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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我国预算年度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柳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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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预算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和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在整个国家财政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而预算法是调整预算关系,规范预算行为,贯彻国家财政政策,管理财政收支分配的基本的法律手段,是财政法体系中的核心制度。我国预算法律制度在建国后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存在相当大的问题。本文拟从预算年度的角度对完善中国的预算法制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预算 预算法 预算年度
【正文】

  一、预算年度概述

  预算年度又称财政年度或会计年度,是政府预算收支、管理的法定起止期限或预算的有效期限。世界各国的预算年度一般为一年,但各国预算年度的起止日期不尽一致。

  一国预算年度的起止日期主要是由该国的国情、政治因素、经济发展水平、历史原因和传统习惯等决定,但立法的机构召开会议的时间直接影响着预算年度的起止时间。[1]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的预算年度大体上分两种类型:一是历年制,即预算年度按日历年度计算,由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预算年度;二是跨年制,即一个预算年度跨越两个日历年度,其具体起止时间一般根据具体预算收入入库旺季及立法机构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来定。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预算年度实行历年制,如德国、法国、意大利、挪威、荷兰等,少数国家的预算年度采用跨年制,如英国、日本、美国、澳大利亚等。历年制抑或跨年制本身并无优劣之分,只有当预算年度与预算审批、执行等制度脱节时,才会暴露出预算年度制度的缺陷。

  二、我国预算年度制度

  我国《预算法》第10条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可见,我国预算年度实行历年制。这种规定与我国国民的日常思维习惯和行为定式保持一致,与工农业生产的季节性也大致吻合。但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在每年三月份召开,地方人大全体会议一般在开完全国人大后的四、五月份召开,而中央与地方预算草案要等到每年3月份及以后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才能作为法律文件生效。这就造成了预算年度与预算审批、执行的时间无法衔接,出现了预算年度开始时间至预算审批、批复时间之间的空白阶段,导致在预算开始的3-5个月内政府所执行的是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预算。对这种预算先期执行的现象,《预算法》第44条规定:“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这一规定使得预算先期执行具有合法性,但在事实上可能缺乏合理性,主要表现有三:一是肯定了上年同期支出的合理性,但上年同期支出未必合理,容易在制度上使上年同期不合理支出合法化,给本年预算平衡留下隐患;二是未充分考虑到本年度经济形势的变化;三是使预算约束流于形式,严重弱化了预算的法律约束力,使得人们对预算的约束力产生怀疑。[2]

  三、我国预算年度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诚然,其他国家也有预算时效自动延长的做法,但这种延长并不是作为一种常态出现的,而是在非常特殊的情况的一项应急措施。如西班牙预算法规定,如果国家总预算在应生效的预算年度元月一日前未被议会批准,则上年度的预算被认为自动延长,直至新的预算经议会通过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为止。在预算实践中,这种现象很少发生,法律这样规定只是防范于未然而已。相比之下,我国《预算法》的规定却是一种每年必然发生的常态现象。预算的效力在本预算年度是残缺不全的,但却可以在下一个预算年度中延续几个月,这使得预算的年度性或时效性人为地遭到了破坏,预算的计划性也无从体现。[3]

  对此,学者们提出了修改预算年度的建议,采取预算年度跨年制,但对具体起止时间,说法不一。一是预算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其理由是此举可与人大开会批准预算的时间基本一致,使全年预算执行有法可依,加强了预算的严肃性。[4] 二是预算年度为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其理由是此举才能使各级政府在新的年度一开始就执行被批准的预算。[5]

  采用跨年制的预算年度是对历年制预算年度的一种变革。若在修改预算法时,采用跨年制预算年度,则须相应调整税收年度、企业(公司)年度、统计年度,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另外,采用跨年制预算年度,仍然可能出现先期执行现象,如预算草案被人大驳回需要重新修订或做重大调整难以在预算年度开始时批准等。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先期执行,预算法应做出具体规定,即对于一般性支出可按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额安排支出,对于临时性的支出则应做出严格限制。

  也有学者提出,如果在保留现行历年制预算年度的前提下,则可以通过调整预算草案的审批时间、审批主体,实现在预算执行前审批完毕预算草案。因此,当年预算的草案只能在上一年的下半年审批,由于各级人大的全年会议一般在上半年召开,只好由各级人大的常委会来审批预算草案。这种做法是绝对不可取的。依照我国《宪法》第62和第67条的规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该学者的所建议的方法是违宪的。历年制预算年度的另一种实现机制,即由人大常委会通过一项临时法案,作为当年正式预算批准前的执行依据 倒是有一定的价值[6]。

  四、结语

  综上,要么将人代会召开的时间提前至预算年度开始之前,或者将预算年度改为跨年制,这样才能使各级政府在新的年度一开始就执行被批准的预算。就难度而言,第二种方法较简便。但从有利于维持预算传统的角度看,改变权力机关的会议时间更具有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
    柳思佳,北京大学法学院。
【注释】
  1. 张丽华、杨树琪、朱德良:预算法的修订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迫切要求,《经济问题探索》,2003年第11期。 
  2. 参见唐丽华:关于适当修改《预算法》的几点建议,《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3期;李燕:适时修改《预算法》的几点建议,《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3. 熊伟:预算执行制度改革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法学评论》,2001年第4期。 
  4. 同前注2。 
  5. 同前注1。 
  6. 陈炜、朱大兴、王飞雪:完善《预算法》若干问题的思考,《四川财政》,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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