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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的公共性与阶级性关系析疑
张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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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公共财政是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分配活动,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类型。公共财政以“公共性”为根本特征,而与非市场经济下的其他财政类型相区别。有政府收支而无“公共性”,它是财政而不是公共财政;而只有具备“公共性”的政府收支,才既是财政又是公共财政。然而“公共财政”概念及公共财政论在我国是一直受到否定的。

  目前,我国正在构建市场经济,公共财政及公共财政论也在形成之中,但遭到典型的非议仍然是不讲阶级和不讲剥削。这样,要理解我国的公共财政问题及其理论,就必须回答公共财政的“公共性”与“阶级性”和“剥削性”的关系问题。这就是本文的宗旨所在。

  一、问题的回顾

  旧中国的财政学是完全从西方引进的,随着我国的解放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绝对统治地位的确立,对旧财政学的批判矛头首先就是指向其公共观。1949年千家驹就批判道:“在资产阶级的财政学者来看,国家是超阶级而代表全社会福利的机关,他们‘公共职务’的名词,掩盖了国家职务的阶级性。”(注:千家驹:《新财政学大纲》, 三联书店1949年10月第1版第5页。 )这是我国财政理论界对旧“公共财政论”的最初批判。1953年尹文敬明确地指出了财政的阶级性与公共性的区别:“在阶级社会里,财政很明显地是统治阶级的剥削工具。资本主义财政学家,为要隐蔽财政的阶级性与剥削性,硬说政府是为公共服务的,财政是应公共的需要而发生,把它称为‘公共财政’或直接称为‘政府财政’”。(注:尹文敬:《国家财政学》,立信会计图书用品出版社1953年第1版第6页。)

  在此后的四五十年中,我国老一辈的财政学家对财政的阶级性和剥削性问题进行了大量的分析、探讨乃至批判,这在其所处的时代背景下是无可厚非的。尤其是千家驹和尹文敬等先生,他们在我国财政理论界最先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来分析财政问题,在当时是一个历史进步。

  但在解放初期,我国财政理论界并未形成批判公共财政的高潮。当时我国财政学界全盘接受了前苏联的“货币关系论”等财政学说,在公共财政论销声匿迹的背景下,也就无所谓对其进行批判的问题了。

  与此同时,我国财政理论界是在50年代末60年代初逐步发展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国家分配论”。这一理论以马克思的阶级国家观作为理论基础之一,正确地分析并得出了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这一结论。但也不适当地过度强调了财政的阶级性,强调了财政是超经济剥削的手段,强调了财政服务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功能等。

  我国对财政“公共性”的第一次批判高潮,出现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集中在对“社会共同需要论”的批判上。社会共同需要论认为:“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为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形成的社会集中化的分配关系,这就是财政范畴的一般本质或内涵。”(注:何振一:《理论财政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3月第1版第3页。)

  由于国家分配论对于社会共同需要论的批判,集中在“阶级性”和“剥削性”问题上,因而不能不回答“社会共同需要”的阶级性问题:这就是在无阶级的社会,“社会共同需要也就是全体人民的需要”。而在阶级社会中,“从本质上说”,社会共同需要,就是剥削阶级总体的需要,是与被剥削阶级的需要不相干的。”(注:何振一:《理论财政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3月第1版第6页。)可见, 社会共同需要论是从公共性与阶级性根本对立的角度来进行论证的,这就使其陷于根本矛盾之中,典型的就是将“社会共同需要”说成是剥削阶级总体的需要。既然是“社会共同”需要,对于各阶级就都是需要的,其实质就是从“公共”的角度来把握财政本质,而不能只是“剥削阶级”的需要。

  关于社会共同需要论的争论,80年代初期达到高潮之后,很快就冷却下去,这是与我国当时改革基本上还处于否定旧体制阶段相一致的。要真正提出公共财政问题并解决其公共性与阶级性的关系,显然有待于市场经济在我国的构建。

  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改革目标模式的明确,我国财政界也涉及到“公共财政”问题,并相应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了自己的公共财政论。(注:张馨:《论公共财政》,载《经济学家》1997年第1期。)这就引发了新一轮的关于财政“公共性”及其与“阶级性”和“剥削性”问题的大争论。在这一争论中,阶级性和剥削性问题又一次被作为武器,用以否定公共财政论。(注:许毅:《对国家、国家职能与财政职能的再认识—兼评公共产品论与双元结构论》,载《财政研究》1997年第5期; 叶子荣:《“公共财政”辨析——与张馨同志商榷》,载《财政研究》1998年第4期。)

  由于财政的阶级性问题导源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国家观,因而要解决我国的公共财政问题,首先涉及的就是其公共性与阶级性的关系问题。在我国的国情下,如果市场经济下财政的公共性与阶级性具有统一性,则“公共财政”概念就可以成立;反之则“公共财政”将被“阶级财政”或者说“阶级国家财政”所否定。

