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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本文根据刘剑文会长2010年1月14日在中国法学会研究会工作会议上的交流发言整理而成。在本次会议上作经验交流的还有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审判理论等四个研究会。
 
锐意改革与拓新,创建全国一流的法学学术团体
刘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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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好!

  我很荣幸地代表财税法学研究会向中国法学会领导和兄弟研究会汇报近年来的工作,也十分感谢中国法学会领导让我们有机会向兄弟研究会学习和取经。

  相比行政法、民法、刑法等传统学科,财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交叉性应用法学学科。它起步较晚,但极富成长性和生命力,契合了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学科发展的速度十分惊人。相比成立较早的兄弟研究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也是一个年轻的研究会,自2001年成立至今才9个年头,现有理事190余名。财税法学研究会在许多方面应当努力向兄弟研究会学习。

  2008年9月以前,财税法研究会一直由刘隆亨教授担任会长。2008年9月换届选举后,由我继任会长。一年多来,在中国法学会和兄弟研究会的大力支持下,在全体财税法学人的共同努力下,财税法学研究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中国法学会其他研究会相比有以下特色:

  一、凝结共识、更新观念,明确财税法学人的历史使命

  财税法学研究会作为一个群众性的学术团体,虽然成立时间不长,但是我们强调凝聚共识,增进了解,共同发展。研究会成员是因为有着共同的学术理想和追求,才会主动申请加入这个学术团体的。因此,财税法学人必须时时牢记自己的使命,为昌明法治、建设和谐社会贡献一己之力。

  新一届领导成员经过深入讨论后提出,研究会要坚持“民主建会、学术强会、制度治会”的宗旨,要有新理念,要有大视野、大思路、大胸怀。研究会的成败在于领导团队,尤其是会长的领导力。领导成员之间必须坦诚相待,以大局为重,同心协力,维护好研究会的团结和声誉。研究会是自律性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应当依照学术团体的性质与特点,制定自律性规则实行自我管理。

  我们提倡,学者要树立大气、厚道、宽容、负责的大家风范。学者要想影响

  社会、影响中国,仅有良心、良知和法律信仰是不够的,还要有理性,特别要有大智慧。学者提出的观点、学说和主张要多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能够为执政者和民众所接纳。学者要学会与社会交流,善于与执政者和民众沟通,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学术理想。

  我们提倡,学者应当常怀感恩之心,感恩这个伟大的时代,感恩自己的祖国和人民,承担起历史赋予的重任,在这个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有所作为,更好地报效国家。“报效国家”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含和要求。在战争年代,“报效国家”体现在,为了国家的独立、民族的解放而冲锋陷阵、出生入死;在和平年代,“报效国家”体现在,为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的福祉而努力工作,为党和政府献计献策,当好智库。

   我们提倡,要树立研究会领导成员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强调理事之间的平等观念和竞争精神,最大程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我们要让研究会成为一个温馨的家,让所有成员感受到被关注、被尊重、被期待。我们要营造一种相互激励的氛围,让研究会全体会员、理事信心百倍、只争朝夕,为了共同的学术理想和目标奋斗不止。

  如果说过去的30年是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等学科在国家法制建设进程中有所作为的30年,那么,未来的30年则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纳税人权利彰显的30年,也必将是财税法学等学科为国家建功立业,财税法学者(包括从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等角度研究财税法的学者)更好地报效国家的30年。我曾将中国财税法学的立场归纳为“公共财政、民主政治、法治社会、宪政国家”。用这十六个字来指导财税法的发展,财税法学人的命运就与整个国家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了。

  综合上述立场,我将财税法概括为中国的“为官之道”和“为民之法”。所谓“为官之道”,是要求各级政府官员善征、善用、善管“纳税人的每一分钱”,依照法律掌控好政府的“钱袋子”。在财政收入方面,要取之合理、合法、合宪;在财政支出方面,要用之公开、公平、公正;在财政管理方面,要管之有规、有序、有责。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化解社会的各种矛盾,理性疏导和智慧地处理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所谓“为民之法”,是要求财税法强调规范、控制政府的权力,保护纳税人的权利,特别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私有财产。所以,财税法也可谓“时时刻刻在为人民谋利益之法”。

