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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
傅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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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在2006年12月30日召开的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要严肃纪律。要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关键是明确直接责任人,核心是追究责任、执行纪律。特别是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对违反财经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的责任人,对侵占群众利益的责任人,对弄虚作假的责任人,要严肃查处,查处结果原则上要公开。对各级党报、电台、电视台对政府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的批评,要百分之百地调查处理并给予回复。笔者对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的若干问题提出看法。

  一、行政问责制的内涵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非典危机过后,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加快推进问责的制度化。2003年8月,长沙市推出《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2004年5月,重庆市推出了《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2004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都成为目前问责处分的主要依据。这标志着官员问责制正向制度化、法制化方向深入发展。

  那么,何谓行政问责制呢?笔者认为行政问责制是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政府各职能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的构成因素:1、行政问责的主体是政府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2、行政问责的客体是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3、行政问责的内容是追究责任、执行纪律。行政问责制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领导对其领导权限范围内的事务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对领导干部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予以追究,也就是追究制度。

  二、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大意义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需要。按照现代宪政理论和主权在民的原则,人民给政府授权,政府给官员授权,官员对人民及其政府负责,政府通过官员向人民负责。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宪法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客观存在监督。因此人大是各个由它选举产生的机关最重要的监督和问责主体,人大通过行使质询权和特定问题调查权,以罢免和撤职的方式实施问责。建立行政问责制,就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人民利益为根本。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份,也是贯彻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依法行政的本质特征是行政权的形成和运作均受形式法治的支配。实现权、责、能的统一。政府正确、充分和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

   (二)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确立责任政府新型理念的需要。民主的行政是责任行政。权力和责任对等的。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权、责与监督三者的结合,共同构成了责任政府的基本要件。在世界政府理念再造运动中,加重政府责任,树立“责任政府”形象成为世界趋势。责任政府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责任政府意味着政府能积极的满足和实现公民的正当要求:二是责任政府要求政府承担道德的、政治的、行政的、法律上的责任。三是责任政府意味着一套对政府的控制机制。责任政府必须承担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政府的诉讼责任、政府侵权赔偿责任。责任政府的建立,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就是要确立“结果导向的责任政府”理念,政府的主管部门向结果负责,权力获取与权力行使的目标和结果密切挂钩。其好处有:一是抑制对公权的需求,避免公权的无限扩大可能对私权的侵犯;二是增强权力行使者的责任感,让他们时刻关注自己权力行使的后果,改善行政行为;三是为责任的评价和考核提供条件。改变“重权力轻责任、重态度轻处罚、重过错处罚轻无作为处罚”等官场旧习,树立高效、创新、敢于承担责任的政府形象。

  (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政府职能转变从过去注重经济扩展到更为广阔的领域。所谓服务型政府,就是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需求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就是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着眼点和目的。各级政府拥有人民赋予的权力,掌握着大量公共资源,处于经济社会管理者的特殊地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就是要落实责任,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责任保障。

   (四)是执行严格执行纪律、追究责任、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需要。行政问责制实施是政治文明的一大进步。促进了体制外和体制内的巨大变革,加大行政官员的“紧箍咒”,大大拉近市民与政府之间的距离,提升政府形象。2003年4月,卫生部长张文康、北京市长孟学农因抗击SARS不力被免去行政职务;六月海军司令员石云生、海军政治委员杨怀庆因361潜艇失事也被作撤职处理,在中国政坛引起强烈轰动。2005年4月14日,国务院对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井喷特大事故、北京市密云县“2•5”特大伤亡事故和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作出决定,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事故调查组建议对3起事故涉及的68名责任人作出处理,其中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3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55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马富才引咎辞职。重庆市自2004开始推行行政问责制以来,共进行了49次行政问责,涉及到89名官员,其中包括2名“县官”。行政问责制加大了官员约束和监督,促进了官员励志责任、减少过错和失误,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三、全面推进行政问责制的核心是追究责任

  一是强化对公共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发生重大事故的时候,被追究责任的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比如矿长、副矿长、调度员、安监站站长或者安监员;二是主要领导责任,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责任主体是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三是重要领导责任,即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但没有履行或者渎职,比如政府监管部门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四是领导责任,一般属于行政首长等主管领导甚至地方主要领导人,其过错在于未能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没有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这在某种程度上属于方针、路线和实施政策上的过失责任。提高公共安全管理能力,发挥地方政府在公共安全管理的作用。建立健全我国公共安全和危机管理体制,完善应急预案包括应急指挥系统、安全情报体系、抢险体系、医疗急救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公共事业团体以及公民各自的预防责任,提高政府公共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发挥地方政府的公共安全管理的积极作用,加大对违反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和查处。

  二是强化执行财经纪律的责任追究。2004年11月3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的国务院第427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简称新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在总结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简称旧条例)实施以来的经验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条例的颁布,是我国财政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重新设置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加重了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主要是采取行政处理的办法,补正收缴,限期返还,调整会计账目,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通报、追究主管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企业人员除处理外,罚款没收提高了标准。对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有效监控和及时查处财政违法行为,新的条例赋予财政、审计、监察机关对被调查、检查单位存款的查询权、对有关证据先行登记的保存权、暂停拨款权、公告权等权力。

  三是强化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责任的追究。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四是强化对损害群众利益、弄虚作假的责任的追究。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食品药品安全、劳动安全和坑农害农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非法行医和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制售假劣农资和哄抬农资价格等行为。开展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专项整治。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顾群众生命安全的失职渎职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四、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要把行政问责制与开展政府目标责任制度和绩效评估结合起来。科学确定政府各部门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评估的内容和指标体系,实行政府内部考核与公众评议、专家评价相结合的评估办法,促进树立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政绩观;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开展政府绩效评估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二是要把行政问责制与加强行政监察、审计结合起来。

  三是要把行政问责制与政务公开结合起来。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层次,以人民群众关心的事和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四是要把行政问责与依法行政结合起来。把行政问责制纳入法治化轨道,与宪法、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相衔接并有所区别;加强人大监督,司法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权限,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

  五是要建立健全政府的责任体系。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形成完整的政府责任链条。

  六是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体系。规范行政问责的主体及其权限,规范行政问责的客体及其职责,规范行政问责的事由和情形,规范行政问责的程序,实现行政问责规范化和制度化。

  七是要借鉴国外行政问责的经验和做法。

  八是要加强对行政问责的理论研究,推进理论创新。

  

【作者简介】
    傅光明,湖北省财政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出处】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政策》杂志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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