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实践 »  财政法治建设 » 文章内容
论国民收入分配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
傅光明

】【关闭】【点击:2288】
【价格】 0 元
【摘要】我国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逐年下降,而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占比逐年上升。乡村居民人均收入过低,是导致全社会居民收入占比过低的根本原因。深化国民收入分配改革的政策措施应当是调整宏观经济政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福利,提高劳动者特别是农民的收入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阶层收入比重;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适度放缓和降低政府与企业收入增长比重。财税立法对国民收入分配具有政策调控性、主导性、直接性,强制性、激励性、长远性等方面的重大作用。我国国民收入分配之所以出现劳动者报酬和收入偏低的问题,与财税立法短缺不无关系。最根本的是我国的课税主要集中在生产和消费环节,真正能够起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税收——遗产税、财产税以及资本性收入的所得税。因此,要加强对资产、资本的税收法制建设。
【关键词】国民收入 分配 财税法制 建设
【正文】

  国民收入分配成为今年位居第一的全社会各方面高度关注的重大问题。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善发展稳定的全局。深化国民收入分配改革,加强财税法制建设,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对此,笔者作了一些研究和分析,提出一些看法。

  一、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民收入分配包括初级分配和再分配。通过分配的复杂活动,最终形成居民、企业、政府等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例关系或者份额。国民收入的分配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根据美国经济学家小加尔布雷思的研究,美国从6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后期的30年中收入差距的扩大并不是由非人力的市场力量所引起的,也不是生产因素所引起的,而主要是政策因素所引起的。

  近十年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发生了巨大变化。一种公认的看法:我国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逐年下降,而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占比逐年上升。2007年,居民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为57.5%,比1992年下降10.8个百分点。居民收入之所以偏低,主要原因是居民的劳动报酬收入过低。据统计,从1997年—2007年的10年间,劳动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4%。初级分配中“强资本、弱劳动”趋势不断增强,劳动在各种生产要素中的地位不断下降。

  经济学家白重恩通过对2004年经济普查后修订的资金流量表为基础,通过分配和再分配,分析研究了1992—2005年我国国民收入在企业、政府和居民三部门之间的变化。居民部门在全国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1996年达到最高,此后逐步降低。到2005年,总共下降了12.72年百分点。在初级分配阶段,居民部门下降了10.71个百分点,而企业和政府则分别上升了7.49和3.21个百分点。在再分配阶段,居民和企业分别下降了2.01个和1.16个百分点,政府部门则上升了3.17个百分点。在初级分配中,居民部门劳动者报酬和财产收入占比下降,分别使其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下降了5.89个百分点和3.21个百分点,在2005—2007年间,受初级分配中生产税净额占比上升的影响,居民进一步下降了3个百分点。(《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谁在挤占居民的收入》)

   王小鲁的研究表明,我国的国民收入分配失衡与灰色收入的存在不无关系。通过对各地几十个不同规模城市进行了城镇居民收入与消费调查,作者推算我国在2005年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有4.8万亿元没有反映出来,在居民收入统计数据中的隐性收入,主要发生在高收入阶层。作者通过对城镇居民分组收入数据进行校正,发现在包括了隐性收入后,城镇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各10%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从9倍扩大到了31倍;全国居民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各10%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从21倍扩大到了55倍。这意味着我国国民收入的分配失衡比过去所普遍了解的情况更加严重。(《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上)》中信《比较》第48辑,2010年7月出版)

  二、我国居民收入占比过低主要是农民收入过低

  那么,以上的观点是否正确?是真是假,是虚是实?对此,我以《中国统计年鉴》2009年度为依据进行了分析。

  首先是居民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我分别以1990年和2008年两个年度进行了比较。

  表1、1990与2008年度居民收入占GDP比重

  年度 GDP(万亿) 当年城镇人口(万)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当年乡村人口(万) 人均纯收入(元) 城乡合计收入(万元) 占GFO

  %

  1990 18667.8 30095 1516..21 84138 990.38 12873.9 68.96

  2008 300670 60667 15781 72135 4760 130082 43.3

  从表1可以看到,近20年时间,我国的经济总量增长15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9倍,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3.8倍。城乡居民拥有的收入总量增长9倍。但是,城乡居民收入占比却由1990年68.96%下降到2008年的43.3%。下降了25。6个百分点。

  居民收入占比下降过大的根本原因,是农民收入占比下降。1990年乡村收入总量8329。6亿元,比城镇居民收入总量4544.3亿元高出83.3%,而到2008年城镇居民收入总量95738.6亿元,乡村居民收入总量34343.47亿元,仅占城镇居民收入总量的35.9%。

  而收入差别则由1990年1:1.53到2008年的1:3.31.

