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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中的税法问题浅析
黄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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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风险投资可以募集社会闲散资金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参与企业运营管理,配置社会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从而贡献于社会福利。而作为市场主体,其行为受到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制,税法与风险投资存在紧密的联动关系。本文在明晰风险投资组织形式和退出机制的基础上,就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论述,然后以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例,提出我国税法在促进风险投资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分析得出的问题,对我国可以采取的措施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风险投资、增值税、所得税
【正文】

  一、风险投资概述

  (一)风险投资溯源

  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 VC)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一种权益资本[1] 。一般说来,风险投资指投资机构通过特殊的组织机制,以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聚集起来,投向高风险、高科技、高潜在的收益企业,协助企业发展,促其资产增值,以适当时机上市交易或转让企业股权的方式收回投资的融资和投资的商业行为[2] 。

  风险投资起源于美国,并在美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的风险投资始于1985年,中央在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科技工业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予支持”。随后,一些外国的风险投资机构也开始进入我国。

  (二)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

  各国对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很少专门立法规定,国内外风险投资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公司制和信托制三种形式[3] 。

  1.有限合伙制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制是指至少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享有管理权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至少一个不享有管理权,对合伙的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台伙形式。有限合伙形式可以有效避免双重征税。

  2.公司制

  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依据《公司法》组建投资公司,由公司发行股份,投资人通过购买股份成为投资公司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组成投资公司的董事会,通过投资公司负责基金的运作,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公司制风险投资相对合伙企业较为容易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如可以采用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形成较大的规模投入目标企业,改善管理,就更加有可能以上市或者转让股权的方式成功退出并获取利润。但公司制带来的一个严重问题就是,税收对公司的盈利进行一次所得税的征收,在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时候,股东还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对同一笔收入进行重复征税,影响风险资本形成的积极性,造成风险资本的萎缩。

  3.信托制

  采用信托基金形式的风险投资除了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外,还有第三方当事人,即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任的基金托管人。在合伙制和公司制的“委托代理”关系下,基金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财产主体或相对独立的财产主体。所以,基金财产的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即基金管理人仅仅拥有基金财产的经营权。而在信托制的“信托——受托”关系下,基金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财产主体.基金财产的所有权必须转移到作为受托人的基金管理人名下。基金管理不仅拥有基金财产的经营权,而且还拥有基金财产的所有权。

  从对运作成本的影响看。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基金制以契约的形式将管理费用固定下来,限制风险投资家的过度消费,而公司制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同时,有限合伙制合法规避了双重纳税(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信托基金制的税负成本取决于各国的政策,而公司制很难克服双重纳税,除非政府有特殊政策。可见,在同等的条件下,有限合伙制的运营成本最低。

  (三)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风险投资的特点决定了风险投资者和被投资机构之间的关系更多是“相互扶持共走一程的兄弟”,而不是“相伴天长地久的夫妻”。在达到预定的资本收益率之后,风险投资者就会退出寻求新的项目,进入下一轮的投资,实现自身资本迅速增值,亦即,风险投资具有阶段性的特点。由此可见,风险投资能否顺利退出,直接影响着风险资本是否能够形成。而税收在风险投资退出形式选择方面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有很多,主要有公开上市、股权转让、清算退出。

  1. 公开上市

  公开上市是风险投资的最佳退出方式,风险投资机构通过对目标企业资本注入,进行项目决策,参与管理,使目标企业提高管理效率,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创造利润。通过促成目标企业上市,使目标企业的股票可以可观的价格在公开市场流通,风险投资机构通过转让其持有的目标企业股份而获利。

  2. 股权转让

  虽然促使目标企业上市是风险投资机构的最优选择,但是由于股票市场的容量有限,在股市低迷的情况下,股票价格可能无法满足风险投资机构对利润的要求,因此,可以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股权转让的优点在于风险投资机构可以在任何时候将拥有的目标企业股权变现,退出成本比较低,在拥有更好的投资机会的时候,可以迅速退出原有项目并全力投入潜力项目。

  3. 清算退出

  清算退出是投资失败时减少损失的无奈所采用的办法。如果企业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资不抵债等情况,风险投资机构只能通过出售企业资产,收回属于自己部分的现金,以抵偿自己的投资。

