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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税收中性原则
柳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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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要讨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税收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定位、税收的调控功能应如何发挥等现实问题,应当以原理性的税法理论作为框架和基础。本文从税法中性原则的角度进行了一些介绍和分析,尝试以此厘清相关问题的脉络,或许是可行的。

  就最初的含义而言,所谓税收中性是指在不存在收入分配问题或该问题已经解决了的前提下,探讨征税如何不构成对人们行为的扭曲,而那些不会引起商品相对价格发生变化从而不改变纳税人行为的税收被认为是中性的。从其政策主张看,它相信个体的选择是有效率的,主张减少来自税收的外部干预。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解,人们认为税收中性思想最早是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的。他在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的“自由放任和自由竞争”的经济政策是税收中性原则产生的理论基础。斯密认为,最好的税收就是征费最少的税收,最好的政府就是管得最少的政府;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任何干预都必然会破坏市场规范和市场秩序,有损于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最佳配置,从而降低经济效率。而税收中性原则首先是由英国新古典学派的马歇尔在其《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正式提出。他利用供需曲线和消费者剩余的概念,指出税收可能给纳税人带来额外负担,影响市场机制运行的中性。直到20世纪初,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代的经济学家们仍深信市场自身调节的力量,主张税收应遵循中性原则。从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危机到70年代初,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政策主要受凯恩斯主义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所左右,主张在市场调节失灵情况下,运用税收调节经济运行,即认为在市场调节失灵的领域,税收应该是非中性的。进入7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出现了滞胀,凯恩斯主义的经济理论不断挑战,税收中性又有复归与再发展的趋势。

  由此可见,税收中性理论的提出是以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为背景,以市场有效配置资源机制为理论前提的。而其核心内容是税收不应干扰和扭曲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其具体涵义包括:税收不应改变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决策,不应扭曲资源配置格局;税收不应给纳税人产生额外负担,以促使社会经济效率水平和福利水平的增长;维护国内税负公平及国际税收公平,税收不能扭曲和破坏平等竞争的外部条件。

  从外延上讲,税收中性原则与税收公平、税收效率原则相比较,也有其独到之处。首先,税收中性原则包含公平税负的内在要求,但其出发点在于,既然社会经济主体对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需求是无法避免的,税负的承担作为一种对价也就成为必要,因此,为了保证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必须保证各主体付出公平的的对价所付出的对价趋于公平——这种公平是指不会因为对价的影响导致资源配置的变化。也就是说,与税收公平原则不同的是,税收中性原则更多是从市场机制如何充分发挥作用的角度而不是社会分配的角度思考公平。第二,税收中立原则体现了追求经济性、效率性的价值取向,但税收效率原则主要是从税收征管的成本等角度对效率进行阐释,而税收中立原则中的效率则更多地反映了对市场竞争机制的一种信赖,是古典自由经济思想的衍生物。

  就目前我国而言,对税收中立原则的研究和运用是有意义的。这种意义主要源于我国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这一目标要求我们的制度能够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中带有过多的干预意图,与我们的建设目标南辕北辙。当然,囿于经济发展和制度基础的限制,一步到位的思想显然是不现实和不科学的,但税收中立作为一种理念应当得到普及和传播,对于指导立法和执法的实践无疑是有所裨益的。具体来说,遵循税收中性化的原则和目标(在实践中往往体现为适度课税理论),在税制设计和税收政策选择的中性取向上至少应做如下考虑:

  首先,为增进税制的中性,减轻税收给纳税人带来的效率损失和福利损失,就要降低税率,特别是高额累进的所得税的高边际税率。由于高税率,特别是累进程度较高的税率,容易造成税负过重,挫伤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降低对储蓄和投资的刺激能力,造成企业缺乏活力,经济效率低下,这样也就缩减了税基,衰竭了税源;而降低边际税率,就意味着更高的边际收入,这无疑对纳税人具有更大的吸引力, 从长期看,这有利于刺激劳动供给乃至效率的提高。这里包含着一个浅显的经济学道理,即如果政府的经济政策使纳税人得到好处,则政府将可能从他们那里得到更多,因为这时的税基更为雄厚了。应当明确,我国目前的税基较为薄弱,所以适当降低税率,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有助于增加企业活力与市场竞争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率,促进市场机制的形成与发展。当然,降低税率的幅度是有一定限度的,并且要和拓宽税基、扩大税源相配合。

  其次,在税种设置上,应尽量简化,选择能够体现税收中性和收入功能比较强的税种作为主体税种。在直接税方面,所得税的征收,要对内对外统一的企业或法人所得税法,规范税收征免范围,走一条“低税率,宽税基,少减免,严征管”的道路;征收具有较强中性特点、能够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的社会保险税。在间接税方面,增值税的实行要由选择性征收向普遍性征收方向接近,同时严格控制免税和实行零税率的范围,使增值税对竞争和消费者呈中性。

  最后,为增进税制中性,并体现税负公平,就要削减税负减免,减少税收的特殊优惠,以避免由于过多的优惠政策造成的行业之间及不同形式和来源的所得之间的实际税率的差异,享受不同的税收待遇。由于不同的税收待遇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税后净所得的多少,从而造成了资本流向和经济活动不是根据市场规律的客观要求确定,而是受税收待遇的驱使,干扰了正常的投资决策和经济选择。所以,按适度课税政策的要求,在可接受的税收收入损失及纳税人利益损失的条件下,尽量减少税收导致的经济变形,减轻或消除各种税收歧视,保持在不同的所得来源和不同的工商企业组织形式之间的税收中性。内外资企业间的税负差异过大,不利于内外资企业间的平等竞争,使外资企业轻而易举地迅速占领了国内市场。在税制改革中,应加强这方面的税收中性,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普遍给予优惠的做法,仅保留部分地区和产业的税收优惠。

【作者简介】
    柳晓东,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参考资料】
    李春香:《论税收中性原则》,载《求索》1999年第3期 
  刘剑文:《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刘剑文:《财税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刘映春:《税收中性原则于我国的税制改革》,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5期 
  张涛:《关于“税收中性”原则若干问题的思考》,载《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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