  如果乡村人均收入达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话,2008年城乡居民收入总量将达到209574亿元,占到GDP的69.7%,会略高于1990年的占比。因此可见,乡村居民人均收入过低,是导致全社会居民收入占比过低的根本原因。

  其次,运用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对城镇居民和乡村居民消费、政府消费进行分析。

  表2、城镇、乡村、政府消费情况

  年度 GDP(万亿) 居民消费额(亿

  元) 农村居民消费(亿元) 农村居民消费占居民消费额(%) 城镇居民消费(亿元) 城镇居民消费占居民消费额(%) 政府消费额(亿元) 农村居民消费占GDP(%) 城镇居民消费占GDP(%) 政府消费占GDP(%)

  1990 18667.8 9451 4683 49.6 4768 50 2640 24.2 24.6 13.6

  2008 300670 108392 27206 25.1 81186 74.9 40721 8.9 26.5 13.3

  从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的数据分析,仍然可以看到农村居民消费占总消费的比重由1990年49.6%下降到2008年的25.1%,下降了24.5个百分点,而城镇居民消费额则由50%上升到74.9%,上升了24.9个百分点。从城镇、农村、政府三个方面消费额占GDP的比重观察,政府保持了稳定,城镇居民略有上升,农村居民下降幅度最大。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农村居民所占份额过小、消费额过低是其主要原因。

  最后,从政府、居民、企业三个部门所占GDP的份额分析。

  表3、政府、居民、企业所占GDP的比重%

  年度 GDP(万亿) 财政收入(亿元) 财政收入占GDP(%) 居民收入(亿元) 居民收入占GDP(%) 企业收入占GDP(%)

  1990 18667.8 2937 15.7 12874 68.9 15.4

  2008 300670 61330 20.4 130082 43.3 36.3

  1990年居民、政府、企业三部门占GDP的比重分别为68.9:15.7:15.4,到2008年改变为43.3:20.4:36.3。从数据分析,确实存在居民收入占比下降,政府和企业占比上升的局面。

  三、深化国民收入分配改革的若干政策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存在劳动者收入偏低,特别是农民收入所占比重偏小的突出问题。因此,深化国民收入分配改革的政策措施应当是调整宏观经济政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把着力点从行政手段推动经济增长转变到保持经济适度增长、从投资拉动经济增长转变到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福利,提高劳动者特别是农民的收入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阶层收入比重;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适度放缓和降低政府与企业收入增长比重。

  第一、切实提高劳动者特别是农民的收入比重。调整财政收支结构,强化收入分配的职能,保障财政支出更多地向居民收入倾斜,向农村居民倾斜。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向民生财政的支持,加大城乡居民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性住房、文化等方面的支出力度。完善各种强农实惠农政策,继续增大的对农村、农民、农业的补贴支持,使各种财政补助成为农民增收的一种重要渠道和来源。适当提高农产品价格,扩大农业比较效益水平。要运用法律建立劳动者正常工资增长的机制,健全最低工资制度。

  第二、切实有效调节过高收入阶层的收入比重。要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制,加强廉政建设,加大对过高收入阶层的收入调节和监督管理,打击取缔非法收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鼓励社会捐赠。

  第三、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收入比重。加快城镇化建设,逐步取消城乡二元结构,推动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化转移,向第三产业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鼓励自主创新;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减少贫困,加大贫困地区的支持和基础条件的改善。

  第四、适当放缓政府和企业的收入增长比重。进一步实施减税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财税政策支持。加快垄断行业的改革,允许民营企业进入,让利于民。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加大企业对民生利益的支持。