  二、市场的平等性与阶级性的关系

  作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模式,公共财政的“公共性”是市场经济赋予的基本性质。市场经济本身就是公共性与阶级性的统一体,它决定了公共财政的公共性与阶级性的统一。因此,分析只能从市场经济入手。

  市场经济的运行,同时也就是资本的运行,二者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从经济体制的角度看,该过程不“姓社”也不“兆省保诘燃劢换恢胁⒉恍枰悸鞘欠翊嬖谧虐鞯奈侍猓欢由叵档慕嵌瓤矗蚋霉叹鹑∈S嗉壑担獠判枰悸前魑侍狻4勇砜怂嫉牟底时咀苎饭嚼纯矗珿-W和W'-G'两阶段,都不存在资本增值问题,而是典型的市场等价交换行为,是等量价值的产品和货币的易位和互换。如果舍象掉生产过程,则整个资本的循环过程表现为是G-W-G',似乎表明资本是经由流通过程增殖的。这一“总公式的矛盾”,无法通过对流通过程的考察来解决,唯有资本的生产过程,才是剩余价值的创造过程。资本主义制度是与市场经济制度相伴随而产生、形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依据《资本论》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从流通过程来看,即使服务于剩余价值的攫取,其交换活动也仍然是平等的,这与简单商品的交换并无丝毫区别。这是市场经济下财政必须为所有交换活动提供平等的公共服务的根本原因所在,它决定了此时的财政具有了“公共性”这一基本性质。因此,否定公共财政的人们首先就将矛头指向这里。他们问道:“这个社会是什么样的平等的人组织起来的?资本和劳动力的交换是天生的平等派吗?劳动人民又是什么样的人格?把这些问题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国家学说比较一下,我们即很明白了。上述的观点是资产阶级唯心主义的幻想,是一种没有根据的瞒天过海、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注:许毅:《对国家、国家职能与财政职能的再认识—兼评公共产品论与双元结构论》,载《财政研究》1997年第5期; 叶子荣:《“公共财政”辨析——与张馨同志商榷》,载《财政研究》1998年第4期。)

  然而,马克思却认为资本和劳动力的交换是天生的“平等派”,“劳动力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资本论》第一卷第190页)

  这样,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就形成了双重看法,即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看,资本与劳动者之间的确存在不平等关系,即剥削与被剥削关系。但从市场经济看,则资本和劳动者之间的市场关系是平等的。这样,资本的剥削就完全是通过等价交换的形式来完成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者,特别是马克思以前的各种社会主义派别,往往把资本家的致富说成是纯粹的欺骗,或者是通过贱买贵卖对工人的盗窃。马克思则将剥削的发生所依托的市场过程,解释成从法律的角度是完全合法的,这些市场过程也遵守着其他一切商品买卖所必须遵守的那些准则和法律。这样,马克思揭示了平等的交换过程是如何服务于剩余价值的产生和攫取的。这是马克思的科学贡献之所在,也是剩余价值学说之所以成为马克思主义的两大基石的根本原因。

   这样,《资本论》就说明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之所以平等交换与不平等剥削相一致,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剥削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结果,而交换则是“在市场上相遇”时产生的关系,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从《资本论》的这一分析中,是否可以说就已包含了这样的思想成分,即市场经济是不“姓资”也不“姓社”的?

  第二,从生产过程来看,即使是价值增殖过程,也并不必然导致剥削结果。这是因为,资本主义的剥削是资本私有的结果,而不是市场生产的结果。其实,剥削的产生不仅不是平等的市场交换的结果,也不是平等的市场生产的结果,而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结果。正是由于此时的资本是私人所有的,其生产结果也归劳动者的对立面即私人资本家所有,才产生了“剥削”和“阶级”问题。一部《资本论》始终分析的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却从来没有提到一句市场对劳动的剥削,其原因也就在于此。也正由于这样,人们才会诅咒“私有制是万恶之源”。是私有制而不是市场经济导致了资本的剥削,这一结论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尽管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再生产过程仍然依据马克思的资本循环总公式来组织和进行,但人们却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不存在剥削,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公有制决定了生产过程的增值额是由全体人民,而不是由某个私人攫取的。

  总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市场经济作为私人资本运动必不可少的途径和载体,其平等性是实现资本剥削所必须的基本条件,没有“平等”的市场活动,就没有资本的剥削,因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等性与剥削性是同一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市场经济作为公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必备条件,则是平等性和增值性的同一,无必要强调其阶级性。

  三、财政的公共性与阶级性的关系

  上述分析的结论也适用于公共财政。对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来说,财政服务于市场的平等交换和既定的产权关系,从而既是保证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也是保证资本获得剩余价值的基本前提。这就是此时财政的公共性与阶级性相一致的根本原因。

