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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政是财政民主的必由之路
黄煜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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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政民主是公众财政的必然要求,而阳光财政是财政民主的本质要求。阳光财政是指财政信息的公开,让政府的财政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让财政透明化,阳光化。为了能更好地去分析阳光财政,需要从宏观的角度把它放置在财政体系中,从而可以看出其地位和作用。所以本文首先介绍下财政的职能。然后介绍下财政民主的具体的内涵,接着分析重点论述阳光财政的意义,我国的财政信息公开的现状,试图给出一些走向阳光财政的途径。
【关键词】阳光财政 财政民主 预算公开
【正文】

  第一部分:公共财政、民主财政的简单介绍

  公共财政产生原因是公共需求领域的“市场失灵”。 由于存在市场失灵的状态,必须靠市场以外的力量来弥补由于市场失灵所带来的无人提供满足公共需求的公共产品的空白,这个市场以外的力量就是政府的力量。公共财政制度就是对市场机制的模拟。因此,财政体系应该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

  理查德•马斯格雷夫《公共财政理论》中介绍了在公共财政下的财政职能。首先,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其次,调节收入分配;最后,资源配置。这是公共财政理论视野下对财政职能的界定这种理解有二个优点,一是突出个人自主性,在职能界定上,先个人后国家,有利于社会个体主动性的发挥。二是突出经济效率,在职能界定上,以效率为标准,凡私人去做有效率的由私人做,凡私人做没有效率的由国家做,有利于社会生产率的提高。但是这种理解认为国家只应做私人做不到或不愿做的事,这种理解最大缺陷在于维护个人财富拥有不平等,有利于富有者更富有,扩大了社会贫富差距。

  财政的实质是国家运用政权力量进行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行政行为,它是政府履行为社会进行公共服务的一种职能,它是通过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发挥调节、控制和监督这类特殊作用而实现的。公共财政的这种民主性质,即我们所说的民主财政。财政民主是公共财政的应有之意,财政民主有利于构建公共财政。

  第二部分:财政民主的内涵

  财政民主的内涵或者说途径,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财政法治,也就是财政立法的民主化。

  财政法治是公共财政的必然要求。公共财政下,政府因提供公共产品而得以向社会成员收取对价,社会成员为获取公共产品而向政府支付私人财产。经过法定程序而集中表达的公众同意构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合法性基础。公共财政的内在本质要求就是实现公众利益最大化,需要以公开性为前提形成规范的法治化、民主化的公共选择机制,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确保公众集体意志的有效实现。

  (二) 预算改革。

  现行预算制度存在诸多不足,难以适应构建公共财政、民主财政的需要。一些不足之处,包括预算在公共利益范围内的越位与缺位

  公共预算改革主要应实现以下三个目标:预算编制科学细化,预算信息得到充分反映;预算审查民主化、程序化,体现公众参与和立法民意机关的审查批准;预算执行监督科学化,广泛化。预算公开应逐步推进,当前最有意义的是编制一份人大代表和普通民众都看得懂的预算,逐步推动预算改革的深化。

   预算是公共财政的基本制度框架,是现代国家财政体系的核心制度。预算改革是构建公共财政、实现财政民主的核心内容。我国现行预算制度存在诸多不足,难以适应构建公共财政、民主财政的需要。比如预算在预算在公共利益范围内的越位与缺位问题;预算与经济发展计划的脱节;提交给“人大”的预算和决算文本很难被深入地讨论和研究往往走的是形式审查;预算报告和相关文件的公开度不够公众很难去查阅以维护其知情权。关于预算公开的问题将在下文阐述。

  (三)阳光财政—财政信息的公开

  “阳光财政”是指按照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法治国家的要求,通过构建公开、民主、监督、考评的政府理财行为规范,实现政府理财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一种制度。打造“阳光财政”是推进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措施,其实质是把权力的运行公开化,让理财行为在阳光下运作,以利于把社会的监督渗透到权力的运作过程中,从而达到监督的经常性、有效性,以防止权力的滥用。阳光财政—财政信息的公开是财政民主的核心内涵和财政民主的必由之路。对于阳光财政下午将重点论述。

