以参与律协培训计划为主,但采取自学或参与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业占有较大比例。诚然,广州市律师重视自我学习和研究固然是件好事,说明他们具有较强的学习新知识的自觉性。但同时也说明省市律师协会培训计划以及省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培训计划的比重有待加强,以从多个渠道拓宽律师获得专业知识培训的途径。深圳及其他市在律协的培训计划这一方面较广州市领先,值得广州律协学习借鉴,但在倡导律师的自我研习、实施律协专业委员会培训计划等方面,则亟待加强。

  

  表十七:律师认为自身亟待提升的能力统计表

  

  表十七为律师认为自身亟待提升的能力统计数据图,其中有21%的律师认为需要更加扎实法律的基础知识,15%的律师认为需要增加实践经验,19%的律师认为其社会交际能力有待提高,18%的律师认为执业技巧有待提升。

  

  

  表十八:律师擅长或感兴趣的专业领域知识

  

  表十八反映的是律师擅长或感兴趣的专业知识。调查数据显示,律师对金融及管理类的知识感兴趣的比例最高,体现了法律行业与经济发展的密切关系以及律师自身职业发展的需求。同时表中数据对于外语及财务方面的知识也表现出了相当的兴趣程度(同为16%),这与各个专业领域不断融合、中国对外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化息息相关的。

  结合表十六、十七、十八的相关数据,对于广东省律师的职业素质培训,可以更加准确的定位律师对于培训知识的需求,更加切合实际的提供对律师有所帮助的职业知识培训。

  

  

  表十九:广东省各市律师客户来源

  

  表十九针对的是广东省律师的客户来源。调查结果反映出,广州律师和深圳律师的案件来源均以老客户及熟人接受为主,问卷数量均为95份左右,各占市总数比例的60%、79%;由事务所或主管律师分配的案件来源在广州市所占比例略高于深圳市,约为32%;广东省其他城市律师承办案件来源也均以熟人介绍及律师事务所安排为主,比例各占40%左右,其中还有约10%比例为客户主动上门或通过网络、对外培训宣传获得案源。

  上述数据表明,在客户资源上,广东省各市的律师均以老客户或家人、朋友介绍的占多数,说明律师案源市场还是以熟人社会为主,案件来源多为熟人介绍;其次,律师事务所先承接案子再分配给各个律师的情况也占有一定比例;通过对外培训及网络营销等手段扩宽客源的比例较小,说明在业务宣传这一方面,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对于自身品牌的创建和宣传仍有待提高。

  

  

  

  表二十:律师对职业发展前景的期望值

  

  在问卷设计的最后部分,我们针对律师对于未来前景的期望值展开调查。通过数据对比发现,广东大部分律师对于自身职业的发展具有较强的信心值,21%的律师认为很有发展前景,48%的律师认为目前从事的行业比较有发展前景,只有2%的律师认为几乎没有发展前景,有29%的律师认为未来的前景很难说,处于迷茫状态。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即使目前律师的执业环境仍有待提高,但几乎70%以上的律师仍然对于目前从事的行业具有较高的信心值,律师行业相对其他行业而言,还是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从事律师行业仍是广大法律工作者的不二选择。我们无法回避的是,现阶段律师行业存在着一定的疲软度,不少律师由于薪水较低、工作环境艰苦及工作时间较长等压力,对自身的职业发展持迷茫的态度。

  改善律师的从业环境,加强律师的执业素质培养,仍需要各方力量不断努力,而国家税收政策的引导和扶持则是律师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注释】
  1. 广东律师网址(广东省律师协会主办):http://www.lawyer.gd.cn/。 
  2. 南方财税法网址(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华南理工大学财经法研究所主办):http://www.sftl.com.cn/。 
  3. 本地所:即在广东省内设立律师事务所总所,在国内其他城市设有分所,或仅在广东省内相关城市设立律师事务所而没有在其他城市设立分所。 
  4. 外地分所:即律师事务所总所设立在国内其他城市(如北京、上海),在广东省内相关城市设立该律师事务所的分所。 
  5. 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和《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重复强调了“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这意味着此后律师业仅适用查账征收一种征管方式。这一变化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管影响不大,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却会因此产生巨大变化。 
  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该部门规范性文件第三条已被废止。 
  7. 该地方规范性文件于2010重新发布。 
  8.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大律师事务所查账征收方式推行力度的通知》(深地税发〔2012〕54号),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5月20日。 
  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四条。 
  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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