  二、税收与风险投资的联动关系

  风险投资机构和被投资者作为商事行为主体,其行为遵循市场的导向,在各自的信息环境和对收益风险的预期与博弈中做出行为选择。政府的行政者角色,决定了其必须在市场交易中给市场主体留出空间,政企分开,不能以行政命令代替商事主体的选择。但是,市场主体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是建立在政府合理的制度供给的基础上的,为了避免市场交易成本过高和改变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状态,政府必须在合理的限度内干预市场。具体到风险投资领域,由于风险资本主要是投向高新技术企业和一些有增长潜力、但资本需求远远超出单个人的新兴行业领域,对社会公共利益客观上有益的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如果没有政府的制度支持甚至是资金支持,这些高新企业很难融资,进行产品研发和企业运营。

  政府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借助税收实现。

  (一)税收与风险投资组织形式选择的联动关系

  风险投资在选择组织形式时,税收是一个主要的考虑因素。由于各国的税法一般规定,国家对合伙企业不单独课征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直接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有限合伙可以避免对同一笔收益重复征税,所以,有限合伙成为发达国家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最主要形式。公司制形式由于可以利用法人的有限责任和在融资方面的优势,所以也是风险投资的一种形式,但相比之下,公司制形式可能导致重复征税,如果对公司制风险投资进行税收优惠,如针对其企业所得税进行减免,或者对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分配的利润不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等,则公司制相比有限合伙会更具有优势。因此,风险投资对组织形式的选择,更多地和一国对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有关。

  (二)税收与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选择的联动关系

  如果目标企业成功上市,风险投资机构可以获得通常十几倍于投入的高额收益,由于此种类型的风险投资已经获得了高收益,国家税收没有必要对其倾斜。另外,对于股权转让,由于风险投资机构没有实际上因风险遭受较大的损失,基于财政收入的必要和税收公平原则,国家税收也应该对风险投资有太多的单独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和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对于清算退出,高风险的不确定性已经成是风险投资机构遭受现实的损害,税收政策应该调整风险投资机构的利益状况,减轻其税收负担,如果对该种退出方式和上市的税收政策一样,就会损害到税收的实质公平。这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中同样有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4]

  (三)税收对风险投资实际运营的影响

  税收对风险投资运营影响的主要表现在对投资预期收益的影响、对投资风险的影响、对风险投资能力的影响等三个方面[5] 。

  1.税收对投资预期收益的影响

  法律应该给行为者合理的预期,因为行为者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进行预测。以增值税为例,如果规定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必然的结果就是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的投入过大,直接减少可得利润,抑制其购置机器设备进行生产运营的积极性。相反,如果实行消费性增值税,即允许购进固定资产做进项处理,可以得到相反的效果。再如,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实现利润进行征纳,会减少企业投资收益,降低投资收益率。如果企业税前允许加速折旧,减免优惠,就会减少企业应税所得额,减少应纳税额,增加税后利润,增加投资收益。市场主体行为的趋利性决定了税收可以发挥对风险资本的引导作用。

  2.税收对投资风险的影响

  收益与风险并存,对投资收益征税意味着会同时影响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如果税法规定不允许亏损弥补,政府在企业赢利时征收所得税,在企业亏损时不允许用利润弥补,即政府只分享投资收益而不承担投资亏损风险。这种方式只有利于风险较小的投资而不利于风险投资;相反,如果允许亏损弥补的情况下,政府不仅在企业赢利时征收所得税,在企业亏损时也允许用利润弥补,即政府不只分享投资收益,也承担投资亏损风险。这种税收处理方式对风险较小的投资和风险投资的影响是中性的,因为税收减少了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的同时也减少了投资风险。

  3.税收对投资能力的影响

  企业投资能力主要是指企业处分可动用资金的能力。包括企业税后留存收益、折旧等。税收对这些不同类型的资金产生不同的影响:(1)企业留存收益是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股息以后保留在企业中的利润。因此,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留存收益影响比较大。在企业实现利润水平既定的情况下,提高企业所得税将减少企业留利。如果税前优惠比较多,缩小了税基,有利于增加企业留存收益;反之,则减少企业留存收益。(2)风险收益是由企业的利润直接决定的,而利润是会计核算的结果。折旧作为一个会计科目,计提方法直接影响会计核算的结果。但是,会计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方法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同的。风险投资一般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其设备更新速度快,设备价值的减少主要不是因为使用耗费,更多是由于技术改进而相对贬值,因此,如果税法能够根据风险投资所投资领域的特点,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提高折旧率或缩短折旧年限,将会是风险投资和税法规制的其他行业达到税法规制上的公平,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

  三、促进我国风险投资面临的税法问题——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例

  风险投资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税种是增值税和所得税,其中,增值税影响风险投资者的投资激情和对目标企业的选择,所得税更是影响了风险投资者对组织形式的选择和不同退出机制下风险投资者的利益。