  一部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史,也就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史,二者体现为是一个过程的两个内容。正是通过市场,资本才得以不断转化自身的价值形态而循环周转,才获得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并完成着自身的价值增殖过程。由此可见,没有市场也就没有资本。反之,如果没有资本,市场只能处于简单商品生产和交换的阶段,而无法升华为一种经济体制形态。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西方财政也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市场经济制度决定了它是公共财政。它必须为市场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而具有着“公共性”,体现出自己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类型;另一方面,资本主义制度决定了它是资本主义财政,它必须为私人资本对剩余价值的攫取服务,而具有着“阶级性”和“剥削性”,从而又体现出自己是与资本主义相适应的财政类型。二者的结合就表现为此时的财政是资本主义公共财政。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的公共性与阶级性和剥削性有着根本的一致性。它们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资本和市场;没有公共性,就没有财政的剥削和阶级性。即此时财政的剥削性和阶级性是通过提供公共服务而体现的,而不是由财政直接进入生产过程去攫取剩余价值进行“超经济剥削”;反之,没有剥削性和阶级性,也无需财政的公共性。即此时财政的公共性是资本主义剥削所必不可少的。

  上述分析表明,以阶级和剥削的观点来考察财政问题,其中包括公共财政问题是正确的。但真理与谬误仅一步之遥。将财政理论过度强调财政的阶级性和剥削性,而绝对地否定其公共性,既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在当时财政理论上的反映,也是当时政府以财政为手段去维护计划经济,去否定市场因素的基本理论依据之一。

  理论是为现实服务的。如果按照非公共财政论者的观点,西方市场经济下的财政只有阶级性和剥削性而没有公共性,那么,现实中的西方财政就应该以“超经济手段”直接攫取剩余价值,就应该只对富裕阶层提供服务,而不对贫穷阶层提供服务;其收入就只应由穷人缴纳,而支出则只对富人发生。然而事实却是,作为西方主要税种的个人所得税,是富人承担更大的税率,穷人负担较轻乃至不缴纳该税;占西方财政支出相当比重的济贫支出和社会保险支出,则是全部或主要对贫穷阶层发放,而基本上不对富裕阶层发放。而要说明这些财政现象从深层次看也具有阶级性和剥削性,绕过财政的公共性是难以解释清楚的。

  如果说资本主义公共财政具有剥削性和阶级性,那么,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是否还具有剥削性和阶级性?回答是否定的。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主导经济成分,占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很大比重,决定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而非资本主义性质,决定了其从总体上看不具有阶级性和剥削性。这样,如果说剥削性使得存在于西方的是资本主义的假公共财政,那么,总体上不具有剥削性的我国公共财政应该是真公共财政了吧?

  当然,问题分析至此显然是不完整的。人们肯定会问,应如何看待社会主义财政与我国的私人资本的关系?的确,改革开放以来,不仅外国资本大量进入国内,而且本国的私人资本也迅速发展起来了。这些私人性质的资本在我国已不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的补充”,而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了,并成为我国经济强有力的发展因素了。与我们相关的问题就是,私人资本仍然具有“阶级性”和“剥削性”,那么我国的市场型财政仍然是公共财政吗?答案是肯定的。这是因为:(1 )不管是否具有阶级性和剥削性,社会主义财政为公有资本和私人资本都提供着“一视同仁”的公共服务,即财政都具有“公共性”;(2 )公有制决定了我国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以整个市场为服务对象的我国财政显然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从总体上看不能说是具有阶级性和剥削性的;(3)仅就私人资本而言,显然具有阶级性和剥削性, 但不能以偏概全,以局部去否定全局;(4 )更主要的目前必须淡化关于财政的阶级性和剥削性问题。这是改革开放的需要,也是发展我国生产力的需要。

  半个世纪以来,我国的内外私人资本政策有着根本的反复。先是绝对地否定内外私人资本,是“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而在改革开放中,我们先是开始“利用”外资和允许国内私人资本的出现,接着是大力争取外资和鼓励国内私人资本的发展,并且实践也证明了,哪儿的外商投资多和“民营企业”多,那儿的经济发展就快,那儿的改革进程也就较顺利。之所以发生这些变化,从根本上看,就是因为“发展生产力、解放生产力”的需要,就是为了市场经济能够在我国建立健全的需要。

  顺应着这种经济政策的根本变化,我国的财政实践也有了很大的改变。我国的税收政策先是从原来的“个体重于集体,集体重于全民”改为“国有重于集体,集体重于个体和私营, 内资重于外资”, 然后是1994年“统一税制、公平税负”的改革。这种税收制度其结果是人所共知的,这就是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推进。反之,如果仍然坚持旧税收制度,则这些成就显然都是不可能的。当然,这种税收制度在改革开放的十余年中也曾不断受到批评,但针对的仅是其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的缺陷,而不是批判其不讲阶级观点。数十年来,“左”的思想和理论给我们的事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这种余毒至今仍然没能完全肃清,财政学界的这种阶级观点和剥削观点就是其表现之一。因此,为了我国财政理论的发展,为了正确开展我国财政的实践活动,澄清财政的公共性和阶级性、剥削性的关系,是完全必要的。

【注释】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和竞争力问题研究》课题阶段性成果之一。文中所引数据来自1997、1998年《中国统计年鉴》和调查资料。
【出处】《经济学动态》199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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