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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完善
刘诗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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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预算外资金的规模一直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尽管1993年后的几次调整使得这一状况有所改观,但预算外资金占预算内资金的比例仍然保持在一个相当高的比例。这些完全没有权力机关授权和监督处于法律调控之外财政资金的大量存在,与我国不断深化的法治改革和宪政民主的基本要求背道而驰。必须将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全国人大的审查和监督范围之内,这样才能真正符合财政民主的根本要求。
【正文】

  一、 成因与现状分析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上缴的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1]

  我国的预算外资金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与政企合一、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相伴而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的财政收支都要由中央财政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然而各地区、各部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态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具体的环境、条件都千差万别的现实又使得财政很难做到绝对的统收统支, 中央于是将几项零星的收入划给各部门和单位, 让其收收自支、自行管理, 开始主要是一些农业税附加收入和机关生产收入, 这便形成了最初的预算外资金。[2]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府让利放权、国企改革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和实施,预算外资金成为我国财政改革的突破口甚至是中坚力量,在各项财政收支中更是异军突起,呈现迅猛增长之势乃至最终一发不可收拾。下表显示了几十年中我国预算外金的发展状况:

  预算外资金情况一览表[3]

  

  年份 预算外资金数(亿元) 相当于预算内资金的%

  1953 8.9 4.2

  1957 26.33 8.5

  1960 117.78 20.6

  1965 75.56 16

  1976 272.32 35.5

  1980 557.4 53.5

  1984 1188.46 81

  1987 2028.8 89.7

  1993 3243.31 94.5

  可见,我国预算外资金的规模一直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尽管1993年后的几次调整使得这一状况有所改观,但预算外资金占预算内资金的比例仍然保持在25 %左右。此外,由于监管不力,法律失控等原因,事实上还存在大量由于部门和单位以分散账户、规避票据管理等方式隐瞒而没有反映到统计数据中的收入。这些收入和相应的支出几乎完全处于人大的法制监督和国家的财政管理之外,不受约束的权力的恣意膨胀更是导致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弱化、财政政策偏离预期目标、“三乱”和“小金库”屡禁不绝以及腐败现象大量滋生等严重恶果,对我国财政的稳定、健康和持续高效发展提出了巨大挑战。

  二、 对策与应然思考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预算外资金在我国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相当之大,而由于事业单位和行政部门巧立名目规避票据控制、分散账户逃避审计监督等技术手段取得的“预算外的预算外资金”的数目之巨更是不得而知。这些完全没有权力机关授权和监督处于法律调控之外财政资金的大量存在,与我国不断深化的法治改革和宪政民主的基本要求背道而驰。财政民主是宪政民主的应有之义,由于财政这一特殊权力资源本身的重要性使得财政民主对于宪政民主的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财政民主的首要要求即是重大财政事项要经过权力机关的审批,财政的收支和管理都要处在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4] 预算,作为权力机关监督政府财政运行的主要手段,是实现财政民主的重要途径。预算外资金的本质即权力机关审查和监督范围外的资金,这些资金的存在和运作必然大大损害了权力机关对于国家财政事项的决定权和预算制度的权威性。因此,必须将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全国人大的审查和监督范围之内,这样才能真正符合财政民主的根本要求。

  预算外资金迅速膨胀的另外一个原因是缺乏有效地法律监督,这些资金的收取和支出不仅不在全国人大的审批范围之内,而且也处于“法律失控”的状态。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制化建设。虽然国务院、财政部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办法,如1996 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最近刚刚公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财政部制订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的配套规章,但这些立法都处在行政法规、规章的级别,而且标准很不统一,有些规定甚至互相抵触。[5] 这些法规、规章在实施过程中对于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起到的作用事实上微乎其微,对于遏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财权扩张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在当前不可能完全杜绝预算外资金的情况下,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专门针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 规范各级政府的立项审批、收支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违纪处罚等内容, 将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真正纳入到“法律之治”的轨道上来。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预算外资金的存在也是不合理的。其不仅导致了大量的社会问题,诸如“三乱”、“小金库”、“过路财政”、“部门苦乐不均”以及腐败大量滋生,还大大弱化了政府的宏观经济职能,使得很多财政政策和措施难以实现其预期目标。经济学勾画的公共财政模型,政府最本质的三项职能是提供公共品、宏观调控经济和收入再分配。预算外资金的存在,一方面虽然带来了部门、单位自主财政的效率和利益,另一方面却使得政府后两项职能大大削弱,因而使政府在预算外资金的存废与否的争论中处于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其实,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并不必然带来相关部门和单位资金运用不畅或低效,关键在于对于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纳入预算范围之内,在权力机关的审批和预算法的双重约束下,这些财政资金必然能更加有效地得到利用,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出更大的作用。[6]

  在目前尚不可能完全取消预算外资金的条件下,一个显见有效的现时对策即彻底实现“收支两条线”,摒弃部门“以收定支”模式下的种种弊端,将部门支出与收入通过不同的账户管理,彻底改变不同部门“苦乐不均”和“过路财政”的现象。《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了对于预算外资金,财政部门应当在银行设立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紧接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中进一步指出,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收费方式、管理范围、收费网络的完善、支出的决算上报等方面, 进一步强化监管, 最终实现所有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都通过银行代收点缴存, 所有收费直达财政专户。[7] 这意味着部门和单位的支出与其取得的收入不再直接挂钩,部门和单位通过各种名目扩张收入的利益驱动会大大降低,财政资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会更加透明,这就为预算外资金的预决算和部门预算制度的建立,并为最终实现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铺平了道路。

  

【注释】
  1. 参见刘建文:《财政税收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217页。  
  2. 参见刘小丽、刘晓渝:《预算外资金的历史与现状、问题与对策》,载《华东交通大学学报》,1998年第3期。 
  3. 参见张月玲、肖国金:《我国预算外资金的历史与展望》,载《财经理论与实践》,2000年3月刊。 
  4. 参见刘建文:《财政税收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6-28页。 
  5. 同上,第218-219页。 
  6. 参见胡华、程瑶:《反思预算外资金》,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增刊。 
  7. 参见宁雪莹、梁雅君:《预算外资金管理与改革》,载《辽宁工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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