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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iPad入境税争议看税收法定主义
张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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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事件背景

  2010年8月19日,海关总署颁布2010年第54号公告,规定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物品征收关税。公告具体执行中,苹果公司新推出的电子产品iPad被征收20%关税,由此引发各方热议。

  质疑的声音来自不同的方面,也各有理由。商务部相关部门向海关总署相关部门发出咨询函,商请提供计算机产品进口关税待遇答复建议;利益直接受到影响的潜在购买者、留学生等等更是多有不满。但也有一些评论支持海关的做法。海关对iPad所征税收达到每台1000元,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有违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是否符合税法基本原则——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

  二、对iPad征收入境税的法律依据

  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税收的各项要件应由法律作出尽可能明确详细的规定,税务机关应严格按法律的规定征税。首先要提出的问题是:对iPad征收20%的入境税,是否有法律依据?

  一些批评者认为,这种行为毫无法律依据,是“拦路抢劫”。持此言论者多为利益受到直接影响的纳税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偏激。征税与抢劫本有相似之处,二者皆以暴力为支撑取得他人的部分财产,只不过在国家垄断暴力的情况下,征税之暴力有法律依据,而抢劫则成为犯罪。由两者的相似之处,并不能当然得出征税行为不法的结论。事实上,如果从广义上理解法律,对iPad征收的入境税是有法律依据的。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iPad的价格虽不足5000元,却属于“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之列,应“另按有关规定”办理。所谓“有关规定”,见于《海关总署关于对20种商品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2004年3月15日,公告[2004]7号):“根据《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对20种商品,自1995年 1月1日起,无论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一律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这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数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iPad属于微型计算机及外设,也在不予减免之列。根据《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第19010300类,笔记本电脑每台完税价格为人民币5000元,税率为20%,因此得出入境税1000元的结论。

  关于违反世贸组织规定的质疑,辩护者称,中国加入WTO时签订的《信息技术协定》不适用于个人入境时携带的物品。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主要是针对国家、地区间的贸易,涉及的是货物,货物与物品不同,进口后还要经过再销售环节。《信息技术协定》适用于货物贸易,而目前我国对货物渠道进口的计算机整机关税税率,已降到零;个人自用的iPad是物品,不是货物,不适用《信息技术协定》。[1]

  尽管有这样的辩护,我们却不能得出对iPad征收入境税的行为符合税收法定主义的结论。这是因为,税收法定主义之“法”,应理解为狭义的法律,即宪法或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是因为,税收是对人民基本权利——财产权的限制和剥夺,在程序上必须严格要求。我国法律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及外贸基本制度”;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这两条规定可以看作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立法上的体现,关于税收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第54号公告的性质是海关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层级中地位较低,以此规定税收事项的各要件,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

  三、质疑之后,对税收政策的反思

  此次对iPad征税事件可谓引起了广泛讨论,民众对于海关依据何种法律规范征税、该法律规范的层级等等可能并不了解,但却直觉地得出反对结论,除自身利益受到影响的原因之外,更折射出我国税收政策对税收法定主义的背离。这里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税收要素是否由相当层级的法律决定、征税是否按法律进行,还要理解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背后的政治理念。

  如上文所言,税收是国家对人民财产的限制和剥夺,这样的重大事项必须由人民自己决定;体现在代议制国家中,即必须由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机关决定,是以有“无代表则无税”一说。立法决定税收,只体现了此理念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立法背后所体现的人民意志。换言之,税收要取得正当性,不仅要有法可依,还要求此法确实是人民意志的体现。立法机关有没有真正掌握在人民手中?人民有没有充分参与对关乎自身重大利益事项的决定?这是可以上升到宪政国家角度讨论的问题。

  具体到这次事件来看,对于有违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质疑主要来自商务部和一些学者,而民众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为什么要对个人物品征税?为什么对于价值不足5000元的iPad,要依据完税价格而不是销售价格征税?20%的税率是否过高?海关总署有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一政策给民众生活带来的影响和不便?这些问题,本应该在征税之前进行充分考虑、沟通和讨论;而事实是,第54号公告在民众几无预料的情况下仓促出台,即使是事后补救,海关“方便旅客”的含糊说法也只是引来了更多的质疑。

  从网络评论来看,民众对此问题有着自己朴素而深刻的认识。“拦路抢劫换个名字就不是拦路抢劫了吗?”面对网民这样的质问,应当认识到,税收,或者更广泛地说,所有的法律,其所以能够实现,固然是因为国家政权乃至暴力的支持,但其正当性从根本上来自于民众的认同,来自于他们对政治活动充分而有效的参与。这样的法律才能得到民众积极的合作,相反地,对iPad的入境税开征至今,民众的反应是纷纷设法避税甚至相互交流避税经验,增加了执法成本的同时,更使海关形象蒙上“巧取豪夺”的阴影。背离税收法定主义精神将带来民众对征税的反感和抵触,是政府应当从此次事件中吸取的教训。

  

【注释】
  【1】《中国加入WTO时签订的<信息技术协定>不适用于个人入境时携带的物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267/info2460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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