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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的理论阐述及价值分析
齐伟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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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 环境税定义

  环境税,或称“生态税”、“绿色税”,是税收手段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运用。目前,国内学者对环境税概念的界定不尽一致,一般可以理解为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环境政策目标,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或向环境施加不利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征的一种税,是税收体系中与资源开发利用和污染防治有关的各种税收和税目的总称。环境税制度是通过税收手段来实现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目的的税收制度。[1]

  依据设立目的不同,环境税通常被认为由两个部分组成:①以实现环境与资源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税种;②最初以其他目的(调节消费、减少级差收益等)设立,但在实现其征税目标的过程产生环境保护的外部性,最终逐渐演化为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税种(能源税、燃料税等)。[2] 环境消费税,以包含、释放破坏环境质量的化学元素的商品和服务为征税对象;污染税,是指在污染物向自然环境排放的最后阶段对其征收之税;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利用其境内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开发、利用资源的数量或价值征收的税种。[3]

  二、 环境税收理论

  1. 税法理论沿革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财政范畴,在16、17世纪早期重商主义流行的欧洲,政府征税与人民纳税被认为是一种利益交换的政治契约行为[4] ,政府向个人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个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得到利益而向政府缴纳一定的税款做为交换,即“税收是文明社会的代价”。亚当•斯密时期,国家充当“守夜人”的角色[5] ,税收成为维持国家机器运转的经费的主要来源。在19世纪末期,社会改革学派兴起,税收不仅为国家机器提供经费,而且要“参与政治”为缓和阶级斗争服务,对国民收入和财产进行再分配。[6] 到了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学派的兴起,税收不仅要“参与政治”,为国家机器的运转提供经费,缩小贫富差距,而且要“参与经济”,为调整资源配置,稳定经济发展服务。

  但传统的税收理论是建立在传统经济系统的基础上的,仅存家庭和厂商两个主体,在这个系统中,只关注自然环境资源工具性的经济价值而忽视其内在的生态价值;关注于当前对自然环境资源的消费而忽视其有限性;只顾恣意消耗资源、排放污染物,而忽视了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和进行自我调节的阈值——最终,经济盲目发展带来的能源短缺、物耗过量、生态失衡、环境污染最终唤起了人们的环保意识、可持续发展意识。

  这样,环境税收之手逐渐介入市场经济,将以往被忽略的环境、生态、资源成本引入传统经济系统。通过环境税收的杠杆作用,刺激企业技术革新,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排污量;引导改变消费模式,解决环境治理资金;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代内、代际公平。

  2. 环境税的理论基础

  环境税收将生态成本引入市场经济活动,其理论基础必然包含三方面:经济理论基础、可持续理论基础、法学理论基础。

  经济学理论认为,自然环境资源是一种公共物品,每个人都有免费的、非排他性的使用权,却不必对损耗、枯竭承担相应的成本,因此所有人必然无节制的争夺使用;但是环境资源毕竟是有限的,这种无节制最终导致“公地悲剧”发生;良好生态环境的提供和保护具有公共性,人们更倾向于 免费搭车,而不愿承担生态保护所以必须的支出成本;市场交易中的产品价格只包含私人成本,却未包含市场外的社会成本,因此虽然生产、消费中的污染、耗竭行为对外部的社会效益产生了不利影响,但企业、消费者都没有对这种市场外的副作用付出应有代价。因此,单纯通过市场很难使生态环境得到有效的保护,需要政府对使用环境公共物品的人收取价格的来实现,即政府通过对污染行为以及生态资源的消费使用行为征税,从而使环境生态资源使用者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一致,将外部成本内部化,迫使个人在决策、经营中承认环境的价值,引导生产或消费行为。

  可持续发展理论是人类21世纪发展观的革新,人们意识到,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实不可取的,同时要实现社会利益、生态利益;当代人消费、利用自然环境给后代人造成了负外部效应,反映当前社会供求关系的价格体系并不能正确体现未来资源和环境的稀缺性。于是强调要协调好两种发展关系,第一要协调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生态发展,第二要协调当代人的发展和下代人的发展。

  法学理论中强调环境税制汇总的权利、义务,管理、服从关系。国家基于管理和利用环境资源参与社会生产和消费活动、实现社会生产及再分配的管理服务行为享有征税权利,社会上各个生产或消费部门利用(使用)政府提供、管理和保护的生态环境资源,完成生产、获取利润,应该支付给国家对价,这种付给就是纳税义务。并且法是正义与秩序的结合,它不仅要追求经济有序,还要通过在可持续发展理论基础上的环境税杠杆追求社会正义,达到权利、义务在现代人与现代人之间、现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合理配置。

  3. 环境税的基本原则

  环境税作为一项融合社会政策、经济制度、法律规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性制度,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在一些基本原则的引导下才能建立完善,一些学者归纳出环境税收制度的三项基本原则,即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效益原则[7] 。