  美国马歇尔大法官曾说:“征税的权力是事关毁灭的权力”。财税法的重要性因此不言而喻。我再略举几例加以说明:第一,老百姓极度关注的房价居高不下,虽然主要是供求关系所致,但是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扩张、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不彻底、财政体制缺乏法律规范不无关系。第二,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在中国出台的4万亿“救市”方案中,相当大的部分属于财政支出,在“救市”方案出台和实施过程中,财政民主的缺失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第三,收入分配不公之所以成为当今中国突出的社会矛盾,与财税体制改革滞后、财税法制不健全有很大关系。强化财税的正义导向、民主参与和法律规范,有利于化解这些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第四,老百姓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的重要原因是财政法制滞后,与财政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监督机制息息相关。第五,对13亿人的社会保障而言,财政资金是其中重要的收入来源,财政部门还要承担最后付款人责任。健全的财税制度,有利于实现有效监管,保障资金安全。第六,国家每年2万多亿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目前既无法律也无行政法规控制,实体和程序正义难以体现。这不仅影响了资金分配的公平,而且导致资金使用效率的低下、浪费严重。第七,2009-2010年,我国每年有1万亿左右的财政赤字。国家应当遵循财政稳健原则,在财政政策扩张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将风险控制在安全区域内,特别需要财税法从标准和程序两方面介入。第八,2009年12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郑重承诺,未来2-3年中央部门预算要公开。在当前经济社会条件下,国务院此举意义重大!其对转型中国的积极影响或许会超过我们的预期。那么,地方各级政府是否应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承诺公开地方预算呢?修改中的《预算法》是否要明确规定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必须公开呢?

  可以说,今天中国诸多深层次的社会矛盾、社会问题都与财税体制改革和财税法治滞后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党中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这的确是一个英明伟大的决策。但从我们的角度看,和谐社会的根基在于政府和纳税人关系的和谐。如果财税体制不进行根本性改革,财税法治建设依旧滞后,政府和纳税人关系很难变得更加和谐,社会矛盾就可能随时集中爆发。正是因为如此,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两会”上答记者时才会说:“其实,一个国家的财政史是惊心动魄的。如果你读它,从中看到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的结构和公平正义”。

  实际上,财税法自成体系,应当由30-40部法律构成。目前,我国才制定5-6部法律,未来之发展仍可谓任重而道远。2010年,国家将要宣布已经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我在祝贺和高兴的同时,也十分遗憾地观察到,财税法本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头戏”,但其中绝大部分支架性法律仍然缺位,如政府间财政关系平衡法、财政转移支付法、财政投资法、税法通则、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行政收费法、国债法等法律都是空白。因此,我们真

  诚地希望中国法学会和各兄弟研究会与我们一道,强烈呼吁国家加快财税立法的步伐,为党和政府化解诸多社会矛盾、解决社会深层次问题当好智库。

  刘飏常务副会长在13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扩大)会议上说,她有一个梦想,就是要找回作为全国政协7个发起单位之一的中国法学会参政议政的“身份证”。作为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和一名法学工作者,我也有一个梦想,那就是,在中国设立税法专业硕士,建立税务律师制度,设立税务法院,以此推动建立完备的财税法律体系。如果能做到这些,中国的财税法治就不是一个遥远的梦,中国的和谐社会、法治社会也就为期不远了。

  二、推进高层次的对外学术交流,锻造财税法学研究的“中国印”

  无论是作为一名普通学者,还是作为研究会的会长,我都坚信,只有通过高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才能取长补短,形成竞争和激励机制,不断提升学术研究水平。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我们一直都在推动财税法学的国际化,争取本学科在国际上有更多话语权。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建立了同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的合作平台,高层次的对外学术交流网络逐步形成,中国财税法学人给国际同行留下了深深的“中国印”。

  2008年10月,我担任会长伊始,就率团访问美国,参加在密歇根大学法学院举办的第四届“中美税法高级论坛”。之前,该论坛已经在北京大学举办过3届。仅2009年1月-10月间,研究会与有关研究机构合作,连续举办了5次高水平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即1月在北京大学举办的“首届中德税法高级论坛”、3月在中央财经大学举办的“中欧税法高级论坛”、5月在华东政法大学举办的“东亚税法高级论坛”、6月在北京大学举办的“第五届中美税法高级论坛”,10月,我率团访问德国,参加了在马普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和税法研究所举办的第二届“中德税法高级论坛”。

