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唤醒纳税人权利意识
简析我国直接税和间接税比例关系及合理税制结构
王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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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我国当前税制结构状况

  直接税、间接税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是我国税制结构改革的核心问题,“十二·五”规划中也将提高直接税的比重问题作为我国当前税制改革的重心。而提高直接税的比重究竟意义再何,间接税和直接税的比重又是怎样影响税制结构和“税生活”,正是需要我们探讨和关注的。

  目前通用的划分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标准是税负转嫁标准,即税负不能转嫁或不易转嫁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的税种为直接税,此类税收以所得税类和财产税类税种为主体,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遗产和赠与税等等[ 社会保障税也属于直接税,由于中国还没有开征此税,目前征收的社会保险费也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所以本文暂不考虑这个因素];税负能够转嫁或者容易转嫁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的税种为间接税,此类税收以货物和劳务税类税种为主体,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等。

  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和2008年的税种调整,中国目前的税制一共设立20个税种[ 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6种税为间接税,其他14种为直接税。

  重新审视我国的税制结构,不难发现,出现了直接税和间接税比例失衡的现象,事实上,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间接税(主要指流转税,包括增值税和营业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一直居高不下。世界上24个高收入国家90年代的平均比例为流转税31.8百分,所得税60.4百分;中等收入的13个国家中,平均比例为流转税47.4百分,所得税47.3百分。分析2010年我国的税收统计数据,全年实现税收收入73202亿元,对税收贡献最大的税种为增值税,占税收总收入的29%,其他的主要间接税税种,营业税占税收收入15.2%,消费税占8.3%,关税占17%,也就是说,间接税合计占全年税收总收入的比例为60%左右,而个人所得税仅占6.6%,企业所得税占17.5%[ 数据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统计。]。由此可见,在我国,所得税的主体税种地位非常有限。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是6.6%,这个数字仅仅是美国的八分之一。

  

  原因简析

  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例失衡、间接税占税收主体的税制结构的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造成这种失衡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我国现行税法中的税收优惠,往往都是直接税的优惠,热别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而流转税除了极为特殊的项目外,基本上不予减免,特别是消费税和增值税尤为如此;其次,直接征管难度大,我国现行征管能力比较低,受手段限制,造成直接税流失严重;另外,我国没有征收社会保障税,事实上,在我国,由于工资外收入、隐形收入及其他资本性收入为列入工资的范畴,直接导致了社会保障费费源的减少。

  

  税制改革必要性,兼论直接税、间接税比例与限制政府、民主宪政在这种失衡的税制结构的背景下,我们首先需要面对的问题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制衡关系。中国历史的进程中,“官本位”文化的主导地位,导致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关系进度紧张和对立,公民个人利益往往得不到保护,权利得不到主张。新中国成立后,宪法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然而,这种民主理念在税收环节中与实践相脱钩。事实上,我国民众的纳税人意识虽然近年有所提升,但程度仍不理想。

  纳税人权利意识是指纳税人对税法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中有关权利内容的认知、情感和主张要求等主管心里因素的总和。税收对公民来说,是将其受到宪法保障的财产权和所有权让步给其他权利的一种牺牲,其目的在于获得期待的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利益,而作为这种牺牲的对家,公民有权监督行政主体的行为,这一权利是宪法天然赋予的。

  民众缴纳的直接税比例偏低,直接影响其对自己是国家财富提供者、保障者地位的认知,缺乏纳税人的主体意识。而居高不下的间接税则是在无形中使公民的所有权、财产权发生转移,公民在此环节中做了承担税负的主体,却往往毫无意识。间接税导致纳税人义务的行驶不够公开透明和清晰,也就导致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不够强烈。诚然,造成我国纳税人权利意识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间接税的比例过高导致纳税人对于自己履行了纳税义务的认知不足是重要原因,义务履行的认知不足自然导致权利意识的不重视就是必然结果。

  流转税是最主要的间接税种,其纳税人和负税人并不是同一主体,税负通过商品的流转转嫁给后续环节。因而,流转税真正征用的所有权和财产权并不是纳税人的,而是其他隐形群体的利益。因此以间接税为主体税制,使纳税人的义务履行隐性化、权利意识淡薄化,监督和限制公权力的理念没有认知基础。日本当代著名税法学家北野弘久就曾说过“致遥消费税占据了国家财政的中枢,就会造成人们不能监督、控制租税国家运行状况的可怕状态。”[ 李炜光:《直接税和宪政民主》]而相比较于间接税,直接税要求人们从属于自己的财产中拿出一部分来交税,而且这种付出是不可能得到任何补偿的。因此,在所有的税种中,只有个人和企业所得税才最能引起纳税人的负税感,从而增强其权利意识。因为是自己的财产的一部分被直接无条件征用,纳税人会对税率、税的使用和监管等每一个税收环节都极为敏感和关注,从而对政府的“税行为”进行监督,约束和限制政府公权力。增加直接税比重,才能使公众更加清楚的认识到国家收入的形成核心就是无偿向法人和自然人征收货币资金和实物。因此,只有以所得税、直接税为主的税制机构才能真正实现私权利和公权力的制衡互动,对我国宪政民主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也只有公民对征税过程有了清晰认知,才能避免成为沉默的强制义务施加主体,才能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具备高度的权利意识,才能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才能真正限制和监督公权力,达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

  提到宪政,其概念源于西方。而纵观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宪政历史,充分体现了税,特别是直接税,在奠定现代立宪主义和形成限制与制衡政府权力的理念上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宪政最关键的两个原则就是法治和受限政府。而一个受到权利限制和制衡的政府才能够真正的保障立法、司法、执法的公平,才能真正实现法治。因此,如何限制政府权利应该成为建设民主宪政的着力点。在我国,赋税之于民主和宪政的意义与作用长久以来被忽视。赋税问题不仅与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权相关,它与公民的政治权利紧密相连。进行税收结构改革,唤醒纳税人意识,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约束政府权力和行为对当今中国是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需要充分认识到,只有从宪政的高度上去理解直接税的意义,才能真正实现其主体地位的确立。

  观察各国税收发展史,各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的发展普遍经历了一个从以传统的直接税为主的税种结构,到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再到以现代现代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的变化过程。直接税的比重变化,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权力权利、权利义务平衡的过程,高度体现了一个国家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结构和秩序的合理性。西方国家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直接税制结构良好的体现了私人财产和国家税收之间的民主联系。

  除此之外,税收一向被寄托着对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经济利益再分配的功能。它的实现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将公民的所有权转移为国家所有[ 董炯:《国家、公民与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9页。]。中国现行税收征管机制的滞后,尤其是直接税的缺失,使其协调各种利益团体和各阶层利益的功能大大弱化。尤其在当,我国面临收入差距拉大、两极分化的现象比较严重。这个背景下,强化所得税的主体地位,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就显得尤为重要。毕竟,处理好不平等问题才能保障我国经济的平稳、健康和持续发展。税收不仅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工具,还应该担负起收入调节功能,优化直接税对于收入不平等的调节效果。

  

  结论

  规范和控制政府权力,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实现是改革中国税制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税制结构要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更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充实纳税人意识,在税法中把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作为重要内容予以对待,在法制各个环节高度保护。每一次的改革绝不是社会规则的重新制定,而是设计各个领域,涵盖多个复杂因素的较量,其背后的动力渗透着国家和公民关系进一步合理化的价值理念。控制整体税赋水平的情况下,增加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在适度的宏观税负水平下建立合理的税制结构,重构纳税人权利体系,唤醒纳税人权利意识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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