  (一)增值税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相对于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在促进企业积极购置固定资产进行生产运营、减轻企业负荷、提高投资者利益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具体到风险投资领域,消费型增值税也仍然存在不足。

  1.增值税转型将造成财政收入减少,不利于政府对风险投资进行财政扶持

    相比于原有的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做进项处理,消费型增值税在保持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允许购进固定资产做进项处理,这必然导致增值税额的减少。我国税法制度设计以流转税作为主要税种,增值税是流转税中最为重要的税种,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税收构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增值税转型在利于企业进行投资的同时,也导致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巨大缺口。在国家财政趋紧的情况下,国家没有足够的财力进行经济建设,可能导致的后果是无法产生对风险投资进行税收优惠的激情,更不可能对风险投资进行之直接的财政扶持。

    2.增值税转型可能引发地区间风险投资不平衡

    由于对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准予做进项处理,所以,消费型增值税特别有利于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和生产型增值税和收入型增值税相比,更能刺激资本的投资。消费型增值税是对投资的一种优惠,从动态的角度看,其对企业而言是一种获利,因此,利用这种优惠越多的企业,其实际承担的税负就越低。所以,在经济出现萧条时,消费型增值税可以起到保护投资,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而在经济繁荣时期,则可能导致通货膨胀的加剧[6] 。当前我国政府对投资的引导还不够,产权不够明晰,投资结构还不够优化。消费型增值税对投资的刺激可能导致地区间的风险投资不平衡。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资本使用成本、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上。资本使用成本影响资本投资回报率,对企业风险的承担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投资决策[7] 。资本成本是影响企业投资的重要因素,企业所得税通过影响资本成本影响风险投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技术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并体现了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8] 。统一了税收优惠,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这对降低风险投资成本,加速风险资本的形成,催发高新技术的研发具有积极作用。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风险承担明显不够。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中,对企业的亏损弥补限制过严,对于企业的合并纳税还存在着审批制度,延迟纳税的规定很少。我国企业所得税政策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主要差别就是对企业风险的承担方面不足,不利于企业投资于高风险的项目,而一般高风险的项目都是自主创新项目。因而,从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角度,应该加大我国企业所得税承担企业风险的力度[9] 。

  (三)个人所得税

  从个人所得税来看,缺乏对中外投资主体以及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技术人员的优惠政策。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收益能否实现以及收益的高低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有的年度可能收益颇高,而有的年度则一无所获,甚至要承担较大亏损,而个人所得税是累进税,并且没有亏损前转或后转的条款。因而在投资者有较高收益时,要承担较高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在亏损时则只能自己消化,而投资者的亏损更为经常[10] 。

  四、促进风险投资的财税制度探讨

  (一) 鼓励采取有限合伙制

  由于我国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使得风险投资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在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中,有限合伙人提供进行项目投资所需的大部分资金,并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提供较少量的资金,但对风险投资进行管理,并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法律架构可以促使风险资本的形成,利于风险投资事务的真正管理者利用少量的自有资金进行快速决策。

  此外,由于合伙制企业不属于税法上的纳税主体,对其经营所得不单独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对企业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避免重复征税的现象发生。

  (二) 加大财政对风险投资的引导和直接扶持力度

  尽管有限合伙可以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但是有限合伙较之于公司,规模上有一定的限制,并且不能像公司一样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其经营资金的来源由合伙人提供,可能难于满足风险投资对巨额资金的需求。所以,政府应该加大对风险投资的直接财政扶持力度,使对社会公共利益有益的风险投资项目能够成功进行。当然,政府的财政扶持必须有对风险投资项目资格审查以及严谨的程序规范。

  另外,上文所述,增值税的转型在促进风险投资方面不无裨益,但其对风险投资业有一定的危害,这是制度转型的代价。这代价可以通过政府的对风险投资的引导和扶持来加以缓解。

  (三)加强风险投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利用有限合伙解决重复征税的目的在于减轻风险投资者的税收负担,以激发他们的投资热情。同样,这个目标的达到还可以通过对风险投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实现,如对风险投资企业对长期实行较低的所得税率;允许风险投资的资本利得冲销投资损失,并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转让所取得资本利得;对风险投资者实行投资抵免和再投资减免。

  此外,税收优惠方式应以税基式减免为主,并与税额减免有机结合。税基式优惠强调事前优惠,风险企业只要开展了风险投资活动,不论是否盈利,就可成为税收优惠对象,这有利于提高风险企业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积极性。采取的具体措施有加速折旧、提取准备金、投资抵免和延迟支付等。