  我们在选定战略合作伙伴时,充分考虑了对方的学术地位和国际影响力。例如,美国合作教授Reuven S.Avi-Yonah是美国总统奥巴马竞选时的高级税务顾问;德国合作教授Wolfgang Schön是著名的德国马普社团的副主席,马普知识产权、竞争与税法研究所所长;荷兰合作教授Kees van Raad是欧洲税法教授协会的主席;奥地利合作教授Michael Lang是欧洲税法教授协会学术委员会主席。这四位教授都是全球赫赫有名的国际税法学者。此外,日本合作教授金子宏和北野弘久在本国也是被奉为泰斗,无论是学术声望还是社会活动能力都达到了巅峰。

  我们主办或参与的国际学术交流都有国际顶尖学者参与,对推动中国财税法

  学研究的国际化,实现中国法学会提出的“学术外交”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交流,外国同行逐渐改变了原先的一些偏见,对中国财税法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对中国学者提出的观点逐步认同和接纳。而中国的财税法学者也变得更加自信,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国际学术舞台上展示自己,其进步速度和学术实力令外国同行刮目相看,为中国财税法学走向世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除了国际学术交流之外,我们也在推动两岸财税法学界的交流与合作。海峡两岸学人之间的密切联系有助于加深相互了解,为祖国统一大业贡献一份力量。目前,两岸财税法学者间已建立了定期、稳定的交流机制。台湾地区的合作伙伴是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由台湾著名学者葛克昌教授、黄茂荣教授领衔。自2003年4月第一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研讨会举办到2009年底,共举办了11届。其中7次在大陆,4次在台湾,台湾学者70余人次来大陆交流,大陆学者40余人次赴台湾研讨,社会反响良好。

  为了更好地促进对外学术交流,2009年9月,我们设立了“对外学术交流委员会”,作为研究会内设工作机构。目前,该委员会正在筹划2010年4月份在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和东海大学法学院举办的“第十二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研讨会”,以及11月份在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举办的第三届“中德税法高级论坛”,和7月份在奥地利维也纳经济大学举办的第三届“中奥税法高级论坛”。和韩国税法学会的合作计划也正在商谈中。

  三、打破封闭保守的学科界限,推动学科之间、理论与实务之间的对话

  我一直主张,财税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融合了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多学科的知识。因此,财税法学人应当有包容心,坚持开放的心态,加强与相关学科的对话与交流。研究会具有组织协调方面的优势,应当大力推动学科之间的交流,推动法学研究会之间的合作,推动理论与实务之间的对话。

  正是基于这一思路,2008年5月,“公共财政与宪政建设”学术研讨会在广东商学院法学院举办,韩大元教授和我分别带领宪法学及财税法学团队与会,开启了财税法学与宪法学对话的序幕。其后,2008年11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举办“公共财政法律问题研讨会”;2009年12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举办“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研讨会”,财税法学界都有骨干学者参加。此外,我们经常邀请行政法学者参加税务案件专题研讨会,内容涉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复议、诉讼等,与中国政法大学应松年教授、马怀德教授,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等保持着密切联系。在财税法学研究会内部,我们则主动吸纳宪法学、行政法学的学者担任理事或常务理事,以期推动彼此之间的交流常态化。

  和刑法学界的交流主要集中在税务犯罪方面。虽然我们之间还没有建立制度

  化的对话平台,但是,两个学科的知名学者经常在一起举办案例研讨会,讨论疑难税务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赵秉志教授、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与我们保持着经常性的联系。在研究会内部,我们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作为理事。在2009年的兰州年会上,逄锦温审判员就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做了关于税务犯罪的主题发言,受到与会学者的好评。今后,我们还会吸纳更多的刑法学者,使财税法学研究会更具包容性。

  在加强与国际法学界的交流方面,目前,大部分从事国际税法研究的学者都加入了财税法学研究会,国际税法逐渐成为财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比较税法的研究也正在发展之中。通过我们的推动,财税法学者着力国际视野,重视跨国和跨地区的比较研究,重视中国法律的涉外效力,重视国际条约与协定对纳税人的影响。一个介于财税法与国际法之间的边缘学科正在形成。在条件成熟时,财税法学研究会将成立“国际税法专业委员会”,以进一步推动财税法与国际法界的交流。