  (四) 财政分权改革

  通常意义的财政分权就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分权,即纵向分权。给予地方一定的税收权力和支出责任范围,并允许其自主决定预算支出规模与结构,使处于基层的地方政府能自由选择其所需要的政策类型,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其结果便是使地方政府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我国财政分权的现状是:中央政府仍牢牢控制着各项财政权力,地方政府拥有的财权相当有限:地方政府无权开征新的地方税税种,甚至无法自主地对地方税税种的税率、征税范围以及税收优惠等进行调整。可见,从财权划分的角度看,我国政府间纵向财政分权的程度还不是很高。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政府间纵向财政分权在财权与财力的划分上处于一种非均衡或者说非对称的状态。

  (五) 纳税人诉讼

  纳税人诉讼是指一定公共区域内的居民以纳税人的身份,所提起的禁止公共资金违法支出的禁止令( injunction)请求诉讼。它起源于19世纪英国衡平法上的“相关人诉讼”。

  纳税人诉讼通过对公共资金支出进行司法审查,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控制,彰显了以私人权利制约公共权力的宪政理念。对纳税人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将有助于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提高公众在财政监督方面的参与性,增强财政支出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诉性,这对于我国的财政民主与财政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纳税人诉讼体现了司法权对财政权的制约。

  第三部分:阳光财政—财政信息的公开

  从法理上来说,政府所有的收支计划和活动过程,除了某些特殊的例外,不仅都必须向议会公开,而且还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都必须接受议会、社会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在现代西方,国家的政府预算甚至是向全世界公开的。这部分主要讨论财政预算和财政收入的公开以及试图给出我国从秘密财政走向阳光财政的建议。让财政预算、财政收入、财政支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一) 中国财政预算公开的现状及对策

  目前我国的财政预算公开还是处于由秘密走向“阳光”的路途中,也就是预算公开还是很不够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民主决策、政务公开、民主监督等制度都在日趋完善,预算公开不仅是社会民众的强烈愿望,也已经成为政府接受群众监督的一个重要渠道。  

  民众应该知道各级政府一年收入多少钱,来自哪些方面;一年支出多少钱,用在哪些方面。不仅了解收支总账,还要了解具体开支项目,让群众能够客观评价政府财政支出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是否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最急需的地方。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预算、决算报告属于必须公开的范围。

  政府预算肯定是要公开的,这个是趋势,现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公开而是如何及时有效地公开。预算是由政府部门编制并执行的, 从表面上看好像预算资金是属于政府的, 但实际上预算资金是属国家所有, 而国家的又是谁的?是老百姓的、是纳税人的。所以, 政府是在代理全社会公众理财的。只有保证政府预算的公开、透明, 公众才能真正实施对政府预算的监督。在我们国家, “秘密, 会后回收。”这样的字句往往打在各级政府预算报告的封面上。政府每年花了多少钱, 怎么花的, 这些问题皆属于“政府机密”。

  04 年广东省的“阳光财政”迈出了“解密”的第一步,公开并细化了了省政府预算。人大代表审议的是一个非常细化的预算草案, 这份预算草案多达540 页, 涉及114 个部门, 结算到每一个项目, 并列出一个明细表来, 细到政府部门购进一台电脑的型号、价格等都一一列出。基本实现了省级部门预算的细化编制。这在全国开了一个先河, 被人们称为阳光财政现象。只要看政府预算报告, 就可以明白政府部门有多少人、干多少活、拿多少钱、钱又是怎么花的。政府各部门所用的钱来自纳税人, 纳税人有权知道这些钱流向何处。

  我们的政府预算报告,不要说普通的民众看不懂,专业的人士也看不懂,不是因为太复杂,而是因为太简单了。往往几页纸就全部列完, 代表只知道教育要用多少钱、医疗要用多少钱, 却不知道它们分别要花在哪里, 怎么花。至于预算外收入和支出, 可能了解得更少。导致了政府预算“外行看不懂, 内行说不清”。

  面对这样的预算现状,需要慢慢建立公开透明的预算体制。政府的预算报告要细化,透明化,就像广东省政府的预算那样,收支需要量化细化。以使政府预算真正做到反映全面、公开透明、便于监督。健全预算编制管理制度,实现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有章循序运行;健全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实现财政资金缴拨规范、高效,切实增强预算刚性约束;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按照部门综合预算要求,提高年初预算的涵盖率,按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要求,加大专项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力度,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