  (四)增加风险投资者和科研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由于风险投资是一种高投入、高风险、周期长的投资,政府需要在个人所得税上给予风险投资者一定的风险补偿。同样基于政府的所得税的风险承担功能,我国可以对风险投资者的个人所得提高免征额,或适当降低其所得适用的税率,或采取在一定年限内平均个人所得,然后确定所适用的税率,计算出该年限内应交的税额,对投资者按税法规定的税率以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多出的部分予以退回[11] 。对个人投资者投向风险投资公司的资本收益,实行所得税免征或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2)对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收益实行税收减免政策;(3)对投资公司的股息红利等实行免征政策;(4)对投资者的损失给予抵减或扣除个人所得税的优惠;(5)税收抵免,避免双重征税。在法律法规中规定,所得税的征收给予选择,如果风险投资机构应缴纳所得税的,则该机构的投资者可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则投资公司可以免除纳税的义务。[12]

  另外,应给予外国风险投资者适当的税收优惠,以吸引外国风险资金。对高新技术科研人员可减征、免征或者暂免征个人所得税,风险企业也可鼓励员工持股或股票期权,使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延迟纳税的优惠(利息税盾)。

  五、 结论

  风险投资在发达国家的飞速发展表明,其在提高企业管理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增进社会福利方面具有巨大的作用。但由于风险投资作为市场主体,在接受“看不见的手”指挥的同时,也要受到“看得见的手”的调控,即接受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制,税法直接影响风险资本能否形成以及能否顺利从目标企业退出。税收与风险投资之间具有密切的联动关系,税收规定直接影响风险投资者的行为选择。本文首先对风险投资进行溯源,阐明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和退出机制,然后从组织形式、退出机制和实际运营三个方面论述了风险投资与税收的联动关系。紧接着,本文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例,对我国税法存在的不利于风险投资的现象进行分析,最后,结合分析所得出的问题和上文对风险投资的论述,从财税角度对如何促进我国风险投资进行探讨,认为我国可以但不限于从鼓励有限合伙、加大政府财政扶持、加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方面进行努力,以促进风险投资,发挥风险投资应有的社会功用。

  

【作者简介】
    黄志和,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
  1. 郑若华.扶持风险投资发展的财税政策思考[J].边疆经济与文化, 2005,(5):61. 
  2. 黄爱萍,史邵宁.以良好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风险资本的形成[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1(5):62. 
  3. 周健生.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比较研究[J].科技经济市场,2007,(8) :104. 
  4. 张学博.私募股权基金税法问题研究[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8,26(3):72. 
  5. 李淑华.对财政税收的优惠之管见[J].工会论坛,2002,8(4):61. 
  6. 我国增值税转型的影响分析.链接:http://hi.baidu.com/%CD%F5%D2%D5%D5%E9/blog/item/1f38b145192fd73587947389.html 
  7. 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行为影响分析,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论坛第三期。链接:http://www.tax-edu.net/ch/news/News_View-2.asp?NewsID=619 
  8. 董再平.新企业所得税重点变化剖析[J].财政与税务.2007,10(8):82. 
  9. 同⑦  
  10. 郭庆旺,罗宁.促进风险投资的税收思考[J].当代财经,2001,(1):19. 
  11. 胡胜,解芳.从税收角度谈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J].财会月刊(理论版),2008,(2):71. 
  12. 黄爱萍,史邵宁.以良好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风险资本的形成[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1(2):66.
【参考资料】
    [1]郑若华.扶持风险投资发展的财税政策思考[J].边疆经济与文化, 2005,(5):61. 
  [2]黄爱萍,史邵宁.以良好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风险资本的形成[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1(5):62. 
  [3]周健生.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比较研究[J].科技经济市场,2007,(8) :104. 
  [4]张学博.私募股权基金税法问题研究[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8,26(3):72. 
  [5]李淑华.对财政税收的优惠之管见[J].工会论坛,2002,8(4):61.  
  [6]我国增值税转型的影响分析.链接:http://hi.baidu.com/%CD%F5%D2%D5%D5%E9/blog/item/1f38b145192fd73587947389.html 
  [7]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行为影响分析.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论坛第三期。链接:http://www.tax-edu.net/ch/news/News_View-2.asp?NewsID=619 
  [8]董再平.新企业所得税重点变化剖析[J].财政与税务,2007,10(8):82. 
  [9]郭庆旺,罗宁.促进风险投资的税收思考[J].当代财经,2001,(1):19.  
  [10]胡胜,解芳.从税收角度谈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J].财会月刊(理论版),2008,(2):71. 
  [11]黄爱萍,史邵宁.以良好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风险资本的形成[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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