  在2009年的年会上,研究会除了成立财税法学教育专业委员会外,还特别设立了财税法律应用专业委员会,以期促进专业科研人员与财税法实务界人士的交流。目前,参加该专业委员会的有立法机关官员、财税官员、法官、检察官、警官、企业税务总裁,以及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中介机构人士。今后,我们将充分发挥法律应用专业委员会的作用,针对财税法实务问题进行定期研讨,搭建一座理论与实务交流的平台,让更多的实务界人士关注理论,让更多的理论研究人员重视实务。

  为了让中国法学会领导,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各级领导,兄弟研究会的负责人,重点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界的名人,知名企业,能够及时了解财税法学的动态,了解财税法学研究的进展, 2009年10月,研究会与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联合创办了《财税法学动态》,建立了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

  会的第一家对外宣传平台。现已发行3期,第四期正在编辑中,每期发行近千份。《财税法学动态》的发行,为研究会建立了一条与外界沟通和联络的稳定渠道,收到了非常好的宣传效果。今后,我们会继续改善刊物内容和编辑方式,让更多的人通过它了解财税法学,了解财税法学研究会。

  拆掉藩篱之后,我们发现,财税法学的视野豁然开朗。原有的学科分工看来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学科界限不应过于绝对。财税法学与相关学科、实务部门通过交流,不仅找到了不少共同的话题,拓宽了彼此的研究视野,而且增进了友谊,

  为进一步合作提供了契机。今后,我们还要推动财税法学与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等学科的交流,进一步推动理论工作者与实务工作者间的合作。我们特别强调,作为新兴学科的财税法学科,不与其他学科进行无谓的口舌之争,要将自已的事情做好、做实,坚持低调、谦卑、务实的做事原则;要有包容心,对其他学科要采取开放的心态,广交朋友,广结善缘。我们敢于承认差距,直面挑战,勇于向其他学科学习,善于总结经验。只有取长补短,财税法学才会更加成熟,不断进步。

  四、加强研究会的制度化建设,倡导竞争性人才选拔机制

  财税法学研究会是自律性的全国性学术团体,自律的关键在于有章可循。制定内部规章供领导班子及全体会员、理事遵照执行,有助于本会实现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一)完善规则,推动研究会的规范化、制度化

  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从2009年初开始,我们就着手对《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章程》进行修改,多次征求有关人士的意见。按照中国法学会的新要求,二级研究会不再制定章程,而是称之为规则。因此,2009年9月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规则,成为中国法学会研究会中制定规则的第一家。

  根据《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规则对研究会进行了较全面的规范。例如,按照中国法学会的要求,我们将理事会设计成决策机关,规则的通过、会长和副会长选举等都改由理事会表决,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仅限于选举理事和推荐名誉会长。再如,对理事和常务理事设定了明确的资格要件。对于长期怠于行使权利的,我们设计了退出机制。规则还对研究会的职能机构、工作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的职责作了详细规定。事实证明,规则的制定使研究会的规范性管理上了一个新台阶。

  (二)建立会长会议制度,强化领导成员的责任意识

  召开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的定期化、常态化的会长会议,是财税法学研究会的又一特色。为了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体现集体的智慧,我将本来由会长行使的部分权力,改由会长会议集体行使。我个人认为,研究会会长的见识和胆略如何,领导团队的团结协作与否,对研究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2009年召开的第四次会长会议,专题研讨研究会的发展和领导团队建设问题,形成了题为“财税法学研究会战略发展的新思维”的纪要。

  通过这次会长会议,我们在学科发展、年会组织、论文出版、网站建设、平

  台共享、外围协调等方面达成了广泛的共识。特别有意义的是,我们不仅明确了会长会议的议事规则,而且对各位副会长的分工及职责作了要求。例如,提倡副会长定期承办学术会议,主持一些学术活动。每年年会安排两位副会长负责协调,同时编辑出版年会论文集。我们还着重强调,副会长虽然排名有先后,但并无重要之分。

  我们创新了会长会议的召开与表决制度。为提高决策效率,除重大事项外,会长会议将主要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的方式召开。收到邮件的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及时回复邮件,提出意见,不回复邮件者视为无不同意见。同时规定,会长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一旦形成决议,必须无条件执行。通过这次会议,不仅奠定了研究会未来的发展战略,而且增进了友谊,保障了研究会内部的团结、和谐,为新一届领导成员顺利开展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

  (三)完善理事、常务理事任职资格,建立民主选举机制

  在研究会中,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和会长的产生,都有赖于一定的选举机制。不过,选举不是单纯的投票,还必须有配套机制。例如,根据《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要求,我们提出,理事应当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且在财税法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或具有实务部门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且在财税法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规定,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或本届期内有3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本会。特别规定,理事有权书面申请退出本会。为了体现代表性,新增理事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2名理事推荐并由其所属单位签署意见。