  四、充分发挥财税立法对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的重大作用

  财税立法对国民收入分配具有政策调控性、主导性、直接性,强制性、激励性、长远性等方面的重大作用。财税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具有经济宪法规定的性质。我国国民收入分配之所以出现劳动者报酬和收入偏低的问题,与财税立法短缺和滞后不无关系。最根本的是我国的课税主要集中在生产和消费环节,真正能够起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税收——遗产税、财产税以及资本性收入的所得税,还停留在理论上,没有在实际上开征。2008年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收入只占财政收入的6.1%和1.1%。近年来增长迅猛。随着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投资理财意识的不断增强,已有不少居民重视将所拥有的财产通过投资方式转变或创造出新的财富。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从2005年开始,我国内地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幅一直保持在20%以上,大大超过工资性收入增幅。像北京这样的大都市,其2007年城市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幅更是达到了56.2%。据国家统计局城市司的一份调查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收入最高的10%家庭财产总额占城镇居民全部财产比重已经接近50%,收入最低的10%家庭财产总额所占比重约为1%。由于高收入阶层手中拥有大量“余钱”,他们已成为投资理财的主要群体,自然也是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流入地。比如,广东省2006年20%高收入户人均投资达35455元,占该省当年全部居民人均投资的72.9%。由于税收缺乏调节,导致了收入过份向资本倾斜。同时国家税收流失,难以真正收到调节高收入阶层的作用。加上二次分配向劳动者和农民倾斜不力,因此,才有国民收入分配的如此局面。因此,加快完善税收法制,规划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级分配秩序。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加快制订财政转移支付法制,加大对民生的支持。运用财税手段,动员社会力量,推进三次分配机制健全完善。逐步将国民收入分配纳入法律和秩序的轨道,通过宪政、民主、法治和分权等手段限制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服务于经济发展,并最终提高国民生活水平。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 要加快制订实施《物业税暂行条例》,加大税收对财产的调节,物业税的重要地位与国家社会管理能力和税收征管水平呈正相关性,形成累进性和增益机制。成为房地产经济和财产分配的“内在稳定器”。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目前不断趋热,价格不断上涨,将会有更多的企业不愿投资实体经济而去炒房地产,房地产的泡沫会越吹越大。因此开生物业税具有调控市场、平抑房价、增加税收、反腐倡廉的作用和功能。我国的物业税开征工作经过从试点空转到实践检验,从理论研究到现实情况,已经到了水到渠成、瓜熟蒂落、呼之欲出的有利时机。但由于开征物业税涉及面广,影响面大,情况复杂,控调力度强,存在不少的政策风险和实施中的许多具体问题。因此应当采取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存量(扩征房产税),后增量(如合并土地出让金);先构建制度框架,后逐步推进的政策策略。在征收对象和范围上,对房地产持有者,不分国籍,不分地域,统一征税。先对独立别墅、豪华公寓、空置房实征,对一般的消费性住房可暂不考虑实征;对以家底为单位拥有的“第一套自用住房”不征,对拥有的第二套住房和其他多套住房开征;先对大城市的居民住户征税,后对中小城市居民住房征税;暂缓对农村居民征税。征收管理和方式上,先按购买房地产的实际金额征税,暂不按涨了的评估价值征税;先按个人申报的价值征税,后按照检查核实的价值征税;先以地区为单位征税,后建立全国居民住户征税的统一网络和数据资料跨区域征税(主要是对跨区域的多套住房户征税)。先建立公开透明的社区征管平台,由公民自行交税。在税率上,先按单一税率或较低的税率征税,后实行累进税率征税;先给予较宽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征税,后逐步规范缩小税收优惠。在收入归宿上,物业税收收入先归城市政府所有,作为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用于发展房地产经济发展和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后根据物业税收入再确定中央分成办法。或长期作为地方固定财政收入,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第二、 要加快制订《遗产税法》,加大对高资产者的遗产和赠与行为的税收调节。目前在我国对是否开征遗产税有较大争议。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高收入阶层人数不断增多,居民财产逐步扩大,我认为非常有必要开征这种税种。其理由是有利于政府通过税收统计的职能掌握私人财产的情况,开征遗产税,对后代有激励作用,不让其后代坐享其成。遗产税是对基本生活之外的遗产征税,不会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是一笔较大的税源,有益于地方政府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第三、 要加快开征资本利得税。随着投资形式的不断增多,运用资本形式取得的收入不断增多,成为重大的财源。因此,应当开征资本利得税。范围包括投资的利得、股票的利得、财产的利得,以及其他形式的利得。

  第四、 要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推进综合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推进社会户籍管理的收入申报,财产登记等社会征信活动。扩大个人收入申报面,适度提高收入抵免标准。完善个人收入监控手段,打击漏税违法行为。

  第五、 要加快制订《财政转移支付法》,增加一般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加大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生产、生活以及民生方面的支持力度,提高居民福利和生活水平。研究表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与转移收入的比例的高低有关。在现行的城镇居民收入中,转移性收入占到20%以上的比例,而农村居民只占5%。如果将农村居民的转移性收入扩大到城镇居民的水平,城乡的收入差距可由目前的3:1缩小到1。8:1。因此扩大对农村居民的转移性收入比重,加大对农村居民收入项目的转移支付,增加各种直接补贴,是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措施。

  第六、要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加大对基层、贫困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财力支持,分配作为重要的收入分配工具,放到重要位置。为了避免体制分配的负面影响,适时调整体制分配政策,改变体制初级分配一律化的问题,在体制上对县乡经济和欠发达地区经济给予体制优惠,放宽上划比例,适当扩大地方留成比例,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在再分配体制上,加大对农村居民的直接转移性收入,提高比重,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完善税收征管体制。

  第七、要加大财税激励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的制度和机制。

  第八、要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完善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防治财政权力寻租。

  

【参考资料】
    1、白重恩等《谁在挤占居民的收入》《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2、王小鲁《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上)》中信《比较》第48辑,2010年7月出版 
  3、《中国统计年鉴2009》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年9月第1版 
 
【出处】原载《财政与发展》2010年第10期。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锐意改革与拓新,创建全国一流的法学学术团体   (刘剑文)[2010/8/31]
·浅谈预算法修改   (洪亮)[2010/7/5]
·当前农村民生急待解决的八个突出问题   (傅光明)[2010/4/21]
·论村级的债务的现状与化解问题   (傅光明)[2010/3/24]
·健全村级民生资金的监管的思考   (傅光明)[2010/3/20]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