  环境税的公平原则是指以“在社会的全体人民之间比较公平的分配社会收入和财富”为价值目标[8] ,环境税收制度不仅要实现代内人之间的公平还要实现代际人之间的公平。具体来讲,环境税的征收,依据“谁污染、谁负担;谁受益、谁负担;谁破坏、谁负担”的原则,针对同等资源消耗行为在相同的情况下应同等征税,而不应当有偏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对贫困地区予以支助,协调区域间生态环境的补偿能力;拟定环境税率时,不仅要考虑到代际内的外部成本,更不应忽视环境资源消费的外部成本在时间上的延续,人类在世代延续的过程中既要保证当代人满足或实现自己的利益需要,还要保证后代人也能够有机会满足他们的利益需要。

  环境税的效益原则是指税收尽量符合税收设计中的中性要求,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社会负担最小化。体现在经济上,环境税要尽量避免对经济主体活动的扰动和扭曲,避免产生税收之外的额外负担;体现在生态上,环境税的征收和支出要采用合理手段,对自然的改造、建设不能违背自然生态系统的基本规律,使补偿投入符合自然生态系统反馈机制的需求。

  环境税的“税收法定主义”是模拟刑法上的“罪刑法定主义”而形成的,它的含义是课税要素的全部内容(纳税人、纳税客体、税率)及征税的程序(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加征税与减免税、违章处理等)等都必须由法律规定[9] 。在立法上,依据法律保留,无法律根据而仅以行政法规确定的新课税要素是无效的;依据法律位阶,违反税法规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等也是无效的。在执法上,税务机关无权自行降低税率、确定征免范围、改变纳税环节、延缓征收期限等等,必须依法律的要求征收税款;在程序上,税款的课征、缴纳,行政处罚、行政争议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公正的程序予以解决,在保证征税权主体国家权利实现的同时,更要保障纳税主体的权利和在公正的程序下缴纳税款的纳税权利。

  4. 环境税的价值作用

  首先,环境税的征收和支出促进从以经济增长为中心向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税制目标的转移。税收作为国家参与社会收入分配和调节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传统理论将税收的功能定位为获取国家财政收入,为政府对管理经济社会、形成公共服务提供资金保障;调整资产结构和产业结构;进行社会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这些都更多的关注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增进作用,通过税收杠杆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健运行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但是环境税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目标理念,是政府通过税收杠杆将环境成本引入经济活动,将生态效益引入经济效益,促使生产者和消费者放弃对资源的过度利用、对环境的严重污染,将可持续发展引入税制目标中来。

  其次,环境税的征收和支出可以改变消费和生产模式,实现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环境税提高了生产成本和消费成本,一方面使得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通过技术革新、设备革新、管理革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抛弃传统的粗放型生产模式、实现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生产模式;另一方面使得消费者在选择消费品、进行消费行为时考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避免购买和使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产品;并且,环境税有利于放慢资源耗竭速度、缓解环境污染程度,有利于子孙后代的可持续发展,为其创造一个美丽、富饶的生存环境。

  最后,环境税的征收和支出可以增加贫困地区财政,缩小城乡差距。资本、人员往往流动到成本最低、收益最高的地区,因此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通常在贫困地区设立厂房,以此减少生产成本。但是这却造成了贫困地区生态环境、居住环境的恶化,承载过多的环境负担,并不是经济增长的最大受益者,最终导致贫富差距扩大。对在贫困地区开采资源、排放污物的企业征收环境税,有利于充实地方政府的财政,使贫困地区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缩小贫富差距;并为地方政府治理环境提供财力支持,实现生态环境的净化。

  结语:

  可见,环境税的征收对税制理论、发展观都是一种革新,对经济、社会、生态能产生积极影响,因此各国已经开始了环境税方面的实践,中国也要加快环境税制度建设进程,在现有税制基础上进行改革、调整,最终建立起运转良好的环境税收体系。

  

【注释】
  1) Aggie Pauius界定为“一切在反污染的政策框架中征收的税收,其核心是使污染者致富与其污染行为的规模相适应的价格”——” The Feasibility of Ecological Taxation”, Maastricht, 1995,p42 
  2) 王英霞:《论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重构与完善》,《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6期 
  3) 刘剑文:《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5版,第341页 
  4) 霍布斯:“人民为公共事业缴纳税款无非是为了换取和平而付出的代价,分享这一和平的福利部门,必须以货币或劳动之一的形式为公共福利做出自己的贡献”——《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一版,P22 
  5) 〔英〕亚当斯密:国家的职能应是“第一,保护社会,使其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尽可能保护社会上各个人,使其不受社会上其他人的侵害或压迫,这就是说,要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第三,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其建设与维持绝对不是为任何个人或任何少数人的利益)”——《国富论》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1版,第27页 
  6) 郭庆旺:“瓦格纳在给税收下定义时曾指出,从社会政策的意义上来看,税赋是在满足财政需要的同时,或者说不论财政上有无必要,以纠正国民所得的分配和国民财产的分配,调整个人所得和以财产的消费为目的而征收的赋课物”——《现代西方税收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页 
  7) 姜涛:《论环境税收制度》,《环境资源法论丛》2003年第一期 
  8) [英]詹姆斯E米德著,施仁译:《效率、公平与产权》,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2页 
  9) 刘剑文:《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5版,第1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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