  对于常务理事要求更为严格。如规定常务理事应当具有教授或研究员职称,且在财税法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或具有实务部门副司(局、厅)级以上行政职务,且在财税法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了以上规则,在确定理事和常务理事候选人时,可以事先进行资格审查。这样,既可以保障研究会组成人员的良好素质,又能促进财税法学科的健康发展。

  在2009年第四次会长会议上,我们还提出,2010年新增副会长的候选人,可以尝试按照竞争性方式产生,即,先由30名以上理事联合提名,本人确认,单位推荐,会长会议进行资格审查。只要资格审查通过,即为正式候选人,可以提交理事会民主选举。中国法学会领导非常支持我们的设想,此举将成为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竞争性产生领导成员的首例。确实,法学学术团体无权无利,最丰富的是规则意识,最珍贵的是创新精神。因此,应该大胆尝试竞争性人才选拔机制。这与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也是一致的。

  五、重视财税法学人才培养,推动财税法学教育创新

  财税法学研究会虽然不是一个教学机构,但对人才培养和教育创新非常关心。毕竟,只有推动这两项工作的进程,财税法学才会生生不息、后继有人,财税法学研究会也才能持续发展。我们所做的工作可以用三个词来概括,即“重视引导”、“积极促进”、“鼓励合作”。

  所谓“重视引导”,就是指创造一种积极向上、求知探索的氛围,让更多的人愿意从事财税法学教学和研究事业,让他们相信财税法学科前途光明,让他们感觉自己在研究会中受到关注和尊重。例如,在研究会举办学术年会和其他活动时,我们强调给每个人提供平等的参与机会,同时,让学有所长的人又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独特见解。我们主张学术平等,注重培养新人。从2009年起,我们设立研究会课题,确定一些基础性、热点性题目,鼓励年青学者和在校研究生申报,这在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中还是首家。此外,我们一直坚持每年评选青年优秀论文,也是为了对青年学者以激励和引导。

  所谓“积极促进”,就是指对成员单位在教育创新方面的尝试,利用研究会的平台大力提供支持,或者直接由研究会出面联络,推动财税法学教育发展的进程。例如,2009年4月,当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联合向国务院学位办申报“税法专业硕士”项目时,财税法学研究会就附署了热情洋溢的支持信,重点强调该项目对财税法学科发展的意义。今后,我们仍然要继续支持这一项目,争取早日申报成功。此外,我们还要支持和推动将财税法学作为本科主干课程,推动有条件的大学在法律硕士项目中分设财税法方向,或者以北京大学为范例,将财税法学建成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今后,我们还要推动有条件的高校择机申报财税法学博士点,为培养财税法学高端人才创造更好的条件。

  所谓“鼓励合作”,就是指鼓励研究会成员资源共享,信息共享,反对学术垄断,反对自我封闭。财税法学本来就是一个新兴学科,学术积累不够,与其他成熟学科的差距不小。因此,财税法学者不能单兵作战,必须发挥团队精神,相互协作,取长补短,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取得佳绩。我们在各种场合强调,鼓励校级合作,鼓励海峡两岸的合作,鼓励跨国合作,同时也鼓励学者与实务部门的专家合作。今后,我们考虑要推动各高校的财税法学教师联合开设课程,类似于国外的Seminar或者Colloquium,让学生有机会接触到更多的课程信息;推动各高校成立财税法教学联盟,相互承认财税法课程的学分,允许学生跨校选课。

  只要我们持续不断地沿着这个方向努力,我相信,财税法学教育一定能结出

  丰硕的果实,中国财税法学一定会人才辈出,生生不息。

  当然,我们参与国家立法,推进法治发展方面所做的工作也不比其他研究会逊色。每逢国家有重大的财税立法活动,都会有财税法学人的声音。通过定期化、制度化的全民税法宣传活动,倡导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财税法学研究会与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和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定期化、常态化的联系。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定期化的联系正在建立之中。由于今天的时间有限,以及其他研究会在参与国家立法,推进法治发展方面都做得很出色,对此我就不再着重强调了。

  以上就是我所作的财税法学研究会的工作总结,请各位领导和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谢谢!

  

【作者简介】
    刘剑文,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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