  (二) 中国财政收入公开的现状及对策

  财政收入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

   1税收: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关税、农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等。

   2专项收入:征收排污费收入、征收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等。

   3其他收入: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基本建设收入、捐赠收入等。

   4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这项为负收入,冲减财政收入。 一般预算收入(general budget revenue)。

  从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看中国财政收入公开的现状。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出让土地一方面可以直接从土地出让中获得收益,另一方面地方融资平台也是以土地作为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关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首次报告了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披露了中央和地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以及支出的主要情况。2009年,中央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入274.94亿元,地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约14239亿元。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支出情况:1、征地拆迁、补偿以及补贴被征地农民的支出为5180亿元。2、土地开发支出1430亿元。3、农村基础设施建设433亿元。4、城市建设支出3341亿元。5、土地整理以及耕地开发支出478亿元。6、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以及一些改制国有企业土地收入用于职工安置等支出,加起来约1378亿元。另据报道,2009年排名前20位的城市土地出让金总额高达8019亿,同比增加160%。

  2006年底,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但是地方土地转让收入长期作为预算外收入为地方政府独享,未进行详细公开。

   全国土地出让收入累计总额,也仅在2009年由国土资源部经专项调查后公布,1999—2008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累计5.3万亿元人民币。

   从上文的数据可以看出起码土地这块的财政收入是很不透明的。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商业银行形成利益链条,要实现完全的土地收入的公开,在目前看来还是很有难度的。究其原因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政府发现了财政权过度向上集中的弊端,向地方下放了支出决策权和部分税收管理权。目前我国存在财权与事权不统一,存在以财权定事权现象。

  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权责关系对于地方财政的公开是有着积极意义的。首先,在科学界定各自事权的基础上,以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为原则,合理调整政府间支出责任范围。要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实现财政各项职能方面的比较优势 。其次,在政府间财政收入权的配置方面,要处理好税收收入与税收立法权的分配关系。

  (三) 我国由秘密财政走向阳光财政的建议。

  目前,中国政府财政的信用度呈现以下几方面的特征:第一,就中央政府财政而言,中央财政的国际信用度相对较高,中国政府债券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评级很高。第二,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信用度存在一定的不足,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较差,并且这种财政信用度弱化的趋势呈现逐级加重的发展态势。第三,就地方政府财政而言,地方政府对纳税人和公共服务客体的信用度有待于进一步增强。

  首先,在预算监督工作中,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推动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的公开制度,提高监督的透明度,走阳光监督的路子。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社会及媒体的监督作用,不断增强监督实效。具体来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努力,做打造阳光财政的促进者。第一,政府把预算编制得细致一些、透明一些,提供一本明白帐,这既是人大代表的期盼,也是实现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监督的基础。第二,提高部门预算制定和执行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三,使政府行为完全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以达到节省资金,实现公平公正的目的。

  其次,建立和完善系统的公共财政管理法律体系。这是实现“阳光财政”的总体法律途径。一方面,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管理法律体系,做到财政法律、财政法规、财政规章之间相互配套并形成科学严密的法律体系,使政府各项财政活动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另一方面,要建立政府理财程序和行为规范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法律体系,把政府理财活动都纳入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中来,使政府财政预算、政府财政收付、政府财政支出等理财行为依法运作并得到有效管理和制约。推进以政府部门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收支两条线改革为主要内容的财政预算制度改革,借此建立完善的财政预算法律体系,包括健全的预算法和预算监督立法,并保障其实施。

  最后,建立和完善财政公开的法律制度。“阳光财政”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政府财政公开化、透明化,提高财政透明度。“阳光财政”是公共财政的必然要求,公共财政是非赢利性的,必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共财政因具有透明性才称之为“阳光财政”,只有纳税人的钱花在哪里、怎么花公开透明,才能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进而保障他们的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基本民主权利。推行财政政务公开离不开健全的法制做保障,因此,必须加强财政公开立法工作。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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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蔡琛.机制重塑:中国公共预算管理改革的路径选择[J].公共经济研究,2004,(2). 
  马蔡琛.政府治理视野中的阳光财政建设-广东的经验及其启示[J]-广东社会科学,2004(05). 
  《政府预算管理学》马海涛复旦大学出版社. 
  《关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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